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视野下的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之辨析_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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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5期NO.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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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视野下的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之辨析
□陈玢1杨俊2
(1同济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先以时代演进为主线,展示出在政治学和法学语境下从古代社会到启蒙运动时期西方学界有关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通过描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西方社会权力制约学说实质的批判性分析,揭示出西方社会权力制约传统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监督理论在本质上属于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
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过人之处在于能基于西方学者有关权力制约理论的高度之上,通过求同存异,建立与发展起自己的学说,实属高屋建瓴。
关键词:分权;制衡;人民主权;监督
有权力之处就有权力腐化的风险。
权力的性质决定它必须受制于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人们常用制约与监督来表述对权力的约束机制。
然而,对制约和监督这两个表述的意义区别,许多人在认识上还比较模糊。
本文拟从西方法哲学家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权力约束问题的阐释来揭示制约与监督二者的异同。
一、西方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社会的分权制约思想
古西方的权力制衡,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
亚氏指出,任何政体都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即议事、行政和审判机能。
尽管上述三种机能与后来三权分立思想内涵有很大不同,但由此我们却能发现西方先贤对权力分立认识的雏形。
波里比阿在继承亚氏学说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的趋向。
[1]他高度赞扬了执政官、元老院、平民会议三种权力相互配合与制衡的政体,指出"罗马统治机构的真正秘密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三种力量相互牵制,从而防止了自发的衰变倾向。
"[2]
(二)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
1.洛克
洛克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其特征之一即实行适当分权,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专横。
洛克说人民才是国家最高主权者。
立法权虽然是最高的,却必须时时受到人民的制约。
[3]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4]
2.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是洛克的崇拜者,旅欧的经历使他热衷于英国的君主立宪。
在洛克分权理论和君主立宪制双重影响下,孟氏把洛克立法、行政、对外之三权划分理论发展成典型资产阶级分权学说,将权力分立与政治自由联系起来。
据孟氏所说,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行政、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而且还不应归属于同一阶级的三个机关,政治自由必须靠分权来保证。
除了提出三种权力之间要分立,孟氏还提出权力之间要互相制约的权力制衡思想。
孟氏的三权划分自然不是绝对的分立,互不相干,而是相互钳制和平等。
[5]因为权力分立并不能保证一种权力不去侵犯另一种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仍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6]所以孟氏主张权力制衡机制,即依法为权力制定界限,三种权力大致平衡,不致某一种权力特别凸出,以形成牵制。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监督思想
(一)对西方社会分权制约学说实质的批判性分析
就分权和权力制约这一点而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态度是肯定和赞成的,而不是相反。
[7]恩格斯在继承启蒙思想家分权思想基础上,认为在法英美等那些实现了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如果这两种权力混合,势必会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而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
[8]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因此赞同三权分立思想。
孟氏时代,新兴资产阶级力图与封建主阶级共享统治权,故孟氏理论政治意图在于双方分权。
但这种分权,一是分权双方是剥削阶级,二是随着封建势力的消亡,三权最后都归于资产阶级。
因此孟德斯鸠的分权就实质而言是形式上的,是一种统治方法。
[9]斗争初期资产阶级寄望站在封建统治势力一边以维护其利益,同时又唯恐封建力量过大,所以提出三权分立,以期从封建统治力量上分权,其本质是想壮大资产阶级的力量。
恩格斯就曾经指出:"在某一个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
"[10]而在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力量取得统治地位之后,资产阶级虽然对外仍旧高举三权分立的旗帜,但实质上却牢牢地把国家的一切权力揽于怀中,根本不允许社会其他阶级尤其是无产阶级从其手中分权。
马克思写道:"资产阶级平时十分喜欢分权制,特别喜欢代议制,但资本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断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
"[11]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所谓三权分立似的权力制约方案其实只是停留在权力运行的表面上做文章,而没有深入到权力的阶级本质。
马克思认为,184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把分权制引申到混乱不堪的地步,它表现为全部国家上层建筑三种权力的对立,特别是集中于议会和总统的对立。
立法与行政权的这种对立,是一种宪法力量的赌博,一种要么鱼死、要么网破的孤注一掷。
[12]所以,在马克思看来,三权分立与制衡即使是就资产阶级内部来说,也是相互倾轧和充满血腥的。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监督思想
1.思想渊源
区别洛克和孟氏的权力分立立场,卢梭认为分割权力会削弱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他强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主权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即公意。
黑格尔继承了卢梭的思想,认为"国家的每一种权力本身必须各自构成一个整体,并包含其他环节于自身之中。
如果各种权力,例如通称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各自独立,马上就会使国家毁灭"。
[13]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国家权力统一性的观点。
马克思说,启蒙学者通常总是把行政和审判看成对立的东西,而黑格尔的独到之处在于他使行政、警察、审判三权协调一致。
[14]
马克思还拥护人民主权立场。
他从卢梭人民主权论出发,把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对立起来,对黑格尔抬高君主贬低人民主权进行批判。
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现实的环节,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
[5]
2.权力监督观
通过批判三权分立学说,马克思得出人民权力本体论的思想。
马克思认为,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而如果被资产阶级高调宣扬的权力制约理论所蛊惑,就不能弄清资产阶级权力制约论调下其内部不同势力之间的相互斗争实质,也会使人们忘记权力的本质和来源,而权力应该服务于民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所以,马克思主义者不愿空谈所谓三权分立的权力制约的问题,而是谋求现实的权力约束途径;既然人民权力是一切其它权力的母体,也自然就需要把对其它权力的监督权交给人民。
只有人民群众实现了权力的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来谈所谓制约的问题,是永远都无法找到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的。
马克思恩格斯把建立人民代议机关看作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措施。
他们认为,人民的代议机关应当是人民意志的忠实表达者,其全部活动都要依靠人民支持,人民选出的议员必须向人民报告自己的活动和实现人民的意志,革命的人民有权对议员施加压力,要求他们采取有效的革命措施。
[16]
马克思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必须实行监督。
马克思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公仆变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17]恩格斯肯定了卢梭主权在民思想,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
列宁认为,人民群众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民当
——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视角
2010年05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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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配建人防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探究
□何海礼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由于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本身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对其权属并未明确,由此存在较大争议,也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其法律的真空地带亟待填补。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精神及立法理念,分析商品房人防地下室权属争议来论证其应属国家所有,并尝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求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人防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探究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虽然《物权法》第52条规定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国防法》对国防资产的界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而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不是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具有军民两用性质且仅在战时发挥国防功能,因而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尚存疑问。
由此对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法院对该类确定权属的案件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其法律的真空亟待填补。
一、对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的权属问题三种主流观点的评析由于法律对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的权属未有明确界定,当前理论界对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的权属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
(一)开发商所有说持此看法的学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系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开发商将房产建成后出售给商品房业
主,即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不再享有建设用地地上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也不碍开发商可以独立享有此类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4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因此,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人,即开发商所有。
笔者认为:"开发商所有论"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开发商修建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是开发商应尽的法定义务。
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48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修建",可见,开发商结合新建小区建设,修建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是其法定义务。
其次,开发商修建"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地下室的投资是用小区所有购房人缴纳的人防"结建费"①而并非自掏腰包。
分文未投,却欲得所有权,这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一般道义上都是讲不通的。
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而监督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是人民掌握罢免权。
列宁特别强调了罢免权的作用,认为"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是"直接、彻底和立即见效的民主原则"。
[18]
在这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了关于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普选制的原则。
该原则区别于资产阶级的普选制--资产阶级用自己挑选的立法团和由它支付薪俸的参议院来代替统治阶级的装饰性的议会,
它用普选产生的真正人民代表来管理国家并时刻受人民监督。
[19]它表示了这样一个思想,人民有权力把认为最合适的人选举到最合适的岗位,把不合适的人撤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选制才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这一最根本的原则,即相对于被监督来说,人民处于居上的地位,人民对政府的官员的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
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把最高权力交给人民,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比资产阶级所提倡的政府内部的制约(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三、如何看待制约与监督的关系(一)关于西方社会的分权制衡学说与人民主权论
资产阶级学者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看到了集权和权力相互倾轧的危害,所以面对资产阶级提出分权制衡学说和人民主权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方面是持肯定态度的;但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穿了资产阶级分权制衡学说和人民主权论的本质,所谓权力制约(衡)与人民主权的提法都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资产阶级斗争夺权的需要,只是法律形式上的东西,而一旦资产阶级对社会的统治地位确立,这些口号便失去了意义。
结果是资产阶级用口号实现了自己的要求,而无产阶级与劳动人民一无所得。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监督观和制约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政治观上是要建立新的真正的民主,实际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权力,人民管理国家。
而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实质上是借权力分立之名行资产阶级统治人民之实,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理想是根本背道而驰的,故而其权力制约观也不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采纳。
在资产阶级确立统治地位后,马克思主义者的使命是号召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起来推翻其统治,故而一定是人民主权理论而非分权说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接受;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革命实践中一样也认识到了约束国家机构权力的重要性,于是权力监督理论便理所当然地取代了分权学说,不过这是一种以为人民权力为本位的与资产阶级分权说完全不同的理论。
当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非完全反对权力分立,在谈到巴黎公社时他们就认为,"公社的主要意思是消除资产阶级议会那种假借民意、
玩弄言词,而将国家实权交给政府任意支配的欺骗、虚伪的反人民行径,而不是否认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必要分工"。
所以,在真正的民主制--人民权力监督其他一切国家权力的前提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是同意权力分立的观点的,只是这是一种国家机构之间权力的分立,而人民权力却永远是统一的。
注释:
[1]丁以升主编:《法治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2]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3]同上,第191页。
[4]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页。
[5]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第230页。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7]丁以升主编:《法治问题研究》,第112-113页。
[8]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92页。
[9]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11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11]同上,第23卷,第465页。
[12]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第348页。
[1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72节补充和附释。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5页。
[15]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第143页。
[16]同上,第29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2卷,第335页。
[18]参见《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6-108页。
[19]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第584页。
作者简介:陈玢,同济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杨俊,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8
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