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_
税法税收制度与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
税法税收制度与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税法税收制度与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税收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税法与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并探讨其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税收制度的基本概念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对国民财产和收入实行强制性征用的一种特殊制度。
税收制度包括税收的种类、征收的对象、征收的依据、税率、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制度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税法是国家用来规范税收关系的一种特殊法律。
税法包括宪法、税法法典、税收管理法以及税务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等。
税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税收的种类、征收程序、纳税义务、纳税责任、税收违法与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实现税收公正、促进税收透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纳税义务的范围:税法规定了纳税义务的对象,即具有纳税能力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2. 纳税义务的依据:税法规定了不同税种的征收依据,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是个人收入,增值税的征收依据是商品销售额等。
3. 纳税义务的履行程序: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纳税义务,如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4. 纳税义务的金额计算:税法规定了各项税收的税率和税额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规定计算并缴纳税款。
5. 纳税义务的强制措施:税法规定了对于失职、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纳税义务的行为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滞纳金、行政处罚等。
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增强税收履约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具有重要作用。
税法税收制度与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在税收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为国家征收税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公正、合理。
宪法“税条款”的比较分析
2018年2月第33卷第3期渭南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 f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Feb.2018V ol.33 No.3【法学研究】宪法“税条款”的比较分析刘娟(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24)摘要:从我国宪法发展史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文本对税收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
这反映出对 国家征税权的来源、内容和方式的不同认识。
从世界范围观察,各国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大致可分为四种模 式。
模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从比较法的角度可以看到“租税国家”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 可。
进一步而言,宪法所要求的税收正当性应当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
对国家征税权的宪法约束不 仅要由税收法定主义来保障,还应由现实中大多数公民的认可来体现。
关键词:征税权;正当性;文本分析;宪法约束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5128(2018)03-0068-06收稿日期=2017-11-12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W20141017)作者简介:刘娟(1981—),女,山西晋城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与行 政法学研究。
从国家伦理学的角度讲,是否服从人民的利益 是国家具有正当性的基本标准。
税收是现代国 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为国家运转供给源源不绝 的血液。
税收反映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也 体现公民一国家关系的合理型构。
一、我国宪法“税条款”的文本分析(_)对我国宪法"税条款”的文本梳理我国历史上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以及四部 正式宪法对国家征税问题均有所规定,但存在差 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从公民义务角度规定纳税义务。
比如 《共同纲领》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 有缴纳赋税的义务;1954年宪法第10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82 年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 纳税的义务。
法律规定公民纳税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公共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公民纳税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
本文将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公民纳税义务进行解读与分析。
二、公民纳税义务的概念1. 纳税义务的定义纳税义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的责任。
纳税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2. 纳税义务的特点(1)强制性:纳税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不得逃避。
(2)无偿性:纳税义务的履行是公民对国家的无偿贡献,国家不得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回报。
(3)普遍性:纳税义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纳税人所在的组织。
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1. 税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
2. 税收实体法(1)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房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5)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3. 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公民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1. 依法纳税公民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应纳税款。
2. 诚信纳税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应纳税款,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少报应纳税款。
3. 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审计等工作。
4. 依法申请退税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如多缴、错缴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税法纳税义务和税务申报的法律规定
税法纳税义务和税务申报的法律规定税法纳税义务和税务申报是税收管理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税法中关于纳税义务和税务申报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纳税义务的法律规定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方式等,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
税法对纳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税种和税率的规定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
不同的纳税人根据其所属行业和纳税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
每种税种都有相应的税率,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1.2 纳税申报和缴款的规定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将应纳税款的计算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不同纳税人具备不同的纳税申报和缴款期限。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纳税申报表和应纳税款提交给税务机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1.3 税务登记和信息报告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身份证明和纳税人资格。
税务登记的要求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税种信息等。
并且,纳税人在经营期间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报告,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二、税务申报的法律规定税务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应纳税款的计算结果和相关资料的行为。
税务申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2.1 自愿性税务申报是纳税人依法行使自主权的一种表现,纳税人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法律规定,自愿地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2.2 及时性税务申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通知和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2.3 准确性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申报时需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我国宪法文本中_受教育义务_的规范分析_兼议_孟母堂_事件
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3-0022-07・理论思考・收稿日期:2007-03-08作者简介:张震(1977-),男,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兼议“孟母堂”事件张 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
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
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关键词:宪法;受教育义务;孟母堂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一、从宪法角度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
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
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这一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导致争讼纷纭。
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关于“孟母堂”事件,人们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违法,主要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
理由有:“孟母堂”属于违法办学;父母有义务送子女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孟母堂”的教学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规收费,而且收费过高等。
浅议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
浅议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摘要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持国家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税收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然而,在现行宪法中,税收方面的条款相对较少,存在一定的缺失。
本文将针对宪法税收条款之缺失进行浅议,并提出完善税收法律框架的建议。
1. 引言税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公民和组织的经济收益征收的一种财政手段。
它不仅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财富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
由于税收的重要性,很多国家都将其纳入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当中,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现行宪法税收条款的缺失在我国宪法中,税收方面的条款相对较少,存在一定的缺失。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缺乏明确的税收法律依据宪法应当为税收法律提供明确的依据。
然而,现行宪法中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明确规定税收主体、税种、税率等具体内容,这给税收立法和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缺乏明确的税收法律依据容易导致法律不确定性,使税收制度不够稳定和可预期。
2.2 缺乏明确的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础,宪法应当明确规定税收原则,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然而,现行宪法中关于税收原则的规定相对较少。
例如,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公平原则和适度原则的规定,容易导致税收征收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2.3 缺乏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税收侵犯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和收入权,因此宪法应当明确规定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
然而,现行宪法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规定较为有限,未能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容易导致权益受到侵犯或滥用。
3. 完善税收法律框架的建议为了解决宪法税收条款的缺失问题,需要完善税收法律框架,明确税收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3.1 明确规定税收法律依据和原则宪法应当明确规定税收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包括税种、税率、税收征收程序等具体内容。
理解中国税法范本的纳税义务
理解中国税法范本的纳税义务在理解中国税法范本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按时、按量、按规定的办法缴纳税款的义务。
税法范本是指税法的典型样本或模板,用于规范和引导税务工作的实施。
理解中国税法范本的纳税义务对于纳税人和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首先,纳税义务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一般包括:申报纳税义务、缴纳纳税义务和协助征税义务。
申报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自己的税务信息,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方面的信息。
缴纳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税款。
协助征税义务是指纳税人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核实资料等,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核查和征税工作。
其次,纳税义务的履行责任是谁的责任?在中国税法中,纳税人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也是税法的直接对象。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具备纳税人的身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同时,税务机关也承担着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合规合法。
第三,了解中国税法范本对纳税人有哪些好处?中国税法范本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税务工作的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中国税法范本的制定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税法范本通常会通过明确文字、条款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将纳税义务的相关内容具体化、可操作化,让纳税人更容易理解和掌握。
其次,税法范本能够帮助纳税人准确申报税务信息,避免因误报或漏报导致的税务风险。
同时,税法范本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参考,帮助其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合法减少税款负担。
最后,纳税人如何理解和遵守中国税法范本中的纳税义务?首先,纳税人应当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了解,熟悉税法范本中相关的内容和规定。
其次,纳税人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解析及相关争议案例分析
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解析及相关争议案例分析税收是国家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纳税义务作为纳税人应尽的法定责任,在税收征管法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进行解析,并结合相关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深入探讨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应遵守的标准。
一、纳税义务的概念和内涵纳税义务指的是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纳税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地申报税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应当纳税的项目和数额。
纳税人需要主动了解税法规定并按照真实情况进行申报,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有关事实。
其次,纳税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依法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足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纳税人需主动了解规定的缴款方式和时间,确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纳税人有义务主动接受税务检查。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
纳税人有义务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按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解释说明问题。
最后,纳税人有义务保存和归档相关税务资料。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将相关税务凭证、报表和金融账户等资料妥善保存,确保查询、备案、审计和稽查的需要。
二、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争议案例分析纳税义务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定责任,难免会引发相关争议案例。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争议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某公司以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大量使用虚假发票、漏报应纳税款等行为,从而减少了纳税额度。
税务机关发现了该公司的问题后,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税务调查,并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
该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对税款的减少是合法的,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
浅析纳税人宪法权利的保护论文
浅析纳税人宪法权利的保护论文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纳税人宪法权利的保护相关论文。
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浅析纳税人宪法权利的保护全文如下: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1]。
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税收具有范围极为广泛,涵盖人们经济生活全部内容,与国家联系最紧密的特征。
因此,税收是公民联系国家,参与管理的重要纽带,将纳税提升到法律关系要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但在日常生活中,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多强调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却不多被涉及。
诸如纳税人纳税原因,管理监督权,权利救济等等。
这些权利的实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一、纳税人宪法主体资格的确认(一)公民基本权利的释义按照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可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2] 。
普通权利则出现在宪法以外法律,法规之中。
虽然有的学者对宪法权利与基本权利进行区分,认为基本权利不完全等同于宪法权利[3]。
但在本文中,我们为了将纳税人的人宪法权利与纳税人在税法中的权利进行区分,将宪法权利与基本权利进行等同。
(二)纳税人应然享有宪法权利和税法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体系从应然状态分析包括纳税人的宪法权利和纳税人的税法权利,宪法权利方面,纳税人享有财产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宪法权利,税法权利方面,纳税人享有在税收征收,税收出发和税收救济方面多项具体的权利。
从数量上来说,我国纳税人在拥有较多权利。
但在实然状态下,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可以被落实的仍占少数,这些情形也不利于税收法定进而是宪政的实现[4](三)纳税人在宪法中缺乏独立主体资格及其弊端现阶段,我们只能通过将纳税人和公民的概念进行同化才能推知其宪法权利的存在,因此纳税人并不直接具有宪法主体资格,宪法权利容易被纳税人忽视而为国家机关滥用权力提供可能。
最新-纳税人宪法义务的整体性诠释 精品
纳税人宪法义务的整体性诠释摘要纳税人的宪法义务是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后应该支付的代价,作为组成国家的基本个体,纳税人的身份是重要的,但对履行纳税义务是整体的,不能分割或者选择履行。
宪法上没有规定其他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宪法规范的缺失,今后,宪法及宪洪生规范可以做出相应的完善规定,而不能认为对其他纳税主体征税是违宪。
除公民外的其他纳税主体实际上也享受到一个国家的宪法确认的各种民主权利,他的各种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就是正在享受宪法确认的民主权利。
其他社会组织是非生命存在的个体,不享有公民个人应该享有的选举权。
关键词纳税人宪法义务整体履行纳税人宪法权利主要指纳税人民主立法权、税赋使用控制权、法律适用监督权等【。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考量,论述二者之间的关系12]。
一个国家中交纳税赋的除了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居住、工作的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统称为自然人。
在一个国家中承担税赋的主要是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承担税赋的还包括非法人的单位,一个国家中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自然人四种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区别和交叉的地方,在论述纳税人宪法权利或者宪法义务时,首先把这四个概念作一个简单的辨析。
从数量上看,承担纳税的主体是国家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数量很少,在论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可以忽略后两种人,但还是要清楚,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自然人四种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区别的,不是完全等同的,这儿只论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说他们是完全等同的,只是为论述的方便而暂时不分别论述他们的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与权利对应的是义务,与公民宪法权利对应的是公民的宪法义务。
公民的宪法义务是一个整体,不可以分割履行。
一个人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时,其履行的纳税义务与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该有联系。
对公民个人而言,在区分他是否充分享有被选举权一类政治权利时,区分的标准是他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则享有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一个纳税人,如果是合法的纳税人,则享有完全平等的被选举权;如果不是,则实现被选举权的过程中会遇到障碍,尽管他享有完全的被选举权;如果一个公民因为纳税不实,会受到行政法、乃至刑法的处罚;显然,不遵守共同体的规则,在享有某种权利时有障碍,有了实现某种可能的一种资格,享有某种权利是实现某种权利的资格,却不是实现这种权利的充分条件。
论宪法上的公民纳税义务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下)论宪法上的公民纳税义务白孟欣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一条款是我国宪法上有关公民纳税的唯一规定。
这样的规定显得十分的单薄,因此在宪法以及相应法律上对纳税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纳税的相关理论基础我们可以研究到税收的本质,一方面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一方面是调节初次分配造成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有关纳税的相关原则以及纳税人应有的权利都必须加入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而存在。
关键词:宪法;纳税;契约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2-0215-01作者简介:白孟欣(1995-),女,河北廊坊人,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宪法关于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指导性的纲领性文件,在一开始的宪法制定中就已经将公民的纳税义务作为根本性的法律制定下来,由此可见公民依法纳税在我国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公民的日常生活而言也同样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公民依法纳税的本质及意义有关税收的本质理论分析主要有马克思主义税收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
马克思主义税收说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交换说认为纳税是国家征税与公民纳税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交换;而公共需要说则认为纳税是因为公民私人无法完成的任务交给国家方便实施。
笔者认为对于税收的本质以及意义的分析应该从社会契约论+马克思主义税收说的角度来分析。
公民的私人财产完全归公民私人所有,任何人或者机构都无法剥夺,但是遇到一些诸如公路等交通设施或者医院等医疗设施或者学校等教育设施这些公民个人无法完成的任务时,在这些领域公民每个人都要和国家这个机构签订契约,约定将他们的一部分私有财产交付给一个庞大的统一机构来完成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必须由这个机构来完成的事项。
宪法视野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分析
宪法视野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分析作者:黄诗卉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5期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税收行为,凭借至高的法律效力,约束行政机关的收入和支出政策的制定,这必然是一种非常有效且智慧的措施。
从1948 年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数部《宪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了“总体方针”,例如我国《宪法》第56 条中,确认的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
在宪法视野下,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规范公权力和维护私权利,更有助于宪法的利用与实践,有助于宪法精神的发扬。
一、“财税宪定”理念及其发展“税收法定”的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财税宪定”理念不断发展而得来的。
“财税宪定”在西方的宪法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对国家进行纳税活动,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是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变相的“剥夺”,“剥夺”的目的是为了财政收入的取得。
国家利用公民缴纳的税款,进行的是公益的事业,征收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这就促使其从一个“非法行为”质变成了合法的“财政”问题。
在保证财政“用之于民”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更好的“取之于民”,“取”的过程需要法制,由此能更好的反映和表达民意,并且对不符合公共利益处及时修缮。
西方许多国家的立宪史就是一部财政入宪史。
“财税宪定”就成为了对财政和税收行为进行法律保留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最高、最权威的法律保留方式。
法国1792 年宪法,作为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已经对“财税问题,进行了基本的宪法上的规定。
”第三章立法权的行使中有规定:“宪法专授予立法会议以下资格:……( 二) 决定公共的支出( 三) 创立赋税,决定赋税的性质、税额及征收的时期和方式……”由此可见,无论是政府对于公共的收入还是支出,都是由宪法加以保护和规范的。
此后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在1793 年颁布的《雅各宾宪法》中也体现出了“税收宪定”,在法国宪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十几部宪法都对“财税”问题,进行了大大小小的规范,由此激活了“财税宪定”的生命力。
论中国纳税人宪法权利的保护
论中国纳税人宪法权利的保护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转变以前那种只重视征税而不注重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观念。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宪法和税法上的两个层次,当然宪法上纳税人的权利是税法上纳税人权利的基础,文章介绍了纳税人的宪法权利,我国纳税人宪法权利的缺失,以及保护完善纳税人宪法权利的对策:一是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二是实现税的相对公平;三是实现税的相对公开。
标签:纳税人;权利;私有财产;宪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包含了纳税人的14种权利[1]。
《公告》中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了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等,可是对于纳税人最主要的宪法权利却予以忽视。
纳税人具体的权利是很重要,但是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二者之间我们不能说“孰轻孰重”。
但是,纳税人的宪法权利是纳税人具体权利的基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税法是具体化的宪法,税法之制定及措施更应遵循宪法精神[2]。
一、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一)依法纳税的权利依法纳税的权利,亦即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的课负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
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负和征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收[3]。
税收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英国,1215年英国大宪章已初露税收法定主义的萌芽;1627年《权利请愿书》曾规定非经国会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租税或类此负担从而在早期的不成文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4]。
税收一开始便是以私有财产权承担义务的形式而出现,也可以认为是以侵犯私有财产权仅承担适当的义务而免遭税收的任意和无限制的侵犯,私有财产权的主体便尝试运用各种制度来约束征税权,这些制度最终形成了税收法定原则[5]。
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三要素[4]:1)课税的要素法定。
课税的要素明确法定是指征税的主体、税率、征税的客体、税收的优惠……必须有法律予以规定。
财税法学税收法律规定与纳税义务
财税法学税收法律规定与纳税义务税收法律规定是财税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纳税义务。
本文将介绍税收法律规定与纳税义务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法律规定税收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税收的立法文件和文件性规定。
它主要包括税收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税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对税收法律规定起着基本的框架作用。
在宪法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国家的税收原则、税制与税种的设立,以及税收适用的范围与限制等。
2. 法律税收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对税收的立法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
税收法律通常包括有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规定,以及纳税义务、纳税减免政策、税务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在税收方面,行政法规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都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地方适用、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在税收方面,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可以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规定,如地方税的征收与管理等。
5. 规范性文件税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税务机关为贯彻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而采取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通知、函、规定、规范性文件等,主要用于进一步解释和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税务问题。
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规定下需要履行的义务。
纳税人包括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其经济活动中都有相应的纳税义务。
主要的纳税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申报义务纳税申报义务是指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义务。
宪法税条款初论——以我国宪法的完善为中心(一)
宪法税条款初论——以我国宪法的完善为中心(一)【摘要】租税国家下,宪法税条款的规定有利于税目的的实现和正当性的维持,有利于税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推动国家的宪政进程。
通过对诸国宪法的考查,可以得出人类宪政和税制文明的共同经验之一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税的条款,具体包括:税立法的民主性条款、禁止性税条款、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征税目的和税权划分的条款等。
针对我国宪法税条款的缺失,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完善:明确税的立法权属于人民的代议机关——人大、设立禁止性的税条款、明确税权划分条款、增加肯认税收司法权和明确纳税人权利的条款。
【关键词】宪法税条款;租税国家;缺失;税权【正文】一、宪法税条款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为租税国家,也即财政国家(所谓“租税国家”,也即“财政国家”,是指国家主要通过向公民课税获得财政收入,并以此财政收入进行公共投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随着近20年的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逐步深化,我国事实上亦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收入的规范化,税收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也事实上成为“租税国家”。
如2005年,我国财政收入总计31649.29亿元,其中全国税收收入为30865.83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97.5%,税收收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对来源。
(2005年财政收入总额数据来源于新华网,全国税收收入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且其中税收收入中不含关税和农业税。
数据经过计算整理。
))。
财政国家成为现代国家宪法上国体的概括,并且“从国家收入面观察体现为‘税收国家’,从国家支出面观察体现为‘给付国家’。
”1](P42)租税的征收和使用在国体上归于统一。
甚至在现代“租税国家,宪法政治的内容归根结底表现为如何征收租税和使用租税。
人民的生活、人权与和平基本上都有征收和用税的方法决定,这一点也不夸张。
”2](P1)租税的征收和使用都具体体现为一种行政权力,无论是征税权还是用税权都摆脱不了权力会被滥用的危险。
建议中国宪法充实有关税收方面的条款
建议中国宪法充实有关
税收方面的条款
税收历来是直接涉及国家和国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㊂在封建社会后期和资本主义社会,赋税曾被奉为是 与财产㊁
家庭㊁秩序和宗教并列的第五位天神 ㊂宪法(包括非成文宪法和
成文宪法)一诞生,即对国王㊁国会㊁政府及国民在税收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㊂英国在其宪法性法律文件(如‘英
国大宪章“‘无承诺不课税法“‘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英国权利法案“和‘英国1911年议院法“)中,涉及税收的条款都占很大的比重㊂美国宪法第一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㊁第
十六条中,对税收或同税收有关的内容,共有十节规定㊂
现代税收,从本质上说已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㊁筹集经
费的政策工具,而且也是国家调控经济㊁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政
策工具㊂从量上说它在大多数国家已占到GDP的30%左右(全球
税收总额约为75000亿美元,也占GDP的30%),有的国家甚至
超过50%㊂在中国各项税收及带有税收性质的基金㊁收费等也约
占GDP的25% 30%㊂
中国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㊂这部宪法对税收方面的专门规定,只有一条,即第五
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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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谈我国税收的宪法秩序在现如今日渐繁荣的社会中,税收法律关系是联系社会公众和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两者之间的稳定关系就是靠征税活动来稳固的。
而且,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宪法中都己经把税收的相关条文写进去了。
但是,在我国历史发展中,虽然很早就出现了税收这一普遍性的现象,但是却与国外先进的税收制度不能相比较,我国没有国外先进的税收实践经验,没有把税收相关的法律条款写入宪法。
虽然理论界学者基于这种情况呼吁税收的宪法化,但是却没有产生有效的效果。
一、从宪法学角度研究税收法律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宪法学的角度研究和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可以得出,税收是社会公众与国家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与以往历史阶段的税收关系都不一样。
税收具有社会契约性质,是社会公众用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体现,在社会公众与国家两者之间的关系中具有公平的性质。
从宪法学维度解读税收的涵义,理论界学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己经演变为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简单性质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国家的征税行为不能仅仅只单纯的进行征税,而是要在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力做好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社会公众(纳税义务人)也不仅仅只依照法律进行缴纳税款的活动,还可以基于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在宪法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在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中都基本上直接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宪法化,或者己经在宪法实践中明确阐释了宪法条文对税收相关条款的保障。
但是,我国的社会历史发展却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宪法中对于税收的法律制度却规定的不够具体和完善,在实践运用中也不能够体现宪法的效果。
因此,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在宪法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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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何理解该规定的涵义,对于正确认识纳税义务的本质、保障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课以公民纳税义务的合宪性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对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作初步的理解,期望有更多学者从宪法学角度深入研究纳税义务。
一、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涵义解读(一)宪法中的税是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而从实在法意义上看,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着不同的内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考察德国《租税通则》中关于的税的定义[①]及德国宪法法院相关判例,特别是针对学者中有关宪法中“税”的涵义与普通法律中“税”的涵义关系的“同一说”和“非同一说”的分析,对德国基本法中的税的涵义作了归纳,认为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功能有所不同,其涵义也不一样。
对于宪法中“税”的涵义,可以借助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定义,通过宪法解释途径,在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2].宪法是根本法、价值法,因此,宪法文本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所不同。
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公民并不因此条款而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还必须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
从内在规定性来说,宪法中的税是判断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根据社会契约的论证,起初,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互相签订契约组成国家,维护公共秩序,为此,税成为维持国家运转的成本。
洛克认为,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而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向个人课税形成。
因此,“他坚持认为,每一个享受到公民社会提供保护的人,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比例维持公民社会的运转。
”[3]到了福利国家,国家承担的职能增多,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需要更多地税收来满足。
同时,市场经济固有的配置资源的缺陷也需要更多的调控手段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这样,税收开始承担起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以及宏观调控的职能[4].而国家职能的转变、税收任务的变迁,以及非财政目的税的产生,一般都通过宪法文本予以确认和体现,并共同决定着宪法文本中“税”的内涵演变。
因此,普通法律中“税”的正当性的论证,只能结合与宪法的整体精神相一致的宪法上税的内涵,结合宪法所存在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去寻找。
我国现行宪法纠正了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税的误解,肯定了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作用,并在1982年宪法中重新引入了税条款。
要理解宪法文本中的含义,必须结合与“税”相关的其他条文来诠释。
其中,以下条文对理解税的目的、功能至为关键: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制定和修改包括税收法律等基本法律的权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权力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国家财政管理权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预算、财政管理等的职权。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并在宪法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宪法中的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税收必须符合国家根本任务的价值取向。
宪法中关于国家任务的条文,为宪法处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以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价值标准。
其次,公民纳税义务与国家征税权、预算权紧密相连,必须从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行使程序中,理解税的合法性合理性。
再次,宪法中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赋予税收更多调控经济的职能,是保持稳定的税收立法和灵活多变的税收调控政策之间的平衡基因。
最后,人权条款及社会保障条款等的引入,使得国家必须为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而改革税收,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民之间的平等。
(二)作为纳税主体的公民的构成:公民、法人和外国人对我国宪法文本第五十六条中公民的理解,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不同的主张。
狭义说中的公民仅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与之相对应,在谈到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时,其税种仅指个人所得税[②].广义说的公民除了中国公民外,还包括法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其税种包括税法中开征的各种税。
[5]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从文义上看,外国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显然不是中国公民。
在从宪法文义无法得出包括外国人,可实践中我国确实向外国人开征了相应的税种。
对此矛盾,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公民包括外国人的结论。
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包括税法在内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而这里所说的人,包括外国人。
根据权利享有需要支付成本的学说,“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总是以权力关系的创造和维持为先决条件,所以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来都不是免费的。
”[6]国家保障了外国人的人身权等自由权利,则外国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样的,法人是公民的一种拟制形态,对法人征税既是对公民征税的延伸,也是法人制度本身的特点所决定。
因为法人由自然人组合而成,同时国家法律赋予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其他权利。
而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这样,法人既要为享有的权利支付成本,国家又出于其组成成员借法人的特殊权利而偷税漏税的考虑而对法人征税。
以上只是说明了对外国人和法人征税是有宪法依据的。
将宪法第五十六条中的“公民”扩大解释成包含法人和外国人后,法人和外国人的纳税行为就上升到宪法基本义务的范畴,这样,对法人和外国人纳税的行为就不仅仅是普通法律的行为,还必须借助宪法中税的涵义的理解,实现对国家征税行为的合宪性控制。
(三)“依照法律纳税”是否包含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宪法中“依照法律纳税”是否包含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学界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相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却得出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结论。
[7]从原意解释看,该条只强调公民对国家承担义务和责任,没有限制国家征税方式的目的。
首先,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的,1954年宪法中的相应条款不包含税权法定的原则。
因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54年3月23日提出的1954年宪法草案中,在第九十三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之后,还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非依照法律不得征税”的内容,但在宪法正式通过时删除了。
尽管删除的原因暂无考证,但将直接得以解释出税权法定的语句删除,似乎可以从反面解释出“依照法律纳税”不包含税权法定之义。
刘少奇同志在1954年9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宪法草案所规定的这些义务都是每一个公民无例外地必需遵守的。
宪法草案的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丁•我们伟大祖国的庄严的责任感。
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人民就自然要把对国家的义务看作自己应尽的天职。
任何人如果企图逃避这些义务,就不能不受到社会的指责。
” [8]因此通过刘少奇同志在宪法通过的会议上的报告,也可得出该条只强调公民对国家承担责任之意。
但是,从语法结构看,“依照法律纳税”,似乎明显的包含着法律保留原则,表明公民只有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同意纳税,否则可以不服从。
只是,在这里所说的法是指形式法律还是实质法律上,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由此,从规范意义上看,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可以得出,我国宪法中该条所指的法,在实际运用中指狭义的法律及经全国人大授权后制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③].(四)宪法中的纳税义务条款对应的国家义务按照耶林内克的公民身份理论,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具有四种身份[9],即被动身份、消极身份、积极身份和主动身份。
其中被动身份指个人处丁•臣服国家的地位,属于个人义务领域。
消极身份为公民划定私人领域,国家不得任意干涉。
积极身份使得公民有向国家请求给付的权利。
而主动身份表明公民得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
即与此四种身份对应的,是“个人对于国家有所给付、自由于国家之外、向国家有所请求、为国家有所给付等”[10].可见,公民相对于国家来说,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基于被动身份的纳税义务等公民对国家的给付,与基于积极身份的公民向国家请求履行国家义务相关联。
宪法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具有消极防御与积极形成两种功能,[11]即公民可以籍此条款防御国家非依法律而任意课税的功能,以及宪法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丰富其精神,而赋予宪法中的税更多的职能后,推动普通税法之变革的功能。
(1)由于公民承担纳税义务,其相对人为国家,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A对B承担义务,则意味着B对A享有请求权[12],国家之征税权随之产生。
国家对公民享有给付请求权,则国家必然为了权利的行使承担相应的义务,首要的义务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征税。
宪法一般都规定公民依照法律纳税,因此,公民对于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征税,有对抗不履行的自由。
(2)有学者认为,“人民基本义务之相对人为国家,对此宪法上基本义务,负有制定规则、制度保障、侵犯特许、制定法律、解释规则等等义务。
”[13]由于国家通过宪法确认了纳税义务,则国家因此而负有通过立法,来对税的种类、税率等具体事项加以明确化的义务。
(3)从权利义务的立法模式来说,通常对公民权利的立法采用重要权利宪法列举,剩余权利人民保留的原则;而对于公民义务的立法,则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④],公民对宪法没有列举的义务,有拒绝承担的权利。
这样,宪法列举了公民的纳税义务,也就同时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公民有拒绝承担宪法未列举义务的权利。
讨论公民纳税义务条款的效力,还涉及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