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登明:06年刑法分则复习要论
袁登明韩友谊的刑法最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

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分则——袁登明

刑法分则复习要论袁登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行规范是对刑法总则所确定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的落实和体现。
在司法考试中,虽然说总则分则的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但从分值或者说出题形式的角度来看,分则分值可能甚于总则。
如从2004年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刑法学部分共85分,其中,总则约38分,分则约47分。
分则的复习重要性可见一斑。
刑法分则共有十章,整整350个条文,连同至今已有的多个刑法修正案(都是对分则的修正),分则已经有420多个罪名。
从内容上看,似乎内容很庞杂繁多,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其基本上以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为原型,同时又考虑司考试题设计的要求,我们还是可以分析出刑法分则内容是重点分明、层次清晰的。
大致可以将刑法分则的重要性分为这样的三个层次: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章为一个层次,属于一般性了解,熟悉一下法条、知道有这些罪名然后再对个别重点罪名、重点条款详细掌握就可以了,从近些年的律考司考所涉及的分值来看,这三章所占分值不会超过分则总分值的5%,有的年份可能一分没有,有的年份可能间接的出现即穿插在其他章节知识点的考察当中有所涉及,有的年份可能直接的考察,但也就是一个题目,如2004年卷二不定项选择84题关于“战时自伤罪”的考察。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这三章为一类,属于比较重要的,主要以掌握法条、熟悉法条为准,可能个别条款、个别罪名还要重点掌握,这三章所占分值在25%——30%左右;剩下的四章即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属于重点部分,所占分值可能占分则总分值的60%——70%左右,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条。
明确这些,有助于大家复习分则时明确侧重点所在以及复习方法安排,而不是等量齐观的。
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

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发布时间:2006-05-13总述罪名为考察重点,每年试题的重复率相当高,这些罪名是一定要掌握的。
在以下的分类中,我将不再采取总则那样一个一个知识点的讲解,而是着重解说这些重点罪名。
1、罪状:罪状分为四类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要注意某一法律条文的罪状认定,以外的法条分析都是必考的,但是这两年的法条分析换了考法不再考这个知识点了。
但是还是要了解的。
2、法定刑,记住我国刑法中基本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少部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2000判断]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只要实施了放火或者爆炸的行为而又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考试的时候肯定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1、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
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
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
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
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
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刑法学分论复习提纲

刑法分论复习提纲罪刑各论概述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罪状种类法定刑的种类罪名的种类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分论相当于分则,总体上按10章讲述。
分则尽管有些罪名之间也有关系,但罪与罪之间大多数没有必然的内在的逻辑关系。
按学习的不同要求,400多个罪名可进行以下分类:(1)基本不需要掌握的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其法条的规定也比较明确,只要根据法律理念和对法律的理解,了解有这样一些罪名即可。
(2)只掌握其关键点的罪名。
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一部分罪占很大比例。
(3)重点、详尽掌握的罪名。
主要是指常见罪和易混淆罪。
此处常见罪和易混淆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受贿罪等。
按照章节来划分,不要求掌握的是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要求作一般掌握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要求重点掌握的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犯罪共同特点: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死刑条文最多,最为集中本类犯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间谍罪:客观方面表现叛逃罪: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主体;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与失火罪区别破坏交通工具罪。
侵犯的客体,对象;客观要件中对"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实际判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恐怖组织特征;罪数形态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表现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主体;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体客观方面四种表现形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销售金额)走私罪: 客观方面几种走私行为主体罪与非罪的标准伪造货币罪: 客观方面洗钱罪: 客体客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贷款诈骗罪: 客观方面票据诈骗罪: 客观方面保险诈骗罪: 主体客观方面五种情况逃税罪: 客观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罪: 客观方面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 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 客观方面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法条149 156 157 17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所有内容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要件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客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虐待罪犯罪对象遗弃罪主体法条237.3 238.3 238.4 239.2 241.2 241.4 259.2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讲过的所有内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伪证罪客观要件主体招摇撞骗罪客观要件脱逃罪客观要件主体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非法行医罪主体主观要件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起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组织卖淫罪犯罪对象传播性病罪主观要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对象法条347.6 347.7 349.2 349.3 353.3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讲过的所有内容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主体法条389 390.2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主体玩忽职守罪主观要件徇私枉法罪客观要件另: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种。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是以总则和分则作为基本构成内容的,总则部分从总体上规定了犯罪以及对犯罪的处罚措施,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做的一般性规定。
而刑法分则是在总则的基础上,具体规定每一个犯罪行为所应该具备的构成特征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紧密联系,相互作用。
刑法总则是对刑法分则的抽象与概括,而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
刑法分则的条纹结构罪状罪名法定刑(简答题,请自行细化;五类罪状需要了解,可能出现在选择题)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体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不特人多数人”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不限于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是局限在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
其次,此类犯罪还要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侵害或者威胁。
)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即区别在于是行为人是过失引起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是正在实用中的交通工具。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之外的道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法定刑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浮动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一、罪名1.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6.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认定问题1.盗窃罪及其中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见课本P5632.挪用公款罪见课本P7053.挪用特定款物罪见课本P5824.受贿罪见课本P7095.贪污罪见课本P7006.脱逃罪见课本P6287.生产、销售假药罪见课本P4158.信用卡诈骗罪见课本P4709.敲诈勒索罪见课本P583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见课本P418三、全面掌握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概念、主要内容。
(1).概念: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a.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
c.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主要内容:这类犯罪具体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刑法考点(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交通肇事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司法实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特征: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4)走私贵重金属物品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及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行为。
法条串讲班刑法授课提纲(袁登明)

法条串讲班刑法授课提纲(袁登明)2007年刑法学授课提纲(袁登明老师编写、主讲;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串讲阶段的复习特点、讲课方式;●串讲所要达到的目标;●刑事法条(含司法解释)、辅导用书、试题等资料之间关系的妥善处理。
一、刑法总则的知识体系——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纵向的梳理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
(一)刑法论1、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 条)2、刑法适用效力(6——12 条)空间效力即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四原则刑法适用效力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1)几种管辖原则之间的适用关系(适用技巧)应用如下思路解决:→属地管辖先看地点→再看主体→属人管辖→再看法益归属我方→保护管辖外方→最后看是否为国际犯罪→普遍管辖否→无适用效力(2)刑法第10 条关于外国刑事裁判的认同问题;(3)刑法与同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关系。
(二)犯罪论1、犯罪客体(13 条)2、犯罪客观方面(13 条)必要要素—→危害行为客观方面特征:有体性、有意性、危害性形式:作为与不作为选择要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时间、地方和方法其中,重点是不作为犯罪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3、犯罪主观方面(14——16 条)不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相结合,形成具体的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认识行为必然会发生某危害结果认识行为可能会发生某危害结果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某危害结果注意,关于罪过的几个基本性认希望放任轻信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1)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上远轻于故意犯罪;(2)所有的过失犯罪,均以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3)判断罪过形式时坚持“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
罪过的主要问题在于罪过形式相互辨析与认识错误的处理:(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5)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刑事责任;(6)事实认识错误——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
袁登明 当前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2、提倡“以刑制罪”的刑法解释规则
刑法应当最能反映社会的正义观念,刑法 的解释就是在正义观念的支配下,目光往返 于罪行规范与案件事实,寻找最佳对应点。 如法定刑的轻重基本标明了犯罪的轻重,故 解释者应善于联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 构成要件,将轻微的行为排除在重法定刑的 犯罪构成之外,使严重行为纳入重法定刑的 犯罪构成之内。
首先,满足形式合理性、严格遵循罪刑法 定原则是前提。即法律效果的满足是“两个 效果”统一的基石,决不允许突破罪刑法定 原则去寻求所谓的良好社会效果,司法追求 的社会效果主要应通过法律来获得,应在法 律之内来寻求。立法者编制渔网,司法者只 能用该渔网捕获实质合理性(实质正义)。 例如:共犯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南阳非 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的上游犯罪之理解。
三、两个效果与刑法解释规则
司法裁判的目的内在要求其应当获得必要限 度的社会认同。理想的法院判决应当是(客观的) 法律效果与(主观的)社会效果之有机统一。但 司法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现实中的法律适用可能 与理想情境相去甚远。审判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出现冲突在所难免,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更甚。 在当前的新媒体时代,以重塑司法权威、提 升司法公信力为工作目标,“两个效果”统一有 其现实意义和重大价值。
5、主观解释论优先兼顾客观论
刑法解释论即关于刑法解释的价值立场, 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解释论即要 发现并阐明立法原意;客观解释论的目标 是要阐明进行解释时刑法条文客观上表现 出来的意思,而不能仅拘泥于立法者制定 刑法时所赋予刑法条文的意思;折中说则 兼顾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故又有谁 主谁次的问题。
其次,解释刑法过程中如何满足合法性原 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主要与行为事 实的认定有关,原则上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 即该原则并不适用于对法律疑问的澄清。 作为“两个统一”的基石——合法性原 则承载着罪刑法定的精神,罪刑法定原则的 基础是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要求司法机关 的法律解释必须严格谨慎,所作的解释不能 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
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1.各论对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1)对各论的概括、指导、制约2)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3)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顺序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罪状分类(掌握)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2.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1)单一罪状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三、罪名(了解)1.概念: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2.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3.分类根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四、罪名的确定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标题明示;定义明示2.包含式五、罪名确定原则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六、法定刑1.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3.我国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和相对确定七、危害国家罪1.哪些是特殊主体1)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的公民实施2)叛逃罪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3)投敌叛变罪只能是中国公民2.哪些最高刑为死刑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八、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特点:1.均应剥夺政治权利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该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笔记罪刑各论概说一、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方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6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汇总

06刑法考点汇总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考点1:我国对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问题。
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在外国的国家元首和其他政府高级官员,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在国外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考点2:刑法的时间效力,即刑法溯及力问题第12 条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另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三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三节犯罪主体考点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其所负的刑事责任的范围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主要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劳动教养。
考点2: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类型的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两个特点:“应当预见”,负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没有预见”,没有认识的原因在于疏忽大意。
第五章未完成罪考点1:犯罪预备的概念以及其基本特征,刑事责任等问题。
刑法22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犯罪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考生必看:06年司法测试《刑法》考点大预测

考生必看:06年司法测试《刑法》考点大预测受命题人变动的影响,2005年刑法试题在命题风格上较前几年有了较大变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个方面:一是考察范围越来越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成为命题新宠,个别罪名较为生僻;二是总体难度有所下降,理论色彩减弱,直接考察法条的题目增多;三是分则一些知识点考查得越来越细,一些有关审判经验交流总结的司法文件进入考察视野。
2005年试题依然体现了“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
如总则中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自首、累犯,分则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等,仍然是命题人青睐的考察重点。
即使就经济罪的考察内容来看,也多是一些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和疑难罪。
如金融诈骗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洗钱罪,等等。
由此来看,“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不过在具体侧重点上略有转移。
因此,在复习方法上,考生一定要做到在掌握重点知识的同时,拓宽复习的广度,改变以往对经济犯罪的漠视态度,对分则第三章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深入、细致地掌握,适当注意一些有关审判经验交流总结的司法文件。
具体预测如下:一、刑法论(1)刑法的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空间效力;(4)刑法的时间效力,重点掌握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3、8条的规定及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1、2、3条的规定。
二、犯罪论(1)不作为犯,重点掌握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3)自然人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般来讲,本部分主要考察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因此,对去年7月份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特别关注,尤其是第5、10条的相关规定;(4)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主要考察其法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重点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抗税罪,等等)的主体是否可以由单位构成,考生必须烂熟于胸;(5)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6)事实认识错误。
袁登明:如何应对三阶层体系

如何应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袁登明1一、犯罪论体系大变样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及其配套教材刑法部分发生了很大变动,特别是总则犯罪论的体论有了重大变化,即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取代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其中,甚至有的章节名称不少考生感到陌生、新奇,这让我们如何应对?当前在我国刑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对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和改造。
在这一过程中,主张合理借鉴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主流见解。
考虑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重大变革势在必行之共识,我所编写的《刑法专题讲座》早在2007年的版本中就采取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取代传统的四要件论,同时又考虑到广大学员朋友已有的知识储备及对传统四要件的熟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大框架下,将传统四要件的各犯罪构成要素有机融合,这样以避免备考过程中的知识断裂与冲突。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内容简介其实,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改革犯罪构成要件系统的研究十几年前早已经有之。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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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考试中,虽然说总则、分则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但从分值或者说出题形式的角度来看,分则分值可能甚于总则。
如从2005年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刑法学部分共75分(不计文书部分的刑法内容),其中,总则约28分,分则约47分,分则复习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刑法分则共有十章,整整350个条文,连同至今已有的多个刑法修正案(都是对分则的修正),分则已经有420多个罪名。
从内容上看,似乎内容很庞杂繁多,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其基本上以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为原型,同时又考虑司考试题设计的要求,我们还是可以分析出刑法分则内容是重点分明、层次清晰的。
大致可以将刑法分则的重要性分为这样的三个层次: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章为一个层次,属于一般性了解,熟悉一下法条、知道有这些罪名然后再对个别重点罪名、重点条款详细掌握就可以了,从近些年的律考司考所涉及的分值来看,这三章所占分值不会超过分则总分值的5%,有的年份可能一分没有,有的年份可能间接的出现即穿插在其他章节知识点的考察当中有所涉及,有的年份可能直接的考察,但也就是一个题目,如2004年卷二不定项选择84题关于“战时自伤罪”的考察。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这三章为一类,属于比较重要的,主要以掌握法条、熟悉法条为准,可能个别条款、个别罪名还要重点掌握,这三章所占分值在25%——30%左右;剩下的四章即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属于重点部分,所占分值可能占分则总分值的60%——70%左右,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条。
明确这些,有助于大家复习分则时明确侧重点所在以及复习方法安排,而不是等量齐观的。
对分则条文的复习,注意这样的几个问题: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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