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1月28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何剑文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凡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时间满六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成。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

第七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