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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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5篇

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5篇

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5篇篇1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赠与可分为有偿和无偿赠与。

有偿赠与是指具备对价的赠与行为,而无偿赠与则是指无需对价的赠与行为。

而在赠与合同中,有一种特殊形式——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本文将就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定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对赠与的财产或权利必须满足某种条件方能取得的一种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赠与人出于善意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赠与给受赠人,而附条件的赠与则是赋予了受赠人一定的义务或限制,使得受赠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赠与财产或权利。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在民法典的规定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对条件的设置和履行存在一定的要求。

1. 条件设置必须合法合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所设置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法。

否则,该条件将被视为无效,赠与合同仍然有效。

另外,条件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不能过于模糊或无法实现,否则也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 条件的履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受赠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条件下,必须确保条件的履行符合赠与合同的约定。

如果受赠人未能满足条件,赠与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或权利。

因此,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应注意履行条件,以免发生纠纷。

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变更在实际情况中,赠与合同中所设置的条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更。

对于条件的变更,是否会影响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双方达成协议变更条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就条件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书面确认,则条件的变更是有效的。

条件的变更需符合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条件经过变更后,赠与合同中的附条件也相应改变。

2. 条件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果赠与合同中所设定的条件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条件无法实现,受赠人在合同约定条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当保留证据并向赠与人提出变更赠与条件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合同的⽣效附条件合同是合同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即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合同⽣效。

实践中,附条件合同⽣效是怎样的?那么⾯对这些法律问题怎么办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第⼀,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是属于尚未发⽣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条件是由当事⼈设定⽽⾮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选定的,是双⽅意思表⽰⼀致的结果,⽽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

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

按照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为⽆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当事⼈不能约定某⼈杀死某⼈作为合同⽣效的条件。

⽣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发⽣或者不发⽣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效。

当然,对于所附条件如果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的,那么这种民事⾏为是⽆效的,法律也⾃然会认定为该合同⽆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五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效。

《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的,应当认定该民事⾏为⽆效。

合同⽣效的问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进⾏,如果您还有问题,店铺为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登陆咨询。

合同法中的附条件合同和无效合同理解与应用

合同法中的附条件合同和无效合同理解与应用

无效合同案例剖析
案例四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VS
分析
本案例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丙方利益而无效。根据 《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 法院将支持丙方的诉讼请求。
经验教训总结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

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
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01
02
03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要谨慎评 估条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自己的
义务;
04
05
如遇到合同纠纷或争议可寻 求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的帮
助和支持。
05 实践应用指导
正确识别和处理附条件合同
合同法中的附条件合同 和无效合同理解与应用
目录
Contents
• 附条件合同概述 • 无效合同概述 • 附条件合同与无效合同比较 • 典型案例分析 • 实践应用指导 • 总结与展望
01 附条件合同概述
定义与特点
附条件合同定义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 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 者失效的合同类型。
诉讼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06 总结与展望
回顾本次项目成果
01
深入研究附条件合同和无效合同
通过本次项目,我们深入研究了附条件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特点、
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等,对这两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
的理解。
02
梳理合同法相关理论
03 附条件合同与无效合同比较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如何正确理解附生效或失效条件的合同

如何正确理解附生效或失效条件的合同

如何正确理解附⽣效或失效条件的合同法条链接: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五条: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胡开盛律师解读:本条是规定附近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或者不发⽣作为合同⽣效或者不⽣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的、⽤来限定合同效⼒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可分为⽣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发⽣或者不发⽣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效;当条件没有出现,合同也就不⽣效。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有决定性作⽤,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法律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效或者终⽌的效⼒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原则的⽅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条件的成就。

因此,本条第⼆款规定,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法条的相关判例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付原告货款⼈民币499164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深圳市某某印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中之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是项⽬负责⼈,合同是韶关⼆建的,本案责任不应由我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答辩⼈与被答辩⼈不存在混凝⼟买卖合同关系,双⽅没有签订过购销合同,被答辩⼈提供的证据均不真实,被答辩⼈提供的混凝⼟⽋款担保是附条件的⼀般担保。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依法约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一份合同中,有时候会有一些附条件和附属义务的条款。

这些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对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一些特定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或者继续履行。

附条件通常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时间条件: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比如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那么双方当事人只有在一年内履行合同,才能达成合法效果。

2.经济条件: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条件。

比如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价格必须支付清楚,否则合同无效。

这样的经济条件保证了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3.条件限制:有些合同在履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限制。

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必须接受特定的培训,才能继续工作。

这样的条件和限制确保了合同的履行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

附条件在合同中的作用是确保当事人达成一致,并防止合同的滥用和误解。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审阅附条件,并确保自己能够满足这些条件。

二、附属义务附属义务是指与合同主要义务相联系、随之产生的次要义务。

附属义务通常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常见的附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义务: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触到对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时,有责任保守秘密,不得披露给第三方。

这样的保密义务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

2.协助义务:当一方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时,另一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比如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证明或现场配合等。

这样的协助义务有助于确保合同按时、有效地履行。

3.调查义务:当一方怀疑另一方的履行能力或履行情况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信息。

这样的调查义务有助于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附属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补充和保护的作用。

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

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

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引言: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赠与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而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则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

本文将探讨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的定义、特点、法律效力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的定义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以自愿的方式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并在转让财产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是时间、行为、目的等方面的限制。

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旨在保护赠与人的权益,确保财产的合理使用。

二、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的特点1. 自愿性: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在合同中都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意愿。

2. 条件性: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的特点在于附加了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是时间限制,比如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项任务;也可以是行为限制,比如赠与人要求受赠人不得将赠与财产转让给他人等。

3. 不可撤销性:一旦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撤销赠与行为,除非受赠人违反了合同中的条件。

三、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和公平的原则。

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符合自愿原则,因此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还受到受赠人是否履行合同条件的限制。

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条件,赠与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收回赠与财产。

四、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 条件的合理性:赠与人在制定合同条件时应考虑到合理性和可行性。

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条件的明确性:合同中的条件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性和歧义,以免引发纠纷。

3. 合同的证据: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妥善保存合同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

结论:附条件自愿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具备自愿性、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等特点。

附条件的合同名词解释

附条件的合同名词解释

附条件的合同名词解释
附条件的合同指的是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或者要求,以使合同的履行或效力取决于这些条件的实现或满足。

通常,附条件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挂钩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该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特定的事件或条件的发生。

例如,一份买卖合同可能会规定,只有买方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批准,才能完成交易。

2. 可选合同(Option Contract):该合同允许一方在特定的时间内选择是否履行合同。

例如,一份租赁合同中可以包含租户的购买选项,即租户可以选择在合同期满时是否购买该房产。

3. 不确定条件的合同(Uncertain Condition Contract):该合同附带一些不确定的条件。

例如,一份雇佣合同可能包括一个附条件,即员工在过去成功完成某个项目后才能获得晋升。

4. 性能条件的合同(Condition Precedent):该合同中规定了一些必须满足的条件,以便合同生效或者继续有效。

例如,一份投资合同可能规定,只有当投资方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时,双方才会继续履行合同。

5. 终止条件的合同(Condition Subsequent):该合同中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发生,合同将自动终止。

例如,一个雇佣合同可能规定,员工只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工作,否则合同将自动终止。

附条件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各方遵守特定的条件或满足特定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或履行。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一方可能会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因此,在签署附条件的合同之前,各方应该仔细考虑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并确保能够履行这些条件。

中的附条件和附属协议

中的附条件和附属协议

中的附条件和附属协议附条件和附属协议附条件和附属协议是合同中的常见补充条款,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对主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具体化或者条件化的约定。

本文将介绍附条件和附属协议的含义、作用以及书写要求。

一、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特定情况时才会生效的约定。

附条件通常用于合同中包含有不确定因素或可能会发生变化的情况,以保证合同能够按照各方的意愿进行履行。

附条件的具体约定应该明确而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它可以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等内容。

在书写附条件时,应将其置于主要条款之后,并使用字体加粗或者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标注,以便于查找和辨别。

例如:1.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付土地使用证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所述的交付日期将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时间进行调整。

二、附属协议附属协议是指在主合同基础上增加的具体细则或补充内容。

附属协议通常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以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更加详细的明确。

附属协议应与主合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方便查阅和理解。

在书写附属协议时,应将其置于合同的附件部分,并明确注明其名称和编号。

例如:附属协议一:关于产品交付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的仓库。

2.乙方应验收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并在签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合理的质量异议。

三、书写要求为了确保附条件和附属协议的规范和明确,以下是书写要求的建议:1.使用适当的标题和编号,便于查找和归档。

2.在编写附条件和附属协议时,应使用清晰、简洁而具体的措辞,避免模糊和歧义。

3.在书写时,可使用合适的字体加粗或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标注,以凸显附条件和附属协议的重要性。

4.规范格式,排版整齐、美观,应避免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以确保全文流畅。

总结:附条件和附属协议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细化主要条款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书写附条件和附属协议时,我们应该注重细节的准确性和明确性,确保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并且遵循书写规范和要求。

民法典 附条件的合同4篇

民法典 附条件的合同4篇

民法典附条件的合同4篇篇1民法典附条件的合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附条件的合同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之一。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或者终止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形式的合同为当事人在达成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

一、附条件的合同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条件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条件在未来发生的合同,即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达成协议,在将来某一具体的条件发生时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二是条件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的合同,即合同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就约定了若干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1.在未来发生的条件合同在未来发生的条件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具体的条件是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

这种条件的确定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可实现性,一旦条件发生,合同即生效或者解除。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乙购买车辆后合同生效;又如,甲与乙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在某项工程结束后,甲支付乙报酬等。

2.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的条件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确定是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进行了约定的。

这种条件的确定比较明确,需要合同当事人共同遵守。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甲向乙支付货款后合同生效”等。

二、附条件的合同特点1.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附条件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当条件没有满足时,合同不生效,避免了当事人因为未来发生的一些不确定事件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当条件满足,合同也会按照约定生效,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

2.增加了不确定性附条件的合同增加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条件是否能够实现,这就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定的变数。

因此,当事人需要在签订合同前慎重考虑条件的确定性和实现性。

3.约束性强附条件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当条件发生或者未发生时,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是不受当事人的意愿干预的。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在合同中,附条件是指对合同的履行或效力产生一定影响的附加条件。

这些条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并且其发生或不发生会对合同的履行或效力产生影响。

简而言之,附条件就是附在主要合同条款之后的条件,它们的满足与否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和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时间条件:合同中可能附加了一些时间条件,比如要在特定日期或时间段内履行合同条款,否则合同会失效或违约。

2. 审批条件:有时候,合同的有效性可能需要经过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审批或许可。

只有在得到审批后,合同才能生效。

3. 满足其他条件:合同可能规定了一些其他的附加条件,例如特定的事件发生或特定的事实存在,否则合同不生效或无效。

4. 履行条件: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履行条件,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下,合同的履行才被认为有效。

5. 解除条件:有时合同中可能附加了一些解除条件,当特定事件发生时,合同可以被解除或终止。

6. 违约条件: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些违约条件,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会产生特定的后果或赔偿。

请注意,附条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履行和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附条件,并确保能够满足这些条件,以避免合同纠纷或无效。

如果对附条件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及要件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及要件

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及要件
1. 合同的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的名称(可用字母代替),并注明他们的合法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 合同目的及条款:合同应清楚地表明它的目的和目标,以及各方应遵守的具体条款。

3. 条件附件:合同可能附带附件,这些附件通常定义了特定的条件或附加条款,以准确记录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法律:合同中应确切描述条款的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歧义。

合同还应明确规定适用的国家法律。

5. 条件的生效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持续时间,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终止条件。

6.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设定各方违约时的责任和后果,包括赔偿金额、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解约和补救措施等。

7. 保密条款:为了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合同中可能包含保密条款,规定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保守的机密信息及相关义务。

8.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如仲裁、调解等。

合同还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用的程序。

这些是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常见的要件和条件。

具体情况下,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双方的需求来设计和制定合同。

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生效合同4篇

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生效合同4篇

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生效合同4篇篇1《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生效合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对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和司法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附条件生效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在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和规范,下面就让我们来深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生效合同的规定。

一、附条件生效合同的定义附条件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或者一定事件发生后,合同方案生效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

附条件生效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的生效取决于一定条件的成就,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即刻生效;若条件不成就,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附条件生效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条件生效合同主要包括两种类型:附条件合同和条件债权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合同的生效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合同立即生效;条件债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债务的生效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债务即刻生效。

在实际生活中,附条件合同和条件债权合同常常并存,具有相似的特点和要求。

三、附条件生效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条件生效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即刻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取消条件,以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条件成就后,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的意愿来执行,否则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四、附条件生效合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由于附条件生效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慎重考虑合同的条件设置,并确保条件的成就不受到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的影响。

同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立明确的条件成就标准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以防止合同因条件不明确或无法实现而引发争端和纠纷。

此外,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附条件生效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形式,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本文以清单的形式系统整理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的全部规定, 共涵盖56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总计172条规定。

同时, 以附录的形式精选了77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刊载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指导性案例, 力求为您提供全面、快捷的裁判依据检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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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同的生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 修正): 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7): 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注:《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 因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冲突, 故不再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 第四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8.27): 第十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法释〔1999〕19号): 第九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法释〔2000〕44号): 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6.18 法释〔2002〕14号): 全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法释〔2009〕5号): 第八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010.7.1 法发〔2010〕25号): 一至三。

民法典关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关键信息项: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甲方(合同一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合同另一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
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条款:
合同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签署日期达成,双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具体标的物或服务),乙方同意按约定支付合同金额。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三、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为(具体地址)。

四、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五、附条件
(具体条件1)
(具体条件2)
六、违约责任
如任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责任)。

七、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指定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修改及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信息,并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和法律规定。

一建《项目管理》知识点:合同效力

一建《项目管理》知识点:合同效力

2020年一建《项目管理》知识点:合同效力2020年一建《项目管理》知识点:合同效力1.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①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②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要求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要求是什么

一、附条件合同的条件要求是什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

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

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

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

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

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差异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 174条

合同法 174条

合同法 174条合同法第174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当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一定的条件或者某一件事情的发生时,被称为附条件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直到条件或者事情成为现实才能够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达成合同时可能无法预见一些未来事件的发生。

这些未来事件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设定条件来限制合同的效力,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条件必须是一定的。

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设定的条件必须是能够明确判断的,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其次,条件必须是未来的、不确定的。

这意味着条件所依赖的事实或者事件尚未发生,并且在当事人达成合同之时是无法确定的。

当某一附条件的合同达到约定的条件时,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合同即刻生效。

也就是说,条件的实现是合同生效的标志。

一旦条件被满足,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如果合同的附条件是可以干涉第三人利益的,那么这一条件的实现应当以第三人知道为标志。

在实际操作中,附条件的合同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当事人对条件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对是否达到条件的认定产生争议。

其次,一些条件可能存在主观因素,难以界定条件是否达到。

此外,一些条件可能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达成,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为了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同之前应该明确约定附条件的具体内容,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些明确的证据或者标准来判断条件是否达到。

同时,如果条件的实现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该约定相应的规则,明确第三人在条件实现时的知情和同意方式。

总之,合同法第174条关于附条件的规定对于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无偿赠与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个人意愿,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条件或附加义务。

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赠与行为的合法风险与约束力。

本文将探讨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法律义务与约束。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同时,对于受赠人提出了一定条件的约束。

这些条件可以是受赠人必须遵守的行为义务,也可以是实现某种特定目的的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是要求附条件的赠与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二是附条件必须是合法、可能实现的;三是附条件所要求的义务对受赠人来说不能过分苛责,否则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仅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还可以为赠与人制定一定的保障措施。

比如,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赠与财产的使用环境,从而保证赠与财产的良性使用。

此外,附条件的赠与还可以防止受赠人毫无约束地使用赠与财产,避免财产流失或者被滥用。

然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赠与人应当注意,一旦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达成,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

同时,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也较为复杂,需要明确条件的具体条款,以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因此,在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前,赠与人应当详细考虑条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免因为条件无法实现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同时,对于受赠人提出了特定的义务或责任。

这些义务或责任可以体现在赠与人对受赠财产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上,也可以是对受赠人期望达到的特定行为要求。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有效推动受赠人积极履行义务,增进赠与双方之间的互惠互利。

例如,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保持财产的原状,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修,以延长财产的使用寿命。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一、未生效合同效力讨论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的上位概念是未生效合同,因此,为了了解此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我们首先需要考察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合同的效力,应该区分为效力评价和效力内容,所谓效力评价其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对于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评价。

在我国合同法上,效力评价是指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而效力内容则是指法律作出效力评价之后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对于未生效合同来说,在效力评价上,其并非是终局的,随着未生效合同中有效要件的实现或者不实现,未生效合同最终是要转化为有效合同或者是无效合同,在效力内容上,关于未生效合同具有何种法律效果,学界目前有两类不同的观点。

第一类是无法律约束力说,该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明确化,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其直接的后果是使当事人关于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得以确定,但不一定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生效,则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类是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其中又包括两种学说,一种是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该观点认为:“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系指此意。

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与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附条件合同或附期限生效或失效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的特别生效手续才生效的合同中的效力系指此意。

”另一种学说是合同拘束力与效力说,此种观点与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本文中将其归为一类,二者在本质上是同样的观点,即都承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自合同成立时就存在。

未生效合同中的未生效并不是指合同的全体都未生效,只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没有具体享有,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是指履行效力的未生效,具体到义务形态上来看,即是指决定合同目的实现的给付义务未生效,合同的其他义务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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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附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
摘要: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如果是不涉及人的行为的自然事实或者是政治经济社会事件等,其不确定性完全寄予此等事实的发生与否,当事人不应当对于条件的不成就承担责任,可是在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是涉及人的具体行为时,当事人在条件成就之前作出何种行为就有了法律上的意义。

关键词:附条件合同效力
一、我国法上的相关规则
我国对于附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对于条件的效力,在《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民通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还是比较匮乏的,仅仅说明了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已经成立尚未生效,对于条件的表示方式和条件成就之前的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以及责任形态未作出规定。

条件是构成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条件是以明示还是以默示来表示,要以意思表示的规则来确定,由于
我国关于意思实现的规则是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事先做
出约定的情形下才能将沉默视为默示的意思表示,因此,条件只能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用明示的文句表示,美国合同法上的推释条件在我国没有适用的空间。

二、未生效合同效力讨论
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的上位概念是未生效合同,因此,为了了解此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我们首先需要考察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合同的效力,应该区分为效力评价和效力内容,所谓效力评价其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对于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评价。

在我国合同法上,效力评价是指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而效力内容则是指法律作出效力评价之后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对于未生效合同来说,在效力评价上,其并非是终局的,随着未生效合同中有效要件的实现或者不实现,未生效合同最终是要转化为有效合同或者是无效合同,在效力内容上,关于未生效合同具有何种法律效果,学界目前有两类不同的观点。

第一类是无法律约束力说,该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明确化,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其直接的后果是使当事人关于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得以确定,但不一定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生效,则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类是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其中又包括两种学说,一种是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该观点认为:”广义的合同效力,指
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系指此意。

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与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附条件合同或附期限生效或失效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的特别生效手续才生效的合同中的效力系指此意。

”另一种学说是合同拘束力与效力说,此种观点与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本文中将其归为一类,二者在本质上是同样的观点,即都承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自合同成立时就存在。

未生效合同中的未生效并不是指合同的全体都未生效,只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没有具体享有,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是指履行效力的未生效,具体到义务形态上来看,即是指决定合同目的实现的给付义务未生效,合同的其他义务已经生效。

未生效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履行除了给付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又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信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废止合同。

第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

第三,不得擅自处分合同标的物,不得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以及批准登记等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是对于合同的履行效力来说的,在条件未成就之前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只是不发生或者消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至于违反此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学界有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以及效力过失责任说,笔者认为,合同法所保护的重点固然在于合同的履行,即给付义务,可是附随义务也
在法律的保护之列,合同已经成立,违反了此等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违约责任。

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对于这种责任形态规定为侵权责任的。

德国规定条件成否未定之前发生法律行为的先效力,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使法律行为所企图实现的法律效果于条件成就时,得获实现。

这种因条件成就而取得某种权利的先行地位,应予以权利化,学说上称为期待权,使其得为处分或继承的客体。

《德国民法典》对于这种期待权的保护更加周密完整,除了规定赔偿损害责任,还规定了侵害期待权的处分行为无效,《德国民法典》第 161 条:”(1)1.处分附有条件的标的物的人,在条件成否期间,对此标的物所为的其它处分,以致在条件成就时,使系于条件的效果成为无效或受损害者,其它处分无效。

2.在条件成否未定期间,依靠强制执行或假扣押的方法或由破产管理人所为的处分,亦同。

(2)前项规定,在附有解除条件的情形,对于因条件的成就而丧失其权力的人所为的处分,亦适用。

(3)为从非权利取得权利的人的利益所设的规定,于本条准用之。

”《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是规定的不够充分详实。

三、条件成就前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如果是不涉及人的行为的自然事实或者是
政治经济社会事件等,其不确定性完全寄予此等事实的发生与否,当事人不应当对于条件的不成就承担责任,可是在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是涉及人的具体行为时,当事人在条件成就之前作出何种行为
就有了法律上的意义,具体来说,此种事实是构成义务之条件并不是构成义务之标的,所以当事人并没有绝对的义务促成此种事实的发生,关于条件成就的拟制规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作出不正当的行为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可是,究竟何种行为才能构成不正当性,德国法和美国合同法上是以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日本法上是以过错来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来作出判断,比较特殊的是以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后果为停止条件的情形,例如合同约定以甲方取得某块拍卖土地的使用权为联合开发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果甲没有成功拍得该块土地,就应当探究甲没有成功拍得的原因。

如果甲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没有成功,则甲不应当就此次失败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没有尽最大的努力,比如在甲资金足够充足的情况下不出最高价钱,则甲应当对此次失败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究其原因,关于此类附条件合同,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方与之签订合同,就是希望其能够促成事实的实现,只是未将其约定为合同的义务而是约定为义务的条件,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对于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这种条件可以称为合同的前置性条件,诸如此类的条件还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能够取得抵押贷款为条件,在这种前置性条件中,应当以是否尽了最大的努力作为判断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2]赵旭东:《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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