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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共用天线系统进行有线电视行政区域联网的复函-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共用天线系统进行有线电视行政区域联网的复函-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共用天线系统进行有线电视行政区域联网的复函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共用天线系统进行有线电视行政区域联网的复函(1993年6月19日)安徽省广播电视厅:现就你厅1993年6月11日《关于非广播电视系统单位设置的共同天线系统可否进行行政区域性联网的请示》,答复如下:一、灵壁县邮电局开办的所谓“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向社会联网,实际上是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并非《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部2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部5号令)所规定的共用天线系统。

“共用天线系统”只是在某一个独立的建筑物设置的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并供用户收看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不存在社会联网或行政区域联网的问题。

按部2号令、部5号令的规定:只有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才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共用天线系统和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站应按规划并入本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部2号令第13条、部5号令第7条均规定: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因而,灵壁县邮电局无权开办或变相开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

二、灵壁县邮电局利用其开办的所谓“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擅自接收、转播香港卫视中文台节目,严重违反了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递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下称三部1号令)的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29•【文号】广发人字[1992]48号•【施行日期】199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92年1月29日广发人字(1992)48号)安徽省广播电视厅认真贯彻广播电影电视部〔1989〕836号文件精神,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会同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研制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并下发试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是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搜集分析了大量数据,系统研究了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它提出了衡量工作量的主要量化指标,提出了分级分类的原则和依据,提出了有关加权系数和管理制度,率先开创了一条制定编制标准的路子,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属首创。

该《编制标准》提供的资料翔实,论证有据,方法比较科学,对推进广播电视系统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转发你们。

希望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在编制管理中借鉴安徽省厅的经验,有条件的省厅(局)要组织力量制定适合所辖范围内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实现编制管理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并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上报。

附: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为了实现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广播电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性质、任务(一)性质:广播电台(站)系编制并利用无线(有线)电广播设备播出声音节目的新闻舆论机构,电视台系编制并利用无线(有线)电电视设备播出声像节目的新闻舆论机构。

广电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广电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广电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为切实做好本局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的发生,为各级领导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准确提供信息,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及各类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一)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1)与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有关的各种恶意破坏、攻击(含未遂)的突发事件;(2)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上插播有害信息,或干扰广播电视正常播出的各种突发事件;(3)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4)在重要保证期发生事故并造成节目停播(停传)的突发事件;(5)其他需要报送的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二)广播电视系统内部发生的其他涉及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

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

包括涉及到干部职工安全、造成一定损失的水灾、旱灾、风灾、雪灾、雹灾、地震等。

(2)各类重大事故。

包括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各类事故。

(3)社会安全事件。

包括各种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非正常上访,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4)重要的社情民意。

包括群众对广播电视工作有代表性的反映、批评与建议;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较大的有关广播电视工作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其它需要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限和程序(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乡镇文广中心要在1小时内报局办公室。

情况紧急的,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书面报告。

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一小时内上报。

对同一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时间不得滞后于新闻媒体。

(二)本局内发生的紧急重要情况,与事件直接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应立即向该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报告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转移支付专项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转移支付专项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转移支付专项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转移支付专项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广播电视局、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1号)、《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1年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转移支付专项绩效自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绩效自评范围本次绩效自评项目为2021年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转移支付专项,具体资金及下达文件如下:(一)中央资金中央资金主要是指2021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广播电视)。

1、具体项目明细如下:(1)中央无线覆盖运维费(模拟信号);(2)中央无线覆盖运维费(数字信号);(3)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机顶盒推广普及项目。

2、中央资金下达文件为:(1)《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0〕118号);(2)《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落实2021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二)省级资金省级资金主要是指2021年省级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广播电视重点项目)。

1、具体项目明细如下:(1)省级广播电视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费(模拟);(2)省级广播电视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费(数字);(3)无线发射台救灾经费;(4)广播电视对口帮扶经费。

2、省级资金下达文件为:(1)《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26号);(2)《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落实2021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皖广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广告管理正文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广发〔2019〕41号各市、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为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水平和传播宣传效果,根据《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教〔2019〕925号),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播宣传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2019年11月25日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教〔2019〕)925号)通知精神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每年开展的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宣传效果,形成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参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做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原则(一)主题鲜明,内容健康。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主题,统筹做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着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发[87]40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发[87]40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正文:----------------------------------------------------------------------------------------------------------------------------------------------------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发(87)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台、站,下同)的下列设施:(一)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三)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五条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一)拆除或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和其他标志物;(二)利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三)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四)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五)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六)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七)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种植高杆作物,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

第六条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燃气管道;(二)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倾倒含有酸、碱、盐化学物品的液体;(四)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五)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六)移动、损坏架空或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七)农作物和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八)在传送线路塔桅(杆)周围一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

广播电视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

广播电视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

广播电视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XX〕4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开政发〔XX〕32号)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市广电局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经研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通报的基本原则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二、通报的责任主体××市广电局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

办公室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三、通报的主要内容××市广电局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完成时限及实施进展情况;(二)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四)本部门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情况;(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六)省、州、市政府确定由市广电局承办的重要工作、重要建设项目的推进实施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涉及市广电局的其他重点工作。

四、通报方式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通过××市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通报;(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实施在线访谈:我局将围绕应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及相关的信息公开平台,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对不便在网站和电台上直接答复的问题,可以由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日当面回答或选择其他方式回答。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有线电视系统常见的几种干扰故障的分析与排除

有线电视系统常见的几种干扰故障的分析与排除

高 ,其载波复合 三次差拍比按线性下降 ,也可表现 为波纹干扰。对此 ,应采取仪器测量各放大器输 出
电平 ,并调整其输 出电平 ,使其在设计的合理指标
范 围 内。
3 交扰调 )其他原 因使 交流声 4 进入系统对射频进行 调制 ,如供 电系统设 计施工 不合理或视频信 号线 与供 电 电源线 长距并行 。交 流声易通过 交变磁场 串入信 号线。另外 ,供 电设 备性能指标也很 重要 ,它是保证 有线 电视 系统高 质量高稳定 的先决条 件。解 决方法 :应该 使 直流 稳压 电源设 备性能 达标 ,系统接地 电阻小 ,电源 线布线合理。
计 时要 注意 。
2 互调 干扰
有 线 电视 系统 一 般 用 市 电 、不 可 避 免 产 生 交 流声 。交 流声 是 指 在 lH k z以 内 5 H 0 z电 源 的交 流
声及其谐 波。这些 交 流声如 果 调制 到射 频 上去 , 就产生了交流声干扰 。干扰现象 为 :在 电视 屏幕 上出现水平黑 白道 ,上下滚动以至影 响信号 同步 , 使图像在垂直 方 向扭 动 ,影 响收看。其产 生原 因 为 :( )系统所用设备供 电 电源滤 波不 良,使交 1 流声信号 串入 电路 ,对 射频 信号产 生调制 。 ( ) 2 T v调制 器的视频信号 源接地不 良或箝 位能力 差 , 致使交流声信号和视频信号一起对射频调制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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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 10 5 , (0 6 9—03 0 6— 6 8 2 0 )0 2 0 5一O 1

《 西部广播 电视》20 年 第 9期 06
有线 电视 与 网络 技 术 ・
有 线 电视 系统 常见 的 几种 干扰 故 障 的分 析 与 排 除

乡镇HFC网络“村村通”方案设计实例

乡镇HFC网络“村村通”方案设计实例
镇 有 线 电视 HF 网络 “ 村 通 ” 程 方案 设计 , C 村 工 供大 家参 考 。 关 键 词 : F 网络 H C 村村通 方 案 设计 实例 计 算
1 基 本 情 况
赵庙镇 位 于 皖西北 边 陲太 和县 西北 部 , 县城城 距 区 3 k , 镇 占地 面积 6 k 总人 口 61 , 中镇 5i 全 n 4m , .万 其 政府 所 在地 人 口 8 0 0 0多人 ,辖 3 4个 行政 村 ,2 18个
机;
() 5 自然村 光节 点 下分 配 网络 采用 同轴 电缆 星型 分配 , 对距 离 较 近 的用 户信 号 可直 接 分 配接 入 , 端 远 用户 传输路 程放 大 器级 联控 制在 1 ; 级 () 6 各光 节点使 用一 台 6 V 4 0 A或 6 A供 电器提供
电源 :
2 设 计 依 据
( ) 有 线 电视 广 播 系统 技 术 规 范 》 G / 1 6 1《 (Y T0 —
9) 9;
( ) 虑 H C网络 未来 双 向数 据业 务 发展 , 缆 7考 F 光
部 分 采 用 共 缆 分 纤 方 式 , 以 便 实 现 C S C 或 MT + M EO P N宽 带数据 业 务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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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 电视 技术
广播电视村村通
乡 镇
张 西影 马 刚 安徽太和县广播电视局有线电视 网络公司
王 后 轩 闫玉 芳 安徽太和县赵庙镇人 民政府
摘要 : 笔者 结合 自 己 的工 作经 验 , 据 太 和 县 乡镇 有 线 电视 网络 发 展 建 设 情 况 。 绍 一 例 适 合 广 大 平 原 地 区 的 乡 根 介
自然村 , 盛产 优 质水 果 和 蔬 菜 , 皖北 平 原 地 区 典 型 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经商文化部同意废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824号)(已有新规定)77.关于清理整顿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457号)(已失效)78.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881号)(已有新规定)7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业治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93号)(已失效)80.关于重申禁止非法设台和出租、转让广播电视播出频道、时段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32号)(已有新规定)81.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频道设置管理的意见(广发明电〔1999〕29号)(已失效)82.全国电视剧制作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情况公告(广发社字〔1999〕32号)(已失效)83.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39号)(已有新规定)84.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进行199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91号)(已失效)85.关于对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已有新规定)86.关于做好爱国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广发明电〔2001〕156号)(已有新规定)87.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37号)(已有新规定)88.关于抓紧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广播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57号)(已有新规定)89.关于全面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411号)(已有新规定)90.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5号)(已有新规定)91.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6号)(已有新规定)92.关于印发《全国公共频道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2〕110号)(已有新规定)93.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356号)(已有新规定)9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传输接收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413号)(已失效)95.关于印发《全国地(市)、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676号)(已有新规定)96.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20号)(已有新规定)97.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382号)(已有新规定)98.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已有新规定)99.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422号)(已失效)10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已有新规定)101.广电总局关于对混合所有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058号)(已有新规定)10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118号)(已有新规定)103.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公益广告片播放工作的通知(广局编字〔2005〕396号)(已有新规定)10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已有新规定)105.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24号)(已有新规定)106.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56号)(已有新规定)107.广电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广播电视不良广告的通知(广发明电〔2007〕17号)(已有新规定)108.广电总局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通知(广发〔2007〕18号)(已失效)10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07〕46号)(已失效)11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已有新规定)1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已有新规定)112.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广发〔2008〕76号)(已有新规定)(六)科技113.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术字〔1981〕681号)(已失效)114.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1982〕417号)(已失效)115.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1983〕977号)(已失效)116.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广技维字〔1985〕172号电无维字〔1985〕232号)(已失效)117.关于印发“有线电视系统测试项目及其测试仪器的配备”的通知(广办发技字〔1992〕39号)(已失效)118.关于认真进行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53号)(已有新规定)119.关于重申切实避免广播电视网络重复建设的通知(广发办字〔1998〕711号)(已有新规定)120.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机顶盒在广播电视网络中应用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9〕793号)(已有新规定)121.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482号)(已失效)122.关于印发《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1136号)(已有新规定)123.关于保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126号)(已有新规定)12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确保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96号)(已有新规定)125.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574号)(已有新规定)12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39号)(已有新规定)127.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工作的通知(广局技字〔2006〕90号)(已有新规定)128.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地球站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的通知(技办字〔2006〕258号)(已有新规定)129.广电总局关于在37个城市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8〕57号)(已失效)130.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技卫字〔2008〕254号)(已有新规定)(七)人事1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1986〕921号)(已失效)132.关于到基层锻炼人员生活补贴和行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干发专字〔1989〕213号)(已有新规定)133.关于我部各级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59号)(已有新规定)13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专字〔1994〕237号)(已有新规定)135.关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临时工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59号)(已有新规定)136.关于建立部属高校党委书记、院(校)长岗位津贴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65号)(职能已调整)13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5〕421号)(职能已调整)138.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663号)(已有新规定)139.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744号)(已有新规定)140.关于转发《关于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77号)(已有新规定)141.关于《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工资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306号)(已有新规定)142.关于设立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专项补助金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423号)(职能已调整)14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658号)(职能已调整)144.关于发放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644号)(已有新规定)14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6号)(职能已调整)1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7号)(职能已调整)14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教字〔1998〕95号)(职能已调整)148.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2000〕157号)(已有新规定)149.关于印发广电总局部分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006号)(已有新规定)(八)保卫150.广播电影电视部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广发保字〔1989〕277号)(已有新规定)151.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的补充规定(广发保字〔1990〕114号)(已有新规定)152.广播电影电视部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考评办法(试行)(广人干字〔1994〕293号)(已有新规定)153.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发保字〔1994〕350号)(已有新规定)15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机关办公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广保发字〔2001〕10号)(已有新规定)——结束——。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3)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3)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4)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4)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5)第六节维护器材 (5)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5)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5)第七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6)第一节运行管理 (6)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6)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6)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7)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二节维护管理 (8)第三十条总体要求 (8)第三十一条维护计划 (8)第三十二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三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四条备件管理 (9)第三十五条代维管理 (9)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0)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八条重要保障期 (10)第三十九条临时停机管理 (10)第四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11)第四十一条施工管理 (11)第四十二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报表管理 (12)第四十四条技术资料 (12)第四十五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六条检查与考核 (13)第四十七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4)第四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14)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4)第四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4)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一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6)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非法插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非法插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非法插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打击非法插播现象,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法插播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 严格执法,依法打击。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插播行为,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

3. 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行为。

二、具体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和监管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非法插播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插播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2. 加强监测,及时发现非法插播行为。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测,及时发现非法插播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非法插播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插播的合力。

4. 加强执法检查,严格处罚违法行为。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非法插播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5.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插播行为。

三、工作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插播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完善非法插播专项行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3. 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插播专项行动的督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总之,非法插播问题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可寻址管理系统功能与故障检修

可寻址管理系统功能与故障检修
接通电源 的瞬 间冲击 电流较大 , 是正常 电流值 的
这是可寻址用户管理 系统 的终端信号处理设 备,
它对有线电视系统传输 的所有信号 ( 包括 F K信号 ) S
进行放大、 解码 、 分配 、 控制 , 开关盒上的发光二极管显 示用户信号的通断状态。
④可寻址控制放大器
2 倍以上, 0 超过供电器的过流保护 阈值 ( 可寻址分配器
@F K调制器 S
亘 笠 管理系统功能与故障检 亘曼
输人电平低 , 仪器测 量输人 信 号 电平 是否达 到 7 用 0 dt Br V以上 , 若正 常, 检修更换 可控放 大器元 件 , 也可 在现场用地址码写人器检测故障是出现在射频通道还
是出在数据解码部分 , 分别进行处理。
①计算机软件
主要 由服务器程序 ( ot lree 、 Cn oe x ) 工作站程序 rl. ( rs t nee 、 Wo ti .x) 自动控制程序 ( u cn o ee 和 k ao A t ot 1 x ) o r. 可寻址 .x ) ei 它是控 制中心 , 通过计算机可方便地对用户进行 电视信号通

可寻址用户管理系统主要由计算机及系统专用软 件 、S F K调制器 、 寻址分配器 ( 可 或寻址控制放大器 )
等部分组成。

l 用户 J
图 2 可寻 址分 配放 大器 内部组成 框 图
前端控制信号经 F K调制器 的数据输入 口, S 用专
用数据线连接至计算机控制数据输 出口,S F K调制器
计算机 及软 件
难以修复。太和县网络公司于 20 年 1 月对城区有 05 1 线电视网络进行双向改造, 并以三分频可寻址分配型

太和县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太和县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太和县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太和县电通广告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太和县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商务服务业-广告业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文广局新媒体信息报送制度

文广局新媒体信息报送制度

文广局新媒体信息报送制度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新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对各行各业的信息传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文化广电局作为负责全国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互联网等事务的部门,也面临着新媒体时代下的挑战。

因此,为了规范文广局下属机构在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提高文广局形象及信息公开度,制定了新媒体信息报送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文化广电局及其下属部门/单位在各类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发布和传播。

报送内容与形式1.报送内容包括文化广电局及其下属机构在各类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图片、视频、直播等各类信息。

2.报送形式为以文本形式发送至文化广电局新媒体中心指定邮箱或微信群,并务必包含以下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平台、信息主题、信息内容、发布人员(包括姓名和职务)。

3.对于特别重要和敏感的信息,在报送前需要提前报文化广电局新媒体中心领导审批并确认后方可发布。

报送要求与周期1.报送时间:文化广电局及其下属机构在各类新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需在信息发布当天内进行报送。

2.报送要求:文化广电局及其下属机构在各类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应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可靠、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的内容。

3.报送周期:每周五下午16:00前,需对当周内发布的所有信息进行总结性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总量、平台报送情况、信息曝光情况、信息传播情况等。

处罚措施1.对于故意不报送、漏报或虚报信息的部门/单位,将依据《文化部门法规制定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经审查发现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文广局形象的信息,一经核实,将要求立即删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结语新媒体信息报送制度的制定,对于规范文广局下属机构在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提高文广局形象及信息公开度具有积极意义。

文广局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此制度,并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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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广播电视局文件太广电字[2007]29号太和县广电局2007年工作总结及2008工作计划2007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稳步推进广播电视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太和县奋力崛起和跨越式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是唱响主旋律。

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强县等各项工作做好日常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积极做好我县人大政协两会、创建文明城市、书画艺术之乡命名十二周年、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教育活动、汛期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喜迎“十七大”和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等重要工作的宣传报道,适时开辟专题专栏,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形式多样,努力做到宣传报道有声势、有深度、有特色,为全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截止10月底,共播发广播电视新闻516组3216条,预计全年可播发600组3700条以上。

二是改革创新。

社教文艺中心在《细阳春》综艺栏目面临节目源紧张、经费投入大效益不明显的情况下,认真调查研究,在多次论证的基础上,及时果断地停办了《细阳春》,积极筹备、开办《细阳舞台》文艺栏目。

该文艺栏目定位为文化娱乐,博采众家之精华,投入少见效快,为群众所喜爱,开办以来反响较好。

三是贴近实际。

广播文艺中心在完成转播上级台有关节目的同时,努力办好自办节目。

其开办的《交通小时空》、《小薇蓝色驿站》等栏目直接与听众交流互动,听众参与热情高涨,节目影响大。

与县纪委合办的《政风行风热线》,在群众与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从4月26日开办以来,期期热线不断,针对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各上线单位都能认真准备,耐心细致地给予解答,社会反响较好,受到县领导、上线单位和广大听众的好评。

四是加大外宣工作力度,新闻记者积极深入生产、生活第一线,认真发掘有价值的新闻素材,精心组织稿件,及时向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媒体传送稿件。

截止目前,在《阜阳新闻联播》发稿180条,在省电视发稿20条,对宣传太和新形象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事业建设进一步发展。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精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网络公司积极筹划乡镇有线电视网络的发展与整合工作,在继续发展完善已整合的乡镇有线电视网络的基础上,今年又发展了五星、双浮两个乡镇的有线电视网络。

广播中心在省台的支持下,新上了一台3千瓦的广播发射设备,有效扩大了广播的收听覆盖范围。

二是继续实施对城区网络的改造。

新架网络线路长度、网络改造户数和新增有线电视用户数都稳步增加。

三是重视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从技术上保证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质量,确保广播电视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今年,设备故障率明显降低。

三、社管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是重新审核了县有线电视网、乡镇有线电视网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按照省局及市局要求,我局今年对县有线电视网、乡镇有线电视网及相关部门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然后报省局审批。

重新审核的条件是:1.重新申报的单位必须上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管理措施。

3.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介绍。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不予上报审批。

二是加强了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由于近年来我县城乡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越来越多,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除平时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今年我局与政法委、县综治办、公安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三次联合执法行动,共出动人员1202次、车辆35辆次,自拆卫星天线186座,强行拆除没收35座。

三是继续查处非法电视转播台不放松。

去年下半年,我县出现了坟台小宫庄、宫集、桑营三家非法电视转播台,这三家非法台被取缔以后,由于桑营台在取缔时没有没收到设备,今年重点盯防桑营非法电视转播台,经执法人员明查暗访,发现桑营非法台时播时停,在掌握了准确的播放时间后,局班子全体人员带领执法人员、技术人员等共30余人,一举取缔了桑营非法电视台。

四是下大力气治理整顿乡镇电视转播台。

为确保“十一”和“十七大”召开期间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在省局撤销乡镇转播台文件下发以后,我局采取果断措施,联合县综治办、公安局、工商局在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博和副县长杨静的带领下,分两个组对全县8个乡镇电视转播台进行了执法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拆的乡镇转播台的馈管、机器设备等进行强行拆除没收,共拆除没收馈管30余米,机器零部件30余件,8个转播台全部停播,有效制止了乡镇电视转播台乱播乱放。

取得了很大成效。

五是切实做好我县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工作。

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的生命,特别是确保“十七大”期间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我局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的部署,从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分工入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广泛深入宣传,强化技术服务,严格监督检查,圆满完成了我县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工作。

四、经营创收进一步增长。

创收是我局重要的收入来源,为我们做好广播电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经费保障。

1.广告创收形势喜人。

我们克服重重困难,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经营管理,广泛挖掘广告资源,诚信经营,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创收任务。

2.有线电视网络收入稳步增长。

3.加大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欠缴及私拉乱接行为的查处力度。

预计全年经营创收半比去年增长10%。

五、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

一是重视学习教育。

在去年开展的以增进“两情”、改进“两风”为主要内容的效能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并把效能建设作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观念、服务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努力推进队伍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倡职工在职学习,并将学习成果及时转化为工作的动力,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以指导新的实践,检验学习效果。

通过学习教育,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二是完善各项制度。

在坚持日常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的同时,年内又修订了《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管理使用制度》,严格“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财、用制度管物”,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播出。

“安全生产重于山”。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就不可能做好各项工作,更谈不上事业的发展。

我们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管,加强保卫值班。

根据形势的需要,适时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办公条件差,严重影响新闻工作者的正常工作。

2.事业发展缺乏经费。

3.新闻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4.技术维护人员缺乏,现有技术人员不能很好地适应广电发展的需要。

5.社管工作形势严峻,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等。

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广电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加以解决。

二OO八年的工作计划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构建和谐太和、推进跨越式发展这个主题,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舆论引导功能,全面提升广播电视实力,努力开创我县广播电视工作新局面。

一、事业建设。

1.对城区有线电视网络继续进行“双向网”改造,安装“可寻址”管理系统,提高有线电视网络的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

2.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乡镇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和发展,发展农村有线电视。

3.扩大城区有线广播的覆盖范围,改善乡村调频广播接收质量。

4.根据需要添置必要的广播电视设备。

二、宣传工作。

1.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只帮忙不添乱、只鼓劲不泄气”,用我们的镜头、声音、节目为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太和”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2.在广播宣传上,根据听众的建设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节目进行重新包装,适当改版,切实把节目办到听众的心坎上。

3.在电视宣传上,进一步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荧屏。

4.在宣传内容上,把我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举措以及重大决策和工作目标作为宣传报道的重点。

同时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提高精品意识,力争多出精品。

争取一、二件稿件获国优或省优,三、四件获市优。

三、社管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切实保障广播电视健康发展。

1.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办台和乡镇差转台乱播滥放行为。

O七年,我们对我县境内的非法办台和有违规播出行为的乡镇差转台全部予以取缔,O八年,我们将严密监测,进一步巩固集中整治成果,依法规范我县广播电视播出秩序。

2.加大对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其发展势头。

四、行管工作及队伍建设。

1.加强党组织对行政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抓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2.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3.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建设。

坚持学习制度,继续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4.做好综合治理工作,重视安全生产和安全播出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5.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新闻从业人员做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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