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人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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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人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人股)土地使
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8〕501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8〕9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给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
新设立的企业拥有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