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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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 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总行或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专业培训与审核,培训与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
度,协调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
障项目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安全专用设施。
检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
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统计分析和协调处置信息安全事件。
四)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
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因工作需要查询相关涉密
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同意后向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查询。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调离原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
第二节部门计算机安全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指派素质好、较熟悉计算机知识的人员担任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并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通报科技部门。
第十六条部门计算机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并参加各项信息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客户端
安全管理情况。
二)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安全保障需求,及时与信息安全管理
人员沟通信息安全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国际互联网使用和接入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
部门信息安全自查,协助科技部门完成对本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技术支持人员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人民银行网络、计算机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严格权
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置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二)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
故障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置。
三)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档案
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十条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关键操作应经授权,并有人民银行内部员工在场。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置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四节业务系统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是指直接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业务系统操作人员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严格规程操作,防止误操作。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并妥善保
管,按需、适时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
二)发现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及时报告科技部门。
三)不得在操作终端上安装与业务系统无关的软件和硬件,不
得擅自修改业务系统及其运行环境参数设置。
第二十三条业务系统操作应按照“权限分散、不得交叉任职”原则,严格进行操作角色划分和授权管理。技术支持人员不得兼任业务系统操作人员。
第五节一般计算机用户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