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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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学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

财税学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

财税学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2014-02-23 20:37:36)转载▼标签:分类:财会与税务转载原文地址:财税学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作者:投行小兵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提到: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注意到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这个规定我们似曾相识,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也有不少争议。

资本公积所包含的内容较多,不同的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别,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转增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都要纳税呢?笔者根据现行政策试对该问题分析如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法》所称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二、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项内容。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具体包括: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③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④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金额,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金额等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本公积”内容较繁杂,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财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财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财税处理
A公司将账面上的100万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A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近段时间,有网友咨询此类问题,针对此类问题,笔者作如下诠释:
 自然股东对一直持有的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形:
 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中明确规定针对股票溢价发行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股票溢价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股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发行没有包含在此范围内,从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溢价转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权溢价都是股东投入的,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国税函[2010]79号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解释,即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20日发布的文件,国税发。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1.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9‟132号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改组改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9‟60号)收悉。

来文称,海门市复写纸厂在改制为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

你局提出对这一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 1 —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的解释,一是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海门市复写纸厂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海天纸业有限公司只是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二、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抄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打字:汪礼娟校对:税政二处季志祥— 2 —。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1、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
会计分录
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属于原资本溢价的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实收资本(股本)。

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和利润的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转让时应按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固定资产清理;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样,评估的增值部分将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未经调整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由企业所得税会计学校补缴。

违规转增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2
将资本公积6000元转增资本,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6000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6000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接受捐赠、股本溢价和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而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会计分录1,这种稍微复杂一点的问题是后者无法描述的,当然企业面临的情况可能就是其中之一。

转增资本 计税基础

转增资本 计税基础

转增资本计税基础一、转增资本概述。

转增资本是指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行为。

这一行为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较为常见,例如当企业想要扩大规模、优化资本结构或者对股东进行回报时,可能会选择转增资本。

二、不同来源转增资本的计税基础。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资本。

- 计税基础: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根据相关税收法规,不作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是因为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是股东投入资本超过法定资本份额的部分,其本质上是股东投入资本的一种形式,在转增股本时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收益分配。

- 举例:假设A股份公司成立时,股东甲投入100万元,占注册资本80万元,资本溢价20万元。

后来公司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20万元转增股本,股东甲不需要就这部分转增缴纳所得税。

2.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 计税基础:如果是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于个人股东而言,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股东,一般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这是因为其他资本公积的来源可能较为复杂,如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等,当转增资本时,相当于对股东进行了收益分配。

- 举例:B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资本公积中有10万元(来源于权益法下的相关变动),将这10万元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需要就这10万元按照20%(假设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股东如果符合相关免税条件,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1. 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计税基础:企业将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对于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股东,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一、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01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02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一)【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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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一)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
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其中第二种转增资本途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果进行税务处理?总是困扰不少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中间机构人员,为了使广大财税人员厘清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相关涉税处理,笔者在此就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梳理,然后提出各自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体现在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
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

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公益金。

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涉税处理如下: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资本公积应当分别“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留存收益包括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盈余公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

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利润分配中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以外的其他明细科目年末无余额。

“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一、自然人股东(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当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总局公告 2015年第80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金,将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仅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免税。

对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_会计学堂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_会计学堂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个人股东1、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上市公司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1)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2)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3)税率: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一、会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是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资本公积”一般设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即“留存收益”,是可供股东分配(分红)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转增资本,盈余公积金转资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义务辨析

财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义务辨析

近几年,随着创投行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司上市(挂牌新三板)的积极性不断加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东的股本(资本)变得非常普遍。

在财税政策中,这类问题也经常困扰纳税人,很多人在股改完成要上市(挂牌)的前夕发现这个环节的税收问题被自己忽略了,金额巨大影响到现金流不说,还可能会因此影响到最终的上市(挂牌)进程。

一、纳税义务的基本判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资本),从形式上看,仅仅是公司资产中的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但从实质上,资本公积是公司的资产,财产所有人是公司,当转增成为个人股本后,就从公司的财产变成了个人的股本(资本),所有人变成了个人股东。

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过程就是公司把财产分给股东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转增股本,就是公司股东因为拥有股权而从公司获得相应资产的行为,它在个人所得税法里被认可的本质是股东获得了财产分配,对应的税目就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同时,尽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过程中,个人股东没有获得现金利益,但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概念从来就不仅仅只包含现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基本判定原则就是:它在个人所得税法里非常确定的被视为征税对象。

二、现行文件规定关于转增股本,最早的文件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289号)对该文作了解释:国税发[1997]第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之解析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之解析

例如: 2 o 1 0年 5月 1日 , 甲企业 以 l O O O万 元 现 金 购 人 乙企 业 发 行
的股票 2 0 0万股 , 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股份 的 o . 5 %。 甲企业将其划 分为
可 供 出售 金 融 资 产 。2 0 1 o年 1 2月 3 1日, 甲企 业 仍 然 持 有 该 股 票 , 当 天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值 与资本公积 , 是在其转让该部分股权时 , 才会随着 乙公 司所有者权 益 的增加而体 现出来 , 增加其 经济利益 的, 在股权转让之前 。 只是隐性 的 “ 未实现收益” 。 而一旦 甲公 司将之转增 了资本 , 则相当于甲公司将 这笔
隐性 的 “ 未实现收益” 转变成了显性的收益 , 并 将 之 进 行 了处 置 , 即 转 增
知》 的文件 , 该文件规定 。 股份制企业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的情况 , 不
属于红利性质的所得 , 因此, 不需 要 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 由于 资 本 公 积 金 的 形 成 方 式 很 多 、来 源 各 异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又 于 1 9 公 积 转 增 资 本所 涉个 人 所 得 税 的处 理
乙企业因金融资产的熏分类 导致其资本公积增加 了 5 0 o万元 ,那 么甲 企业按照其持有乙公 司的股权 比例 ,需要 相应调增其长期股权投资及
资本公积各 2 0 o万元 。 如果 甲 公 司 希 望 将 该 部 分 2 0 0万 元 的资 本 公 积
那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 , 公 司 只有 在 取得 了 收 入 , 即 有 了经 济 利 益 的流 入 时 才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那么 . 甲公 司 将 该 部 分 2 0 0万元 的 资本 公积转增资本 , 是 否 有 经 济 利益 流人 呢 , 答 案 是 肯 定 的。通 常情 况 下 。 甲 公 司 因为 乙公 司 资 本 公 积 的增 加 .而 相 应 增 加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价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导读:本文主要介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企业所得税和交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的股东为法人(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如果资本公积属于股份公司的股本溢价,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或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均不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一般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所以,我们应该根据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分配,若符合则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包括:非上市居民企业间分红(注意:必须是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为居民企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居民企业间分红,只有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才能免税。

(三)为何这些特殊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交税该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视为对“产生该资本公积的资产”进行处置,而该资本公积实际上为该资产的处置收益,此时用于转增资本需缴纳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的股东为个人(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1、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符合持股期限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了解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财务操作,它将企业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注册资本,以增加企业的实力和信用。

然而,这种转增操作会导致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因此企业需了解如何正确缴纳相关税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属于企业的股东投资收益,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差异。

其次,企业需要根据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发生的情况及相关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 - 应税成本 - 营业费用 - 固定资产折旧 - 无形资产摊销 - 其他扣除项目。

在计算时,企业应注意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应税成本及各项扣除项目,以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

第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后,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申报上一财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在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缴纳。

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纳税申报表、所得税清算报表等文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报。

此外,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企业还需特别注意资本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实施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应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

对于已计入当期损益的资本公积金,企业需要在减资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纳税处理有严格的监管。

一旦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或提供虚假信息,税务机关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因此,企业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务必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综上所述,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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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税
内容摘要: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到底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又不能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纳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例如: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上市,筹集资金5000万元,股本3000万元,发行费用1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股本和发行费用后产生资本公积1000万元,那么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该1000万元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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