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卓长仁劫机案是中国公安史上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在1990年。
当时,卓长仁带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手枪,乘坐飞机前往广州,途中劫持了飞机。
他要求飞机上的空姐为他提供一架直升机,并且要求释放一名在监狱中的犯罪伙伴。
在与警方的谈判中,卓长仁最终投降,劫机案得以解决。
这起案件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劫机案的深入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背景。
卓长仁是一个有着犯罪前科的人,他曾因抢劫罪被判刑。
在监狱中,他结识了一名同样有犯罪前科的伙伴。
这两个人在监狱中密谋,计划在获释后继续犯罪。
卓长仁的劫机行为,可以说是他们犯罪计划的一部分。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动机。
卓长仁的劫机行为并非出于一时冲动,而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他带着武器上了飞机,表明他已经做好了一切准备。
他的目的是要求释放他的犯罪伙伴,并且逃离现场。
这表明,他对自己的犯罪计划有着清晰的思路和目标。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在劫机过程中,警方展开了紧急处置,与卓长仁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
最终,卓长仁在警方的劝说下放下了武器,投降了。
这起案件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得到了解决,警方的处理手段得到了肯定。
通过对卓长仁劫机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需要警方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警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保持冷静,展开有效的谈判和处置。
最后,对于犯罪分子,法律的制裁是必不可少的。
总的来说,卓长仁劫机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对类似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升自身的处理能力,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 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 3 名.11时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 月 6 日上午9 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 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南朝鲜军事当局将 6 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 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 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 多人的热烈欢迎.乘296 客机的 3 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上午,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在当地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多人的热烈欢迎.乘296客机的3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 1 答案一、不定向选择题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 .林则徐B .严复C. 丁韪良D .张之洞2.在国际法上,互不侵犯原则是指(B)A .禁止一切战争B .禁止侵略战争C.禁止不宣而战D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武力3.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A .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B .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C.侮辱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4.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B)A .国际法B .船旗国本国法C.外国法D .国际私法5.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D)A .内水B .领海C.大陆架D .毗连区6.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A .国际习惯B .国际条约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D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7.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A .和平友好条约B .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 .道路交通条约8.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A)A .国家B .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 .法人9.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
A .同意B .国际组织授权C.不可抗力D .自卫行为10.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ACD)A .专属经济区B .渔区C.毗连区D .领海二、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以条约或习惯及其他形式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国家的同意。
P.42.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P.243.复合国: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州、邦或(加盟)共和国等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国家。
P.584.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主权豁免.他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
”“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
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
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问题: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 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 3 名.11时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 月 6 日上午9 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 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南朝鲜军事当局将 6 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 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 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 多人的热烈欢迎.乘296 客机的 3 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中国历史故事-卓长仁劫机案谈判始末——中韩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
中国历史故事-卓长仁劫机案谈判始末——中韩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作为2012年中国重要的外交纪念日之一,中韩将在8月迎来建交20周年。
自1992年8月24日起,紧密的经贸、文化交往及官方互动,两国的相互影响水乳交融。
向历史回溯,围绕1983年5月卓长仁劫机案而展开的艰难谈判,可以说是中韩两国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
当时,从沈阳飞往上海的296次航班被卓长仁等6人劫持,最后在韩国东北部江原道迫降。
虽然当时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但是从5月5日案发,到5月9日结束谈判,短短不到一周,双方就稳妥解决了这一事件。
1997年,已经赴台的卓长仁等3人因绑架杀人案被执行死刑,其他3人也淡出公众视野。
而中国工作组历史性地首次赴韩国谈判,则推开了两国交往的大门。
就卓长仁劫机案谈判过程及其影响,《瞭望东方周刊》日前专门访问了当时担任中方工作组翻译的外交部退休官员蒋正才。
今年78岁的蒋正才是重庆人,毕业于朝鲜金日成大学朝鲜语文系。
卓长仁劫机案发生时,他担、任外交部亚洲司一处(朝蒙处)副处长。
他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参与中朝外交,直到1998年自中国驻韩国釜山总领事馆总领事职位上退休,是中国最了解朝鲜半岛事务的人之一。
当时,这个工作组不仅带回了被劫持的飞机和机组、乘客,也带回了两国改善关系的努力与希望。
蒋正才口述了处理这件突发,事件的始末。
意外的破冰之旅卓长仁劫机案发生在中韩关系比较微妙的时候。
从整个事件的处理来看,韩国方面非常积极主动。
这是当时的大背景决定的。
因为我们先后和美国建交、和日本恢复邦交,韩国也就迫切希望与我建立联系。
我们当时则主要是怎么走出去的问题,是怎么从“文革”那种封闭状态进一步开展对外交往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朝鲜问题一直是我国周边外交的重点之一。
我们和朝鲜的关系非常紧密,战后也一直在援建朝鲜。
20世纪50年代,我们有明确规定:在国外,一律不跟韩国的外交人员打交道。
当时规定得很具体,不能握手,也不能谈话。
到了70年代初,情况有了一些变化,主要是韩国对我们的态度有了一些变化。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1.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
一、单选题1、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2、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3、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A过错责任B损害赔偿责任C违法责任D绝对责任4、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B是“无主物”C是国家不享有权利的海域D国家可对其享有部分管辖权的海域5、人权的含义是指()。
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二、多选题1、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列场合()。
A国家独立B王位继承C社会革命D政变后建立的新政府2、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哪个部门的行为可视为国家行为()。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3、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有下列那些嫌疑,可以行使登临检查权()。
A从事海盗行为B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C没有国籍D贩毒和贩奴4、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领空主权包括()。
A在空中设立“禁区” B制定本国航空法律法规C保留“国内载运权” D缔约国可请求转让“国内载运权”5、对于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国际实践一般享有()。
A诉讼权B继承权C选举权D财产权三、填空题1、根据不同的法律地位,河流可以分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
2、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方式有: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除任何国家不得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之外,还有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等都是对国家领土的一种限制。
劫机引发八三严打
劫机引发八三严打 反共六义士的最终结局劫机引发83严打反共六义士的最终结局(2015-07-10 23:23:25) 1983年5月5日,卓长仁与姜洪军、王艳大、吴云飞、安伟建、高东萍等六人挟持中国民航飞机抵达韩国春川空军基地,后被送往台湾,被台湾方面誉为反共“六义士”,他们到了台湾之后命运各部相同,其中卓长仁、姜洪军因绑架杀人,最终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枪决。
本文综合自台湾《中国时报》、《中央日报》等媒体。
1982年在卓长仁大陆犯案后,试图逃避法律制裁,于1983年5月5日伙同姜洪军、王艳大、吴云飞、安伟建、高东萍等六人挟持中国民航飞机抵达韩国春川空军基地,经羁押一年三个月零八天后,并在1984年8月13日搭乘华航专机来到台湾。
劫机事件引发83严打劫机事件发生之后,中国国家紧急处置劫机领导小组的通报曾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当中除了用“不正之风掩盖着反革命活动,反革命分子利用了不正之风”和“敌情观念淡薄”这些今天看来稍显陌生的字眼外,还罕见地直言“这次劫机事件也暴露了我们公安队伍涣散无力,治安保卫工作上有许多弱点和漏洞”。
在1983年的中国,卓长仁事件并非孤例。
1983年4月从司法部调任公安部部长的刘复之回忆说,在其刚刚上任的前后几个月内先是出现杀死十名、杀伤十一名解放军、公安干警和普通群众的“二王”事件,各地又陆续有强奸、抢劫等恶性案件发生,包括劫机事件在内的多重压力让刘复之将当时的社会秩序表达为“妇女不敢在夜晚上班,父母牵挂儿女,群众失去安全感,党内党外反应强烈”。
7月19日上午9时,刘复之受约前往北戴河看望邓小平,邓小平以他惯有的坚决说:“在3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就打他一大批。
我们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人道主义。
”一个半月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这就是让无数经历过那一时代的人记忆深刻的“严打”。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答案汇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6-7章)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六至七章)§选择题第六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一、单项选择题1. 英国的( 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C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 一B. 二C. 三D. 四3.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A )A. 智利B. 美国C. 中国D. 秘鲁4. ( A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5.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
A. 1952B. 1954C. 1956D. 19586.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 12海里论B. 大炮射程论C. 200海里论D. 国家管辖论7.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8.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D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二、多项选择题1.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 BC )。
A. 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第二节内水一、单项选择题1.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
卓长仁劫机案的历史故事
作为2012年中国重要的外交纪念⽇之⼀,中韩将在8⽉迎来建交20周年。
⾃1992年8⽉24⽇起,紧密的经贸、⽂化交往及官⽅互动,两国的相互影响⽔乳交融。
向历史回溯,围绕1983年5⽉卓长仁劫机案⽽展开的艰难谈判,可以说是中韩两国交往的⼀次破冰之旅。
当时,从沈阳飞往上海的296次航班被卓长仁等6⼈劫持,最后在韩国东北部江原道迫降。
虽然当时两国尚未建⽴外交关系,但是从5⽉5⽇案发,到5⽉9⽇结束谈判,短短不到⼀周,双⽅就稳妥解决了这⼀事件。
1997年,已经赴台的卓长仁等3⼈因绑架杀⼈案被执⾏死刑,其他3⼈也淡出公众视野。
⽽中国⼯作组历史性地⾸次赴韩国谈判,则推开了两国交往的⼤门。
就卓长仁劫机案谈判过程及其影响,《瞭望东⽅周刊》⽇前专门访问了当时担任中⽅⼯作组翻译的外交部退休官员蒋正才。
今年78岁的蒋正才是重庆⼈,毕业于朝鲜⾦⽇成⼤学朝鲜语⽂系。
卓长仁劫机案发⽣时,他担、任外交部亚洲司⼀处(朝蒙处)副处长。
他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参与中朝外交,直到1998年⾃中国驻韩国釜⼭总领事馆总领事职位上退休,是中国最了解朝鲜半岛事务的⼈之⼀。
当时,这个⼯作组不仅带回了被劫持的飞机和机组、乘客,也带回了两国改善关系的努⼒与希望。
蒋正才⼝述了处理这件突发,事件的始末。
意外的破冰之旅卓长仁劫机案发⽣在中韩关系⽐较微妙的时候。
从整个事件的处理来看,韩国⽅⾯⾮常积极主动。
这是当时的⼤背景决定的。
因为我们先后和美国建交、和⽇本恢复邦交,韩国也就迫切希望与我建⽴联系。
我们当时则主要是怎么⾛出去的问题,是怎么从“*”那种封闭状态进⼀步开展对外交往的问题。
新中国成⽴以来,朝鲜问题⼀直是我国周边外交的重点之⼀。
我们和朝鲜的关系⾮常紧密,战后也⼀直在援建朝鲜。
20世纪50年代,我们有明确规定:在国外,⼀律不跟韩国的外交⼈员打交道。
当时规定得很具体,不能握⼿,也不能谈话。
到了70年代初,情况有了⼀些变化,主要是韩国对我们的态度有了⼀些变化。
1983年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卓长仁劫机案(卓长仁劫机案被劫持的B—296号客机)20世纪80年代,对当时的中国⼈来说,卓长仁劫机案是建国以来罕见的重⼤恶性劫机案。
20多年来,不断有⼈试图彻底打开本案所留下的历史“⿊匣⼦”。
作为当年那架296号航班的机长,王仪轩回忆了他在驾驶舱⾥的经历——持枪⽍徒闯⼊我永远也忘不了那⼀天——1983年5⽉5⽇。
那天,我们要飞沈阳—上海—哈尔滨—上海—沈阳这个航班。
飞机上⼀共有96名乘客,其中3个是⽇本⼈,其余的都是中国⼈。
296号航班的机组⼈员⼀共有9个,其中有3名乘务员,另外6个⼈都在我们前⾯的驾驶舱⾥:飞⾏的有2个,我和和长林,还有2个领航员、1个报务员和1个机务⼈员。
到⼤连上空的时候,我对领航员王培富说,你出去弄点吃的回来,等咱们到上海再吃饭就太晚了。
王培富出去了,回来的时候,⼀进驾驶舱他就说:“后⾯第三排的那6个⼈好像不太对劲⼉,⼀直在嘀嘀咕咕的。
”我听了以后半开玩笑地说:“准备好!把咱们反劫机的⼯具拿出来!”因为在那之前⼀年,发⽣过⼀起未遂劫机事件,局⾥的领导反复告诫我们要提⾼警惕,随时做好反劫机的准备。
正这样说着的时候,我们⾝后就有动静了——有⼈想要闯进驾驶舱。
警报铃响的同时,枪声也响了,枪是往驾驶舱⾥⾯打的,⼤约打了⼗来发⼦弹吧。
⼦弹落到了我的腿边,落在地板上,把地板都穿透了。
最后他们⽤脚⼀踹,门开了。
我们⾥⾯靠门的两个⼈马上就举起棒⼦和消防斧要打,劫机犯就开枪了,把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都打伤了。
我们机组的另外两个⼈赶快把受伤的⼈抬出了驾驶舱,⾥⾯只剩下了我和和长林2个⼈。
这时,⼏个劫机犯全进来了,为⾸的劫机犯跑到我⾝边猛推驾驶杆,嘴⾥还⼤声喊着:“148度!148度!汉城!”我想这是个什么⼈呀?他有准备呀!他懂⾏呀!这个⼈就是卓长仁。
破坏通讯系统我们的飞机本来就在紧急下降,卓长仁⼀推驾驶杆,飞机就下降得更快了。
在这个过程中,报话机⾥⼀⽚嘈杂,地⾯沿海⼀带的机场都在向我们喊话,因为报务员王永昌在卓长仁他们闯进驾驶舱以前向地⾯喊了⼀句:“有⼈劫机!”卓长仁他们当中的⼀个⼈很快就破坏了通讯系统,中断了我们和地⾯的联系。
卓长仁劫机案
卓长仁劫机案问题:(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1、答: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答: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
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
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
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
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答: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答: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
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一、光华寮案(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
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因此,日本法院爱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
但政府继承则不同。
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
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
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因此,无论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是同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296号班机从 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 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 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 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 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 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 变航向,向南朝鲜(韩国)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 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 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其他7名机 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 谢拉顿饭店.
3、“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 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 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 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 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 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 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
争议焦点
中国方面指出:
南朝鲜方面表示:
这些劫持罪犯犯有盗 窃枪支弹药,伪造证件, 投机诈骗等的刑事犯 罪,南朝鲜当局应当按 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 国法律,立即把他们交 还中国进行审判.
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 国,并声称南朝鲜方面 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 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Βιβλιοθήκη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有关知识点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 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
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 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 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 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 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
中国第一劫机犯卓长仁命丧台北重点
他摇 身一 变
,
,
”
空 姐 程 梅 温 的话 中透 着 威
原 是 辽 宁省 机
、
竟沦 为 杀 人劫 财 罪 犯
上 诉二
经 一审
,
、
严
。
电设 备公 司 统 配 主品 科 汽 车 计 划
“
审和 ∋ 次重 审后
,
。
!!
年∃
,
上 厕所 去
”
员
,
,
曾 长 期 往 返 广州
、
沈 阳 等地
、
月
日
被 台 湾 当 局 判 处死 判
“
争取
“
民 主 自由
劫机
”
便 说成
夺
司沙
!
#,
月号 法 制与经 济
.
。
必畴攀脚抽
机
“
工 作人 员
航 的情况
—
立 即 将 劫机 犯 交 由 中 国 政 府 依 法
”
投台… …
罪 犯 的 问题
。
我 方严 正 指 出
)
,
应
中的头 面人 物
当局所谓
“
,
卓 长 仁 己 在 台湾
”
,
大 陆 问题 研 究 中 心
必鹰翻结叨卜 一一
中国的 民 航 事业 在! 世 纪 ∀ ! 年代前 还 是 一 方 未 被歹 徒 染指 得
逞 的绿 洲
,
一
西 上
,
发 现 前 客舱 的最后 一 排 座 位
,
有 几 个 神态可 疑 的人 在 交头
,
—
, , ,
。
#∃ ∀ %
年 & 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析: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答:
1983年5月5日,从沈阳机场载客105名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班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康、王彦大、高云萍和吴云飞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
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向,并用枪顶住机长的头,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高度为离地600米)地飞行,严重危及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
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后飞入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
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了飞机和机上人员达8个小时之久。
最后,他们向韩国当局缴械并被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接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要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给中国处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希望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规定,对劫机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
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
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
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做了技术检修后归还给中国。
〖判决及其依据〗
对于劫机罪犯的处理,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要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
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为由,对6名劫机犯提起诉讼。
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云萍有期徒刑2年。
〖评析〗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凡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乙)是从事或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
”根据这一规定,卓长仁等6人均构成了国际法上的空中劫持罪。
由于本案的6名被告都是中国人,被劫持的航空器为中国民航班机,中国方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上述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如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予引渡,而有关国家间又无引渡条约时,则公约就是引渡的法律根据。
因此,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当局提出了引渡罪犯的请求。
由于公约所规定的引渡并非缔约国的一项义务,当时中韩尚无外交关系,韩国方面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
依公约的规定,如果不引渡罪犯,则应无例外地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起诉。
韩国方面承担并履行了起诉及审判卓长仁等6名罪犯的义务。
但是,《海牙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罪犯不问其行为动机都应予以严厉惩罚。
韩国司法部门最后仅判处卓长仁等6名罪犯6年至2年有期徒刑,这一刑罚显然是畸轻的,没有彻底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海牙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对被劫持航空器的机长和乘客给予协助和方便,将货物和航空器归还给合法所有人。
在这方面,韩国方面的做法是令人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