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财税[2012]38号(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号
产品
名称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
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吨)
农产品名称及核定的单耗数量(吨)
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元)
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吨)
农产品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说明: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1=1×2×3;11=4×5;11=6×7×8;11=9×10。
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或者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般纳税⼈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
1、从⼀般纳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核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核定扣除范围。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于晓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摘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强化加力扩种油料产能提升工程,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
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关注。
本文通过对国内某大型食用油集团(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实证研究,总结出自《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油料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中投入产出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为更科学、合理进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优化增值税税负,改善企业税控成本进行赋能提升。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单耗一、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加力扩种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农业为国之根本,农业是第一产业,它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农业推向了高效、绿色、科学、持续发展的轨道上。
财政部在2012年进行重大政策改革,颁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于该《办法》范围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本文重点研究植物油投入产出法,采用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等指标进行核算,延续了农产品自产者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库存、存货周转慢的持续循环堵塞问题,优化、缓解了形成长期增值税留抵及不能实现增值税的问题,切实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税负数据,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同时也为国家合理纳税征管呈现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发展的基础。
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在农业增值税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办法》中被纳入试点行业的各类纳税人,通过对外采购的农产品以后不再要求依据增值税发票单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选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黔国税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100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9号)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对应的扣除标准,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计算扣除。
二、酒及酒精、植物油试点纳税人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一)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扣除核定申请。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产日期、生产主要产品、购进农产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附件1)和《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附件2)。
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逻辑关系和信息真实性,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审定结果通知,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编者按: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
为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的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特编写本期专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
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扣除涉及众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一旦出现问题,将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和纳税人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选择部分纳税人和部分产品先行先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继续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8年5⽉1⽇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将购进农产品并⽤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般纳税⼈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般纳税⼈,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家理解:只要是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的,都以销定进) ⼆、核定扣除纳税⼈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的扣除标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的扣除标准。
(⼆)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辽宁省投⼊产出法产品⽬录及扣除标准》(见附件)。
(三)省国税局依据试点纳税⼈申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于该核定扣除纳税⼈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纳税⼈应⾃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之⽇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 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 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 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 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 “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 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 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 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 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
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 额计算方法: (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 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 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 13% (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 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 不均衡。
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 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 13%=130万,销项 税额=1010/(1+13%) × 13%=116.19万元。 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 × 13%=115.04万元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内蒙古操作规程》)。
现将有关条款解读说明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解读】《通知》以及《公告》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出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依据《通知》以及《公告》的精神,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实际操作,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级国税机关和部分试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鉴了有关省区国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试点行业和货物的不同特点,分7个方面共8章,明确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各项规定。
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解读】本章为第一部分,着重对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1、酒精制造(代码C1511);2、白酒制造(代码C1512);3、啤酒制造(代码C1513);4、黄酒制造(代码C1514);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文档资料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XX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XX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一)进销税率一致,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当于按14.9%①的进项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
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才出现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
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号通知)”,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
(二)核算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1.单耗标准问题“38号通知”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由于不同企业单耗会存在差异,比如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单耗相对低些;即使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单耗也会存在差异,比如筹建期、设备磨合期、新产品试产期,单耗相对会高些。
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所有企业一刀切的采用同一个标准,将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愈弱,使企业在筹建期、转产期面临更大的挑战。
关于肉鸭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思考
关于肉鸭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思考张伟摘要:按照鲁财税[2017]33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山东省内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其中包括鸭肉加工行业,办法的实施对规范肉鸭加工行业进项税的的抵扣起到了良好作用,同时,不同的肉鸭加工企业,对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催生了不同的业务模式及会计处理方案。
关键词:山东省;农产品;肉鸭屠宰;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山东省实施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一)本次实施的扣除试点范围扣除标准.山东省本次核定扣除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了省内主要的农产品加工行业。
并对每一种产品制定了明确的农产品单耗标准。
(二)肉鸭加工行业介绍肉鸭加工行业是肉制品行业中发展较快的一个,近几年,全国家禽年出栏量在120亿只左右,其中肉鸭占比1/4,年出栏25亿~30亿只。
2018年,经过对全国22个主产省市区的统计,肉鸭出栏量达到32亿只,总产肉量约为682万吨,总产值达到1049亿元。
若加上其他地区,2018年全国全年肉鸭出栏可达35亿~36亿只,鸭肉占到了2018年中国肉类总产量的8.01%,在禽肉中的占比达到34.20%,近期,随着猪病疫情的发展,肉鸭产业在2019年的产量及产值将会继续高速发展。
二、核定扣除对肉鸭加工企业的影响(一)增值税负变化.按照山东省的政策,以投入产出法为例,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后的税负进行比较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因为产品销售税率是一致的,销项税额是相同的,我们只需要对进项税的变化进行测算,即可比较出核定扣除后对企业增值税负的影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即 使在 微 利或 平 价 销 售时
也不 会 产生
倒挂
。
”
月
1 日起
,
以 购进 农 产 品 为 原料 生 产 销 售 液体
、
有 利于 消除农 产 品加 工企 业虚 开 增值税 发 票的现象 计 税 依 据不 同
,
乳 及 乳制 品
酒 及酒 精
植 物油 的 增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
,
纳人
3
核 定 扣 除 法 的实 质是
、
即应 为 主 营 业务 成 本
按 照注 明的买 价直 接计 人 成本
,
即 无论是 否 取
。
得增值 税 专用发 票 材 料成 本
。
一 律按 发票 上 的 价税 合计 额 计人相 关 原
三
对试 点企业 会计核 算要 求
7 % 或 1 1 3 %
。
即为
在 计 算应 转 出的进 项 税 额时
、
,
、
分 别计 算农 产 品原材 料
。
以农产 品为 原料生 产的半 成 品
,
产 成品的进 项税 额
x
货物 销 售税 率与 农产 品进 项扣 除率 一 致
7 % 税 率为 1
,
消除了
“
销售
(l )
平均单价
原 材 料进 项 税 额 转 出额 一 库存 数 量
”
核 定 扣除 法
:
”
相对于
凭票扣
之 日起
将期初 库 存农 产 品以及 库存 半成 品
;
产成 品耗 用 的 将会重 复抵 扣 进
而言
,
主要有 以下特 点
,
农 产 品 增值税进 项 税额 作转 出处 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増値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和农产品増値税进项税 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9%/(1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 2020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 项税额。
甲加工厂实行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外购籽棉生产销售 皮棉,2019年农产品耗用率80%,2020年4月份结转皮棉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元,计算当月应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x农产品耗用率x扣 除率/(1+扣除率)=500000x80%×9%÷(1+9%)=33028元
分析: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 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关于扩大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 5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省级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全疆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新疆国税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
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全面营改增以来,为了方便新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将餐饮业、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使企业抵扣进项税额更加合理规范。
下面我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1】一核定扣除介绍农产品核定扣除始于2012年,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及财政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文件,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及政策要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纳税人取得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通过当月销售商品的数量还原农产品外购数量再结合购进单价、扣除率计算抵扣的一种抵扣方法。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2012.12.12)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又是一年岁末时,盘点经典税政,品味政策变迁,十八项政策,深刻影响经济行为,2012年暗潮涌动,重大税政改革破茧而出。
这是山雨欲来的一年,这是税政走进民生的一年,这是税政稳中求变的一年。
历数十八项经典税政,且看“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汹涌澎湃的2012年,非独十八项政策独重要,惜名额有限,笔者选择以下十八项政策,其中营改增1项、增值税5项、营业税1项、出口退税1项、企业所得税6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项、个人所得税1项、税收法制2项,可谓我心中的2012税收政策十八盘:1、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2、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3、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5、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6、流通环节免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7、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8、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大变脸:《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10、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得到税收承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11、核定征收不一定“很美”:《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12、遵循税法原则的重量级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3、上市公司欢欣鼓舞新利好:《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14、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实施:《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15、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16、税收救市释放信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17、依法行政税务新篇章:《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18、确定惩戒虚开发票尺度:《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一、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从2012年开始的未来几年内,“营改增”重大税政改革都将是最重要的税收政策,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刚刚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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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作者:求知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
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
抵扣制机的变化
(一)、老机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
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三、新的抵扣机制对试点纳税人的影响
通过比较试点纳税人新老抵扣机制进项税的计算方法,不难发现变化相当大,这势必会影响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负。
下面举例说明影响。
企业A为油脂生产企业,主营生产棉油。
2012年7月购进棉子50吨,单价为2000元/吨。
假设税局核定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棉子出油率14%棉即农产品单耗数量为7.14吨(税局核定与企业实际单耗相同)。
原材料棉子期初无库存,本月购进的50吨棉子全部耗用,产出棉油7吨,棉饼26吨,混合短绒7吨,棉子壳10吨,且全部销售。
不考滤其他进项税。
1、老机制
A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0*2000)*13%=13,000.00
A企业当月棉子成本可以税前扣除额=50*2000-13000.00=87000
2、新机制
A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2000*13%/(1+13%)
=11504.42元
A企业当月棉子成本可以税前扣除额=50*2000-11504.42=88498.58
3、影响分析
在相同条件下,新抵扣机制较老抵扣机制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减少了11.50%,这意味着这类企业增值税税负将要提高。
?同理,由于这类企业抵扣机制的改变,棉子成本增加1.72%。
在产品销售单价及其他成本费用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因抵扣机制的改变而减少。
四、期初库存处理
财税2012年38号文件没有给出期初库存农品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方法,这就要看地方文件如何规定。
目前只有浙江省出台了具体这类进项转出的计算方法,《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108号第三条规定“《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九条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下列办法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五、新抵扣机制下的会计核算
文件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
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仍以上例为例:
1、购进入库时
借:原材料---棉子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生产耗用时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100,000.00
贷:原材料---棉子
100,000.00
3、结转产成品及。
略
4、确认本可抵扣的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1504.42 主营业务成本
-115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