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居民安置房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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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
签约双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政府
签约地点:中国河南太康县
签约日期:二0一一年月日
太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康县政府”)
住所:太康县谢安西路邮编:461400
法定代表人:唐广辉职务:县长
(以下简称“投资人”)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总则
鉴于太康县政府与投资人于2011年月在太康县鉴署了《关于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投资建设(BT)合作协议书》,太康县政府与投资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就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建设与采购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在本合同项下,投资人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与建设单位,太康县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定购人与采购人。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

1.1.1“合同”:指太康县政府和投资人签订的《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1.1.2“前期工作”:包括本项目投资建设的征地、补偿、环境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上述前期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均计入项目采购款项。

1.1.3“BT投资”:是指投资人为实施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工作,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管理,在项目完工后,按本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太康县政府,太康县政府按约采购。

1.1.4“BT投资额”:是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纳入BT投资的各个子项投资金额。

本合同纳入BT投资的子项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成本费,建设用地划拨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3%的投资回报率,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交易性收费,税金及房屋交易契税。

1.1.4.1“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成本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是指依据施工图成本价预算文件确定的工程成本造价,该预算确定遵循如下规则:
1.1.4.1.1“施工图成本价预算”确定依据的文件:“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工程施工设计图”、“居民安置区基础配套设
施施工设计图”、“居民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施工设计图”、《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周口市工程造价信息》、《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文件。

1.1.4.1.2 “施工图成本价预算”费用计取的原则:只计算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和管理费,其它任何费用一律不计。

1.1.4.1.3成本价确定的程序:由太康县政府、投资人共同约定编制,编制完毕后由太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并出具《政府资金项目评审预算书(成本价)》,如投资人对评审结果有较大异议,可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评审,最终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预算成本。

1.1.4.2建设用地划拨费,3%的投资回报率,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交易性收费,税金及房屋交易契税等金额均按照实际发生和有关规定计取。

1.1.5 “BT投资结算额”:是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依据工程竣工图纸和实际缴纳费用,按照1.1.4“BT投资额”规定的子项目及文件依据、费用计取原则、成本价确定程序确定的实际BT 投资金额。

1.1.6 “项目采购款项”:指太康县政府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向投资人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6.1投资人在本项目BT投资结算额;
1.1.6.2 按照本合同应由太康县政府承担的可能发生其它费用。

1.2 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2.1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
1.2.2 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应指本合同的款、条、附件或一方;
1.2.3 提及第三人,包括任何自然人、经济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法人团体;
1.2.4提及任何一个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1.2.5 任何计量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2.6 任何年、月、日、时均按公历制。

第2章项目
2.1投资人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并经太康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投资人应当为上述编制和审核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最终责任。

2.2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

项目地址: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内,纬一路以南,兰河以北,银城南路以西,阳夏南路以东。

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70亩,总建筑面积约139000㎡。

规划设计:建筑层数地面以上11.5层,最后一排为19层点式高层住宅楼,户型面积为60㎡、90㎡、120㎡(分配比例2:3:5),总套数1400套左右,其中60㎡的280套,90㎡的420套、120㎡的700套。

指标要求:容积率≤3.0;建筑密度≤29%;绿地率≥35%。

第3章投资
3.1 从投资建设开始到太康县政府支付完毕所有的项目采购款项期间,投资人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并行使本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

太康县政府将在上述期间内保证投资人主体地位,保证投资人行使上述权利。

太康县政府提前支付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见1.1.2约定)及全部费用,使之满足投资人投资建设的条件,投资人保证同意上述前期工作费用从BT项目款项内扣除。

3.2 本项目BT投资预算额暂定为:2.58亿元,(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捌佰万元整。

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投资结
算,以BT投资结算额作为项目采购款项总额。

第4章设计
4.1 投资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设计,提供本项目设计书和施工图四套,并报太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投资人完全按照项目设计书和施工图纸投资建设本项目。

4.2 投资人保证设计单位为本项目编制设计文件完全满足项目合法合规的要求,符合各项技术标准的工程建设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

4.3 投资人在执行上述设计文件时,可以随时向太康县政府及设计单位对设计工作提出各项询问、解释、咨询,太康县政府与设计单位应对投资人的询问、解释与咨询及时回复,以满足建设要求。

4.4 太康县政府委托太康县住建局按照程序选择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施工实施监理。

为便于开展工作,太康县住建局与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负责向投资人提供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

4.4.1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签署确认;
4.4.2 太康县政府委托太康县住建局安排监理单位将每月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投资人,投资人将经监理单位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
报送太康县政府,报送的文件资料作为太康县政府与投资人结算的依据。

第5章评审
5.1 太康县政府指定太康县财政财政评审中心对本项目进行评审。

5.2 太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价预(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价预(结)算审核书。

第6章建设
6.1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太康县政府责成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项目责任单位,将为投资人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与协调。

6.2 建设周期
6.2.1 在太康县政府的协助下,投资人安排施工单位在2011年7月6日进场开始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太康县政府授权委托管理本项目的机构下达的开工日期为准)。

6.2.2 本项目交工时间为2012年10月6日前,工期为15个月,每延期一天,罚款5万元。

6.3 太康县政府在建设期的责任
6.3.1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
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

6.3.2 负责处理排除任何企业和个人阻止与干扰工程施工的行为。

6.3.3 负责投资人项目建设施工期间与当地有关的事务。

6.3.4 派驻现场代表为:,该代表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6.4 投资人责任
6.4.1 有义务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本项目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其它所需政府文件,缴纳各种规费和税金。

6.4.2 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按时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开工。

6.4.3 配合太康县政府认真审定项目设计文件。

6.4.4 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重大技术变更及重大事故处理等,确保本项目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6.4.5 负责在工程施工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监督,交付合格工作。

6.4.6 负责审核、确认、回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月报,以及其他各类报表、报告等。

第7章变更
7.1 本章所述“变更”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包括:
7.1.1 因太康县政府负责的前期工作等引起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技术、工期等的变更。

7.1.2 从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到项目完工交付之日前,因太康县政府要求或同意,改变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措施。

7.1.3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7.1.4 太康县政府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7.2 收到变更文件之日起14日内,投资人就变更部分发生的工程量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太康县政府。

太康县政府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4日内无书面异议,则依据该书面报告确定的变更调整予以认可,变更内容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8章验收与交付
8.1 本项目由太康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到投资人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8.2 太康县政府在收到投资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未组织验收或验收,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并视为完成交付。

8.3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通过的当天,视为投资人与太康县政府自动完成本项目的交付。

8.4 本项目交付之次日起,太康县政府享有项目的使用权。

第9章质量
9.1 投资人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

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二年,二年内的维修费均由投资方负责。

9.2 在保修期间内,投资人应承担本项目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上出现的任何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返工、维修等费用。

第10章支付
10.1 太康县政府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全部采购本项目并支付项目采购款项。

10.2 太康县政府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支付上述项目采购款项。

10.3 支付方式及时间
支付方式为财政支付,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太康县政府三个月内支付全部项目采购款项。

10.3.2 太康县政府保证,上述金额完成全部财政审计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全部由太康县政府的财政国库政府采购支付。

第11章项目建设行政监督
11.1 太康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与河南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实施行政监督,投资人接受太康县政府的项目建设行政监督。

11.2 太康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行政监督,包括如下:
11.2.1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11.2.2 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工作。

11.2.3 监督项目工程施工,对项目周边地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11.2.4 监督与实施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审计,包括预算执行审计,技术、工艺与建设内容变更事项发生的费用审计。

11.2.5 监督与检查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工程统计、建设工程物资与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工作等。

11.2.6 监督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如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渎职行为,及时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查处。

11.3 太康县政府行政监督发现项目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给投资人,如无异议,则按整改通知书执行;投资人对整改通知书的部分或全部有异议,则在收到上述整改通知书的10天
内向太康县政府提出复议要求,太康县政府则在收到上述复议要求的10天内与投资人举行会议解决复议要求。

第12章合同的中止
12.1 太康县政府、投资人的任何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
12.1.1 经营状况(或财政收支)严重恶化。

12.1.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12.1.3 丧失商业信誉。

12.1.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没有按期投资或未付项目采购款项。

12.1.5 有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恶意行为。

12.1.6 本合同生效条件在本项目建设采购期限内失效,并导致改变本合同生效性。

12.1.7 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周口市、太康县政府涉及项目投资建设的任何规章、政策、政令、规定、通知、决定的变动,本合同履行带来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法按原约定履行,或违背双双方方订立本合同时最初的意愿。

12.2 上述情形发生,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能力,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向对方追索由于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追索违约金。

第13章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13.1.1 战争、入侵。

13.1.2 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坠落。

13.1.3 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

13.1.4 罢工、暴乱、骚乱,但纯属乙方原因所致者除外。

13.1.5 地震、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

13.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3.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成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13.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章违约责任
14.1 如果本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14.2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14.3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作为本合同生效条件的附件存在欺诈、虚假以及其他违法情况,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太康县政府同投资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完成投资额的20%。

反之,投资人向太康县政府支付违约金为已投资金额的20%。

第15章争议解决
15.1 如果投资人与太康县政府在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5.2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16章其他
16.1 投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与处分权。

16.2 在太康县政府付清本项目全部采购款项之前,在此期间,太康县政府未经投资人预先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下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6.2.1 项目性质的变动;
16.2.2 项目内容的变动;
16.2.3 项目的转让;
16.2.4 其他有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的事项。

16.3 本项目在交付给太康县政府使用之日起,太康县政府
将承担项目在交付使用后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对外的仲裁、诉讼、赔偿与第三者责任。

16.4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发生下列情形,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6.4.1 经营机制或政府机构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合并(兼并)、分立、撤销、股份制改造等;
16.4.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16.4.3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6.4.4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发生变更。

上述16.4.1的情形应在发生之前的30天书面通知对方,其余情形在事后7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上述16.4.1情形的发生,涉及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国家法规进行变更和转让。

第17章生效
17.1 本合同一式拾陆份,投资人执贰份,太康县政府执肆份。

1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BT)合作协议书
2、施工图设计
3、工程量清单
4、工程成本价预算
上述附件与本合同的文字、意思、条文、理解、精神不一致之处,则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之间的文字、意思、条文、理解、精神不一致之处,则首先以立法、行政许可有权部门文件为准。

第18章通知
本合同项目下书面通知、来往的文件信函以及其他信息的传递都应以送达如下条款约定的联系人为准。

18.1送达人:
18.1.1 太康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18.1.2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18.2 以上联系人和地点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对方。

如一方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由此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8.3 送达方式:中国邮政特快传递邮寄或直接送达。

18.4 送达日期:中国邮政特快传递邮寄回执发出邮戳日期或直接送达回执签收日期。

签于此,太康县政府与投资人确认,双方对签署本合同已全部完成各自内部的法定正式批准程序,并且授权以下代表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之。

合同签订方:
太康县人民政府
代表:代表:
职务:职务:
二0一一年月日二0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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