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乌中民一终字第784 精品
杨连发与袁彭杰、张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连发与袁彭杰、张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军芳郭锐孙楚楚【审理法官】沈军芳郭锐孙楚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连发;袁彭杰;张小军【当事人】杨连发袁彭杰张小军【当事人-个人】杨连发袁彭杰张小军【代理律师/律所】周尧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刘川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黄文娟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尧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刘川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黄文娟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尧刘川黄文娟【代理律所】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连发【被告】袁彭杰;张小军【本院观点】袁彭杰在张小军房屋内施工背景墙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因赔偿问题引发本案纠纷。
首先,杨连发对于张小军一审中提交的贴磁砖合同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其签字时没有添加“背景”二字,张小军也认可“背景”二字系双方签字后添加,故该事实可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重新鉴定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彭杰在张小军房屋内施工背景墙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因赔偿问题引发本案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各方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杨连发认为袁彭杰为张小军提供劳务,其系居间介绍,其与张小军之间的承揽关系并不包含背景墙在内,背景墙由张小军直接发包给袁彭杰。
张小军认为其将贴磁砖工程发包给杨连发,包括背景墙制作在内,袁彭杰是杨连发联系来施工背景墙的,系为杨连发提供劳务。
易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芬胡哲任燕【审理法官】李芬胡哲任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易凯;郑模英;刘强;郑召伯【当事人】易凯郑模英刘强郑召伯【当事人-个人】易凯郑模英刘强郑召伯【代理律师/律所】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李茨安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李茨安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立明李茨安童娟娟【代理律所】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易凯;郑模英【被告】刘强;郑召伯【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判决对刘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认定是否正确;2、郑召伯、郑模英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郑模英是否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是否需要对易凯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法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权,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系岳阳县张谷英镇芭蕉村村民,其自2012年开始在岳阳市区租房居住,并从事打临工工作。
其长女刘某某2(2015年7月19日出生)、次女刘某某1(2018年1月12日出生)为其被扶养人,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分别为13年和16年。
***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凭医疗费发票认定45192.35元,后续医疗费用1000元,共计46192.35元;2.误工费,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误工期间为120天,其误工标准按上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收入标准(61227元/年)计算,即20129.42元(61227元/年÷365×120天);3.护理费,按上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收入标准(61227元/年)计算60天,即10064.71元(61227元/年÷365×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计算20天,即1200元;5.营养费酌情认定1000元;6.交通费认定200元;7.残疾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9842元/年)和残疾等级赔偿系数(32%)计算20年,即254988.80元(39842元/年×32%×20年);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6924元/年)、残疾等级赔偿系数、扶养年限和扶养人人数计算,即124927.36元(26924元/年×32%×29年÷2);9.残疾器具费,凭残疾器具费发票认定24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16000元;11.鉴定费,凭鉴定费发票认定1500元。
张勇、王金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王金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1【案件字号】(2022)新29民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力张桂林古丽娜尔·依明【审理法官】李伟力张桂林古丽娜尔·依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勇;王金虎;马生福;马瑞军【当事人】张勇王金虎马生福马瑞军【当事人-个人】张勇王金虎马生福马瑞军【代理律师/律所】方星红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王成新疆双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星红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王成新疆双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星红王成【代理律所】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新疆双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勇【被告】王金虎;马生福;马瑞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的比例划分和法律适用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的比例划分和法律适用是否适当。
劳务关系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金虎虽不是张勇亲自招用,但王金虎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成果由张勇安排、管理和享有,张勇支付工作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关于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义务主要有:一是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二是是否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是否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是否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问题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本案中,张勇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资质,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义务,且在劳务活动中,接受劳务一方是主要受益人,作为雇员只是提供劳务并按约定领取劳务报酬,对于劳务活动中的风险,接受劳务一方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张文飞与朱开武、温英琴、彭玉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文飞与朱开武、温英琴、彭玉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粤52民终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汉葵邹秋玲陈爱萍【审理法官】林汉葵邹秋玲陈爱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文飞;朱开武;温英琴;彭玉想【当事人】张文飞朱开武温英琴彭玉想【当事人-个人】张文飞朱开武温英琴彭玉想【代理律师/律所】李茂淑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林远蓁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茂淑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林远蓁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茂淑林远蓁【代理律所】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文飞【被告】朱开武;温英琴;彭玉想【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朱开武的各项损失项目与金额均没有提起上诉,本院不予审查。
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朱开武系由张文飞雇佣,并判决张文飞对朱开武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本案中,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朱开武是张文飞叫到工地做砌墙工作的,且朱开武系按张文飞的授意和指示开展工作,包括朱开武在内的砌墙工人的工资也由张文飞确定并支付。
张文飞上诉主张朱开武的雇主是彭玉想,其与朱开武共同受雇于彭玉想,这与其陈述的其平常没有去工地施工,仅有难度大的、危险的工作时才到工地,明显相互矛盾。
结合张文飞陈述开机吊砖头的工人也是其雇佣的及其有在砌墙工程中赚取差价的事实,足以认定朱开武受雇于张文飞。
为雇员购买的意外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附16个案例)
为雇员购买的意外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附16个案例)石江超【裁判要旨】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是强制性保险,亦不具有转移企业事故风险的功能。
2、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保险金,这不同于由保险人代替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人身保险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作为侵权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据此,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获得保险金外,还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方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
上述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关系不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行使。
4、雇主对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因雇主为雇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相应的免除,故团体意外保险金不能抵扣雇主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经典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再214号(任国富、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雇员任国富受雇于重庆川东公司,该公司为任国富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任国富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后,任富国基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重庆川东公司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湖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任国富基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重庆川东公司、胡正华、罗振祥应当连带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结合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院评析如下:重庆川东公司就涉案工程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后已不再是强制性保险,亦不具有转移企业事故风险的功能。
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保险金,这不同于由保险人代替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人身保险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作为侵权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朱久香、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久香、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3【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26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买戈良周振力付巍【审理法官】买戈良周振力付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久香;李某;刘某;嘉兴祥缔百货有限公司【当事人】朱久香李某刘某嘉兴祥缔百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久香李某刘某【当事人-公司】嘉兴祥缔百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战志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战志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战志丁中亚【代理律所】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久香【被告】嘉兴祥缔百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均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权后,雇员享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向雇主主张权利的选择权;同时亦规定了如果雇员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的,雇主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均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权后,雇员享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向雇主主张权利的选择权;同时亦规定了如果雇员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的,雇主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龙昌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龙昌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9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国智汪静喻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龙昌壹【当事人】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龙昌壹【当事人-个人】龙昌壹【当事人-公司】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被告】龙昌壹【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查明事实,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方便运输材料,在案涉脚手架上拆了一个洞,上诉人运输材料后,仅用了一块层板将洞盖住,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2018年11月22日,被上诉人由于不知情,踏在该层板上做工,该层板不堪重负断裂,被上诉人从层板上坠落受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方便运输材料,在案涉脚手架上拆了一个洞,上诉人运输材料后,仅用了一块层板将洞盖住,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2018年11月22日,被上诉人由于不知情,踏在该层板上做工,该层板不堪重负断裂,被上诉人从层板上坠落受伤。
上诉人作为案涉脚手架的使用人,自行在案涉脚手架上拆了一个洞后,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被上诉人损害的,上诉人作为使用人未尽到合理使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结果无误,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本案应为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竞合,被上诉人在诉状中选择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本院对一审认定案由予以更正。
另查,一审结案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一审文书落款日期并无不当。
张秀芝、郑连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秀芝、郑连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新42民终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努斯拉提茹荷娅张忠峰【审理法官】努斯拉提茹荷娅张忠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秀芝;郑连合【当事人】张秀芝郑连合【当事人-个人】张秀芝郑连合【代理律师/律所】李伟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代理律所】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秀芝【被告】郑连合【本院观点】上诉人张秀芝在为被上诉人郑连合提供个体劳务活动共同搬运重物劳动中,因对方用力不均而致其不慎摔倒,导致其受伤,双方均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但被上诉人郑连合具有身材和体力优势,在共同劳动中应当更加注意照顾对方安全完成搬运活动,其因疏忽而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摔倒受伤,应对上诉人受到伤害承担更多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芝在为被上诉人郑连合提供个体劳务活动共同搬运重物劳动中,因对方用力不均而致其不慎摔倒,导致其受伤,双方均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但被上诉人郑连合具有身材和体力优势,在共同劳动中应当更加注意照顾对方安全完成搬运活动,其因疏忽而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摔倒受伤,应对上诉人受到伤害承担更多的责任。
上诉人张秀芝也应注意完成与自己身体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务活动,但其也因疏忽而进行了超过其身体能力的劳动,其对自己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酌定双方依照6:4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秀芝关于自己受伤主要原因是对方姐姐加入劳动而致其失去平衡倒地,自己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不予采纳。
安某、徐某1、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某、徐某1、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川15民终2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锡强张问桃越太强【审理法官】何锡强张问桃越太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德新;徐勇;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当事人】安德新徐勇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当事人-个人】安德新徐勇安华【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兰杭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兰杭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波兰杭【代理律所】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德新;安华【被告】徐勇;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德新是否应就徐勇受伤的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某是否应就徐某1受伤的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该争议焦点,根据中铁二十局与安某1签订的《吊篮加工采购安装协议》以及向安某1账户转款的转款凭条,一审中证人的证词及相应证据,加之安某在庭审中也自认是其与中铁二十局公司协商接下工程,故本案中,安某与中铁二十局公司的合同关系是真实有效的,接受劳务一方应为安某。
安某应当对徐某1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某作为案涉工作的实际承接人,对其组织和安排的工人应予有效管理,对工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刘某、符某1等与符某2、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符某1等与符某2、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1)甘12民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丽萍寇彩霞李秀梅【审理法官】贾丽萍寇彩霞李秀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符某1;王某1;王某2;符某2;张某【当事人】刘某符某1王某1王某2符某2张某【当事人-个人】刘某符某1王某1王某2符某2张某【代理律师/律所】白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罗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罗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某罗某【代理律所】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王某3受符某2、张某的指派从事劳务活动,在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致残后因病重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王某3受符某2、张某的指派从事劳务活动,在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致残后因病重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双方均未就各项费用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提出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责任的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符某2、张某所建房屋虽属农村自建房,但其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施工的工作环境仍然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因其疏于防范,造成了王某3受伤的事故发生,其明显存在过错。
王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建筑工作,但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刘某等人上诉认为符某2、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刘某等遭受的各项损失、符某2等的经济承受能力、社会和谐等因素,酌定由符某2、张某承担60%,王某3承担40%并无不当。
上诉人杭州远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杭州远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0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剑飞【审理法官】王剑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远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潘金凤【当事人】杭州远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潘金凤【当事人-个人】潘金凤【当事人-公司】杭州远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茹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茹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茹【代理律所】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杭州远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潘金凤【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杭州远景公司与潘金凤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杭州远景公司提供潘金凤的导游证复印件,以证明潘金凤系南京华丽旅游导游分会的导游,与杭州远景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潘金凤质证认为,其挂靠在南京华丽旅游导游分会,但其自由在外开展工作,与南京华丽旅游导游分会不是雇佣关系。
潘金凤提供了名为“1022gzf1北京环学500人大金山"、“22号小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两页,以证明杭州远景公司安排活动当日的具体流程及工作,其受杭州远景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令,以雇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杭州远景公司质证认为,对“1022gzf1北京环学500人大金山"微信群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该聊天内容系杭州远景公司对服务内容的说明及要求,无法看出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能构成双方系雇佣关系的证据,从中可以看出杭州远景公司在群内反复强调要注意安全问题;“22号小群"系潘金凤与案外人的微信群,杭州远景公司不在其中,也未发表任何言论,该证据与杭州远景公司无关。
冯某与蒲某1、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与蒲某1、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甘07民终7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某;蒲某1;蔡某【当事人】冯某蒲某1蔡某【当事人-个人】冯某蒲某1蔡某【代理律师/律所】陈某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某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某【代理律所】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首先,被告冯某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原告蒲某1的实际雇主,故被告冯某作为雇主在雇佣活动中负有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蒲某1与原审被告蔡某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蒲某1与原审被告蔡某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首先,上诉人冯某称其将砸墙的工程分包给了原审被告蔡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蔡某否认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其次,上诉人冯某提交的其与原审被告蔡某、张某与蒲某2、冯吉鹏与蔡某的通话录音均不能证明上诉人冯某将砸墙的活包给蔡某的事实,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被上诉人蒲某1在上诉人冯某承包的安贞医院施工工地砸墙时受伤,后冯某开车将蒲某1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部分医药费的事实,原审法院综合相关证据认定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蒲某1形成雇佣关系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蒲某1在砸墙过程中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上诉人冯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适当。
陶玉福、韩建军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陶玉福、韩建军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6【案件字号】(2022)新01民终1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晓东祖鲁菲娅·吐尔逊柳燕【审理法官】崔晓东祖鲁菲娅·吐尔逊柳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玉福;韩建军;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陶玉福韩建军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陶玉福韩建军【当事人-公司】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建成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建成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建成【代理律所】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陶玉福【被告】韩建军;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查明,一审庭审中,陶玉福提供证人陆新杰出庭作证,陆新杰陈述其本人和其他几个工友一起干活,是由陶玉福一个人收钱,给陆新杰等人分钱,陈飞洋没有给发过工资。
陶玉福称是案外人让其代发工资,但不能提交委托其代发工资的证据。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98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俊鹏;李松涛;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俊鹏李松涛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俊鹏李松涛【当事人-公司】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章洪春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顾金龙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洪春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顾金龙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洪春顾金龙【代理律所】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俊鹏;李松涛【被告】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俊鹏应李松涛要求为李松涛出售给案外人的行吊进行安装作业,王俊鹏在安装行吊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原审法院认定王俊鹏与李松涛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俊鹏应李松涛要求为李松涛出售给案外人的行吊进行安装作业,王俊鹏在安装行吊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原审法院认定王俊鹏与李松涛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并无不当。
李松涛主张二者之间系承揽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李松涛提出本案购买行吊的案外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松涛作为行吊的出售方,其更有便利举证证明该行吊购买方的相关身份信息,因李松涛未尽举证义务,王俊鹏客观上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案外人的具体身份,故李松涛要求与该案外人分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黄超、张云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超、张云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50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超;张云书;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千叶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黄超张云书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千叶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超张云书【当事人-公司】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千叶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芳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张龙刚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刘凡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丁贺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王晓红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莫骐亦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芳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张龙刚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刘凡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丁贺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王晓红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莫骐亦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芳张龙刚刘凡勇丁贺贺王晓红莫骐亦【代理律所】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超【被告】张云书;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千叶药品包装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狄晓锋与被上诉人李辉及原审被告邵美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狄晓锋与被上诉人李辉及原审被告邵美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陕05民终1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狄晓锋;李辉;邵美丽【当事人】狄晓锋李辉邵美丽【当事人-个人】狄晓锋李辉邵美丽【代理律师/律所】马茹原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茹原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茹原【代理律所】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狄晓锋【被告】李辉;邵美丽【本院观点】李辉受雇于狄晓锋,在从事狄晓锋承包的工程中受伤,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执行鉴定意见一般代理质证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庭审笔录中记载,被上诉人对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进行了举证,原审被告邵美丽在质证认为此事与她无关不发表任何意见,上诉人狄晓锋质证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
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辉受雇于狄晓锋,在从事狄晓锋承包的工程中受伤,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关于上诉人狄晓锋所持各项上诉理由现分述如下:一、关于劳务双方的过错问题,李辉在从事狄晓锋安排的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享受该雇佣活动利益的雇主应承担雇佣活动中的风险。
同时,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
本案中,狄晓锋未履行上述义务致李辉出现不安全事故,故原审判处狄晓锋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符合现代民法中关于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
现狄晓锋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李辉单手操作致角磨机脱落,存在不安全操作的过错。
卢平英、李康华、李秋樊与李长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卢平英、李康华、李秋樊与李长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艳罗文徐忠圣【审理法官】李艳罗文徐忠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平英;李康华;李秋樊;李长安【当事人】卢平英李康华李秋樊李长安【当事人-个人】卢平英李康华李秋樊李长安【代理律师/律所】黄家培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家培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家培【代理律所】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平英;李康华;李秋樊【被告】李长安【本院观点】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李长安是否应对李大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李长安是否应对李大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卢平英、李康华、李秋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大炉死亡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存在过错。
根据卫生院的医学证明(推断)书,李大炉的死亡原因大概率是心脏聚停,系自身的原有疾病导致死亡。
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卢平英、李康华、李秋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朱某某1、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1、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东李曙霞杨轲【审理法官】王玉东李曙霞杨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怀山;朱怀林【当事人】朱怀山朱怀林【当事人-个人】朱怀山朱怀林【代理律师/律所】李英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司志坤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英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司志坤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英华司志坤【代理律所】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怀山【被告】朱怀林【本院观点】关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应否撤销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告朱怀山主张的误工费等财产损失,经审查合理部分为:误工费14708.4元【鉴定误工210天×82.4元/天×(1-5%×3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年,误工费减少5%,原告增加3年)】、护理费12854.4元【第一次住院36天×82.4元/天×2人+出院后护理时间(鉴定护理时间120天-第一次住院36天)×82.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1740元(四次住院58天×30元/天)、营养费3600元(120天×30元/天)、后续治疗费40000元、残疾赔偿金143918.6元(42329元/年×17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3100元,合计221921.4元。
该数额不包括被告已赔偿的医疗费105830.6元在内,其中护理费10000元和另外支付的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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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维壹、袁通和、袁通光、于定平、于定有、戴文与贺爱桂、周正涛、周君洁、周道开、刘亚萍、洞口县丰茂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曾维壹、袁通和、袁通光、于定平、于定有、戴文与贺爱桂、周正涛、周君洁、周道开、刘亚萍、洞口县丰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邵中民一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维壹,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通和,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通光,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定平,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定有,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文,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于定平,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任邵宁,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爱桂,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系死者周伯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涛,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周伯生之子。
法定代理人贺爱桂,系周正涛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君洁,女,2019年4月5日出生,苗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周伯生之女。
法定代理人贺爱桂,系周君洁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道开,男,1938年9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周伯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萍,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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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乌中民一终字第78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乌中民一终字第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9年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三坪农场十一队。
委托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并答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不应当直接起诉。
不是在我的石英砂场干活时候摔伤的,是下班后在其他地方摔伤后回到砂场,我用场里的车帮忙将其送到空军医院,对其摔伤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摔伤后,当时在北站的一老中医就将其摔伤的手臂前段接好,用夹板予以固定,并无他处骨折,在这一老中医处住打了两天点滴,就治愈回家了,其没有住院治疗的必要。
另外,根据拍的光片显示,折端对位对线良好,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这一标准,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上诉人上诉称,我在的砂场干活是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就直接起诉了。
我在的砂场干活受伤是事实,有证人证言为证,我的伤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所拍的光片为证。
自治区高级法院2019年11月15日178号通知规定即使赔偿权利人为农村户籍,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的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一审我提供了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是一审法院却以我未出示公安机关暂住证为由不按照城镇人口进行赔偿错误。
社区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其对辖区居民情况最为了解,其出具的证明应当有效,一审法院应当采信这一证据。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住院费、门诊费用票据、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书、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