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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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效果,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监督责任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5. 监督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规程,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三、监督内容1. 施工前期监督a. 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b.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d. 及时组织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校核工作,保证施工前的地质环境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2. 施工过程监督a. 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书的要求。

b.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c. 加强对重要工序和节点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d.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竣工验收监督a. 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b. 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c. 对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和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长期稳定。

四、监督措施1.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

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水运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达到要求,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项目质量。

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是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文件,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的全面落实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目标1. 保证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阶段质量的优良;2. 防止水运工程项目出现安全事故,确保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稳定运行;3. 提高水运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节约成本,降低风险;4. 全面提高水运工程项目的服务水平,使之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

三、质量管理组织1. 项目组织结构(1)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设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对项目整体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职责分工(1)项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技术规范等。

(2)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职能部门按照项目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并配合项目质量管理部门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四、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文件(1)项目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计划、质量保证控制手册、质量验收规范等。

(2)项目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等。

(3)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合同文件、法律法规文件等。

2. 质量管理流程(1)质量计划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是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包括项目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流程等。

(2)质量控制:按照项目质量计划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质量监控、检验检测、控制记录等。

(3)质量保证:通过内部和外部审查、验收等,确保质量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五、质量管理措施1. 质量管理技术(1)质量监控:对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技术审核: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专业审核,确保技术符合规范要求。

(3)技术交底:对项目技术要求进行交底,使所有相关人员明确工作任务、要求。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是为了确保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定。

下面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负责监督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2. 监督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和重要节点,进行工程现场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公众。

二、监督范围和对象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包括港口、航道、船闸、船坞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2. 监督对象包括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内容和要求1.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计划、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2.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各个关键节点的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数据进行验收和审核,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4.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水运工程项目的全面质量安全。

四、监督措施和处理办法1.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2. 对于严重影响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整顿、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直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3. 对于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落实,需要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和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监督和科学管理,才能保证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交质监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4月28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0.1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0.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1.监管主体: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监理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施工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承包商,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任务。

相关部门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政策制定、法规实施等工作。

2.监管流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流程一般分为验收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管、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在验收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检测方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在施工过程监管阶段,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在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阶段,监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在验收和监督检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监管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等方面。

质量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进度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计划和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时交付使用。

安全管理是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是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造价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定标和监督管理。

4.监管措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措施一般包括违约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

1.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严格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监理单位的资质与责任2.1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2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2.3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监理人员的要求3.1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

3.2 监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严格地履行监理职责。

3.3 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四、监理内容与方法4.1 监理内容包括: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

4.2 监理方法包括:现场检查、巡视、旁站、试验检测、资料审查等。

4.3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重点、难点和时间节点,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和及时。

五、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5.1 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5.2 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5.3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监理情况,对业主负责。

5.4 监理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程商业秘密。

六、监理结果的应用6.1 监理结果作为评价施工单位施工能力和信誉的重要依据。

6.2 监理结果作为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的重要参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分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长江干线航道及其支持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派设的长江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研究拟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四)受理并组织调查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五)引导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推动行业科技创新,提升工程品质;(六)统计分析工程质量数据,建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七)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按规定公开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苏交质[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7]13号)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

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管理体系1. 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全过程控制和全员参与原则,确保工程质量;2. 制定和实施本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提高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3. 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质量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三、质量管理工作职责1. 质量管理部门:(1)负责确定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目标和任务;(2)组织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各级质量控制文件的定期评审;(3)指导、检查和监督工地各项质量管理工作;(4)协调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联系,做好质量沟通工作。

2. 施工单位:(1)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2)建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3)定期组织质量例会,及时解决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3. 监理单位:(1)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运工程施工合理可行;(2)及时制定合理质量整改措施,指导施工单位落实;(3)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现场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四、质量管理措施1. 质量管理文件:(1)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档案;(2)建立并定期修订水运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3)负责组织管理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和评定。

2. 质量管理培训:(1)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培训;(2)设立质量管理课程,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全员质量管理水平;(3)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并遵守质量管理制度。

3. 质量管理奖惩制度:(1)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制度,激励施工单位和工程人员;(2)对质量管理不达标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3)对质量管理优秀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质量管理评价1. 定期开展质量管理评价,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估;2. 设立质量管理评价小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定;3. 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1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了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2 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3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4 XXX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5 XXX工程师代表由XXX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6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7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8 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9 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注意】该范本为内容,仅供参考用。

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运营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守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和行业监督机构的作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特点、施工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困难及解决办法1. 某工程地理条件恶劣,施工难度大。

解决办法:增加对施工方的监督力度,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某工程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施工安全设施不完善。

解决办法:争取政府支持资金,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3. 某工程施工期间遇到恶劣的天气条件,增加施工风险。

解决办法:完善天气监测系统,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jts257-202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257-202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257-202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2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下简称JTS257-2024)是中国电力公司颁布的关于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

该标准旨在规范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以确保水运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JTS257-2024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检验的所有方面,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质量检验。

二、术语和定义JTS257-2024对于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和解释,以便各方均能理解并统一运用。

三、质量检验程序JTS257-2024规定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包括如下步骤:1.质量检验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质量检验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制定质量检验方案等。

2.质量检验的实施:按照质量检验方案进行实施,包括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测试等。

3.质量检验的记录和报告:将检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和整理,并通过报告的形式进行上报。

四、质量检验内容JTS257-2024规定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施工质量:包括基础施工、结构施工、装饰施工、设备安装等方面的质量检验。

2.材料质量:包括材料的原材料检验、进场检验和出厂检验等方面的质量检验。

3.设备工具的质量:包括施工中使用的设备工具的质量检验。

4.施工组织和管理: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质量检验。

五、质量检验方法和标准JTS257-2024规定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方法和标准,包括如下方面:1.检验方法:根据检验内容和要求,确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测试、抽样检验等。

2.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标准,以确保水运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六、质量检验的监督和评价JTS257-2024规定了质量检验的监督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质量检验的监督: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共同对质量检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质量检验的公正、公正、科学和准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承担监理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要求,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立项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立项会议,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监理标准和监理计划。

2. 施工前期: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协助业主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3.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工程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4. 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参与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5. 工程结算: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工程结算文件,确保工程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

6. 质量保修期: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达到质量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理工作档案,记录监理过程和监理结果,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要求第十一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工程监理证书。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施工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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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责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五章质量监督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八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一地一站。

第十条质监机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质监总站、质监站由交通部考核;质监分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0%。

第十三条质监总站、质监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质监分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者通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因监督工作需要,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质监人员监督制度,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质监人员必须熟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按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质监人员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质监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

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检举。

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第二十四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二)承担质监站及质监人员资质考核、发证及业务指导;(三)负责对水运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四)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及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管理;(五)负责水运工程质监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六)承担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七)承担国家和部属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重点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八)组织或参与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审核工作;(九)参与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十)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一)发布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十二)承办交通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二)负责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三)负责管辖范围内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四)负责管辖范围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五)检查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组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已完工的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七)负责已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的质量评定;(八)组织或参与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九)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控告、检举;(十)参与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地方质监机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质监总站的主要职责规定。

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不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申请办理水运工程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二十九条参与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义务,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有关水运工程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作出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有关单位的水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质量监督程序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二)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五)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六)工程质量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七)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三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自收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水运工程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四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一)检查水运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程序和监理质量;(二)抽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重要部件、主要施工工序;(三)检查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方法;(四)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第四十一条水运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该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水运工程单位工程,可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四十三条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提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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