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规:严禁乱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2020年12⽉23⽇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步规范执⾏和解,维护当事⼈、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可以⾃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标的、期限、地点和⽅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般采⽤书⾯形式。
第⼆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执⾏: (⼀)各⽅当事⼈共同向⼈民法院提交书⾯和解协议的; (⼆)⼀⽅当事⼈向⼈民法院提交书⾯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达成⼝头和解协议,执⾏⼈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各⽅当事⼈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执⾏后,申请执⾏⼈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代为执⾏和解,应当有委托⼈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执⾏和解协议,并向⼈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笔录,并由各⽅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达成以物抵债执⾏和解协议的,⼈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和解协议履⾏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条规定情形的,债务⼈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钱的,债务⼈也可以向执⾏法院申请提存。
第⼋条执⾏和解协议履⾏完毕的,⼈民法院作执⾏结案处理。
第九条被执⾏⼈⼀⽅不履⾏执⾏和解协议的,申请执⾏⼈可以申请恢复执⾏原⽣效法律⽂书,也可以就履⾏执⾏和解协议向执⾏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申请恢复执⾏原⽣效法律⽂书,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申请执⾏期间的规定。
当事⼈不履⾏执⾏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期间⾃执⾏和解协议约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解读“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解读“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解决执行难,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更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及时制定工作纲要,主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深入部署,明确了具体的路线图、责任人和时间表。
全国各级法院迅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离“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到两年的时间,能否取得最后胜利,今年至关重要。
经研究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原因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专项行动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
专项行动治标,但可以为治本赢得时间、积累经验,是推动治本工作的有效手段。
执行工作发展起步晚,仍存在不少问题,欠下很多旧账。
从经验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开展的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活动、涉民生执行集中行动、反规避专项行动、执行案款清理活动等都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个有效手段要继续用好。
最高人民法院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各项专项行动。
第二,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但人民法院首先需要向自己“开刀”,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既包括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社会法治环境欠佳、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存在法院自身失范的问题。
这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就是对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狠下决心,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采取坚决措施,对各类失范问题予以严厉整治,向全社会展示全新的执行面貌,为深化执行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有哪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有哪些新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新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内容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编。
首先,新法强化了以下执行措施: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3、增加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4、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以下提高到1万以上30万以下;5、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拘留措施。
其次,强化了当事人的以下权利: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2、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3、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4、债权人可以选择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5、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2年期间,并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诉法》执行程序篇有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以下:一、扩大拘留适用的对象,提高罚款数额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6.10•【文号】•【施行日期】2003.06.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
第三条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四条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
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最新强制执行法律规定
最新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最新强制执行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法律执行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强制执行方面,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为了加强和完善强制执行工作,最新的法律法规对强制执行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根据最新规定,一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被执行人若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等行为,将面临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强化了执行权限的界定和法官的责任意识。
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相应的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也被授权拥有更多权力,可以直接参与执行工作,提高效率和执行效果。
同时,最新法律规定了案件的管辖权和执行权限的明确划分,以避免出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空白地带,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执行工作的程序进行了优化。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的搜集和分析,提高执行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
同时,执行法院可以与银行、税务机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快速冻结和扣押,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强化。
执行法院将会建立健全的强制执行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对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同时,被执行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对执行结果进行申诉,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最新强制执行法律的出台将对我国执行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些新的规定将创造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环境,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和监督,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信通过最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的执行工作将进一步提高,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法发[2009]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
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9]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1月8日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种财产和项规定精选版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种财产和项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导读: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
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着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最高院执行最新规定
最高院执行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执行最新规定。
欢迎阅读!最高院执行最新规定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最新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
最新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骋盟达汽车——中国第一家坚决不卖美日汽车的良心企业!最高法为执行人员立十条铁规严禁充当诉讼掮客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以规范执行人员工作,其中包括“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等。
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开始,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会上介绍,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灯下黑问题,整饬队伍,清理门户,以铁的手腕,以零容忍的态度,以坚忍不拔的精神,采取严厉措施,狠杀不规范的行为,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执行人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
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具体内容为: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这‘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吴少军说。
吴少军介绍,除了发布“十个严禁”,专项行动还将进行自查自纠、巡查检查、反馈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8.15•【文号】法发[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8.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1997年8月15日法发[199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地专项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决定》,领会《决定》的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决定》的自觉性。
二、各级人民法院近期要按照《决定》精神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和当前开展的执法大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办案“三同”及各种摊派、接受赞助等问题进行彻底的清理纠正。
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诉讼费、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坚决禁止在外出办案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坚决禁止接受当事人、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团体和个人的赞助;坚决纠正向下级法院、审判庭、工作人员下达收费、“创收”指标,以及将收费、创收情况同办案经费、个人奖惩挂钩,搞“利益驱动”的做法。
经费不足,要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申请解决。
绝不允许利用审判权力通过采取向当事人、企事业单位等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搞摊派的办法解决经费问题。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要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堵住内部管理上的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发[2014]26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
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民法院应立即着手对相关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排查,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将有关犯罪线索于1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二、对人民法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院新规:严禁乱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
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
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加强对财产登记、权属证书、证明及有关信息的审查,加强与有关财产权属登记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信息化执行查询机制建设,准确、及时地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同时,对确定属于执行人的财产,则应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兑现。
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
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三、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注意把握执行政策。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则应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商,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
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如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车辆进行查封,可考虑与交管部门建立协助
执行机制,以在车辆行驶证上加注查封标记的方式进行,既可防止被查封车辆被擅自转让,也能让车辆继续使用,避免“死封”带来的价值贬损及高昂停车费用。
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
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保给被保全人带来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将正式施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四、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
对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置时,要依法优先采取拍卖等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财产价值的变现方式。
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防止对拟处置财产低估贱卖,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对于司法强制拍卖要求一次性付清价款,门槛较高,可能不利于扩大竞买范围的问题,可借鉴部分地方法院的成熟经验,在司法拍卖中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揭合作,降低竞买门槛,通过更广范围的竞价更好地让拍品变现。
2017年1
月1日起,全面推行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以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价率,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大限度提高司法财产处置的公开性、透明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有效去除拍卖环节的权力寻租空间,斩断利益链条。
五、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与发放。
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除有权属争议或存在参与分配等不宜立即发放情形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发还债权人,坚决避免执行案款长期沉淀在法院账户,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铲除侵占、挪用执行案款的土壤。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今年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一案一账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制度,形成案、款、人一一对应,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的规范化管理新模式。
六、严格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即将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坚决避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将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一终了事”,导致执行案件涉及的财产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得到有效的
处置和利用,同时,对已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梳理,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对于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要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
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执行领域的贯彻落实,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权属等提出异议的,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确属执行错误的,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纠正。
八、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制度。
依法推进执行中债务重组及和解,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达成重组、和解协议,采取分期偿债、收入抵债等方式,既保障被执行人利益,又兼顾被执行人利益。
九、充分发挥执行信访工作的作用。
要有效发挥执行信访工作在发现、纠正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方面的功能作用,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案件要扭住不放,一查到底,一抓到底。
凡是反映情况属实的坚决及时纠正。
对上级法院挂网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办的案件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对措施不力、拖延办理或拒不办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约谈有关领导及
责任人,并定期向全国法院通报。
十、以信息化手段强化执行监督管理。
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
2016年11月底,四级法院统一的办案平台和流程节点管理平台将在全国3519个法院全面运行。
通过执行流程节点管理,严格执行办案期限,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各级法院要安排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流程节点及时管理监控,对执行办案流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现象要即查即纠,充分发挥平台在规范执行行为,全面及时监督管理,全面及时纠偏纠错方面的功能作用,彻底改变执行监督管理弱化、存在死角和漏洞的局面。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并加强督促与指导,确保本通知精神的及时有效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6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