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举报与拆除违法建筑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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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举报与拆除
违法建筑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15
•【字号】澄府办〔2015〕236号
•【施行日期】2015.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举报与拆除违法建
筑奖励办法》的通知
澄府办〔2015〕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企事业有关单位:
《澄迈县举报与拆除违法建筑奖励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澄迈县举报与拆除违法建筑奖励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拆违、防违、控违”工作机制,提高拆违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遏制新违法建筑的产生,实现新违法建筑零增长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公开举报方式与途径,对县城区规划范围内举报违法建设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县城市管理局直接受理的举报。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通过举报电话及网络接受群众的举报,并及时核查交办。
举报电话:67612518。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
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违法行为人线索,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真实、证据确凿、地点准确。
第六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违法建设举报保密制度。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
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被举报的违法建设发生在本办法颁布之后,且未被执法部门发现的,对举报私下非法买卖、流转土地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框架结构违建,奖励2000 元;举报瓦房违建,奖励1000 元。
被举报的违法建筑属于我县副科级(含)以上干部所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
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同时给予被举报人组织处理处分;被举报的违法建筑属于我县副科级以下公职人员所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给予被举报人组织处理处分。
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违法建筑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建设的,按一件进行奖励。
(四)负有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在核实违法建设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条拆除违法建筑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
一是县城市管理局自查发现在建违法建筑,立即拆除并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按每宗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按照拆除违法建筑结构类型给予不同的拆除清运费补贴及工作经费补助:拆除框架、混合结构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基础每平方米补贴130元(拆除清运费补贴100元,工作经费补助30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补贴90元(拆除清运费补贴60元,工作经费补助3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补贴50元(拆除清运费补贴40元,工作经费补助10元),围墙、护栏等每平方米补贴40元(拆除清运费补贴30元,工作经费补助10元)。
第十一条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作为锻炼干部、培养干部和选拔干部的附加条件,对在拆违工作中表现优秀、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在协助除违法建筑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各有关单位也给予适当的补助,可参照县城市管理局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