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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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
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7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7.30
【实施日期】2018.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
知
(国办发〔2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2012年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选拔录取
第四条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
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