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玲(出纳贪污案)案例分析报告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为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被告某个体工商户经济损失惨重。
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1. 法官张某是否滥用职权?2. 法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 被告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一)法官张某是否滥用职权1.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本案中,法官张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为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被告某个体工商户经济损失惨重。
具体表现为:(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在未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2)在判决书送达被告之前,张某泄露案件审理情况,导致被告失去答辩机会。
(3)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收受原告贿赂,为原告谋取不正当利益。
2. 结论综上所述,法官张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为原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二)法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官张某滥用职权,导致被告某个体工商户经济损失惨重,符合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 结论综上所述,法官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被告的损失应如何赔偿1.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本案中,被告某个体工商户因法官张某滥用职权,导致经济损失惨重。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请求赔偿。
国有企业违法乱纪财务案例剖析3篇
国有企业违法乱纪财务案例剖析3篇国有企业作奸犯科财务案例剖析12016年6月7日,原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林崧华因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77万元,贪污公款4.5908万元,公款私存110万元、套取公款25.5万元使用,构成严重背纪,被茂南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林崧华1978年1月从军,退役后前后任乡干部、镇干部,2002年11月至2013年5月任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经理。
其由1名退伍军人,成长为1名正科级干部,最后却沦为囚徒,教训可谓深入。
利益驱动,为所欲为,有纪不依2010年9月,茂名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老板邓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时任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经理的林崧华。
邓某表示其公司成心购买山阁温泉渡假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
林崧华告知该块土地由于拖欠约70万工程款,已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须还清欠款和交清诉讼费才能解封拍卖。
经屡次商量,邓某表示愿意由邓某的公司先借110万元给茂南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还清山阁温泉度假村项目拖欠的70万元工程款和诉讼费,消除中院的查封,将资产进行拍卖。
并许诺其公司成功拍得该项目后,将偿还工程款和诉讼费后剩下的39万元送给林崧华。
在利益的驱动下,2011年9月,为了到达顺利将资产拍给邓某公司的目的,林崧华不顾有关规定,开始了1系列背规行动:不按规定进行审批,在未经茂南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把茂南区资产处置需进入国土部门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招拍挂的规定丢在1边,擅自以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茂南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的名义拜托茂名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对山阁温泉渡假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
在拍卖公告期间,受拜托拍卖的公司收到茂南区国土局寄给该公司的认为该宗拍卖不符合有关政策的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停止拍卖公函后,该公司的经理陈某带着公函找林崧华商量这件事,问他该如何处理,林崧华说:“只要拜托单位不出书面通知停止拍卖,你们公司就要继续进行”。
内部控制案例_出纳职责分工不当引发的管理问题11
内部控制案例:出纳职责分工不当引发的管理问题摘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堵塞管理中的漏洞,但应当清醒认识到: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思想素质才是反贪养廉工作的根本出路。
一、案例概况某公司W同志在任出纳工作期间,先后利用23张现金支票编造各种理由提取现金96.94万元,均未记入现金日记账,构成贪污罪。
具体手段如下:(一)隐匿10笔出口结汇收入计96.94万元:将其提现的金额与其隐匿的收入相抵,支票提取23次现金。
使其33笔收支业务均未在银行日记账和银行余额调节中反映。
(二)伪造11张银行对账单:将提现的整数金额改成带尾数的金额,并将提现的银行代码“11”改成托收的代码“88”或外汇买卖的代码“18”。
(伪造银行对账单;收入支出不入帐及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反映,现金支票不登记擅自保管)二、案例中暴露出的管理漏洞(一)出纳兼与银行对账,提供了在编制余额调节表时(隐匿33笔收支业务的机会。
(二)印鉴管理失控。
财务印鉴与行政印鉴合并使用并由行政人员掌管,出纳在加盖印鉴时未能得到有力的监控。
(三)未建立支票购入,使用,注销的登记制度。
(四)两地的对账不及时。
有7笔收入已转账到银行,应冲平应收外汇账款,但未冲平应收账款也没有登记入银行帐。
购销两地未能及时对账。
(五)对账单由出纳从银行取得,提供了伪造对账单的可能。
(六)交接工作不明晰。
在交接出纳工作时就存在个别遗留问题,理应责成其限期查明,否则不得离岗。
(七)凭证保管不善,会计已开好的7笔收汇转账单(记账联)被隐匿,造成此收入无法记入银行日记账中。
(八)发现问题时追查不及时。
在清理逾期未收汇时发现:有3笔结汇收入未在银行日记账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当时由于人手较少未能对此进行专项清查。
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中的漏洞W同志之所以能在11个月期间作案23次贪污巨款96.94万元,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相互牵制的约束机制,使之得心应手,猖狂作案。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职务犯罪研究】国企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
【职务犯罪研究】国企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图为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会商研究案情。
翁宏业摄特邀嘉宾刘卫刚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刘会宇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邓玲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编者按这是一起国企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
董立新长期在财政金融系统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掌管数百亿元资金,其腐败时间跨度长,违纪违法行为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所从事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域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查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审理。
本案中,如何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如何分别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董立新收受干股贿赂时,未进行转让登记,能否认定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对此,我们特邀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基本案情:董立新,1956年10月出生,1976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级专务,兼任南京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风投公司”)等国有控股或参股投资管理公司、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年11月退休。
2002年至2017年间,董立新利用其担任高风投公司等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股权投资、项目审批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周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8.88715万元。
迷失在金钱漩涡里的“五朵金花”——5名女性财务人员经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迷失在金钱漩涡里的“五朵金花”——5名女性财务人员经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位负责人印章、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大头小尾”填开银行现金支票等手段,15次从市经委散装水泥办账户提取现金33.1万元;采取现金不入账的手段,4次从单位账户提取现金6.9万元,用于个人办企业及家庭生活开支。
虽经司法机关全力追缴,尚有24.2万元公款未能追回。
2007年10月17日,唐小莉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符海燕,女,1974年6月出生,原市经促会出纳。
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符海燕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转账和提现的手段,先后挪用市经促会资金1509653.68元,案发后归还20万元,尚有1309653.68元未能追回。
2007年9月28日,符海燕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周辉,女,1966年6月出生,原张管处计财科内部银行负责人;李冬梅,女,1969年11月出生,原张管处计财科内部银行财务人员。
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周辉伙同李冬梅挪用公款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造成单位银行短款4032139.05元。
2007年4月29日,周辉留下一封遗书潜逃导致案发,周辉、李冬梅二人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因主要犯罪嫌疑人周辉未抓获归案,整个案件仍在侦查之中。
二、案因分析这4起经济违纪违法案涉及的5名女性财务人员,她们原本都有体面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美满的家庭。
以她们的既有条件,本可以自在潇洒地享受生活,然而利令智昏,违纪违法,在朋友同事们的不经意间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终迷失在金钱的漩涡里。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追求享受,铤而走险。
陈晓兰、唐小莉、符海燕、周辉等4人,追求时尚、时髦、现代、名牌等高档消费,但仅靠自身的工资收入根本满足不了。
于是她们就想方设法捞钱。
刚开始,还是想通过办企业等经营活动赚钱。
但是,这样投入大,操心多,收效慢,于是就参与买“码”等赌博活动,想一本万利、一夜暴富。
公司法案例,事实,判决结果,相关案例
公司法案例:员工非法行为引发的纠纷1. 事实在某公司的一次年终审计中,发现了一名员工在处理公司财务时存在贪污、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将该员工停职。
经调查发现,该员工已经将公司的数十万元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试图掩盖自己的行为。
2. 判决结果公司将该员工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追回挪用的资金,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员工的行为构成了贪污挪用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因此判决该员工返还所有挪用的资金,并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公司也对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公司经济损失。
3. 相关案例在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公司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员工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类似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员工也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利益。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和法治意识将在类似案例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结:在公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员工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引发纠纷。
此时,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利益,共同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发展。
针对员工非法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例,公司采取了果断的行动并成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为类似的案例树立了一个积极的法律范例。
然而,公司在这一案例中所面临的挑战并不只是追回损失和维护企业利益的问题,还包括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以及如何在员工数十万元的贪污行为中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管的问题。
以下将探讨该案例的深层次问题和相关法律事项,以及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和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一些建议。
1. 内部审计和监管公司在该案例中是通过年终审计才发现了员工的贪污行为,这表明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内部审计和监管存在明显不足。
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控体系,以及健全的资金流程和审批程序,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财务偷钱事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报告针对一起典型的财务偷钱事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企业防范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二、事件概述2019年,某知名企业财务部员工王某因涉嫌贪污被公司内部调查。
经查,王某在担任财务部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支出、篡改账目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累计贪污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三、事件分析(一)事件原因分析1. 内部控制不完善。
该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如财务审批流程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为王某贪污提供了可乘之机。
2. 监督机制缺失。
公司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王某的异常行为,导致贪污行为长期存在。
3. 人员素质不高。
王某作为一名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较低,缺乏对职业操守的敬畏之心,从而走上了贪污的道路。
(二)事件影响分析1. 经济损失。
王某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2. 信誉受损。
事件曝光后,该公司在社会上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客户信任度下降,市场份额可能受到冲击。
3. 人员流失。
事件暴露出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可能导致优秀员工流失,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防范措施及建议(一)加强内部控制建设1. 完善财务审批流程。
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据可查。
2. 强化财务制度建设。
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财务活动的操作规范,减少人为干预。
(二)加强监督机制1.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
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
(三)提高人员素质1. 选拔优秀人才。
在招聘财务人员时,注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确保其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
方玲(出纳贪污案)案例分析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案例分析专业:财务管理指导老师:丘雄江小组:财四第三组组员:1054400404 *** 1054400413 ***1054400415 *** 1054400416 ***1054400417 *** 1054400418 ***目录1、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1)2、从方玲案件中可以得出该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3、该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措施 (2)4、出纳提取现金的流程图 (4)1、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经调查,方玲的第一次婚姻很不幸。
前夫出轨了,还被方玲在自家中撞破奸情;离婚后,方玲虽然伤心但还要振作起来独自抚养小孩,所以换了工作来到了现在的研究所当出纳。
工作上轨道之后,方玲离婚的伤痛也渐渐平复了下来,还认识了一个比她小几岁的在新华书店工作的男子。
两人的恋爱,让方玲走出了离婚的伤痛,但是离过婚又独自带着小孩的她又让她没有安全感,随时都在害怕男朋友的离开,所以方玲意识到唯有在钱财方面满足男朋友的需求才能保持这段来之不易的恋情。
但是方玲这种刚失婚又带小孩的女人哪里有那么多的钱供她男朋友随意挥霍,所以方玲罪恶的手伸向了公款。
而方玲在研究所工作有一段时间了,发现财务科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懈的,单位的公章、银行存折密码都是方玲一人保管;而同事之间相处久了也对方玲有了信任,方玲是出纳经常跑银行、管理钱财的“出入”,所以这些条件都为她挪用单位的钱打下了有力的基础。
之后方玲天天跑银行办业务,两年内一共取单位公款106笔共230万转存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方玲拿着单位存款借口自己要去上海看望生病的奶奶而实际上和男朋友跑到云南结婚了,事后同事发现账上少了很多钱向警方报案,警方才把方玲抓捕归案。
我们认为,方玲贪污手段可能有:(1)无中生有做假账。
方玲可能伪造假单据入账报销,或者以自己购物的单据入账报销贪污公款,再或者虚列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或其他补贴名单,入账支出公款去贪污。
(2)明目张胆直接填写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提出现金自用而不记入单位账内,挪用公款。
法律案例_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财政局原局长李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1)贪污公款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300万元。
(2)受贿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0万元。
其中,部分贿赂款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用于赌博。
2. 侦查过程2018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涉嫌贪污受贿。
经初步核实,市纪委决定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3. 审判过程2019年,李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三、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暴露出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 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这警示我们要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 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 完善法律法规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腐败方面还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腐败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四、结语李某贪污受贿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腐败案件。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我们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我们要以此为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文章(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对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的分析,探讨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以及刑罚执行等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案件背景张某,男,某国有企业财务部职员。
2019年,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张某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逮捕。
二、案件事实1. 张某在2016年至2019年间,担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职员,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管理。
2.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手段,将公司公款5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
3. 张某将侵占的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房产、汽车等。
4.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犯罪客体:本单位财物。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本案中,张某作为国有企业财务部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证据收集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以下途径收集证据:(1)询问张某,了解其侵占公款的过程和动机。
(2)调取公司财务账目,核实张某侵占公款的数额。
(3)调查张某个人财产状况,证明其侵占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4)收集张某与相关人员的通讯记录,证实其侵占公款的事实。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侵占公款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范某某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范某某,男,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
2010年,范某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了解到某药品的市场需求较大,且利润丰厚。
于是,范某某决定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然而,范某某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是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在未经过合法审批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二、案件经过2011年3月,范某某租用某商业楼一层作为仓库,并雇佣了3名员工负责药品的储存、销售。
范某某从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感冒药、消炎药等药品,并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
为了吸引顾客,范某某还在药品包装上印制虚假宣传,声称其药品具有“特效”。
2011年5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范某某的药品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
随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范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范某某销售的药品共计价值10万元,其中非法所得5万元。
三、案件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范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范某某作出了如下处罚:1. 责令范某某停止经营药品;2. 没收范某某违法所得5万元;3. 对范某某处以罚款25万元。
范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范某某因非法经营药品被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范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药品,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2. 违法成本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相较于非法所得,罚款数额较低,导致违法成本低,从而刺激了部分人的违法行为。
财务被抓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财务管理日益复杂。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忽视财务管理,导致财务风险不断累积。
本报告将针对一起财务被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2018年,某上市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查处。
经查,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数亿元。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等高管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逮捕。
案例二:某民营企业偷税漏税案2019年,某民营企业因涉嫌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构成本等方式,少缴税款数百万元。
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1. 造假原因分析(1)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忽视财务管理,导致财务造假行为发生。
(2)监管不力:证监会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3)利益驱动:公司高管为了个人利益,不顾法律法规,进行财务造假。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严重违反了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
公司管理层为了掩盖真相,甚至威胁、利诱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据。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案例二:某民营企业偷税漏税案1. 偷税原因分析(1)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公司负责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隐瞒收入、虚构成本。
(2)税收征管不严: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导致偷税漏税行为时有发生。
(3)利益驱动:公司负责人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利润,不惜采取偷税漏税手段。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构成本等方式偷税漏税,严重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公司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会计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因财务报表虚假、偷税漏税等问题,被当地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多次查处。
2016年,该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被当地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至2015年,该公司通过虚构收入、虚增成本、隐瞒费用等手段,使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数据虚增。
2. 2010年至2015年,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手段,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偷逃国家税款。
3. 2010年至2015年,该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充分披露,隐瞒了部分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事项。
4. 2016年,当地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经审计确认,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该公司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该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依法必须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观方面: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情节严重: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2. 本案中,该公司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本案中,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收入、虚增成本、隐瞒费用等手段,使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数据虚增,涉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该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充分披露,隐瞒了部分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事项,其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职业工作者贪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工作者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个别法律职业工作者却背离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法律职业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职业工作者贪污案为例,对案件进行剖析,以期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敲响警钟。
二、案件详情(一)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逮捕。
(二)犯罪事实1.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次收受当事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贿赂人民币20万元,为该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在办理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贿赂人民币10万元,为该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案件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刘某贪污行为的原因分析1. 职业道德缺失。
刘某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本应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
然而,他却因贪图个人私利,背离职业道德,走上犯罪道路。
2.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刘某贪污过程中,虽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监督,但监管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
3. 社会风气影响。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对法律职业工作者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部分法律职业工作者价值观扭曲,贪图私利。
(二)刘某贪污行为的危害分析1. 损害了法律职业形象。
刘某的贪污行为,使法律职业工作者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2. 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某的贪污行为,使部分当事人未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官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规划局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因违规审批土地,导致严重后果。
经群众举报,市纪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李某违规审批土地的事实确凿,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现就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违规审批土地李某在担任规划局局长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擅自审批一批土地项目。
这些项目未经充分论证和审批程序,且未按规定公开招标,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2. 收受贿赂在审批过程中,李某收受某开发商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调查,李某收受开发商贿赂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 严重后果由于李某违规审批土地,导致以下严重后果:(1)造成国家土地资源浪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2)导致项目违规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3)引发群众不满,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三、法律分析1. 违规审批土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审批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规划局局长,擅自审批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收受贿赂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收受开发商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
3. 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违规审批土地,导致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资金安全警示录二
出纳贪污39万的舞弊案例2003年底,厦门市某企业集团在一次内部例行审计中发现,集团下属的公司有一笔三万多块钱的支出帐目来历不明,这家企业马上向检察机关报案。
办案人员找来当时经办这笔帐目的出纳叶志承了解情况,并没有发现什么疑点。
出乎意料的是,检察机关的这次正常询问,却牵出了一起涉嫌贪污公款39万元的大案。
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别人,正是与这笔不明帐目无关的公司出纳员叶志承。
[录播]一年一次的内部审计制度在这家企业集团已经实行多年,往年都没有发现什么大的问题。
但在2003年底进行的这次查帐过程中,集团下属公司的一笔未达帐目让检查人员怎么也搞不清楚。
[同期声]访某集团总会计师曹华:发现了我们出纳的未达帐项,还有些没有把他查清楚,那顺着这个出纳未达帐项这个线索就一直查找原因。
[录播]令检查人员头疼的是,银行存款未达帐项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正常每个月都会有,因此,有未达帐项并不能就说明有什么不对。
[同期声]访某集团总会计师曹华:关键就是未达帐项是不是企业真实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达帐项。
而且,这个未达帐项是不是非常清楚。
那我们的检查的话,应该是从严要求,对每一笔未达帐项都应该把他查清楚。
那我们通过查帐的话,我们应该是在2001(?)年的内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
记者:怎么发现其中一笔有问题呢?曹华:那查了以后,其它的未达帐项都事出有因,都非常清楚。
那这笔查出来以后呢是我们支付出去的。
记者:多少钱?曹华:现金支票,3万多块钱。
[录播]三万多块钱对一家企业集团而言,并不是什么大数目。
但是,首次发现这样的问题,引起了集团的关注。
他们对这笔3万多块钱的帐目进行了仔细的核对,依然查不清楚这笔帐的来龙去脉。
到底是谁经手这笔帐呢?[同期声]访某集团总会计师曹华:我们当时查了以后呢,确认,应该是在他(叶志承)担任出纳期间形成的,这笔未达帐目,时间应该是在1998年,形成的未达帐目。
[录播]1998年形成的未达帐目,到发现问题时已经躲过了几个年度的例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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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案例分析
专业:财务管理
指导老师:丘雄江
小组:财四第三组
组员:1054400404 *** 1054400413 ***
1054400415 *** 1054400416 ***
1054400417 *** 1054400418 ***
目录
1、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1)
2、从方玲案件中可以得出该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
3、该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措施 (2)
4、出纳提取现金的流程图 (3)
1、方玲从单位贪污公款的手段
经调查,方玲的第一次婚姻很不幸。
前夫出轨了,还被方玲在自家中撞破奸情;离婚后,方玲虽然伤心但还要振作起来独自抚养小孩,所以换了工作来到了现在的研究所当出纳。
工作上轨道之后,方玲离婚的伤痛也渐渐平复了下来,还认识了一个比她小几岁的在新华书店工作的男子。
两人的恋爱,让方玲走出了离婚的伤痛,但是离过婚又独自带着小孩的她又让她没有安全感,随时都在害怕男朋友的离开,所以方玲意识到唯有在钱财方面满足男朋友的需求才能保持这段来之不易的恋情。
但是方玲这种刚失婚又带小孩的女人哪里有那么多的钱供她男朋友随意挥霍,所以方玲罪恶的手伸向了公款。
而方玲在研究所工作有一段时间了,发现财务科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懈的,单位的公章、银行存折密码都是方玲一人保管;而同事之间相处久了也对方玲有了信任,方玲是出纳经常跑银行、管理钱财的“出入”,所以这些条件都为她挪用单位的钱打下了有力的基础。
之后方玲天天跑银行办业务,两年一共取单位公款106笔共230万转存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方玲拿着单位存款借口自己要去看望生病的奶奶而实际上和男朋友跑到结婚了,事后同事发现账上少了很多钱向警方报案,警方才把方玲抓捕归案。
我们认为,方玲贪污手段可能有:
(1)无中生有做假账。
方玲可能伪造假单据入账报销,或者以自己购物的单据入账报销贪污公款,再或者虚列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或其他补贴,入账支出公款去贪污。
(2)明目胆直接填写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提出现金自用而不记入单位账,挪用公款。
(3)从账面直接支出公款挪用为自己使用,巧立名目,冠戴,以其他名目挂入单位往来账。
2、从方玲案件中可以得出该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部会计控制度不健全而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案例。
本案从部会计
控制的角度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没有将不相容的岗位分离。
根据《部会计控制规—货币资金》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资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在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属不相容职务,如果会计与出纳由一人担任,就很容易发生挪用或贪污行为。
方玲的案件中,由于她一人包办会计和出纳工作,单位的支票、账证章均为她一人保管,没有形成会计与出纳的相互制衡,所以导致了方玲挪用公款而未被发现。
其次是会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
根据《部会计控制规—货币资金》规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守法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水平。
在本案中,方玲缺乏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三是印章的保管存在问题。
在本案中,单位财务的公章印章、银行存折密码都由方玲一人保管,由于该单位部管理未加以控制,而是任由出纳方玲一人保管公章,导致了现金管理失控。
第四是没有定期的监督检查。
在本案中,自方玲接任出纳以来,单位的管理人员从未看过现金管理的账簿,询问过有关费用及现金的情况,更没有对方玲的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监份检查。
3、该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措施
首先是要用好人。
用好人是根本,再好的控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现在许多单位出现问题,不是没有制度,而是用人出问题。
因此加强部会计控制首先是在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其次是形成制衡。
形成制衡是基础,主要是完善制衡制度。
要按照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将不相容的职务和岗位分离,形成职务和岗位之间的牵制和制衡,减少发生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压缩犯罪行为的空间。
现在之所以很多单位发生舞弊行为和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将不相容的职务和岗位分离,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三是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条件,执行程序就是在不相容职务和岗位分离的基础上,要明确各业务环节的职资权限,并保证各项业务按业务流程循环。
如在货币资金的控制上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
又如在采购与付款的控制上,要严格按照“请购→审批→收购→验收→付款”的程序办理收购与付款业务。
第四是加强监督。
加强监是保障,现在很多单位出事都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方面是长期的缺乏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是监督检查是走过场、做做样子。
因此,要防止舞弊行为就必须要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要监督检查制度化,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二是监督检查要“真刀真枪”,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企业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严密与否、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
一个企业建立了完善、严密的部控制制度,并严格地加以执行,必然会促进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应加强自身的控管理,特别是日常管理,同时加强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建设,鼓励员工揭发违规行为。
4、出纳提取现金的流程图
提取现金的程序为:出纳员先认真填写好现金支票,持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
银行经办出纳人员对支票进行审核,办理规定的付款手续。
手续齐备后呼叫领取单位名称,并询问取款数量,核对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即照支票付款。
各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