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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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然而,为了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视觉环境的舒适度,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技术标准,以提供参考。

一、尺寸规范市区内的户外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尺寸规范。

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情况下,广告牌的高度不应超过建筑物的屋顶高度,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乘风设施。

此外,招牌设施的尺寸应适合所在建筑物的大小和比例,不能过于突兀或影响市民正常行走。

二、安装位置正确选择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安装位置非常重要。

规划部门应根据市中心的整体规划和道路交通流量,合理划定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区域,并明确相关的安装要求。

例如,广告牌应避免阻挡重要交通标志和信号灯,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三、材料要求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材料选择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

一般来说,室外广告牌应使用防水、耐腐蚀和耐候性好的材料,以确保其长期使用。

而对于招牌设施,应优先考虑使用对人体无害、环保可持续的材料,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照明设计针对夜间广告展示效果,照明设计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注重光线的均匀分布和节能环保。

对于亮度的控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夜晚的广告效果能够既吸引眼球,又不会给附近居民带来过度的光污染。

五、维护管理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在长期使用后需要进行维护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维护制度和管理体系,及时处理广告牌和招牌设施出现的破损、老化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广告牌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他们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以保持城市形象的整洁和美观。

六、文化要求对于城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还应考虑当地的文化和历史背景。

在设计和内容上,应尽量避免对当地文化产生冲击或偏离当地特色。

同时,通过广告牌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可以传递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和形象。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17.4.5xd)发文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17.4.5xd)发文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户外招牌设施的综合管理,规范招牌设施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打造安全、规范、美观、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阜阳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还应符合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阜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规定。

1.4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1.4.1 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招牌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同一地段的招牌设施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建筑物新建或改造时,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将招牌设施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规划设计,并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出具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要求通知书后,方可实施。

1.4.2 招牌设施的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城市风貌、所在区域功能定位、建筑外形及周围街景环境相协调。

1.4.3 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1.4.4 招牌设施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

1.4.5在建(构)筑物顶部墙面或裙楼顶部墙面、建筑主体墙面底层以上的实墙部分设置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招牌及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招牌设施的,应具有整栋建(构)筑物(含裙楼)的使用权和命名权。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参照执行)1 总则1.0.1 为了规范xx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xx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省广告条例》、《xx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xx城市规划条例》、《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2.0.2 店招店牌设施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3 基本规定3.1 户外广告设施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

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设置通则 (03)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 (10)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 (21)第五章户外招牌 (24)第六章灯光与照明 (29)第七章设计与制作 (33)第八章安装和施工 (38)第九章维护和保养 (40)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1.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

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晋中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

晋中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

晋中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试行)建筑物名称招牌设置要求(五)——详图(一)底商住宅楼(商铺)(二)商业写字楼(四)一楼骑楼外一、户外招牌设置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指导户外招牌整治设计,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门店招牌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综合权衡门店招牌作为城市景观要素,通过对影响城市门店招牌规划设计环境因素的研究,对门店招牌提出规范性设置要求:1、户外招牌必须符合《晋中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标准》《晋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等城市管理有关标准。

2、原则上户外招牌应当按照“一楼一牌、一店一标”设置。

3、户外招牌设计原则上应以楼为单位整体设计;同一建筑或同一街区户外招牌的位置、材质、规格、色彩等应协调一致。

4、具有企业专属颜色、款式等的门店招牌,其尺寸材质需与周边门店招牌一致,色彩应尽量与周边门店协调。

5、所有招牌禁止使用高纯度的艳俗色彩作为底板色,如建筑立面较好,优先采用黏贴镂空字体。

6、门头牌匾色彩应当与建筑物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视觉上不得与周边建筑和临门牌匾形成强烈反差。

7、户外招牌设置尺寸:⑴门店牌匾设置高度不大于1.5m,门店牌匾厚度不超过0.5m,门店牌匾的上沿不得超过第二层窗户下沿,下沿不得超过雨棚或门洞,宽度小于相邻单位墙体分界线间距;⑵门店牌匾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低于2.5m。

8、招牌字体规范:⑴门头招牌名称可使用区域内容限定为“店名+图形标志”;⑵店名及标志高度不得超过招牌可使用区域高度的2/3;⑶招牌使用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9、招牌应有夜间亮化设计,文字采用节能光源,宜采用暖色光源。

材质采用霓虹灯、内置灯、背景灯、LED灯亮化材质。

10、建筑物户外墙面、入口雨棚上设置建筑标识必须采用镂空字体形式,不得设置实体版面的牌匾,不得占用消防登高面设置。

11、当一、二层只有一个出入口且一、二层业态不同时,出入口上方二层墙体部分可设置镂空字体招牌,三层及以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招牌。

上海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上海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上海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1.招牌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持道路整洁有序。

2.招牌设计应简洁明了,文字、图案、颜色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美观。

3.招牌高度应符合规定,不得超过建筑物屋顶高度。

对于低层建筑,招牌高度应在建筑物正面突出部分内。

4.招牌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盗、耐候、易清洁。

5.招牌光线应合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同时,应合理调整亮度、色温等参数,确保招牌照明不会对正常交通造成影响。

6.招牌设置应便于识别,文字、图案应清晰明了,不得使用过于花哨的字体、图案、颜色。

7.招牌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规范,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电力设施等的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招牌设置后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保持招牌的美观、清洁、完整。

9.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招牌,建筑物所有者必须及时整改,否则将被责令拆除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10.户外招牌设置应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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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The XXXn: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Setting of Outdoor Signboards in Shanghai" XXX n provides a basis for the setting。

n。

n。

and management of outdoor signboards in the city。

ensuring that the setting of outdoor signboards is standardized。

orderly。

and safe。

maintaining the overall harmony of public safety and the urban street landscape.Scope:XXX。

general ns。

XXX control。

design。

n。

XXX project acceptance。

maintenance and safety XXX.Applicable areas:This n is applicable to the central city。

new city。

central town。

independent industrial zones。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s。

and other urbanized areas in the city.XXX:XXX to in the n and e part of the n。

For documents marked with a date。

only the n XXX to this n。

For documents without a date。

the latest n is applicable.1.GB700 XXX2.GB7000.5 XXX3.GB XXX Quality4.GB Low Voltage n Design Code5.GB XXXNote: Appendix A of this n is for reference only.Drafting Units:The n was proposed and managed by the Shanghai Greening and Urban Management Bureau。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一、设施设置规划1.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美化环境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1.2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划。

1.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合理布局,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与城市容貌相协调。

二、设施设计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牢固、美观、安全。

2.2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规范,明确设施的尺寸、形状、材料、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2.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设施安装3.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设施的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2 从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3.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设施维护4.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4.2 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4.3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施损坏或者安全隐患时,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五、设施检测与评估5.1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2 检测和评估内容包括设施的尺寸、形状、材料、色彩等方面的符合性;安装质量和安全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5.3 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设施管理6.1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制定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设置要求和标准。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技术标准是确保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美观、合规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细化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选址、材料、结构、设计、安装、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要求,旨在规范广告行业的发展,保障公共空间的整洁和市民的权益。

1. 选址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应选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的区域内,如市区重点商圈、交通干道等,不能妨碍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

对于特殊区域(如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应严格限制或禁止设置。

2. 材料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材料应符合耐候、耐腐蚀、防火等要求,遵循环保原则。

应采用高质量的金属、塑料、不锈钢、亚克力等材料,并经过专业检测和认证。

3. 结构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结构应稳固、牢固,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能力。

要进行结构计算和强度检测,确保广告设施能够承受恶劣天气条件和突发事件的考验。

4. 设计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计需符合美学原则,尊重环境,融入景观。

设计应注重广告的视觉冲击力和警示效果,并根据广告内容选择合适的字体、颜色、图案、灯光等元素来进行设计。

5. 安装标准: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安装应交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经验的专业公司进行。

安装采用标准化工艺,合理安排设备的固定和连接,保证安装的稳定和安全。

6. 维护标准: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洗、维修、更换等。

设施及招牌的保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广告清晰可见,不受污染和遮挡。

7. 安全标准: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遵循消防标准和电气安全要求,确保没有明火、电线暴露等安全隐患。

广告设施和招牌周边应设置警示标识,确保行人和交通工具的安全通行。

8. 环境标准: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

同时,在广告内容、高度、明暗度、亮度等方面,应根据不同区域和场所的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设置。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四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的通知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00] 2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主城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以下简称招牌标志)。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地面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招牌标志,是指在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的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店招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指示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志除外)等。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建筑和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应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妨碍市民生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优秀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三)高度在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主楼);(四)城市广场范围内;(五)道路(含广场)交叉口自切点起30米范围内;(六)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七)河道保护线范围内;(八)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跨线桥)桥体;(九)各类线杆、塔;(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十一)在道路上设置异型广告(含实物造型)的;(十二)车行道内或跨越车行道的;(十三)各类地名牌、路名牌、交通指示标志;(十四)坡屋顶建筑的顶部;(十五)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十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视线走廊;(十七)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的其它区域。

户外门头招牌规范标准

户外门头招牌规范标准

户外门头招牌规范标准户外门头招牌是商店、餐厅、办公楼等场所门口常见的一种宣传标识,能直接吸引行人的注意力并传达相关信息。

一份规范标准的户外门头招牌能够营造出良好的商业氛围,提升店铺形象,并且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指引。

本文将介绍户外门头招牌的规范标准,以确保其设计与制作过程能符合社会公共安全需求,并提供一些实用的设计建议。

1. 尺寸规范户外门头招牌的尺寸应根据场所大小、周边环境和商标元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门头招牌的高度应占据门口高度的50%至70%之间,宽度应以门口的宽度为基准,同时要考虑周边建筑物和招牌之间的相对比例。

2. 材料选择户外门头招牌的材料选择对其耐久性和外观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常见的门头招牌材料有铁皮、亚克力、不锈钢、喷塑板等。

选择材料时,要考虑其耐久性、抗风化性、防水性和光线透明度等因素。

同时,考虑到环保因素,建议选择可循环利用的材料。

3. 设计要素户外门头招牌的设计要素应包括商标、店铺名称、店铺业态等必要信息,以确保有效传达店铺的特点和定位。

在设计过程中,要注重协调性和可读性。

在商标的展示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单色、多色或是彩色,以营造出独特的视觉效果。

同时,注意使用字体、图标和颜色要符合商铺风格和品牌形象。

4. 装置位置户外门头招牌的安装位置要考虑到行人的视线角度和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一般来说,门头招牌应在门口正上方的适当位置,以便行人远远地就可以看到并辨认。

同时要保证招牌不会妨碍交通视线和通行。

5. 环境适应性户外门头招牌要能适应不同的天气和环境条件。

要选用耐候性良好的材料,以确保招牌在长期的太阳、风雨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不易褪色、变形或遭受损坏。

此外,门头招牌还应具备防水、防潮、防腐蚀和抗紫外线能力。

6. 照明效果户外门头招牌的照明效果能够增加其在夜间的可见性和吸引力。

可以选择利用射灯、发光字、灯箱等方式进行照明。

在选择照明方式时,需要考虑到能源消耗、照明强度和照明角度,以确保照明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1.13
•【字号】青城管〔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
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青城管〔202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府法规〔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商业营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具有吸引目光、引起顾客兴趣并促进销售的功能。

因此,正确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一些建议:1.位置选择:广告和招牌应该选在高流量和易被注意的位置。

例如,选择路口、人行道、购物中心或繁忙街道的拐角处。

确保广告和招牌能够最大程度地吸引行人和车辆的目光。

2.清晰易读的字体:选择易读的字体,并确保字体的大小与距离能够容易被看到。

避免使用过于花俏或难以辨认的字体,以免降低信息的传递效果。

3.鲜明的颜色:使用鲜明明亮的颜色能够更好地吸引目光。

选择与品牌形象和广告信息相关的颜色,以提高品牌辨识度和记忆度。

4.简洁明了的信息:广告和招牌上的信息应该简洁明了,能够让观众在短时间内理解和记住。

不要使用过多的文字和图像,以免混淆了信息的传递。

5.高质量的材料:选择耐用、防水和抗紫外线的材料制作广告和招牌,以保持其良好的外观和可读性。

经常检查和清洗广告和招牌,确保其保持整洁和良好的状态。

6.适当的照明:对于夜晚和室外低光环境,确保广告和招牌有适当的照明。

选择合适的灯光和灯具,以确保广告和招牌在各种条件下都能清晰可见。

7.符合法规:遵守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定和法规。

确保广告和招牌的大小、高度、布局和数量都符合法律要求。

8.安全考虑:在设置广告和招牌时,必须考虑到安全因素。

符合建筑和结构规范,确保广告和招牌的固定方式牢固可靠,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综上所述,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范是确保广告宣传效果最大化的关键。

正确的位置选择、清晰易读的字体、鲜明的颜色、简洁明了的信息、高质量的材料、适当的照明、符合法规和安全考虑都是成功的关键要素。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商家可以提高广告和招牌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并增加销售。

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商业推广活动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能够直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帮助企业宣传产品和服务,以此促进销售。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 2005年08月15日【大中小】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管理,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及其他位置所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广告及其他广告形式等;户外招牌标识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

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建筑上设置的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

其支架不得裸露,影响市容观瞻。

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和谐。

(三)不得影响航空安全。

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幅面内的右下角标注广告发布单位、联系方式和广告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

(五)鼓励广告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六)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正文:----------------------------------------------------------------------------------------------------------------------------------------------------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1.0引言1.1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设置原则2.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色调与景观统一。

2.1.3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2.2其他要求。

2.2.1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禁止性规范3.1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 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 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SR—200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The Technical RegulationOf Outdoor Signboard in Shanghai2009。

11前言《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提、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户外招牌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街道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本规范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人员:于福江周俭陈飞陈绮萍董经纬杜梅陈兆林孙松洋陈寅胜厉士明吴亦桦王淳郑景文周彬李祎隽目次1、范围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3.一般规定4.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5.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7、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置范围,一般规定,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700 碳素结构钢GB70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CECS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JT08—111 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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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SR-200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The Technical RegulationOf Outdoor Signboard in Shanghai2009.11前言《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提、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户外招牌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街道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人员:于福江周俭陈飞陈绮萍董经纬杜梅陈兆林孙松洋陈寅胜厉士明吴亦桦王淳郑景文周彬李祎隽目次1、范围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3.一般规定4.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5.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7、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置范围,一般规定,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700 碳素结构钢GB70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CECS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JT08-111 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户外招牌Outdoor Signboard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户外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3.1.1 建筑物名称招牌Building name signs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建筑物名称招牌。

(见图1)3.1.2 单位名称招牌User name signs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单位名称招牌。

(见图2)3.1.3 外墙型招牌Wall-type Signboard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外墙型招牌。

外墙型招牌包括平行外墙式、外挑式等。

(见图3)3.1.4 平行外墙式招牌Parallel wall-type Signboard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平行外墙式招牌。

(见图4)3.1.5 外挑式招牌Vertical wall-type Signboard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外挑式招牌。

外挑式招牌包括刀匾(俗称立式招牌)、招幌等。

(见图5)3.1.6 落地型招牌Floor-type Signboard直接设置在地面上或围墙等建筑物附属构件上的户外招牌称为落地型招牌。

(见图6)3.2 严控区Strict Control Area严控区一般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区域。

3.3 展示区Exhibit area展示区包括各类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3.4 适控区Moderate Control Area适控区指除严控区、展示区之外所有区域。

4. 一般规定4.1 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区的控制要求:4.1.1 在严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 的箱体式样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见图7)4.1.2 在展示区内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户外招牌设施。

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见图8)4.1.3 在适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

(见图9)4.2 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4.3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户外招牌。

4.4 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

(见图10)4.5 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

4.6 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

(见图11)4.7墙型建筑物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部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

(见图12)4.8 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

(见图13)4.9 户外招牌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4.10 下述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招牌:4.10.1 建(构)筑物楼顶面。

4.10.2 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4.10.3 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

4.10.4 损坏城市公共绿化。

4.10.5 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招牌除外)。

5. 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5.1 不同式样的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1.1各类外墙型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

(见图14)a)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见图15);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b)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见图16)c) 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见图17)(见图18)d) 对于有柱廊或的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m 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廊道外围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并应当采用镂空式样。

(见图19)e) 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宜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

(见图20)f) 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招牌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

(见图21)g) 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

(见图22)h) 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5.1.2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m,若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25m;若箱体部分还需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0.8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1.25m。

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

(见图23)5.1.3招幌一般以实物模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logo),面积不大于0.4 m²(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于0.7m);招幌底边距地面不低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招幌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见图24)5.1.4 刀匾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出挑距离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1.2m、高度不超过0.9m、厚度不大于0.5m;刀匾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见图25)5.1.5 落地型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落地型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原石线之间的距离。

5.2 户外招牌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5.2.1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增设一块招幌式招牌;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

5.2.2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

(见图26)5.2.3落地型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5.3 户外招牌的字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户外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户外招牌字符尺寸规定5.4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建筑和住办建筑的住宅层面)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6. 招牌设计、制作安装及工程验收6.1招牌设计6.1.1 结构a) 户外招牌的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应充分考虑各种荷载,确保结构稳定,避免出现几何可变体的形式。

应按CECS148和和GB50017的规定设计。

凡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户外招牌外形尺寸的结构设计,可参照DBJT08-111执行,对特殊形式的招牌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b) 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招牌的结构设计,应确定和验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墙体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荷载,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6.1.2 电气a) 户外招牌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照明电器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54、JGJ16的规定。

b) 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电器件及其它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必须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地的环境条件,应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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