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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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298-5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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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促进企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管理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认证范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

无论是制造业、服务业、还是公共机构,只要其经营活动涉及环境问题,都可以申请认证。

二、认证要求1. 形成和实施环境方针:组织应制定并实施明确的环境方针,包括环境目标、行动计划和资源保障等。

2. 规划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规划,明确组织结构、职责、人员要求等,并确保与其他管理体系的整合。

3. 资源管理:组织应合理管理资源,包括能源、物料和人力资源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组织应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的发生概率。

5. 环境绩效监控与改进:组织应建立监控机制,对环境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并通过持续改进措施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6. 法律法规遵守:组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经营活动中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三、认证程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阶段:组织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组织架构、环境政策等。

2. 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包括组织的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3. 现场审核:认证机构派出审核员对组织进行实地审核,包括对组织各个环节的检查和访谈等。

4. 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现场审核报告,包括对存在的不符合项的描述和建议。

5.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现场审核报告作出认证决定,可以是认证、认证暂停、认证撤销等。

6. 认证证书颁发: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证信息。

四、认证效益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可以获得以下效益:1. 提高企业形象:获得认证证书可以增强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信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

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第七条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___个月。

第八条认证程序:(一)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2.通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人;4.体系运行其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五)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第九条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组织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分别派观察员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企业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提高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三条认证机构资质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能够独立进行评审和检测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证条件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环境管理职责和组织架构;2.建立并有效实施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3.具备必要的资源,包括物质、人员和技术支持等。

第五条认证过程1.申请:企事业单位向认证机构递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资料和费用;2.评审: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审;3.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证决定,包括认证通过、需要改进和不予认证等;4.认证持续评审:认证机构对已认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和检测,以确保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第三章文件管理第六条文件编制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编制相关的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第七条文件控制1.文件的发放和控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文件的版本控制和有效性;2.变更管理:对已发布的文件如需进行更改,应按照变更管理程序进行,包括评审、批准和发布等环节;3.废止管理:对不再使用的文件,应及时废止并进行记录。

第四章环境目标和计划第八条环境目标设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设定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环境目标,并进行有效的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环境计划制定1.环境计划应根据环境目标制定,包括具体的措施、时间表和责任人等;2.环境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整改,确保实施效果的达到预期。

第五章环境绩效评价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 (EMS) 具有实施组织环境保护政策,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的活动,并在环境污染管制下提供环境效益的能力。

一个EMS提供有效环境管理程序,可以帮助一个企业有效地管理环境方面的事务,并按照环境要求进行监督和定期审查。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范是用来评估一个组织所实施的EMS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能力和有效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范通常基于ISO 14001环境管理系统标准(由世界质量管理联合会 (World Quality Management Alliance, WMQA) 授权)。

但在实际应用中,按照一个组织的实际需求,还可能进一步灵活地开发和修订,达到更好的结果。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四个基本要素:规范、审核(审核可以采取内部或外部形式)、评定(即由第三方进行)和改善(通过环境管理程序的修订或取消、制定重新定义某些环境政策等来实现)。

规范要求:组织应当将EMS按照其已实施的行为、政策与自身能力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覆盖其环境责任范围;确保EMS达到其认证等级的要求;制定闭环环境管理程序,确保环境政策顺利实施,还要维护该EMS有效性。

审核:在审核EMS时,权威机构会对EMS内容进行批准和审查,并根据审核意见对EMS进行完善、改进和修订。

评定: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会确保EMS满足认证标准;确定EMS的有效性;审查EMS 是否健全有效,不断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

改进:通过对现有EMS进行完善、改进和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和有效,并不断优化与环境相关的管理政策,提升环境效益。

以上就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基本内容,它提供了一套标准流程,为组织提供了实施和改进环境保护活动,为环境污染源或活动提供一套更有效的规范,有效地监督环境责任和管理实施效果,有助于改善环境状况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
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对环境因素的全面识别呀!就像医生给病人做全面检查一样,咱得把各种可能影响环境的因素都找出来。

比如工厂的废气排放、废水排放,这些不搞清楚怎么行呢?
2. 还要有明确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呢!这就好比跑步比赛要有终点线,知道朝哪里努力呀!像设定减少多少能源消耗,那就是我们要努力达成的小目标。

3. 法律法规的遵守那可是必须的呀!这就跟我们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一样,违反了可不行。

要是乱排污水,那不是等着受处罚吗?
4. 管理方案得切实可行哦!不能光喊口号,得有具体的行动步骤。

比如说要治理噪音污染,就得有一步步怎么做的计划才行。

5. 培训可不能少呀!员工们要是不知道环保要求怎么干活呢?这就像给战士配上武器,让他们能在环保战场上奋勇作战。

6. 内部审核可重要了呢!就像给自己做体检,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某公司不就是通过内部审核发现了一些潜在的环保风险嘛。

7. 持续改进不能忘啊!环境问题在变,我们的方法也要跟着变呀!想想看,如果一直用老一套,能适应新情况吗?
8. 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得有吧!要是突然发生了污染事故,没准备可怎么行。

就像家里得备着灭火器以防火灾一样。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真的很重要啊,做好了这些才能真正保护好我们的环境,让我们的地球更美好!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呀!。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

( 管理体系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general term for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s that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 same enterprise must have different management system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成为了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认证机构资质管理认证机构是评估和认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合格性的组织,对其资质进行管理至关重要。

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相应的认证程序来确保其质量和信誉。

认证机构的资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认证机构的独立性: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地位和能力,不能受到被认证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干扰,保证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 人员素质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评估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3. 保密制度:认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二、认证过程管理为了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认证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管理规定来进行。

认证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认证申请: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2. 认证准备: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现场评估。

3. 现场评估:认证机构组织专业评估团队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

4.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认证证书。

5. 认证监督: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核,以确保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三、认证标准和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基于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以保证认证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常根据ISO 14001标准进行,包括以下要求:1. 环境政策和目标: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环境政策和目标,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

2. 环境管理计划: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资源配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等。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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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l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3•【文号】环指委[1997]002号•【施行日期】1997.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环指委〔1997〕0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为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已于1997年5月27日成立,属部际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国际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0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批复,指导委员会下设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员注册委员会”),分别于1997年8月28日、29日成立,并已开展工作。

为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国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二、为保证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实施一套标准、一个制度、一种证书。

各地、各部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应到国家环保局备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须经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和审核员须经人员注册委员会认可和国家资格注册。

凡未经认可的认证机构所从事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均为无效。

各地、各部门应向企业说明,并制止无效认证活动,以免加重企业负担。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 __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2024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2024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成为了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环境保护要求,2024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一、体系结构调整2024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对体系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

整个体系包括了目标、程序和职责等部分,以确保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目标设置方面,要求企业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需求的环境保护目标,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二、工作流程改进为了更好地适应企业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2024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在工作流程方面进行了改进。

规则要求企业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之前,必须对环境方面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

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方案,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三、风险管理强化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管理中的不确定性,2024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对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强化。

规则要求企业在环境管理体系中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等。

同时,还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四、法律法规遵循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24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对法律法规遵循的要求进行了加强。

规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遵循体系,并通过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和内外部审核等方式来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

同时,规则还要求企业在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五、创新技术应用为了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2024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应用,提高环境管理的效能。

规则要求企业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环境管理进行全面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规则还要求企业注重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是指贯彻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实现环
境政策目标的管理体系认证。

是企业开展环境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企业
而言,ISO 14001认证是展现环境管理能力和提供环境保护保证的重要手段。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了一个协调、有序和一致的流程,这
个流程是基于实用性和绩效的,旨在确保组织有办法去管理环境因素从而
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程序。

它以环境保护机构定义的环境管理要求
为标准,要求企业在运行中建立和落实有效节能节水和环保运营的制度和
程序,保护环境的同时尽可能节约成本。

首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企业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政策,
明确环境管理概念,结合政府法规规定,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就环境管理
体系达成共识。

其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组织需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
定义和要求,定义了环境管理活动,建立了环境管理有效的监控机制,强
化管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确保环境管理的有效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旨在让企业以更好的精神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在深
入发展体系制度工作、团结一致科学运用资源、严格实施环保法规等方面,坚持实事求是、求变适应、调整优化,为改善环境和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
承担社会责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利于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它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基础。

另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声誉和社会认可度,使
国际社会知道企业的正确形象和合法性,让政府和社会的对于企业的监督
与考核更加得力,以及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企业可以通过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获得认可。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环境服务认证活动,提高环境服务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环境服务认证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机构,包括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及其承担的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承办机构。

三、环境服务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和设备,并能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设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从事环境服务认证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4.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稳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四、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适合自身专业领域和业务特点的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管理办法。

2.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确保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靠。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开展和管理。

五、环境服务认证人员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方面。

2.环境服务认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参加每年的培训和考核。

3.环境服务认证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独立和客观。

六、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认证活动的进展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七、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活动进行自查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l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1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标准本标准旨在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放要求,以确保受审核方具备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并能够满足国家法规和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环境方针和目标受审核方的环境方针应明确其环境管理的宗旨、原则和承诺,并设定具体的环境目标。

这些目标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活动紧密相关,并能够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受审核方应遵守适用的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税费征收、环保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在认证过程中,审核机构应对受审核方遵守法规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三、识别和评估环境因素受审核方应识别和评估其业务活动和设施中存在的环境因素,包括空气、水、土地、能源使用、废弃物排放等。

评估应考虑生命周期思维,包括原材料开采、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报废等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

四、制定环境管理方案根据识别和评估的环境因素,受审核方应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包括减少污染、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产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并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

五、实施环境管理方案受审核方应按照制定的环境管理方案进行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相关记录和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六、监测和测量环境表现受审核方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测量机制,对其业务活动和设施的环境表现进行监测和测量。

监测和测量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七、持续改进环境管理根据监测和测量结果以及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受审核方应持续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优化管理流程、完善操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等。

改进后的措施应再次进行识别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八、沟通与培训受审核方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和理解公司的环境方针和目标,并知道如何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

此外,还应定期开展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3.认证证书编号;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8.认证机构的名称;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能力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能力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能力要求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问题可谓是压在我们心头的一块大石头。

听着,咱们得好好聊聊这个“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事儿。

别一听就觉得高大上,咱们的生活离这个没多远。

想象一下,你走进一个公司,空气清新,地面干净,员工面带微笑,这就是个好兆头嘛!这里面就有环境管理的功劳。

说白了,环境管理体系就像一个公司健康的“体检报告”,能告诉咱们这个企业在环保方面做得咋样。

想要得到这个“体检报告”,企业得通过审核和认证。

这可不是说随便找个人过来看看,拍拍肩膀就算了。

审核可得仔细啊!专业的审核员就像医生一样,得把脉,查查这个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状况。

他们会查看很多方面,比如公司的废物处理、资源使用、排放情况等等。

别以为这些都无所谓,实际上,每一项都关乎公司的未来和社会的健康。

说到这里,有些企业老板可能会皱眉,心想:“这审核到底有没有用?”别急,这可真是个大问题。

简单来说,审核和认证不仅能提升企业的形象,还能增强顾客的信任感。

试想一下,消费者看到一个品牌有环境认证,心里是不是更踏实?这就像是给公司贴上了一张金光闪闪的标签,谁不喜欢呢?不过,审核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这就像健身,光靠一天的努力可不够,得持之以恒。

有的企业在审核前就像是“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结果呢?审核员一来,哎哟,真是一目了然,缺少的东西一堆。

要想通过审核,平时就得做好功课,不能等到最后一刻才忙活。

日常的环境管理,得有条不紊,才能在审核中迎头赶上。

你知道吗,企业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时候,其实也在为自己铺路。

这不单单是为了审核,更多的是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环保可不仅是个口号,搞好环境管理,能够降低成本,节约资源,这可不是小事。

长远来看,省下的钱可是实打实的,谁不想多赚点?再者说,审核过程中,企业还得准备很多材料,像是文件、操作规程、培训记录等等。

听上去可能有点繁琐,实际上这些都是企业管理的好机会。

搞清楚这些细节,企业内部的沟通也会更顺畅,大家一条心,往前冲,那才是真正的团结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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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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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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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
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
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l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
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
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

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

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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