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治安调解的范围
治安调解的范围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
民间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权益争执。
2、必须是实施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3、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当场治安调解的法定条件
当场治安调解的法定条件随着现代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于治安调解这一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建设。
当场治安调解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社区内直接解决小规模治安矛盾,通过调解达成协议,避免案件的扩大化,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种方法。
当场治安调解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和普及。
但是,在进行当场治安调解的过程中,还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
下面,我们将具体探讨其法定条件。
1. 适用范围当场治安调解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损毁财物等案件。
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嫌疑的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等,不得进行当场治安调解。
此外,调解双方必须主动参与,没有强制性,且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2. 调解人员的资格和程序当场治安调解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调解人员进行。
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募从业者,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具有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和签字等程序。
此外,对于当事人的隐私和保密性问题也要充分重视,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调解内容和结果调解内容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当事人应该在调解前认真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对方,达成协议。
而调解结果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确认,以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立,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4. 法律程序的程序保障当场治安调解是依法进行的程序,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来说,必须对调解人进行岗前培训,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管理,严禁越权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在有调解人的监督下进行,防止一方占优势,导致结果不公。
总之,当场治安调解是一项便捷、快速、低成本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缓解社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但是,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越权行为的发生。
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一)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1、治安案件是指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在我国属于行政处罚法的处理范围。
2、行政案件在我国也会留下记录。
一旦违反行政法律,后来又因为其他事情触犯刑律的话,之前的行政处罚也会作为违法犯罪记录被纳入量刑的考虑范围。
治安案件管辖二、治安案件的管辖原则(一)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及赌博的除外。
(二)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四)铁路,港行,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三、治安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职能管辖是关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事项的分工的规定,比如是应归属公安机关管辖还是法院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管辖;地域管辖是明确管理事项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即应由哪个具体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级别管辖则是明确管理事项在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即由派出所、县公安还是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厅管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和第7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划定,法律也没有对管辖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第1章公开调解的范围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调解的范围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调解处理上述治安案件,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2章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二、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1.涉及个人隐私的;2.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3.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且理由正当的;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3章公开调解的原则公开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第4章公开调解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公开调解前应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后果轻微,须赔偿、补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清楚。
第5章公开调解的程序1.符合公开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治安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科(处)、队、所领导审批;2.决定公开调解处理的,应在二日前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3.公开调解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一至二名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并可邀请街(乡)司法干部、居(家)委会主任、有关单位领导等为协助调解人;4、调解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调解的法律依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宣布调解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5.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对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
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明确指出调解的原则,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6.主持人宣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
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对轻微的治安案件,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治安调解是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概念和原则1. 治安调解的概念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轻微的治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2. 治安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平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原则:治安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解内容保密。
三、治安调解的条件1. 案件性质治安调解适用于轻微的治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打架斗殴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打架斗殴案件。
(2)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
(3)盗窃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盗窃引起的轻微盗窃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故意损毁财物引起的轻微案件。
(5)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的轻微案件。
2. 案件情节治安调解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双方均有悔罪表现。
(3)案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当事人身份治安调解适用于当事人身份明确、责任清晰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为成年人。
(2)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同意调解。
(3)当事人为外国人,但其在中国境内有合法居留权。
4. 当事人意愿治安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进行治安调解。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治安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专业资料(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doc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的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的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是一种实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它将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案件进行调解,以减少纷争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实施纠纷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包括毁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妨害公务行为等;二是经由公安机关掌握的案件,包括拒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三是其他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案件,这种调解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双方自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即可达成一致,其结果对双方都有效。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也可以用于案件中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由公安机关组织调解,降低案件的影响,消除纠纷,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案件以及在案件中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
它的作用是减少纷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治安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故而在实践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
调解时较为常见的解决争端的办法之一,不同的案件触犯的法律是不同的,适用何种调解时由其触犯的法律规定所决定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1、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2、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份治安案件的处置中,很多矛盾纠纷若是处置不妥,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乃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宁造成很大冲击。
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
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和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一)邻里纠纷。
主如果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落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类杂事或积怨发生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常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发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
主如果指财物的所有权、利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利用纠纷等。
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利用权纠纷,和屋子漏水问题纠纷、屋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
这种纠纷牵涉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妥协。
(三)家庭婚姻纠纷。
主如果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供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育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两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
家庭虽小,但却是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大体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定的是每一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
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宁的重要因素。
这种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量参与,可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一路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补偿纠纷。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1月7日公通字〔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客观、公正,确保“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年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及《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治安案件的受案单位在办理依法受理的治安案件过程中,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治安调解。
第三条在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前,治安案件的办理单位应当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分清当事人责任,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进行案件调解。
第四条在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时,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按照《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第五条在治安案件调解结束后,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对案件的自然情况、处理情况等案件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统一的文书台账,对相关材料妥善保存、归档入册。
第六条各基层派出所应当全面建立调解室,调解室中应当张贴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方式等有关治安调解工作的告示板。
第七条在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时,法制部门发现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违反本规定,应按《辽宁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作扣分处理,成绩纳入年底执法质量考评。
第八条办案民警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自行扩大调解范围或不认真执行调解规定造成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本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治安调解协议书规定
治安调解协议书规定治安调解协议书规定 调解是指双⽅或多⽅当事⼈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民法院、⼈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愿进⾏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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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为进⼀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作,最⼤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的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故意伤害、侮辱、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扰他⼈正常⽣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经双⽅当事⼈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活、⼯作、⽣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向⼈民法院或者⼈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为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治安调解: (⼀)雇凶伤害他⼈的; (⼆)结伙⽃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为的; (五)当事⼈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双⽅当事⼈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以及双⽅当事⼈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治安案件普通程序
治安案件普通程序⽬前派出所处理最多的就是治安案件,在⾯对治安案件的时候警察也会按照相应的程序来进⾏处理。
⼀些⼈觉得派出所的警察在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过于简便或是有些⽅式不合理,于是就想要知道治安案件普通程序。
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治安案件普通程序治安案件的处理属于⾏政处罚,依据⾏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的处理可以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调解,具体流程包括:(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对处罚⼈没有异议的现⾏违反治安管理⾏为,可以适⽤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①⽴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案。
②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需要传唤的,使⽤传唤证。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头传唤。
对⽆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③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
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经核对认为⽆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④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持和协助。
询问证⼈时,证⼈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
证⼈经核对认为⽆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⑤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即向本⼈宣布。
裁决书⼀式三份。
⼀份交给被裁决⼈,⼀份交给被裁决⼈的所在单位,⼀份交给裁决⼈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部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四⼩时。
(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殴或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治安案件普通程序如上,在处理治安案件的时候,必须要能够遵循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要能够清楚⾃⼰⾯对治安案件的时候该怎么做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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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
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
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
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
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二是治安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主持表现为公安民警主持。
如果没有第三人主持,则不能叫作调解;如果不是公安机关主持,则不是本条规定的治安调解。
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