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职工加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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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职工加班管理办法
为规范图书馆职工加班、值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图书馆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加班。为了完善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职工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因工作需要职工加班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补助。
第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班:
(一)公休假日或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
(二)由于工作性质决定必须利用公休假日或寒暑假期间完成的;
(三)学校或图书馆安排的统一加班;
(四)需要完成的临时性紧急任务。
第三条职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期间及夜间临时性加班,由各部门提出加班计划,报馆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所有加班必须进行考勤登记。馆办公室根据加班计划,考勤记录核发加班补助。凡无加班计划(特殊情况须经馆领导批准)、无考勤记录者,不发给加班补助。
第四条加班、值班时间和补助计算。
(一)在一天之中,加班、值班时间累计满4小时(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满8小时(含8小时)按一天计算,不满半天时按实际加班小时计算。
(二)图书馆职工寒暑假期间、双休日、夜间临时性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天(学校延长假期按双休日计算)计发加班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个人所得税由图书馆办公室代扣。
(三)临时工寒暑假期间上班,每月满 20个工作日发当月全月工资,不满 20个工作日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相应工资。临时工双休日加班,按学校规定不发加班费,安排假期换休,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天(学校延长假期按双休日计算)计发加班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个人所得税由图书馆办公室代扣。
(四)图书馆职工寒暑假、双休日值班、国家法定节日值班,按天计发值班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个人所得税由图书馆办公室代扣。
(五)加班、值班补助结算及发放每月一次,由图书馆办公室核实、馆长签字后发放,临时性加班补助每学期期末发放。
第五条休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值班时,如无特殊理由,所有职工不得推诿拖延。
第六条加班、值班人员在加班、值班时要努力工作,诚信守时,凡有不到岗、加班时工作不力或谎报冒领补助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