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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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为加强对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查、发布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拟订了《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并于8月15日以国家电网法〔2003〕315号文印发。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规章制度指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电网公司实际,以国家电网公司名义起草颁发的有关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措施、办法、制度及相关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灼度按适用范围,分为公司本部适用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适用的业务管理规章灼度。
第五条规章灼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备案程序办理。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贯彻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公司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原则。
第二章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有形成制度体系的整体规划,每年应有年度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计划。
第八条规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编制目的;
(三)主要内容;
(四)起草或承办部门;
(五)审核和发布的部门;
(六)进度安排和发布的时间等。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组织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业务工作范围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加起草。
起草工作必须明确起草承办单位、参加单位、完成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除技术规程规范外,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多少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在上报时说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应予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原规定废止的内容。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有关部门会签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将草案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并会签。再由承办单位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十九条对于业务范围涉及公司全局性工作,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送法律事务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审查会签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安排。
法律事务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认为是重要的规章制度草案,也可向承办单位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条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人将规章制度草案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简要说明或相关背景材料,按需要数量送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重要的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发展、稳定、安全等全局性规章制度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五)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编号后送总经理签署并以公司文或总经理令形式发布。重要的规章制度可以由承办部门在《中国电力报》或信息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章制度,除必要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领导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现予发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规章制度发布后10日内,承办单位送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生效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