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一、总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效果,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监督责任
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5. 监督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规程,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三、监督内容
1. 施工前期监督
a. 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b.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d. 及时组织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校核工作,保证施工前的地质环境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2. 施工过程监督
a. 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书的要求。
b.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过程
中的质量控制。
c. 加强对重要工序和节点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d.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引言
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关乎众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二、监督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1. 目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运行。
2. 原则
(1)法律法规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水利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科学性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相关数据和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公正公平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综合性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和因素,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效果。
三、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1. 水利部
(1)水利部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国性、重点性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3)水利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作,共同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水利部门
(1)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地方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3)地方水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监督管理措施
1. 预防性措施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是为了确保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定。下面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负责监督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2. 监督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和重要节点,进行工程现场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公众。
二、监督范围和对象
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包括港口、航道、船闸、船坞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2. 监督对象包括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内容和要求
1.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计划、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2.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各个关键节点的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数据进行验收和审
核,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4.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水运工程项目的全面质量安全。
四、监督措施和处理办法
1.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2. 对于严重影响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整顿、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直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8.04.28
•【文号】交质监发[2008]52号
•【施行日期】2008.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8]5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8年4月28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
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7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钮茂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1.监管主体: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
部门。建设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监理
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施工
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承包商,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任务。相关部门是公路
水运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政策制定、法规实施等工作。
2.监管流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流程一般分为验收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管、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在验收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检测方案等,
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在施工过程监管阶段,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
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在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阶段,监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在
验收和监督检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相
关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监管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
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等方面。质量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建
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按时
完成,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计划和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时交付使用。安全管理是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
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
1.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严格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监理单位的资质与责任
2.1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2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2.3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监理人员的要求
3.1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
3.2 监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严格地履行监理职责。
3.3 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四、监理内容与方法
4.1 监理内容包括: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
4.2 监理方法包括:现场检查、巡视、旁站、试验检测、资料审查等。
4.3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重点、难点和时间节点,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和及时。
五、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5.1 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水运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运工程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护工程。
第一章施工许可和招投标
第一条施工许可
水运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许可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施工单位、施工期限等内容。
第二条招投标
水运工程施工应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招标活动。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施工组织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顺序、施工方法、质量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工程应及时整改。
第五条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六条环境保护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章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七条施工进度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八条投资控制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投资控制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投资的监督,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共5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共5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应该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以人为本、坚持风险监管、法治化监管”
的原则,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管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划范围
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
理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群众投诉、举报和舆情事件。对具体情况作出
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交通基础设施统计工作计划、工程建设救援预案,及时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验收、竣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管制度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应当与全过程质量管理密切结合,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规模等,分别实行普通监督和特殊监督,重点监管工程建设风险,建立工程建设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开展质量检测、验收、竣工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属地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防范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并提高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科学合理开展督查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原则,注重全过程督查和全要素督查,强调质量和安全监管的一体化。
第五条督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督查内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4.施工服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5.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合格;
6.施工方是否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7.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8.工人劳动保护是否得到重视;
9.工地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10.工程竣工后的维修保养是否得到及时落实。
第三章督查程序
第七条督查工作应提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确定督查时间、地点和要求,确保督查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第八条督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施工现场,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记录相关的信息和问题。
第九条督查人员应及时将核查结果汇总形成督查报告,并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交。
第四章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条督查报告应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
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
(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
(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指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其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运行和维护能够达到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面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1.监督机构的设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负责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的专门机构。可以设立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督机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监督任务。
2.监督责任人的确定
每个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都应指派相应的监督责任人,负责监督该项目的施工、运行和维护过程。监督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执行监督任务,并及时报告监督情况。
3.监督范围和时间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包括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阶段,监督范围涵盖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管理、环境影响等方面。监督时间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4.监督方法和手段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测试、数据分析、专家评审等方法和手段。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
工程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关键节点进行抽样检测,对重要数据进行分析,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监督记录和报告
监督机构应对每个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的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记录包括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结果等,监督报告应详细描述监督的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监督报告应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作为水利工程质量评价和控制的重要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立案旳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旳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原则、经同意旳设计文献以及工程协议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旳安全、合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旳综合规定。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旳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送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送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旳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旳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委托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详细实行。
第五条 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措施旳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旳保障机制。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第7篇 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沿用《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的内容,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观感质量要 求。
第8篇 干船坞、船台与滑道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保留《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 的基本内容,增补了船台与滑道的质量标准。
第9篇 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
包括构件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和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实 体检测和道路与堆场混凝土面层厚度的验证性检测等内容。是 《标准》整合新增加的内容。
附录E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
对疏浚与吹填工程测量仪器设备、竣工水深图比例等的规定。
附录F 通航水深和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计算
包括沿海和内河维护性疏浚水深保证率计算公式及取值的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质量检验只是基本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还受制于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定的约束。
(2)《标准》中分项工程的质量特征值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特别是交通部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提出的,因此《标准》应 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配合使用。
(3)非水工项目和《标准》未包含项目的标准可按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5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合格标准
取消了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的做法。规 定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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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责
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
第五章质量监督程序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八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一地一站。
第十条质监机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质监总站、质监站由交通部考核;质监分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
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0%。
第十三条质监总站、质监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质监分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者
通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因监督工作需要,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质监人员监督制度,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质监人员必须熟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按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质监人员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质监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
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检举。
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
第二十四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承担质监站及质监人员资质考核、发证及业务指导;
(三)负责对水运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四)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及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管理;
(五)负责水运工程质监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
(六)承担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七)承担国家和部属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重点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八)组织或参与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审核工作;
(九)参与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十)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发布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
(十二)承办交通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