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 闲置土地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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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时整改,尽快动工投产。对超过期限仍未动工建设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调查取证,进一步予以确认,然后抓 住重点,选准对象,集中力量,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加以处置。 (四)总结验收阶段(20xx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针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修订或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用地各方主体的行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区) 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认真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 月底至 12 月初,市局将组织对各县区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验收考评,检查情况列入县区国土部门行评重要内容予以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抓,进一步明 确分工,分清责任,整改到位。市局相关科室要加强业务指导,认真开展督查,不断推进清理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要利用建立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的机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未利用土地情况进行“拉 网式”的调查核实,逐宗调查核实项目用地概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开发建设情况等,并按类型进行登记造册,建 立台账,统计汇兑有关数据。 (三)限期开发,依法处置。要认真分类梳理问题,对建设期限未到或涉及征地、规划等原因,要求限期办理相关手 续,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对属于闲置土地的,根据土地的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因素,列出整改重 点和整改目标,切实探索解决办法和措施,做到成熟一宗、处置一宗。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果。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强化源头治理,制定建设项目 用地监督的长效机制,抓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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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尽快动工建设;对已动工建设的项目,列入日常动态巡查范围,按序时跟踪建设进度;对中止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 进行处置。 3、建立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对全市 1999 年 1 月 1 日以来所有农转用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已供应建设 项目用地、涉及土地交易的建设项目用地等都要录入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建设用地基本情况信息卡》和《建 设用地跟踪管理卡》,实现国土所、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三级电脑联网,达到资源共享,把建设用地出让的 监督管理作为日常工作跟踪。 4、认真抓好《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莆政综[20xx]115 号文)的贯彻 实施。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覆盖批供管用全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相关制度的宣传力 度,把若干规定直接送达或用挂号方式送达工业项目业主,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三、职责分工 清理整治闲置土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局(分局)局长为本 辖区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第一责任人;法规监察科、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市局办公室负责 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综合督查落实;市局规划农转用科、土地利用科、财务科、信息中心、交易中心、登记中心、驻 市投招标中心国土资源交易窗口等业务科室做好配合实施。 具体工作分工:规划农转用科负责提供工业项目农转用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及有关征地情况和资料;土地利用科负 责提供闲置土地供地、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财务科负责提供有关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缴纳情况;法规监察 科、监察支队、各县(区)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对未动工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办公室负责提供车辆等后勤保障,做好协 调,并对清理整顿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未能及时完成所布置的工作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效能督查;土地交 易中心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的交易情况和资料;驻市投招标中心国土资源交易窗口负责提供招拍挂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 的情况和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并做好相关软件的开发、利用、调试、运行等工作;局行评办 要将选题评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制作成网页在局域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 年 7 月底至 8 月 15 日)。以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单位,成立或调整工作机构,制定具 体、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会议进行贯彻部署;抽调、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队伍;对参加清理整治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前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 年 8 月 16 日至 9 月 15 日)。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情况 进行“拉网式”的调查核实,按类型登记造册,分类汇总。调查核实项目用地概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开发建设情 况,逐宗核实并填写《莆田市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 (三)整改落实阶段(20xx 年 9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存在问题 的闲置土地项目进行分门别类汇总,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征地、房屋坟墓拆迁、“三杆”迁移等地面物未清理完成 的用地问题,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组织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因业主自身问题未动工投产的,要督促
闲置土地整改措施
4 种情形被列为闲置土地 根据方案规定, 主要是对该县规划范围内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要求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 重点清理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 该县将以下 4 种情形视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 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是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 投资额不足 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 年的。 三是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未按投资协议按期投产经营连续满 3 年,且无另行开发利用方案的。四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 6 种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采取征缴闲置费。 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满 1 年或超过出让合同(划 拨决定书)所约定的开工时间但未满 2 年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土地费征缴标准为每年 2—10 元/ ㎡;闲置时间超过半年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收。 二是限期开发。闲置土地使用者愿意继续开发建设的,应按规定处置并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允许延长 1 年动工开发 建设,1 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该县政府无偿收回。如申请延期项目涉及调整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 该县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是等价交换。政府为土地使用者交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四是临时安排。安排 临时使用土地,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五是有偿收回。未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或无资金也没按照要求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闲置尚未满 2 年的,由 县国土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通知,对能够按照要求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携带有关用地证明材料前来联系有偿收回事宜, 并能按取得用地成本以及相关工程投入核定的收回补偿标准达成收储协议的,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后,采取土地重新上 市或交还土地两种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是无偿收回。无资金保障或未落实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超过两年未开发建设且未按该方案规定达成有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闲置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启动无偿收 回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县土地储备库,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或另 行出让。
强化闲置土地的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强化建设用地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水平,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我市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xx]192 号)和市政 府纠风办《关于做好 20xx 年度选题评议工作的通知》(莆纠办[20xx]20 号)精神,本着“统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开 发,促进发展”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科学发展惜地如命—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整治力度” 问题,开展选题评议,确保取信于民。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莆田市国土 资源局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闲置土地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梦龙担任,副组长由林仁淮、姚国章担任,成员由蔡文华、邓卫国、郑平文、陈建勋、张 金清、林丽英、陈国辉、戴华挺、林宇家、陈鸿志及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郑平文兼任,副主任由陈明兰担任,工作人员由办公室、法规监察科、规划农转用 科、土地利用科、财务科、监察支队、交易中心、登记中心、信息中心、驻市投招标中心国土资源交易窗口及各县(区) 局(分局)等相关科(股)室抽调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宗地档案材料的收集、各种表格的设计、汇总,清查材料分类登记、建档归档, 清查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外业调查工作,送达限期开发通知书,对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制作、送达 有关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装订、归档工作;制定有关加强建设用地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负责领 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清查范围与重点 清理范围为 20xx 年 8 月 1 日前,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重点清理全市范围内各 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集中地及单独批次中未按政府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 设、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 (二)工作内容与目标 1、加大闲置土地的清查力度。对未按政府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项目用地开发建设, 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进行逐宗排查。对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项目,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发放《闲置土地认定 书》;对符合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对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予以收回。 2、加强项目用地的适时监管。对建设期限未到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发放《温馨提示函》,提醒业主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建设,督促业主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尽早动工建设;对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未完善、规划等原因 导致项目未能动工建设的,拟与市监察局联合进行督查,督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抓紧协调解决,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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