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7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信息披露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解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解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信息披露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旨在确保交易各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本文将详细解析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的定义和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交易各方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地向对方披露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交易各方均有平等的透明度,能够全面了解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等,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对象和内容1. 信息披露的对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涉及卖方和买方。
卖方应当向买方披露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表、股权结构、主要财务指标、关键管理人员等。
买方也有义务向卖方披露其相关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对等披露。
2. 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结构等。
(2) 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指标等。
(3) 经营状况:包括公司运营情况、销售渠道、市场前景等。
(4) 潜在风险:包括公司面临的法律诉讼、债务风险、合规风险等。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时间1. 信息披露的形式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形式更为常见和可靠。
对于大型交易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编制信息披露文件,以满足监管要求。
2. 信息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应当在交易前充分、及时地进行。
具体时间要根据具体交易的情况来确定。
对于大型交易,可能需要提前数月进行信息披露,以便买方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由信息披露义务方承担。
如果某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违约金等。
五、信息披露的例外情况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一刀切的,还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
2017-079 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是哪些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是哪些人?2017年第79篇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是哪些人?作者:寇英步说在开始大多数公告的开头都会有个黑框框,里面写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成这样:框框里都是程式化的内容,一般没人在意。
但这框框里隐藏着一个魁梧的身影--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叫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这身影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董监高。
咱们今儿就嘚吧下界定了义务人的规则,再说说框框里的东西怎么写。
一、相关规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字样的规则有200多个,翻几个给出定义的咱们瞅瞅。
1.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义务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
4.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义务人: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5.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6. 证监会微博问答义务人:发行人、收购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咱们总结一下啊,信披义务人的界定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人、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债券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董监高。
二、中介机构算不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咱们暂时抛开上面的规则,换个思考角度。
《上市规则》中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义务人应当对自己出具的文件负责,包括报告、公告、专项说明等等。
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市场中,信息的透明度对于投资者的决策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文将就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展开讨论,并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和法律依据信息披露义务是指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的核心条款包括:“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披露。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1. 维护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及时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股票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披露重大事项可以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通过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策略以及业务发展计划,从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风险和回报。
只有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市场才能形成有效的供求关系,价格才能反映真实价值,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
三、信息披露义务面临的挑战1. 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制或隐藏信息来操纵市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
另一方面,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从而扭曲市场的公平性。
2. 披露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监管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面临着不一致性的问题。
这给全球投资者带来了困扰,阻碍了国际投资的流动性。
3. 信息披露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兴的信息披露技术手段不断涌现,如互联网、移动通信等,这也给信息披露带来了新的挑战。
信息披露规定
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信心,促进公司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对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通过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公开透明地展示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计划,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提高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降低融资成本。
2. 对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了解公司的业绩、风险、前景等重要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范围信息披露的主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
1.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公司治理、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要信息。
2. 证券交易所应制定和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组织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公开监管信息。
3. 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和处罚。
4. 投资者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与其投资相关的信息,并有权通过询问、函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问题和意见。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对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不得对少数投资者泄露重大信息或提供内幕信息。
2.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及时的方式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4.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不得遗漏或歪曲重要信息。
5. 清晰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呈现,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表达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协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交易双方更全面地了解交易标的的情况,保护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卖方需要全面、准确地披露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主要经营地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交易双方了解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非常重要,能够帮助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交易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除了基本情况,交易双方还需要对交易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清晰的认识。
卖方应提供交易标的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同时,还需要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涉诉纠纷等重要情况。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购买方了解交易标的的经营状况,并评估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交易标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卖方应当如实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与交易标的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进行的销售、采购、资金拆借等交易。
披露这些信息可以让购买方了解到交易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避免因此导致的法律纠纷。
四、法律法规的披露股权转让协议中,卖方还需披露与交易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政策等。
购买方需要了解与交易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交易标的公司的风险提示卖方需要对交易标的公司的风险进行充分披露,以保护购买方的权益。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等。
卖方在信息披露中应如实、准确地提示交易标的公司存在的风险因素,帮助购买方全面评估风险和回报,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信息披露能够帮助交易双方更全面地了解交易标的的情况,减少交易风险。
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范本说明
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范本说明随着企业治理的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公司内部及外部交流的重要环节,对于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而言,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至关重要。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提供一个范本说明,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
一、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1. 定义和范围公司章程是一份规定公司组织结构、运营机制以及权利义务的文件,它承载了公司法律框架下的规范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披露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相关的信息。
2. 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状况,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2)公平、公正、公开:信息披露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不得对特定投资者或者特定利益群体进行歧视或偏袒;(3)时效性: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3. 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具体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2)公司的股本结构、股东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及履职情况;(3)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重大投资、重组等事项;(4)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5)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6)其他相关方应当了解的信息。
二、公司章程中信息披露的范本说明为了帮助企业编制公司章程,以下是信息披露义务的一个范本说明:第一条公司章程的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运营并维护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1)定期报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2)内幕信息披露: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3)重大事项披露:对于与公司治理、经营状况、重大投资等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4)关联交易披露:对于与公司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控制的公司、关联方及其主要股东等,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5)股东会议决策信息披露:对于公司股东会议的决策及履职情况,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规定在证券法中,信息披露规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与证券相关的重要信息的过程和行为。
它的目的在于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下面将对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证券法是我国关于证券市场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根据证券法第七条,所有发行证券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披露。
此外,证券法还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和上市公司。
1. 发行人发行人是指发行证券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在发行证券之前,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盈利能力等。
发行人应当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发行证券的风险和收益。
2.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幕消息等与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具有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公平性,确保投资者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作出投资决策。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是指信息披露所包含的具体信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情况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等。
这些基本情况是投资者了解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也是投资者判断其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的重要依据。
2. 经营情况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经营情况,包括业务范围、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管理制度等。
这些信息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及财务报告要求详解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及财务报告要求详解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信息披露及财务报告是非常重要的要求,它们不仅能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还能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解析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及财务报告要求。
一、信息披露要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提供详尽的信息披露,以确保双方对交易的了解和知情权。
1. 资产负债表在信息披露中,双方应提供股权转让相关企业的最新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展示了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分析,买方可以了解企业的实际价值和财务健康状况。
2. 收入和利润报告除了资产负债表,收入和利润报告也是必要的信息披露内容。
这些报告展示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利润和利润率等方面的情况。
买方可以通过分析收入和利润报告来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潜在增长能力。
3. 现金流量表信息披露还要求提供现金流量表,该表明细展示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现金流量表对于评估企业的偿付能力和经营活动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4. 关联交易披露在信息披露中,双方还需要披露任何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的是与交易方存在家族、亲属、利益关联等密切关系的交易。
这些关联交易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二、财务报告要求除了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也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重要要求之一。
财务报告能够提供更加详细的财务信息,帮助买方和卖方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1. 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要求包括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并提供意见和结论。
审计报告的存在能够增强交易双方对财务数据的信任度。
2. 管理层讨论和分析财务报告还要求提供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这部分内容一般由企业的高管团队提供,并对财务报表的变化、风险因素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分析和解读。
买方通过阅读管理层讨论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策略和未来发展潜力。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义务(PPT 77张)
(二)财务独立
具体要求
不得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 管理;
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或其他支出; 不得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 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 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帐户; 不得不当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控制权的含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通过持股比例
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例
对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影响力 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影响力 符合上述任意条件的,就可以认为拥有控制权
股东权利的使用
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 股东行使权利主要通过股东大会
(一)人员独立
具体要求:
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聘任决议履行任何的审批程 序; 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 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不得向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不得无偿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基本法规体系
自律性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基本法规体系
公司内部规定
公司章程中规范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大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较大且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他们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还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大股东的权利包括参与公司决策、享有股息和分红、参与公司收购与重组等。
由于持有较大的股份比例,大股东有权参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要决策机构,并且能够通过投票行使影响力,对公司战略、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此外,大股东还有资格获得公司的股息和分红,根据其所持股份比例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
另外,大股东还可以利用其股权优势参与公司的收购与重组,以推动公司的战略调整和市场扩张。
然而,大股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他们有义务履行其股东权益的保护责任,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大股东应该遵守公司治理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性和合规性。
他们应该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廉洁和高效。
此外,大股东还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享有股息和分红、参与收购与重组等。
与此同时,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
的义务,包括保护股东权益、遵守公司治理规范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履行,对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客户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股东客户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股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客户的个人信息披露行为。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股东、客户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透明度和一致性。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对所有股东、客户公平,不得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确保股东、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四)一致性原则: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不得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披露不一致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方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发布。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以下股东、客户信息:(一)股东的名称、住所、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二)客户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业务模式、业务规模、合作关系等;(三)公司向股东、客户提供的重要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性质、规模、价格、收入等;(四)公司拟进行的对股东、客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收购、重组等事项;(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客户信息。
第九条公司披露股东、客户信息时,应当注明信息来源,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持股20%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持股20%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持股20%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上市公司在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达到20%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这旨在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
一、上市公司持股20%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概述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达到20%以上的,应当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进行充分披露。
这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持股比例、持股目的、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持股20%公司的信息披露具体规定1.披露内容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持股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财务数据、业务范围、持股目的、持股计划等。
同时,还需关注持股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状况、竞争优势、发展前景等。
2.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在持股达到20%后的15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此外,在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进行披露。
3.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应通过公告、年报、季报等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向公众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投资者关系活动、网上业绩说明会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三、信息披露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决策,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信息披露使上市公司的运作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市场信誉。
四、上市公司如何遵守信息披露要求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加强相关人员培训:上市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知识培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按照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五、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法律责任1.监管部门的处罚: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要求,将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上市公司持股20%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持股20%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最新版)目录1.概述上市公司持股 20% 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2.上市公司持股 20% 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3.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正文一、概述上市公司持股 20% 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持股 20% 的公司,通常指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持股 20% 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持股 20% 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1.关联方关系的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20% 的公司,需要向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方关系的详细资料,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对关联方关系进行披露。
2.关联交易的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20% 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按照《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详细的披露。
包括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价格、付款方式、交易背景等。
3.关联方担保的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20% 的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持股 20% 的公司未按照《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证券交易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2.中国证监会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3.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持股 20% 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旨在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在股权投资领域,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它有助于确保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本文将介绍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影响。
一、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需推行信息披露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以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1. 公司法要求: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信息、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信息。
2. 证券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相关重大信息,以保证市场公开透明。
3. 招股说明书要求:在进行股权融资的过程中,公司需要编制招股说明书,向投资者披露拟发行股权的数量、价格、使用途径等重要信息。
4. 相关行业规定:不同行业针对信息披露还有可能有一些特定要求,如银行业需要披露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等信息。
二、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程序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程序是确保信息披露有效、及时和准确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程序:1. 财务报告:公司需定期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通常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2. 信息披露公告: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方案,定期通过法定媒体或指定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3. 股东大会:公司需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利润分配等信息,并由股东行使相关权利。
4. 年度报告:公司在每年结束时,编制并发布年度报告,其中包含公司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员工状况等信息。
5. 信息披露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和审查,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解析:“价格敏感”信息 除业务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以外,上市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 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关事件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均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交易(非关联、非日常经营) 10%公告: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交易 利润 50%股东会讨论: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 交易利润 关联交易 关联自然人:30万 关联法人:300万&净资产0.5%: 董事会公告 3000万&净资产5%: 股东大会讨论 异常交易:价格涨跌幅偏离值±20 %;核实程序 澄清公告:媒体报道、停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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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乙公司与集团公司违规关联交易案
2016年5月15日,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集团公司 (也是上市公司)签订《矿产资源费使用合同》,约定发 展公司向集团缴纳每年3.05亿元的卤水资源使用费,该使 用费标准是以集团所有的某矿的评估值为基础,并以5%的 折现率计算所得。2016年6月30日,发展公司又与集团签 订了《矿产使用费补充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其关联企 业供应的卤水应当以每60立方米305元的新标准另行向集 团缴纳资源使用费。该项关联交易2016年交易金额约2亿 元,占公司201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8.3%。2016年6月30 日,发展公司按《补充合同》的约定向集团缴纳了2016年 上半年的矿产资源使用费8971.5万元。
(一)人员独立
具体要求:
Ø Ø
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聘任决议履行任何的审批程 序; 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 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不得向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不得无偿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责任与义务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责任与义务股东协议是指在股权投资领域中,股东之间为了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达成的一种协议性文件。
股东协议中明确了各个股东的责任和义务,旨在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共同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股东的角度分析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责任与义务。
一、投资义务作为股东协议的一方,各个股东有着共同的投资义务。
这意味着他们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及时、足额地向公司缴纳股本。
投资义务的履行不仅体现了股东之间的诚信与合作,还是公司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金支持。
因此,股东应当充分认识到投资义务的重要性,并按时履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东协议书中,股东对公司的了解程度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股东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涉及影响公司经营决策和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
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诉讼风险等。
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公司透明度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股东之间公平交易和信任关系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保密义务股东协议书中通常包含了保密义务的约定。
股东在共同合作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关键信息。
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护自身的权益,股东有责任保守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保密义务的履行是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并且做好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一致行动义务股东协议书中常见的一项约定就是一致行动义务。
这是指在某些重大事项上,股东应当按约定一起行动,共同维护股权关系的稳定和公司的发展需求。
一致行动义务可以体现在股东会议表决、股权转让、重大投资和并购等方面。
通过一致行动的约定,股东之间能够形成强大的合力,有利于尽快形成共识和有效执行。
五、竞争限制义务为了维护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知识产权,股东协议书通常也会约定竞争限制义务。
这是指股东在合作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竞争限制义务的设立旨在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创新成果,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
上市公司 大股东 增减持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大股东增减持是指上市公司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通过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来增加或减少自身持股比例的行为。
对于这一行为,相关法规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透明、及时和准确。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大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应该及时披露大股东增减持的情况,确保市场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具体而言,大股东增减持的信息应当在其行为发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这样的要求可以保证市场投资者在股东增减持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情况,从而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大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大股东增减持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东的姓名、增减持的日期、增减持的数量、增减持的价格、增减持后的持股比例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帮助市场投资者全面了解到大股东的增减持行为,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同时,这也是大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应当遵循并履行。
大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还需要遵循一些其他要求。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应当通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大股东增减持信息的披露,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同时,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保证市场投资者能够获取到真实、准确、完整的大股东增减持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大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还需要遵循一些其他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在增减持期间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股票的行为。
同时,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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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归集
1、具有以下事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2)通过协议方式,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的股份达到10%后,如果每次增加或者减少X (X大于等于5%),或者虽然一次变动没有达到5%,但连续几次变动后合计达到5%,即需进行披露。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
(5)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导致其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
2、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司。
收购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注: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
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十)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在一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