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1)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一种规范性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公司内部管理、股东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更是资本市场中的法定要求之一。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制度展开讨论,从制度背景、意义、内容要点以及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制度背景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资本市场起到了重要的融资和投资功能,公司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了价值的变现和增值。
而信息披露则是资本市场中的一项重要规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推动股票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的基础。
制度意义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具信心参与交易,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健康稳定。
其次,信息披露可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信誉度,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序和投资风险。
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做出明智决策,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制度内容要点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范围、信息披露时点、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方式等方面。
首先,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关联交易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其次,信息披露时点应及时、准确,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
再者,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可靠,踩过虚假夸大等违规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权益。
最后,信息披露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报纸、公告等形式进行,确保信息传达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实施策略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司高层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所有权结构等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企业。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应披露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其他财务信息: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财务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章披露方式第十条公司应通过以下方式披露财务信息: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报刊杂志其他信息披露平台第十一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确保财务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章披露原则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披露。
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不得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完整、全面,不得存在重大遗漏或片面性。
及时性:披露信息应及时发布,不得延误或拖延。
可理解性:披露的信息应清晰易懂,便于投资者理解。
可比性:披露的信息应具有可比性,便于投资者比较不同公司之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3篇)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信用社的信用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信用社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业性、准确性和透明性。
第四条信用社应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并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培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信用社应保护信息披露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或者试图干扰、阻碍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内部自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与合并、分立、整体变更或终止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信用社应按规定的披露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信用社应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章程和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二)经营活动和发展计划;(三)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四)重大合同或重大事项的信息;(五)风险因素说明;(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七)与上市、发行股票等有关的信息;(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及履行情况;(九)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信用社应及时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重大变动或事件的信息,并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专栏,方便全球投资者获取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按规定披露与其上市、发行股票等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用社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报告:信用社应按规定于每年年度报告期结束后9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每年年半期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中期报告。
信息披露制度1
信息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
它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机制,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此,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至关重要。
通过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1.透明度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进行虚假和误导性的披露,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2.平等原则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上市公司不得在信息披露中偏袒特定投资者或群体,不得进行内幕信息的泄露。
3.连续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做出超过30日的停牌决定。
4.分类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根据信息的性质进行分类披露,分别对内部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等进行披露,并区分必须及时披露和定期披露的内容。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措施1.规范化制度建设上市公司应制定一系列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披露频率、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2.加强内部披露管理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披露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3.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上市公司应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建立起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4.严格监管与执法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四、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与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着技术手段的滞后以及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性等挑战,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需要共同努力来克服这些挑战。
专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专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本协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定义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协会将可能对会员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协会重要人事变动;(三)协会重大财务变动;(四)协会重大业务变动;(五)协会对外投资、合作等重要事项;(六)其他可能对会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本协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协会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包括:协会官方网站、协会内部刊物、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时间定期报告应按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一)本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依法披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豁免下列信息可以免于披露:(一)国家秘密;(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旨在确保协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协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为会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共同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业务、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五条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一)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登记证书号、社会组织类型、等级、业务主管单位等基本信息;(二)社会组织章程、自律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三)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成员信息;(四)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信息(一)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事项等信息;(二)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等成员的变动信息;(三)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项目、合作等信息;(四)社会组织涉及诉讼、违规违法等信息。
第七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一)社会组织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二)社会组织受到的奖励、表彰、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三)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八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三)社会组织公告栏、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披露信息,至少每年披露一次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责任人、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后,应当及时收集社会反馈,对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意义、内容、实施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探讨信息披露制度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存在的挑战。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根据特定法规和规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者公开透明地披露有关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信息的制度。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及时披露信息,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和价值,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提高市场透明度:依靠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可以了解到更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有利于相关方各尽其责、形成共识,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通过对各类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利于发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正常交易的公平性和自由竞争。
4.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引导资金朝优质企业流动,推动企业创新和经济发展。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了企业发行上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企业发行上市时需要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详尽的申报文件、招股说明书等,以便审查和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商业模式。
定期报告则要求上市公司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周期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等内容,以供投资者参考和评估。
临时报告是在发生重要事项或信息变动时,上市公司需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
此外,信息披露制度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中其他各参与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全面披露和公正交易。
四、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1. 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执行和监督者,如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需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范,监督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八篇)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制度与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当今社会,信息披露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它是公开透明的基础。
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公开其内部信息的行为,是一种诚信的表现,是对政府、社会及投资者负责的一种举措。
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则是保证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性、透明性与公正性的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制度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用于保证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完成有效,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与及时,增加信息披露的公信度,是保证信息披露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
二、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是在资本市场秩序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度与时限等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对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特定形式下,由上市公司或相关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规范。
信息披露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及公司高管等。
此外,还包括了一些中介代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2)披露范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及范围应该明确规定,明确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
这种披露应该具体细化为报告、公告、披露文件、年报等。
(3)披露标准:信息披露准则应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并强制执行,以维护公众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适当披露、完整性等。
(4)披露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度,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有限度的深度,以满足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需求。
(5)披露时限:信息披露制度应强制性地规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信息披露的时限应该明确规定,及时性规定应该强化,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以全面、及时、透明的方式被公众了解。
2、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1)保障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减少了不对称信息对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2)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使得企业的内部运作对外公开,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民非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利益相关者公开组织基本情况、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内部治理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民非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民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民非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一)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登记证号等;(二)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组织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四)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情况;(五)组织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六)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民非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活动、服务等信息,应当按照项目、活动、服务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重大事项:(一)组织变更、终止、解散等;(二)组织重大投资、融资、合作等;(三)组织涉及的法律诉讼、仲裁等;(四)组织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五)其他可能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民非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一)在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上披露;(二)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披露;(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披露;(四)其他合理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民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民非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项目、服务等,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活动、项目、服务结束后及时披露结果。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知识点讲解十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售的信息公布1.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书说明书上盖章、盖章,确保招股书说明书的内容真实、精确、完备。
保荐人及其保荐人代表人应对招股书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展开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盖章、盖章。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公布的定期报告包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存有关键性影响的信息,均应公布。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季报属于广义的中期报告的范畴,一般不需经过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所谓重大事件,主要包含:(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关键性投资犯罪行为和关键性的添置财产的同意;(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出现关键性债务和没能清偿到期关键性债务的偿付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出现的关键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掌控人,其所持股份或者掌控公司的情况出现很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牵涉公司的关键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民办学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管理透明度,保障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的所有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真实准确,及时更新;(三)方便快捷,便于查阅;(四)依法依规,保护隐私。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学校应公开以下信息:(一)学校概况: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校长等基本信息;(二)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对象、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三)教育教学信息: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师资力量、教学成果、教学质量评价等;(四)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费使用情况等;(五)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六)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依法进行保密处理。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六条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一)在学校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二)在学校公告栏、宣传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开信息;(三)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公开信息;(四)召开家长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学校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一)信息收集:由相关部门负责收集需要公开的信息;(二)信息审核: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三)信息发布:经审核通过的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四)信息更新:定期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学校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商家个人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商家个人信息披露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家个人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网络经营的商家,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
第三条商家个人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取商家信息。
第四条商家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披露以下个人信息:(一)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商家的营业执照信息;(三)商家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售后服务等;(四)商家的信用评价、投诉记录等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商家个人信息披露的方式和程序第五条商家应当在其官方网站、APP等经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信息披露区域,便于消费者查阅。
第六条商家应当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个人信息。
第七条商家应当确保个人信息的更新及时,对于已发生变化的信息,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个人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文档,商家应当在收到消费者请求后及时提供。
第九条商家应当在消费者提出投诉、举报或其他法律诉讼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三、商家个人信息披露的保障措施第十条商家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商家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披露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熟悉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商家应当对违反个人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三条商家违反本制度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家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因商家个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商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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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天津股权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天津股权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天津股权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