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规范要求与设计原则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规范要求与设计原则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需求的不断增加,建筑物防雷和接地系统的设计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规范要求和设计原则,以确保建筑物和其内部设备的安全性。
Ⅰ. 规范要求1. 防雷系统的规范要求建筑物防雷系统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范要求,例如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等。
以下是建筑物防雷系统的一些常见规范要求:(1)防雷保护等级:建筑物的防雷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用途确定相应的防雷保护等级,以确保其能够承受雷击冲击。
(2)外部闪电保护:建筑物的防雷系统应具备外部闪电保护能力,包括安装避雷针、避雷网或避雷带等,以将雷电能及时引导到接地系统。
(3)内部线路保护:建筑物内部线路应设有合适的防雷装置,以防止雷击对建筑物内部设备的损害。
2. 接地系统的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接地系统是防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要求如下:(1)接地装置的选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应具备良好的导电性能,并能够有效将雷电能引导入地,采用适用的接地装置材料和接地引下线。
(2)接地电阻的要求:建筑物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规范要求。
通常,建筑物对地电阻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以保证接地系统的有效性。
(3)地埋深度要求:建筑物的接地电极的埋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规定的最小深度,以确保接地装置能够达到预期的防雷效果。
Ⅱ. 设计原则1. 建筑物特点的考虑在设计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时,需要考虑建筑物的特点,包括建筑物的高度、形态、材料等。
建筑物的高度和形态将直接影响防雷系统的设计,例如高层建筑可能需要更多的避雷装置和接地电极来提高其防雷能力。
2. 安全保护与可维护性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注重建筑物和其中设备的安全性,并考虑系统的可维护性。
合理布局不同部分的接地装置和避雷装置,确保其易于检修和维护。
3. 技术的综合应用在设计防雷与接地系统时,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相关技术手段。
例如,采用先进的雷电探测技术,可以使系统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雷击的危害。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安全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在雷击事件中能够有效地防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以下是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设计和验收。
2.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应在建筑物的整体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同时进行,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应包括主要接地体和辅助接地体两部分。
主要接地体一般为导电性能良好的金属材料,如铜杆或镀锌钢杆。
辅助接地体可以采用混凝土埋地电极或埋地导体等形式。
4.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般不得大于10欧姆。
如果接地电阻较大,可以采取增设接地体或改进接地材料等措施,使接地电阻降低。
5.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应建立在坚实的土壤中,避免建立在湿地或易受水浸泡区域。
6.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应离建筑物的基础、水管等金属结构至少2米远,避免由于雷击导致设备的电位差产生损坏。
7.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金属部件(如金属结构、金属屋面等)连接良好,确保雷电流能够顺利地通过接地系统排除。
8.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问题,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9.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10.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总之,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建筑物和其中的人员设备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防雷接地系统的要求,才能有效降低雷击事故的发生概率,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通常是指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符合国
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防雷接地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以
下为一般的防雷接地规范:
1. 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工程技术规范》(GB 50057-2010)规定了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包括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等。
2. 设计要求: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按照其结构和用途的不同确
定接地体的数量和布置,接地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要求,而且应与
建筑物主体接地系统连接牢固。
3. 施工要求:接地体应选择导电性好、稳定性高的材料,如铜、镀
锌钢等,施工中要保证接地体与土壤的充分接触,并且接地体的连
接应牢固可靠。
4. 耐受电流能力:防雷接地系统应能够承受可能引入的大气放电过
电流,其耐受电流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温度和湿度要求:防雷接地系统的材料和接地体应能够在不同的
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持良好的导电性能,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总之,防雷接地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能够良好地起到防雷保护作用,减少雷击对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危害风险。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防雷接地规范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要求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防雷分类 (3)第三章措施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5)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9)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4)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 (15)第四章装置 (17)第一节接闪器 (17)第二节引下线 (18)第三节接地装置 (19)第五章接闪器 (20)第一节接闪器选择 (20)第二节接闪器布置 (20)参考资料 (2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9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5.1.2、5.2.5、5.2.6、5.4.1(2)、5.4.10(2)、7.2.3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43号语文,关于同意编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函,并由四川省建设厅(原建委)负责组织成立了规范编制组,规范编制组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1 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物防雷规范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2007-3-18 11:39 回复
122.6.188.* 2楼
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的要求,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防雷接地规范是指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在进行接地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旨在确保接地系统能够有效地排除雷电产生的电流,保护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一、选择适当的接地方式1.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地方式,如单点接地、多点接地或组合接地等,以保证接地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
二、接地导体的选材与安装1.接地导体应选择优质的铜材或镀锌钢材,导体截面积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接地导体应埋设在地下深度不小于0.6m的接地基座中,导体与基座的连接处应严密可靠。
三、接地体的设置1.建筑物的接地体应设置在离建筑物外边缘1m以外的地方,距离应足够远,以防止雷电直击建筑物。
2.接地体的设置数量应充足,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接地体的数量和布局。
四、接地系统的连通性1.接地系统各部分之间的连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导线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排除接地系统中的任何断路情况。
2.接地体、接地回线和接地导线的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地夹等连接件,确保接触良好。
五、接地系统的维护与检测1.定期对接地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损坏、腐蚀等情况,保证接地系统的正常运行。
2.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电阻测试,确保接地电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六、设备设施的接地保护1.对于易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应在其周围设置专用的接地装置,以提供有效的防雷保护。
2.对于需要进行防雷保护的设备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接地装置,确保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七、建筑物内部的防雷设施1.建筑物内部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有效的防雷综合保护装置,以保护设备的安全运行。
2.建筑物内部的金属管道、制气管道等设备应与接地系统连接,以防止雷电对这些设备产生的危害。
总之,防雷接地规范是保证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在雷电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雷电产生的电流,保护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的重要规范。
建筑和设备设计者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防雷接地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
0。
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1。
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
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第2。
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
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
0。
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是指在建筑物、设备、设施中合理设置接地装置,以有效保护人身安全、设备设施以及维持通讯和电力供应的完整性。
以下是防雷接地规范的一些要点。
1. 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如
GB 50057《建筑工程防雷设计规范》等。
2. 建筑物的接闪、接地系统应与建筑物主体结构相互独立,接闪装置应高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形成优先接闪的条件。
3. 接闪装置应采用可靠的导体材料,如钢筋混凝土、铝和铜等金属材料,连通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4. 建筑物的接地系统应包括建筑物内部的保护接地系统和与地下水接触的降阻接地系统,以确保建筑物内的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 常见的室内设备应进行有效的保护接地,如电气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等,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姆。
6. 室外设备和设施的防雷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的大地网相连,以确保有效地引导雷电和静电荷。
7. 接地网的导体应埋入土壤中,并与地下水保持良好的接触。
接地导体应埋深到冻土层以下。
8. 接地网的导体应足够粗大,以保证低电阻,通常可以使用直径不小于25毫米的铜杆。
9. 接地装置应定期维护和检测,如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接地导体的连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10. 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符合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以上是关于防雷接地规范的一些要点,通过合理设置接地装置,我们能够有效地保护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减少雷电危害带来的风险。
同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地系统的情况也很重要,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3.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第三章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hx<5Ri时,hx被保护物的高度MRi:冲击接地电阻Sa1≥0.4Ri+0.1hx 3.2.1-1当hx≥5Ri时,Sa1≥0.1Ri+hx 3.2.1-22、地下部分:Se≥0.4Ri 3.2.1-3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Se1—地中距离m;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Ω;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1.当h+l/2<5Ri时,Sa2≥0.2Ri+0.03h+l/2 3.2.1-42.当h+l/2≥5Ri时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 Sa2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h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l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当h+l1<5Ri时,Sa2≥1/n〔0.4Ri+0.06h+l1〕 3.2.1-6当h+l1≥5Ri时,Sa2≥1/n〔0.1Ri+0.12h+l1〕 3.2.1-7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支柱的距离m;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距离最短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3.2.2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2.3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二、架空金属管造,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第3.2.4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 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第3.2.5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1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第3.3.2条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3.3.3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0.3KcRi 3.3.4式中 Se2—地中距离rn;KC —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3.3.5条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4.24kc 3.2.5式中 S —钢筋表面积总和m.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3.3.6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时,可不另加接地体.三、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第3.3.7条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3.8条防止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当 lx<5Ri时,sa3≥0.3kcRi +0.1lx 3.3.8-1当lx≥5Ri 时,sa3≥0.075kcRi+lx 3.3.8-2式中 sa3一空气中距离m;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sa4≥0.075kc lx 3.3.8-3式中 sa4一空气中距离mI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第3.3.9条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对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的要求,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2.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 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⑴ 在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2入户处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三、本规范第2.0.3条一、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皑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尚应符合本条第二款1项的其它要求.2..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入、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3.3.10条高度趔过45m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3.11条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要求.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第3.4.3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S≥1.89kc 3.4.3式中 S —-钢筋表面积总和m.二、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第3.4.4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rn时,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但其二、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第3.4.3条规定的条件下及其三款3项所规定的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大于或等于0.37m.第3.4.5条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第3.4.6条砖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第3.4.7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 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第3.4.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的要求,但表达式3.3.8-1、3.3.8-2、3.3.8-3相应改按下列表达式计算:当 lx<5Ri时,sa3≥0.2kcRi+0.1lx 3.4.8-1当lx≥5R 时,sa3≥0.05kcRi+lx 3.4.8-2sa4≥0.05kclx 3.4.8-3第3.4.9条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绕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二、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
建筑物防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建筑施工规范建筑物防雷与接地
建筑施工规范建筑物防雷与接地建筑施工规范:建筑物防雷与接地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在建筑施工中具有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以规范的方式,详细介绍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的要点和操作方法。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原则在建筑物防雷设计中,需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布置避雷针: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的雷电情况,合理安排避雷针的位置和数量。
通常情况下,高低建筑物避雷针的数量和布置位置有所不同。
2. 合理引下线路:引下线路是将避雷针与大地之间连接的关键部分。
应尽可能避免过长的引下线路,以减少电阻和电感。
3. 安全接地系统:建筑物的接地系统需要符合相关规范,确保接地电阻的合理范围,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腐蚀、损坏和断开等情况。
二、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的具体操作1. 检测周围雷电情况:在进行建筑物防雷设计之前,需要对周围环境的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可借助气象局或相关机构的数据,了解当地的雷电频率和情况,为合理设计提供依据。
2. 避雷针安装: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特点,确定避雷针的数量和布局。
避雷针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专业施工人员安装。
3. 引下线路的布置:根据避雷针的位置和建筑物结构,确定引下线路的走向和安装位置。
引下线路要尽可能缩短长度,减少电阻和电感。
4. 地网的建设:建筑物的地网是接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地网时,应按照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地网材料,确保地网与建筑物的连接牢固可靠。
5. 接地电阻的测量:在完成地网的建设后,需要对接地电阻进行测量测试,确保接地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如有不符合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6. 防护措施:除了避雷针和接地系统的建设外,还应采取一些防护措施,如安装避雷器、接地标志等,以提高建筑物的防雷能力。
三、建筑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在进行建筑施工时,应注意以下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保护:施工现场应设置防雷警示标识,严禁高空作业和使用易导电材料等。
2. 施工设备防护:施工设备和材料应采取防雷措施,以防止雷击或漏电事故的发生。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F o r p e s n a u s e o n y s u d y a n d r e s a c h n o f r c m me r c a u s eF o r p e s n a u s e o n y s u d y a n d r e s a c h n o f r c m me r c a u s e防雷接地规范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防雷分类 (3)第三章措施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5)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9)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4)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 (16)第四章装置 (17)第一节接闪器 (17)第二节引下线 (18)第三节接地装置 (19)第五章接闪器 (20)第一节接闪器选择 (20)第二节接闪器布置 (21)参考资料 (2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防止雷击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下面是一个1000字的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示例: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物及其使用者的安全,减少雷电对电气设备和人身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二、术语和定义1. 接地电阻:接地装置与接地体之间的电阻。
2. 雷电立杆:用于引导雷电的金属立杆。
3. 防雷接地装置:建筑物内部用于防止雷电危害的接地装置。
4. 外部防雷装置:建筑物外部用于防止雷电危害的装置。
三、建筑物内部防雷接地装置1. 建筑物内部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标准:a. 建筑物内部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b. 对于大型建筑物,接地电阻应小于5欧姆;c. 对于特殊需求的建筑物,接地电阻应小于2欧姆。
2. 建筑物内部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体应嵌入地下20米以下,并保证接地体与地壤之间的接触良好。
3. 建筑物内部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体应使用导电性能好的材料制作,例如铜或铝。
四、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1. 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确定引雷装置的数量和位置。
2. 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应采用雷电立杆引导雷电,避免雷电直接击中建筑物。
3. 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的导线应采用低电阻、耐腐蚀材料制作,并与建筑物内部防雷接地体连接良好。
五、检测和维护1. 定期对建筑物的内部防雷接地装置进行检测,确保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外部防雷装置检测,确保引雷装置和导线的完好性。
3. 发现接地电阻过高或设备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 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雷意识和应急能力。
六、责任和违规处理1. 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负责,并确保规范的执行。
2. 对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雷接地装置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建筑物,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七、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建成的建筑物,应尽快进行改进和提升。
防雷接地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
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
0。
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
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
0。
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防雷接地设计规范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1.0. 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般规定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5 重于空气1 25~25 重于空气2.5 5≤25 轻于空气2.5 5>25 重或轻于空气5 5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 地上部分:当hx<5Ri时,Sa1≥0.4(Ri+0.1hx) (3.2.1-1)当hx≥5Ri时,Sa1≥0.1(Ri+hx) (3.2.1-2)2. 地下部分: Se≥0.4Ri (3.2.1-3)式中Sa1-空气中距离(m);Se1-地中距离(m);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图3.2.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 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1.当(h+l/2)<5Ri时,Sa2≥0.2Ri+0.03(h+l/2) (3.2.1-4)2.当(h+l/2)≥5Ri时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Sa2 -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h -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当(h+l1)<5Ri时,Sa2≥1/n〔0.4Ri+0.06(h+l1)〕(3.2.1-6)当(h+l1)≥5Ri时,Sa2≥1/n〔0.1Ri+0.12(h+l1)〕(3.2.1-7)式中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3.2.2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2.3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3.2.3)式中l - 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ρ- 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二、架空金属管造,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 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第3.2.4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1.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3.2.4 - 1)式中lr - 补加水平接地体的长度(m);A - 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3.2.4 - 2)式中l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2. 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注: 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 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3.2.5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rn.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1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揩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 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第3.3.2条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3.3.3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I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0.3KcRI (3.3.4)式中Se2 - 地中距离(rn);KC - 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 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3.3.5条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4.24k c2 (3.3.5)式中S - 钢筋表面积总和(m2).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颈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3.3.6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表3.3.5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 扁钢(mm) 圆钢ⅹ根数≥直径(mm)≥60 4ⅹ25 2ⅹΦ10≥40至<60 4ⅹ50 4ⅹΦ10或3ⅹΦ12<40 钢材表面积总和≥4.24m2注:①当长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②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③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人箍筋的表面积.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2时,可不另加接地体.三、在符合奉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2.7.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8. 门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3.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当lx〈Ri时,sa3≥0.3kc(Ri +0.1lx ) (3.3.8-1)当lx≥5Ri 时,s a3≥0.075kc(Ri +lx ) (3.3.8-2)式中sa3 一空气中距离(m);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s a4≥0.075kc lx (3.3.8-3)式中s a4一空气中距离(m)I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人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第3.3.9条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对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的要求,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1. 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 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人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在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2)入户处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佘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三、本规范第2.0.3条一、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皑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时,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尚应符合本条第二款1项的其它要求.2..当架空线直接引人时,在人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3.3.10条高度趔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1. 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3.11条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要求.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揩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胸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3.4.3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1.89kc2 (3.4.3)式中S --钢筋表面积总和(rn2).。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我所了解的防雷接地规范标准是《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这个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针对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建议。
根据这个标准,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该能够有效地将雷击电流引导到大地,并确保足够的接地电阻,以保护建筑物和使用者的安全。
具体的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地电阻: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10欧姆。
特定场合下的建筑物,如医院、计算机室等,要求的接地电阻可能更低。
2. 接地体埋设深度:建筑物的主要接地装置(如接地体)应埋设在非淹水区域,埋深一般应达到接地装置身材高度的1.2倍。
特殊条件下,比如土壤电阻率较大的地区,埋设深度会有具体要求。
3. 接地装置的选择: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可以采用接地网、接地棒等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接地装置的数量和布置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4. 联结和引下装置的选择: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考虑到与其它金属结构的联接问题,需要使用适当的联结装置和引下装置。
5. 检测和维护: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敷设在建筑物外部的接地引下线,需要定期检查其连接情况。
以上是我了解的关于防雷接地规范标准的一些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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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5.1.2、5.2.5、5.2.6、5.4.1(2)、5.4.10(2)、7.2.3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43号语文,关于同意编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函,并由四川省建设厅(原建委)负责组织成立了规范编制组,规范编制组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1 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当需要时,可在设计前对现场雷电电磁环境进行评估。
1.0.5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图1.0.5)。
1.0.6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电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有/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差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0.3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4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装置的统称。
2.0.5外部防雷装置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用以防直击雷的防护装置。
2.0.6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 lighting protection system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合理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组成,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
2.0.7共用接地系统common earthing system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等电位连接带、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及接地装置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系统。
2.0.8等电位连接equipotential bonding(EB)设备和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2.0.9等电位连接带equipotential bonding bar(EBB)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及其他电缆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
2.0.10自然接地体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具有兼作接地的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与大地有良好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和设施等的统称。
2.0.11接地端子earthing terminal将保护己二酸,包括等电位连接导体和工作接地的导体(如果有的话)与接地装置连接的端子或接地排。
2.0.12总等电位连接端子板main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MEB)将多个接地端子连接在一起的金属板。
2.0.13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floor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FEB)建筑物内,楼层设置的接地端子板,供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作等电位连接用。
2.0.14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local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LEB)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内,作局部等电位连接的接地端子板。
2.0.15等电位连接网络bonding network(BN)由一个系统的诸外露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连接的导体所组成的网络。
2.0.16浪涌保护器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电压限制元件,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
按照浪涌保护器在电子信息系统的功能,可分为电源浪涌保护器、天馈浪涌保护器和信号浪涌保护器。
2.0.17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voltage switching type SPD采用放电间隙、气体放电管、晶闸管和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构成的浪涌保护器。
通常称为开关型浪涌保护器。
2.0.18电压限制型浪涌保护器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采用压敏电阻器和抑制二极管组成的浪涌保护器。
通常称为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2.0.19雷电防护区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0.20综合防雷系统synthelical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system建筑物采用外部和内部防雷措施构成的防雷系统。
2.0.21雷电电磁脉冲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3 雷电防护分区3.1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3.1.1地区雷暴日等级应根据年平均雷暴日数划分。
3.1.2地区雷暴日等级宜划分为少雷区、多雷区、高雷区,并符合下列规定:1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在20天及以下的地区;2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20大于天,不超过40天的地区;3高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不超过60天的地区;4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超过60天以上的地区。
3.1.3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见附录D。
3.2雷电防护区划分3.2.1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的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
3.2.2雷电防护区应划分为:直击雷非防护区、直击雷防护区、第一防护区、第二防护区、后续防护区(图3.2.2),并符合下列规定:1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都可能遭到直接雷击,属完全暴露的不设防区。
4 直击雷防护区(LPZ0B):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很少遭受直接雷击,属充分暴露的直击雷防护区。
5 第一防护区(LPZ1):由于建筑物的屏蔽措施,流经各类导体的雷电流比直击雷防护区(LPZ0B)减小,电磁场得到了初步的衰减,各类物体不可能遭受直接雷击。
6 第二防护区(LPZ2):进一步减小所导引的雷电流或电磁场而引入的后续防护区。
7 后续防护区(LPZn):需要进一步减小雷电电磁脉冲,以保护第三度水平高的设备的后续防护区。
4 雷电防护分级4.1一般规定4.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划分为A、B、C、D四级。
4.1.2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文法之一划分:1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2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1.3对于特殊重要的建筑物,宜采用4.1.2条规定的两种文法进行雷电防护分级,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4.2按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4.2.1按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1和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2确定N(次/年)值,N=N1+N2(计算文法见附录A)。
4.2.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系统设备,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NC=5.8×10-1.5/C(次/年)。
计算文法见附录A。
4.2.3将N和NC进行比较,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1当N<NC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2 当N>NC时,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4.2.4按防护装置拦截效率E的计算公式E=1-NC/N确定其雷电防护等级:1当E>0.98时定为A级2当0.90<E≤0.98时定为B级3当0.80<E≤0.90时定为C级4当E≤0.80时定为D级4.3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分级4.3.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按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