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活动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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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演出活动安全管理,保障演出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演出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演出活动场地举办的各种演出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演唱会、戏剧、舞蹈、音乐会、展览等。
第三条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演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演出活动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对本演出活动安全工作负总责,演出活动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演出活动参演单位(以下简称“参演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演出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演出活动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
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演出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演出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三)负责对参演单位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参演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负责对演出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负责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成立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如下:
(一)负责落实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负责组织参演单位进行安全培训;
(三)负责对演出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四)负责对演出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负责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参演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承办单位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二)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自身活动安全;
(三)遵守演出活动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演出活动场地设施;
(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九条演出活动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结构安全,无严重裂缝、倾斜等;
(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三)电气线路符合国家规定,无安全隐患;
(四)音响、灯光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无安全隐患;
(五)场地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无安全隐患。
第十条演出活动前,承办单位应当对演出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如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演出活动过程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以下方面的安全监控:
(一)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二)电气线路运行状况;
(三)音响、灯光设备运行状况;
(四)参演人员活动区域;
(五)观众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演出活动期间,观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场;
(二)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场地设施;
(三)不得占用疏散通道;
(四)不得在场地内吸烟、饮酒;
(五)不得扰乱演出秩序。
第十三条演出活动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以下方面的安全管理:
(一)现场秩序维护;
(二)消防设施管理;
(三)电气线路管理;
(四)音响、灯光设备管理;
(五)观众疏散管理。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参演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承办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演出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