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乌中民一终字第784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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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乌中民一终字第78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乌中民一终字第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9年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三坪农场十一队。
委托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并答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不应当直接起诉。
不是在我的石英砂场干活时候摔伤的,是下班后在其他地方摔伤后回到砂场,我用场里的车帮忙将其送到空军医院,对其摔伤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摔伤后,当时在北站的一老中医就将其摔伤的手臂前段接好,用夹板予以固定,并无他处骨折,在这一老中医处住打了两天点滴,就治愈回家了,其没有住院治疗的必要。
另外,根据拍的光片显示,折端对位对线良好,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这一标准,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上诉人上诉称,我在的砂场干活是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就直接起诉了。
我在的砂场干活受伤是事实,有证人证言为证,我的伤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所拍的光片为证。
自治区高级法院2019年11月15日178号通知规定即使赔偿权利人为农村户籍,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的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一审我提供了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是一审法院却以我未出示公安机关暂住证为由不按照城镇人口进行赔偿错误。
社区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其对辖区居民情况最为了解,其出具的证明应当有效,一审法院应当采信这一证据。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住院费、门诊费用票据、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书、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