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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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在生产经营单位中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规定了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共500字。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责任人能够担负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意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互通信息,共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发展。

以上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加强培训、加大监督等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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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行提取安全费用
特行应当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办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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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4)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物质保障 (6)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 (7)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9)第九章监督管理 (10)第十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各类股份制企业等,下列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紧包含下列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与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方案

邹安办字〔2015〕23号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为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关于落实〖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安监字〔2015〕5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强化领导,全力推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市安监局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办公室,专项督导推进该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镇街安全生产考核。

各镇街要大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工作总体推进安排,抽调专人负责本项工作。

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指导、调度,制订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计划表,有序推进。

时间:8月18日前完成,并上报情况二、明确步骤,有序开展各镇街要通过做好宣传发动、以点带面、督促自查、跟踪服务、评估整改等活动,指导各类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实现由“政府督促抓安全”向“企业主动抓安全”的转变,切实让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工作任务和方法步骤如下:(一)全面部署、全面对接各镇街要组织所有企业召开一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宣贯会或推进会,或以分区划片、分行业分类指导,或以分期分批培训的形式实现全面部署,与主要负责人进行全面对接。

通过部署对接,让企业签署一张明白纸(可参照〘落实主体责任的“十个一”活动明白纸〙,见附件3),下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现责任落实情况自评对照表〙(参照样表见附件4),让企业明白具体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

部署对接过程中要做到与主要负责人“双见”:要见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按照监管权限留存归档;开会、到企业抽查时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见面反馈。

时间:8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情况(二)开展自评、半年报告活动按照〘关于落实〖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安监字〔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分阶段分层次做好企业的自评督促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负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作人员。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生产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定的落实。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演练和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七、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而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以上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简要概括。

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现行有效发布:2018-01-24实施:2018-01-2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1-24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修订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02-28山东安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南(2016.9.21)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南(2016.9.21)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设定本指南,旨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杜绝生产事故发生。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7、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8、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1、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所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定期组织考核.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十一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四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七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九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十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十一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八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九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隐患;暂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治理情况逐项记入台账,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冶金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新增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了《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

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按照会议通知,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二)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重要安全检查活动;(三)涉及本单位的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四)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五)组织制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挂图,悬挂张贴在宣传栏、警示栏、公告栏、会议室、培训室、车间或其他办公、工作场所的显著、醒目位置;(六)矿山、危化品、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在重点时段24小时有领导干部带班值守。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二)各项责任制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形式印发,按门类印成单行本,发至每名员工;(三)各重点岗位责任制应在操作室等工作场所张贴悬挂,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排名通报;(五)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考核权重,绩效工资考核权重一般行业企业不低于20%,高危行业企业不低于30%;(六)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有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由双方分别指定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鲁政【2007】54号文

鲁政【2007】54号文

鲁政办发〔2007〕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按照会议通知,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二)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重要安全检查活动;(三)涉及本单位的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四)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五)组织制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挂图,悬挂张贴在宣传栏、警示栏、公告栏、会议室、培训室、车间或其他办公、工作场所的显著、醒目位置;(六)矿山、危化品、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在重点时段24小时有领导干部带班值守。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二)各项责任制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形式印发,按门类印成单行本,发至每名员工;(三)各重点岗位责任制应在操作室等工作场所张贴悬挂,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排名通报;(五)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考核权重,绩效工资考核权重一般行业企业不低于20%,高危行业企业不低于30%;(六)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有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由双方分别指定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全、卫生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东省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暂⾏规定》《⼭东省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暂⾏规定》 为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制定了《⼭东省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暂⾏规定》,下⾯是详细内容。

《⼭东省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暂⾏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东省安全⽣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主体责任,适⽤本规定。

第三条 ⽣产经营单位是安全⽣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安全⽣产的第⼀责任⼈,对落实本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业标准规定的安全⽣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员提供劳动防护⽤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

(⼆)资⾦投⼊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安全⽣产费⽤,确保资⾦投⼊满⾜安全⽣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产风险抵押⾦;3.依法为从业⼈员缴纳⼯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产教育培训的资⾦。

(三)机构设置和⼈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产管理⼈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注册安全⼯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

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

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1、济宁市怎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济宁市和山东其他地市的办理方法是一样,提出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合格,抽样,抽样报告合格,上报批准,发证。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什么?《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扩展资料贯彻规定要求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制定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作用,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最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于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应急管理部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更加积极地履职尽责,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当好参谋助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3、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什么?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分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 1.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wei)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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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按照会议通知,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二)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重要安全检查活动;(三)涉及本单位的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四)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五)组织制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挂图,悬挂张贴在宣传栏、警示栏、公告栏、会议室、培训室、车间或其他办公、工作场所的显著、醒目位置;(六)矿山、危化品、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在重点时段24小时有领导干部带班值守。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二)各项责任制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形式印发,按门类印成单行本,发至每名员工;(三)各重点岗位责任制应在操作室等工作场所张贴悬挂,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排名通报;(五)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考核权重,绩效工资考核权重一般行业企业不低于20%,高危行业企业不低于30%;(六)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有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由双方分别指定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学习参观等临时性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接受不少于15分钟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由熟悉现场安全的人员陪同引导。

未成年人严禁进入作业现场。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体系:(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全过程和全体员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规章制度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通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来推动制度落实;(二)安全操作规程应分专业、分工艺经企业技术人员论证后制定,并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的形式下发至每一名员工。

每年应组织员工学习,时间不少于8学时;(四)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在工作现场悬挂或在现场牌板载明,并利用班前班后会经常组织学习;(五)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吊装、涉气、动土、抽堵盲板、管道打开、检维修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严格的审批监督,做到一作业一审批,现场作业票持票率达到100%;(六)建立发包出租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有关资质证照。

将外包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做到管理、检查、培训、考核四统一。

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一)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总体计划,一并下达执行;(二)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三)实行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一线员工(含派遣制和临时用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分别不低于56学时、40学时、24学时、16学时,并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考试;(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应取得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率达到100%;(五)坚持新入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入、招入、分配、转岗、复岗、实习员工进行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一般行业企业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企业不少于72学时;(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专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体系:(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费用纳入投资概算,“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频率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四)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用于安全防护设施、检测仪表、应急救援器材、安全监控、安全检测评价、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特种设备检测等费用,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五)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在成本中列支,每人每年的费用原则上不低于200元;(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工艺技术。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运转体系:(一)建立“分级排查、提级管理、四个一百、两个经常”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班组每天、车间每周、公司(厂)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二)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消除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每季度报送隐患报表;(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备案、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管;(五)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完好率达到100%。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每半年对生产经营单位周围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评估。

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隐患、重要事项全厂通报。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一)制定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建立兼职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与有关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在汛期及其重要时段,应急救援人员应24小时值班,确保在岗到位;(三)举办50人以上参加的重大活动前,应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紧急疏散方面的安全教育;(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应当安装气象信息直通系统和雨量检测仪。

凡是出现橙色以上预警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50毫米,且无停止迹象或其他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灾害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

当出现雷雨天气时,建筑施工、油品装卸等户外作业立即停止;(六)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体系:(一)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健全事故登记和处理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事故事件真实信息;(二)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三)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四)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五)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六)主要负责人应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预防活动,将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行业优先选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为领导班子成员。

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四)每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五)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赋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权限;(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受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体系:(一)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危害后果和应急措施;(二)保障员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建议权,设置意见箱,对员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情况;(三)保障员工紧急避险权,授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四)保障员工的事故隐患报告权,对接到的隐患报告及时处理,属于重大隐患的给予奖励;(五)保障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六)保障员工的平等协商权,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缴纳工伤保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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