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级)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逻、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管理、停车管理等工作。
2.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良好的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住宅区环境整洁美观。
2.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紧急事务。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居民权利和义务1. 居民享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2. 居民应当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3. 居民应当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物业费用管理1. 住宅区的物业费用按照相关政府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并定期向居民公布收费情况。
3.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
第六条:投诉处理1. 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改1.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2.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提前告知居民,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物业公司应当将本规定进行宣传,确保居民了解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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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一年三月九日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房产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平等的原则。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级管理,优质优价,禁止强行收费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下列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公共卫生的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绿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
(二)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是指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性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与消费者协商定价。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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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1]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内蒙古的居民日益增多,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内蒙古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地区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做一份标准制定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社区等不同形式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根本”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第五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规定。
第二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洁:对小区、社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并及时修理公共设施设备。
(二)安全保卫:加强小区、社区内的安全监控,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绿化:对小区、社区内的绿化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社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五)居民服务:提供便民服务,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需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第八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第九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高效的管理服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呼政发[2002]105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1.08【实施日期】2002.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02]105号)市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第一条为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维修基金统一在市房产局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存储,由购房人(产权人)按本细则的规定缴交。
具体标准如下:(一)多层住宅18元/平方米;(二)高层住宅40元/平方米;(三)别墅、公寓类住宅30元/平方米;(四)非住宅房屋参照上述标准上浮20%。
第三条从2002年1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履行代收代缴维修基金事宜,由购房人直接在呼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交存手续。
对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已交付维修基金的业主名单造册,提交呼市物业处备案。
对以前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部分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处配合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归缴。
对已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未按规定向资金管理中心移交的,由物业管理处责令其限期移交。
拒不配合归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年检登记,同时,通过其它必要手段督促其继续归缴拖欠的维修基金。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总产权登记时,应到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领取物业维修基金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2号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呼市物业甲级服务标准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化养护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1、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养护绿化。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8、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9、各设备房及公共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业主户门以外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
房屋管理
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 、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花草树木配置合理、齐全,绿化率达到35%以上。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物业服务收费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发布文号: 呼价房字[2001]第6号市属各旗、县、区物价局、物业管理公司、出售(出租)柜台的商场及出租写字楼的企业:《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1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批准,自2001年3月9日执行。
现将贯彻《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实行服务收费等级管理。
即根据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程度定级,物业管理单位按级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费。
二、2001年4月1日以后申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即按《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审批;以前由市物价局审批的试行收费标准执行的,2001年4月15日停止执行,按新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向市物价局申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材料。
四、对4证具备的物业管理单位由市物价局进行等级考核,按考核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执行。
五、市属各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2、《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3、《物业小区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一、管理运作(11分)1、有专业物业管理机构,实行综合一体化管理。
(1分)2、按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配有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1分)3、物业基金已建立,并能有效运用。
(1分)4、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有规范性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单位责、权、利关系明确。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在呼和浩特这座美丽的城市,住宅小区就像一个个温馨的小世界。
而物业管理服务,那可是让这个小世界保持舒适、和谐的关键魔法呢!说起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这可不像做一道简单的家常菜,而是像精心打造一座精美的花园。
咱先来说说小区的环境卫生。
这就好比人的脸面,得干净整洁才有好形象。
你想想,要是小区里垃圾随处可见,那心情能好吗?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不能垃圾满溢,难道你愿意一出门就看到一堆堆散发着异味的垃圾?公共区域也要保持清洁,楼道不能有灰尘和蜘蛛网,不然就像走进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再讲讲小区的绿化养护。
这好比给小区穿上了一件绿色的漂亮衣裳。
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不能长得杂乱无章。
就像人要梳妆打扮一样,小区的绿化也得精心打理。
要是树木歪七扭八,草坪枯黄一片,那多煞风景啊!还有安保服务,这可是小区的守护卫士。
门禁系统得靠谱,不能随便什么人都能进进出出,那不成了菜市场啦?巡逻工作也不能马虎,得让居民们有满满的安全感。
不然晚上睡觉都不踏实,你说是不是?设施设备的维护也很重要。
电梯得正常运行,不能三天两头出故障,那多耽误事儿啊!路灯坏了要及时修,不然晚上走路磕磕绊绊的。
就像人的身体,各个器官都要健康,小区的设施设备也得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物业服务人员的态度也得好。
要热情、耐心,不能对居民的问题爱答不理。
这就像朋友之间相处,得真诚友善,不能冷冰冰的。
在呼和浩特,一个好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应该是像温暖的阳光,照进每一位居民的心里。
让大家在忙碌了一天后,回到小区能感受到舒适和安心。
总之,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就像是一套精细的规则手册,只有每一条都做到位,小区才能成为大家心中那个温暖的家。
物业管理得用心,居民才能住得舒心,大家说对不对?。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级)
类型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质量要求甲级基本要求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2、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戴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现场标识等。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
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10、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证明,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11、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1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1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屋管理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的品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物业公司应当合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以居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促进居民和谐共处。
4.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更新。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巡查小区内安全隐患,积极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 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
4. 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通道。
5.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6.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区安全保卫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合理安排物业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服务。
五、居民的权利与义务1. 居民有权利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
2. 居民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整洁。
3. 居民有义务按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遵守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全规定。
4. 居民有权利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利获得及时的回应。
5. 居民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参与小区内的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活动。
6. 居民有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对其违规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整改。
7. 居民有义务保护和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共同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
六、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合理计算并公开透明。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所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事实真实、高效便捷、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确保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住宅区属于小区范围的,应当由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明细,接受外部审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严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保障业主权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绿化管理:负责小区内的绿化工作,包括植树、修剪、浇水等。
2. 清洁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包括道路、楼道、电梯等。
3. 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内的安全工作,包括防火、防盗、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
4. 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保洁工作。
5. 小区配套设施管理:负责小区内各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6. 业主投诉处理:负责接收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7. 住户信息管理:负责小区内住户的信息管理,及时更新户籍信息。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并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审批。
第五章业主义务和权益第十四条业主有以下权益:1. 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对小区的发展和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标准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标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模式。
在呼和浩特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重要。
为了提高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制定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标准应包括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物业服务内容应包括物业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
物业服务标准应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方面。
通过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可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其次,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标准应包括物业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物业管理软件和设备,具备危机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只有具备这些素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人员,才能够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再次,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标准应包括物业管理制度和规范。
物业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
物业管理规范应包括物业管理行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可以有效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效率。
最后,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标准应包括物业管理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
物业管理质量评价应包括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效率评价、投诉处理评价等方面。
物业管理监督机制应包括监督部门、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方面。
通过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保障物业管理质量。
总之,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标准,才能够更好地提升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水平,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物业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监督和落实,推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属于多民族地区,具有独特的地域和文化特色,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对于促进社区和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关于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期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居民幸福感和社区稳定。
第一章绪言1.1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地的居住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公寓楼、别墅区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2.1 物业公司资质从事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确保有能力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服务内容(1)日常保洁: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桶等;(2)安全维护:维护和保障小区内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3)绿化保养: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和美观;(4)设施维护:及时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5)规划管理:协助居民制定和执行小区规划管理方案。
2.3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确保居民的投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提高服务的满意度和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人员要求3.1 业务素质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处理常见的物业管理问题。
3.2 遵守规章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滥用职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待客有礼、言行得体。
第四章社区服务4.1 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在小区内建立居民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开展各项社区服务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
4.2 社区活动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如健身操、文艺汇演、义工活动等,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居住区的数量和规模大幅增加。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居住质量,保障居民的安居乐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全面、规范、高效的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引导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服务范围1. 居民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与清洁,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共楼梯间、电梯、门禁系统等;2. 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包括水、电、燃气、暖气等;3. 居民区秩序与安全的维护,包括巡逻、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4. 居民区生活服务的提供,包括快递收发、垃圾收集与处理、小区维修等;5. 居民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包括小区规划、住户入住手续、物业费收取等;6. 居民区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的协助与承办,包括召开会议、征求意见等。
三、服务内容1. 居民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与清洁(1)道路、人行道、机动车通行区域的定期清扫和清理;(2)绿化带的修剪、浇水和除草工作;(3)公共楼梯间和电梯的清洁和日常维护;(4)门禁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2. 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1)对水、电、燃气、暖气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2)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3)设施维修期间及时通知业主,并提供紧急维修热线。
3. 居民区秩序与安全的维护(1)设立专门的巡逻队伍,保障居民区的安全;(2)规范小区出入口的管理,设立车辆和人员进出登记制度;(3)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4)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和纠纷。
4. 居民区生活服务的提供(1)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为业主提供快递收发、报修等服务;(2)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3)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问题,提供修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5. 居民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制定小区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小区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使用;(2)合理收取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运行;(3)及时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本标准旨在明确内蒙古地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以确保住户生活质量,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至上:以住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
2. 安全舒适:保障小区安全,提升居住环境,确保住户生活舒适。
3. 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4. 诚信透明:遵循诚信原则,公开透明地处理物业事务,尊重住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物业管理组织结构、职责及员工培训与管理1. 组织结构:物业公司应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物业管理处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b) 负责小区的维修、保养、清洁、绿化等工作;c) 保障小区安全,防范安全隐患;d) 处理住户投诉,提供咨询服务;e) 定期向住户公布物业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
3. 员工培训与管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与更新的程序和要求1. 维护与更新: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 程序:维护和更新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a) 确定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计划;b) 公开招标或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c)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d) 对设施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3. 要求:维护和更新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 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b) 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寿命;c) 保持设施的清洁和美观。
四、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1.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小区的安全:a) 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小区的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b) 定期巡查小区,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c) 对小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物业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物业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房管理第三条用途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会议、培训等活动,不得用于非物业管理相关的用途。
第四条生活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生活设施的更新和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五条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必须遵守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保养。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管理人员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人员由物业管理公司直接安排,负责用房的日常维护、保洁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用用房、解除工作合同等。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监督机制呼和浩特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用房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及时上报重要事项。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物业管理用房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呼和浩特市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所有,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呼和浩特市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保障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物业管理的效益。
物业星级评定标准及收费标准内蒙古
物业星级评定标准及收费标准内蒙古一级0.09元/月平方米1、物业管理企业持有效资质证书。
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管理方案、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每万平方米配备管理人员0.7人,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
7、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总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0、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1、每半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
二级0.07元/月平方米1、物业管理企业持有效资质证书。
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管理方案、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每万平方米配备管理人员0.5人,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
7、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0、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1、每半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自治区,其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也日益发展。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和提高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二、目标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三、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楼宇等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个体。
涵盖物业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内容。
四、基本要求1.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人员配备,确保管理规范和专业化。
2.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清洁、安全和良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
3.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居民投诉。
4.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互动,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5.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五、具体标准1. 环境卫生管理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每日清理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广场、垃圾桶等设施的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每周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深度清洁,包括楼道、电梯等区域的清洁消毒。
对小区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和垃圾收集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环境卫生得到有效维护。
2.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各类设施设备的故障问题。
3.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物业安全等各项制度。
每年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小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并对居民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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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服务
小区规划红线范 围内,业主户门以外
一、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房屋公共部位保洁
1、小区公共场所和道路每天清扫二次;
2、楼梯、扶手每天清扫擦试一次,地面每周擦拭不少于二次。楼道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3、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每半月擦拭一次。
2、花草树木配置合理、齐全,绿化率达到35%以上。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8、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公共配套 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设施设备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内容为准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良好、无事故隐患.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 率90%以上。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等。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止、报告。
类型
项目
服务范围
内容及质量要求
甲
级
基本要求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戴标志、 语言规范、文明服务)、现场标识等。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8、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9、各设备房及公共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业主户门以外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
10、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证明,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11、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 档案等)。
4、水池、沟、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
5、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
二、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袋装。
2、垃圾每日收集2次,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3、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每日进行冲洗,冲洗后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等孽生。
4、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化养护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1、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养护绿化。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
2、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 记录。
3、小区设有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监控。
4、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5、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6、进出小区的安装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
3、水、电、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消防演习,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以随时启用。
4、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5、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6、维修养护制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执行良好。
1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1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屋管理
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 、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