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的合伙企业原来这样办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月九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qflp流程
qflp流程QFLP流程是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境内私募基金的流程。
QFLP全称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资境内私募基金。
下面将详细介绍QFLP流程。
一、资格准备阶段在进行QFLP流程之前,境外投资者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准备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相关投资者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实力、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等。
二、申请阶段境外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QFLP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书、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投资者的身份证明等。
申请材料需要详细描述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预期收益等信息。
三、审批阶段相关部门会对QFLP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投资者的资格、投资计划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审批周期一般较长,需要投资者耐心等待。
四、批准阶段经过审批后,相关部门会对QFLP申请进行批准,并颁发相应的准入证书。
准入证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私募基金的凭证,具备法律效力。
五、合规阶段获得准入证书后,境外投资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投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等。
境外投资者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六、退出阶段境外投资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选择退出投资。
退出方式一般有转让份额、清算等。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退出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QFLP流程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私募基金的重要流程,它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投资渠道,并为境内私募基金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
在QFLP流程中,境外投资者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准备要求,并按照相关程序逐步推进。
同时,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境内私募基金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只有在合规操作的基础上,境外投资者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并顺利退出投资。
QFLP流程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投资流程,境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和了解。
对外投资许可证办理流程
对外投资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准备工作1.选择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在办理投资许可证前需要先选择投资项目,确定投资领域和规模。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需求来选择投资项目,可以是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
2.寻找合作伙伴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后,外国投资者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可以是当地的企业、政府机构或商业机构。
合作伙伴将在办理投资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协助。
3.开展可行性研究在确定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之后,外国投资者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需求、盈利能力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
4.注册公司在确定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之后,外国投资者还需要注册公司,开展具体的业务活动。
注册公司包括选择公司名称、确定业务范围、办理注册手续等步骤。
5.申请外商投资许可证在注册公司之后,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商投资许可证,该证书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的关键证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
二、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外商投资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伙伴的资质证明、注册公司的证明文件等。
2.初审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在收到外商投资许可证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初审通过后,将进入受理环节。
3.受理经过初审通过后,外商投资许可证申请将得到受理,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审核,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的审核,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
4.审批经过受理后,外商投资许可证申请将进入审批阶段,由国家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批,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审批通过后,将颁发外商投资许可证。
5.颁发经过审批通过后,国家有关部门将颁发外商投资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将获得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的重要证件,可以正式进行投资活动。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审批机关:工商局注册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五步:批准证书申请审批机关:商务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等)。
营业执照申请审批机关:工商局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外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合伙人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国合伙人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但外国合伙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3、《指定(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企业(联系人)登记表》;6、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9、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文章前言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外汇局和人民银行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资金出境的监管风险升级。
根据2017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件,资金出境要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查。
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资金出境的难度加大。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
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
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外汇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
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
“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
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此外,根据汇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
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投资问题
境内⾃然⼈的境外投资问题境内⾃然⼈的境外投资问题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近⼏年,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境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投资,作为境内⾃然⼈是否可以到境外投资呢?关于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详细规定如下:1、《境外投资项⽬核准暂⾏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令第21号)第⼆条规定,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的核准。
第⼆⼗六条规定,⾃然⼈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的投资项⽬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
这两条规定表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是境内各类法⼈、⾃然⼈和其他组织。
《境外投资项⽬核准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额⽤汇项⽬实⾏核准管理。
第五条规定,中⽅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投资⽤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部门核准,项⽬核准权不得下放。
第六条规定,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和中⽅投资⽤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由其⾃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件报国家发展改⾰委备案。
第七条规定,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即境内合格主体到境外投资的⼤额⽤汇项⽬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由省级发展改⾰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的⾮⼤额项⽬⾃主决策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上述规定表明,境内⾃然⼈到境外投资,属于《境外投资项⽬核准暂⾏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主体,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论⽤汇额⼤⼩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部门核准。
中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 纠纷 判决书
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纠纷判决书一、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境外投资合作的增加,涉外合伙企业的纠纷案件也愈发增多。
为了维护公民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外投资合作的顺利进行,我国法院积极审理并准确判决相关案件。
以下将具体介绍一起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纠纷案的判决书及相关内容。
二、案件背景1. 甲、乙两名我国公民于2017年共同投资并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在经营管理中产生分歧,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2. 甲方主张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企业利益受损,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乙方退出合伙企业。
3. 乙方则否认甲方的主张,提出自己在企业经营中尽职尽责,纠纷的发生是双方分歧所致,并表示拒绝退出合伙企业。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1. 本案经我国法院受理,并依法进行了严格审理。
2.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是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但在具体事实查明中,乙方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部分违规行为,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同时认定,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上的分歧已经导致合伙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因此依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相关规定,裁定乙方退出合伙企业,并不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4. 法院判决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并责令乙方退出合伙企业。
四、结语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合伙企业纠纷时的严格和公正。
通过本案的审理,有效维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希望通过此判决书的介绍,能够更好地了解并维护国内公民在境外投资合作的权益,促进涉外投资合作的健康发展。
经过上述案件的判决,对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也反映出我国法院在涉外合伙企业纠纷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公开的审判原则,切实维护公民在境外投资合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涉外投资合作的顺利进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与“三资”企业之比较陈召利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但与“三资”企业又不完全相同,是一种新的外商投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据此授权在《合伙企业法》的框架内依法制定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
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存在诸多优势,也存在一些劣势。
笔者略作总结,供诸位投资者参考。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一)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中方合作者严格限制为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不同,《管理办法》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的突破。
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在选择中方合作者时,除了中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又多了一种选择——中国自然人。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一、境外投资重要流程:(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旳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申请同意设置境外企业;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旳, 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 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
(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同意后, 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 (环节一)办理部门也许是区或市级旳外汇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或顺德区支局)(一)需提供旳资料: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旳资本状况、投资资金来源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状况表》(表七)。
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
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旳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旳上年度财务报表。
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旳, 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旳开户同意文献和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旳, 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旳贷款意向性文献、贷款行旳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旳, 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旳同意文献;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旳, 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
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旳项目, 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旳阐明文献、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旳旳评估汇报等证明材料。
9、对已设置境外企业增资旳, 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设置境外企业旳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置时外汇局出具旳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状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献、境外企业近来一期财务报表等文献。
10、已经有境外投资旳境内投资者, 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旳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汇报书, 已获得年检证书旳需提供年检证书。
境外投资odi流程
境外投资odi流程境外直接投资(ODI)是指中国企业为获得长期的经济利益,直接在国外开展投资活动。
境外投资涉及到金融、税务、法律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
一、前期准备1.确定投资方向: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确定投资的国家和领域。
2.选择投资对象:根据投资方向和实际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对象。
3.评估投资风险:对投资的国家、领域、对象等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制定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结构等内容。
二、申请批准1.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资格:企业需要在国内负责境外投资的部门申请境外投资资格,并获得批准。
2.申请外汇管理局核准:企业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和结汇方式,获得核准。
3.申请商务部备案:企业需要向商务部备案,获得备案证明。
三、实施投资1.签订投资协议:企业需要与投资对象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内容。
2.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需要在投资国家注册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需要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注册手续。
3.设立开户行:企业需要在投资国家设立开户行,以便进行资金结算和管理。
四、后期管理1.财务管理: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境外投资的资金流动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汇款、结算等操作。
2.税务管理:企业需要了解投资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3.合规管理:企业需要遵守投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保持合规经营。
以上是境外投资ODI的基本流程,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仔细评估风险,具备必要的投资能力和技能,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安全和长期利益。
qflp设立流程
qflp设立流程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指的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一种外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以下是关于QFLP设立的流程。
一、前期准备1.确定QFLP基金的类型和策略:投资者需确定基金的类型和策略,包括可投资的资产类型、投资范围和目标回报等。
2.寻找合格合作伙伴:投资者需与境内的合作伙伴合作,如中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等。
3.准备相应的资料:投资者需准备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基金业绩、投资策略和风控措施等。
二、初步申请三、法务尽调和合同签订1.进行法务尽调:投资者和合作伙伴需进行法务尽调,包括对合作伙伴的资质和信用的评估,以确定合作伙伴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2.签订合作协议: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和责任。
四、开展实质性申请1.提交申请材料:投资者将QFLP设立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合作协议、合作伙伴信息等。
2.履行审批程序: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投资者资质和合作伙伴的调查核实,并进行实地考察。
五、获得批准和登记1.获得批准:如果审查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将发放QFLP设立的批准函。
2.登记注册:投资者需根据批准函的要求,在中国相关的登记机构完成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
六、获得投资额度1.申请投资额度:在QFLP设立完成后,投资者需向中国地方外汇管理局进行申请,获得投资境内的外汇额度。
2.配额分配: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定,外汇管理局将根据申请的投资额度进行配额分配。
七、基金运作和监管1.设立投资基金:投资者在获得投资额度后,可以根据批准函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基金,并进行运作。
2.日常运营:投资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维护等。
3.监管合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需定期向中国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报送报告,如投资情况、基金账户信息等,以满足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境外投资odi流程
境外投资odi流程境外直接投资(Orange County Direct Investment,ODI)是指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国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购并贸易和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直接投资于国外的经济实体。
境外直接投资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拓展海外业务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促进国内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
下面是境外投资ODI的流程及相关参考内容:第一步:明确投资目标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首先需要明确投资的目标。
投资者应该明确自己的投资目的、所需资金额度、投资期限以及所需的利润回报等。
此外,还需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行业前景等情况。
第二步:进行投资前的调研在决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之前,投资者应该进行充分的调研。
调研内容可以包括目标国家的市场需求、竞争格局、法律环境、政府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步:确定投资方式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和目标,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
常见的境外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绿地投资、并购投资、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等。
每种投资方式都有其优缺点,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第四步:进行投资决策在确定好投资方式后,投资者需要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包括投资额度的确定、投资时间的安排、投资风险的评估等。
此外,还需要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并签署投资合同和其他涉及投资的相关文件。
第五步:进行投资实施在投资决策确定后,投资者需要开始投资实施。
这一阶段包括资金的拨付、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
投资者需要与目标企业密切合作,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步:投资后管理在投资实施之后,投资者需要进行投资后管理。
这一阶段包括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和控制,确保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
投资者还应该密切关注经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保证投资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七步:退出或再投资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有时可能需要退出投资或进行再投资。
退出投资可以通过资本收回、股权转让或公司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1、审批权限(1)核准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1)核准程序及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请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请流程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时,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必备文件,是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重要凭证。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申请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备,确保完整、准确。
接下来,企业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企业可以选择向商务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企业需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材料。
随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资质、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等。
审查期间,国家相关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需要配合并按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经过审查通过后,国家相关部门将颁发境外投资证书给企业。
企业在收到境外投资证书后,即可依法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确保资金的合法、便捷跨境流动。
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此外,企业还需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申请流程包括准备材料、递交申请、审查通过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证书,确保合法合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当地的政策法规和社会环境,做好风险防范和社会责任,为境外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QFLP新政解读
看上去很美:浅析外资人民币基金QFLP新政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朱蓓2011年1月,上海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点办法》”),标志着上海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正式启动。
所谓QFLP试点,是指在申请的外汇额度内,让合格的境外LP在合格的GP的管理下,把海外资金直接换成人民币投资于国内项目的外资基金(“外资人民币基金”,即境外投资者出资的币种为人民币的基金)①。
此次新政有两大突破:一是外资PE可以先结汇进行投资,为其在中国直接投资打开通道;二是外资GP 以外汇资金结汇对其发起设立的PE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5%的,不改变PE的内资基金性质,不用受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限制。
一、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的法律障碍目前外资参与设立人民币基金主要面临两方面的法律障碍:1、外汇管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08]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因此,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资GP(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①“人民币基金”一般对应于“美元基金”,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业内使用这组概念主要是从资金国内募集还是境外募集的区别,鉴于QFLP试点包含了外资人民币基金,以及合格外资GP(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募集并管理人民币基金(“内资人民币基金”)的情况,为免混淆,本文以“外资”、“内资”区分资金来源,仅以“人民币”标识币种。
企业)后,外资GP不能将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以向其发起设立的PE进行出资,同理,外资LP(以LP身份向PE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出资,而只能用其他人民币经营资金出资。
同样的,境外投资者向境内设立的公司制PE投入的外汇资本金,也不能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而合伙制PE(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汇资金(根据有关外汇法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开设资本金账户,只能开设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因此本文内外汇资本金专指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外汇股本)是否可以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则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1. 背景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人是外国自然人、其他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更,如合伙人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遵守以下要求:2.1 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变更证明文件2.2 变更备案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3.登记机关核发备案证明2.3 变更备案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过期未办理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备案登记流程以下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3.1 准备材料准备好变更备案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申请材料审核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3.3 备案证明核发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核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在相关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3.4 变更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手续完成,可以正常进行后续经营活动。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符合法定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注意备案时限,确保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相关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
5. 总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要变更时必需的手续,合规完成备案登记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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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的合伙企业原来这样办
木子近来被问了一个问题,香港公司能否作为内地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木子孤陋寡闻,但是料想国家鼓励对外经济贸易,八成可以,便开始酝酿了这样一篇分析,果然政策上允许且办起来也不难,不如你看。
合法合规性判断
2009-2010年国家出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香港公司和澳门公司可参照管理。
限制条件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合伙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要求,不能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禁止类项目,如果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投资项目,则属于鼓励类项目,且无外资比例要求,可以大大地放心了。
即使是别的行业大可查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项目实在少。
另一是:对于境外公司,只要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说到这,疑问已经解决了,政策上很宽松。
出资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在出资额上并无特别规定,同样可以认缴出资,且出资金额无起点要求。
办理手续和主管机关
合伙企业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管机关为地方工商局。
如果以投资为主要业务,则需到省级工商局办理。
申请设立所需资料如下: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木子咋一看洋洋洒洒9条,其实都是简单的注册资料。
原来境外投资的合伙企业这样办,好生容易。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