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司法与媒体间的良性互动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下)——如何构建司法与受剽本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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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 时代 司法公 开面 临的 挑 战和机 遇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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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构 建司法 与 本 的 良性 互 动关系
龙 飞
【 摘 要】 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 给司法公开的内容、 形式、 平台带来了 从未有过的挑战。 新媒体时
代, 司法与传 媒的交融和互动是 大势所趋 , 要构建二者的良} 生 互动关 系 需要 法院持有善待 宽容 的态度 , 需要 媒 体加强 自 律、 把 握界限 , 需要 自 媒体 遵守法律 实现表 达。 只有如此 才能保 障人 民享受民主权利、 享受法治
~
法 院 的公 信力不是 法 院对 自己的评 价, 而是 社会公 众 对 司法 的信 任度 和信心度 。 当法院 工作 出现 问题 反 映
在 公 众媒 体舆 论 中时,“ 扬 汤止沸 ”固然 重要 , 而“ 釜 底抽 薪” 苦 练内功 、 提高 审判质量 和效率 、 实现司法公
系列 的举 措, 同时练好 “ 内功 ” 和“ 外功” , 更好地应
公 开意味 自信 , 自信提 升公信 。 面对新媒体 , 法 院
和法官承受着 比以往更大的心理压 力, 因为稍有闪失,
案子被 弄到 网上 “ 炒” 一通 , 造成 的负面影 响就难 以估
计。 法院审理的案件经常会成 为舆论 的焦点 , 这对 法院 和法官的工作也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为此 , 法 院需采 取
而 我国法庭 规则是 2 0 多年前公 布的, 目前正在 进行修 订。 这些问题都将在法庭规则修改时予以明确。
法 院面 对 新 媒 体 时代 的 诸 多 挑 战 , 首要 的任 务
是要 “ 釜 底 抽 薪 ”, 把 法 院 自身 的各项 工 作做 好 , 真 正做 到依法 独立公 正地 行使 审判权 。 按照 “ 事事 是 载 体” 理论 , 如果法 院能实 现以下四句话 的要求 , 其他 的
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角探 讨 司法机 关 如何 更好 地处 理 与媒体 之 间 的关 系。
关键 词 媒 体 审判 司法公 正 中 图分类 号 : 9 61 D 2.
系 列案 件 的 出现 , 得媒 体 与 司法 的关 系再度 趋于 紧 张 。 使 检察
机 关 作为 司法 机关 , 何处 理好 与媒 体 的关 系, 如 已经 成 为一个 无 的 思考 , 因而 中国 “ 媒介 审 判” 响司法 公 正与 西方 有所 区 别, 影 不 法 回避 的问题 。 笔者通 过 分析 在 中国“ 体 审判 ” 否存 在 , 察 正 当权 力的 介入 才 是影 响司 法公 正 的主要 原 因0 媒 是 检 。 机 关是 否会 受到媒 体报 道影 响 , 而探 讨检 察机关 如 何利用好 媒 进 在我 国现 行 司法 体 制中 , 院 、 察 院远 不 能独立 于 同级党 法 检
限制的 学者提 及 , - ̄ 学者 以“ 体监 督司法具 有 合法性 理 有 经过 专业 系统 的法律 知识 训练 , 另- t t 媒 为 当大 众传媒 在 开庭审判 前就 对 论 前提 , 以权利 . 力制衡 理论 为解 释框 架 , 一定 程度 上缓 和 了 权 在 案 件或 涉案 的 当事 人进 行大 规模 不 客观 、 片面 的报 道 , 会影 响 就
媒 体与 司法 的关 系0 。随 着 网络媒 体 的兴起 , 民意 迅速 而广 泛地 陪 审 团的 公正投 票 , 从而 给 法官 作 出判 决带 来影 响 。 介入 案件 审判 , 尤其 是“ 猫猫 ” 躲 事件 、梁丽 案”“ I “ 、杭 1 ' 飙车 案” 等
论司法vs传媒的理性、宽容与自律

法 制 与 传 媒 I 坷 吁 是
J an e s ie M don Sel di c l g s a d e i e f s pi
体 形 象 。 而 司 法 机 关 为 避 免 不 利 于
路 警察 等于是警盗 勾结的案件 ,很多的媒体 采访都被拒 之门外 ,按 道理这个 必 须是公 开审 判的 ,没 有其他 的条 件 ,比如说 涉及到 国家机 密和社 会稳 定 ,
都没有 这样的 因素 ,应该是公开 的。但是法 院把媒体排挤在 外 ,我 们作为法
公 正审 判 ,而 采取 种种 超过 应有 限 度 的限 制传媒 采 集 司法活动 信息 的 措施 ,又进一 步加 剧 了两者 之 间的 矛 盾和 冲突 。应该 说这 是一个 司法
和 传 媒 目前 的 现 状 。 在 法 治 新 闻报
道 中 ,或 者其他 传 媒在 法制新 闻报 告报 道 中都有很 强 的感 受 。实现 司 法 与传媒 的 良性互 动需要 解决 三个
序 、保 持 中立品格 .构成 了司法 活动 的鲜 明特征 ,而 传媒 则承担 传播各 类信 息 ,及时报 道新 闻 , 实施舆 论 监督 ,提供 各 种服 务等 独特 的社 会 功能 。 由于 司法和 传媒 在加 强促 进保 证社 会 公正正 义 ,以及 更为广泛 有效 的保 障社会 成员 的合法权利 的行 为 目标 ,价值 趋 向上是一致 的 ,因此两者 之 间 存 在 着本 质 和 舆 论 上 的 契 合 点 。 良 性 互 动 理 应 成 为 主 导 性 的 关 系 。 司 法 为传 媒 提 供 的 司 法 活 动 信 息 ,通 过 媒 体 的 广 泛 传 播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实现 了司 法 的 公 开 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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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相关部 门也开 始对这一 案件进行 调查审
会 上 书 , 为 “ 制 收 容 的制 度 ” 违 反 宪 认 强 是
很多时候 , 司法 和新 闻媒体携手进行 理 。 再后来 , 三名法学博士向全 国人大常委 感或者先人 为主地认为事实是怎样 。 加上
一
的感性更强 ,主要在于记者不是法官。 尽 管 记者也会对 事情 的真相进行 深入全 面 的调查 , 由于新 闻报道 的截稿 时间所 限 但
鲜为人知的重大案件披露出来 。 此后 , 全
序; 而新 闻媒 体也借 助舆论监 督 , 对我们
社 会 中 的负 面 现 象 给 予 曝 光 , 同样 能 促 进
有 些新 闻报道 在文字 和语言表 达上 的模
糊 性 , 易造 成 误 解 和 误 读 。 样 的 新 闻 容 这 报 道 一 旦 刊 发 出来 , 很 可 能让 广 大受 众 就 与 现 实 中 的可 能 产 生 偏 差 ,甚 至 相 去 甚
果。 例如 ,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 难点 法律案件 的庭审 , 法院一媒体正 当的舆论监督 ,有助于促进审判 的公平 、
打 最终 死 亡 。 孙志 刚死 后 的一 个 多 月里 , 在
理论上 , 司法独立 和新 闻 自由是紧密 相 连 , 并行不 悖 的 。 又 事实 上 , 多数 情况 下, 它们二者互不 冲突 。 相反 , 他们在各 自 的领域发挥各 自的作用 , 同促进社会公 共
正 的实现 。 比如 , 立 的 司 法 将 不 法 分 子 独 绳 之 以 法 ,能 够 有 效 维 护 社 会 的 安 全 秩
的客观 、 正 , 公 而很难做 到更 高层次或者
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以《南方周末》“聂树斌案”报道为例

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以《南方周末》“聂树斌案”报
道为例
杨炜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6(0)6
【摘要】1999年我国就已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但建设法治中国并非一项简单的行动,离不开各个场域的共同努力。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语境下,媒体只有做到与司法良性互动,提供公共话语平台、对权力进行监督与批评、揭示案件背后的法理和制度问题,传播现代法治理念、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才能推进法治建设。
【总页数】2页(P51-52)
【作者】杨炜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理性审读冤假错案的过去与将来--以聂树斌案和念斌案为例 [J], 高滕飞
2.媒体与司法的共赢r——以《新京报》"聂树斌案"报道为例 [J], 盛道利
3.自媒体环境下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嬗变r——以聂树斌案为例 [J], 袁琳
4.法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的\r新闻框架呈现\r——以\"聂树斌案\"为例 [J], 路鹃;张君昌;朱时雨
5.聂树斌案的司法体制反思 [J], 兰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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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Legal,S ys t em A nd So c i e t yf叁垒!圭塾金竺!!竺!!望兰!耋lll霾笺盔蓬箧圈司法机关-b媒体的良性互动石安琪摘要新闻媒体为吸引眼球,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往往与司法独立要求、司法程序规则和法律事实诉求产生矛盾与冲突,以至于社会公众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莫衷一是,影响了司法判断的明确性和司法权威。
本丈试从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双视角探讨司法机关如何更好地处理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公正法律事实司法公开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09.02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
起,媒体与司法关系成为法学家、传媒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之一,一方面,媒体对司法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传递了司法信息,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一些片面的报道又可能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产生压力,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张金柱案曾一度成为“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反复被赞同对媒体报道司法加以限制的学者提及,另一批学者以“媒体监督司法具有合法性”为理论前提,以权利-权力制衡理论为解释框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民意迅速而广泛地介入案件审判,尤其是“躲猫猫”事件、“梁丽案”、“杭州飙车寨”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使得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再度趋于紧张。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如何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在中国“媒体审判”是否存在,检察机关是否会受到媒体报道影响,进而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利用好媒体宣传法律,如何将媒体的舆论监督与自身法律监督更好的结合。
一、我国“媒体审判”的现状(一)‘媒体审判”的界定“媒介审判”英文为“t r i al by m e di a”,这个词来自西方,最早被称为“报刊裁判”(t r i al by new s paper),是指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
良性互动

以上的需求 , 并且能够帮助人们通过新 闻 媒体对公共事务进行意见交流。 但在此次 亚运报道城市形象塑造中 , 评论这一体裁
过少 , 没有 充分发挥新 闻评论这种意见表
象 的塑造 。 一个 城市 的形象 , 不但 包括美 好的, 也不能 忽视另一面 : 城市形 象 的不
美好的地方 。每个城市都有 自己的 问题 ,
一
情权 尚且不能得到充分 的尊重 , 闻媒体 新 对各种丑陋现象进行揭露 和批评 时 , 常常
致对审判活动施加压力 , 而左 右审判结 从 果; 媒体报道 司法 时不得对 司法人员 进行
宣传工作会议上 , 最高人 民法院和高级人 民法院两级新 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 。 人 《 民 日报 》 认为 : 新 闻发布制度从政府部 “ 门走人 人民法院 ,是 司法公 开的又 一举
公 正 的 重要 性
免媒 体盲 目炒作 、 防止 “ 媒体审判 ”现象
的发生 、维护司法独 立与公 正的需 要 ; 而 质 疑者认 为 , 无论 是从权 力 的层 面 , “ 还
体对社会监督的力 度也在不断增 强 , 随之
有效监督
是利益的角度考虑 , 司法都不应该 随便限 制媒体的权利 ”。 由此 可见媒体 与司法 的关 系是 微妙
措 , 于整个社会 来说 , 对 这种制度 体现 了
司法过程公 开透 明对 于实现公平 正义 的
推动作用 ,打开 了又 一扇司法透 明的 窗
明 , 护司法廉洁 , 维 促进 司法公正 具有不 可替代 的作用 。 而 , 然 司法 有其相 对的权
威性和独立 性 , 体的过度 干扰 , 媒 又会影
法官和 其他工作人员 一律不得擅 自接 受
司法与网络舆论如何形成良性互动

网络 舆 论 对 司 法 的 影 响
1 . 网络 舆 论 对 司 法 审 判 的 监 督 美 国 废 奴 运 动 领 袖 菲 力 普 斯 有 一 句 至 理 名 言 — — 若 是 没 有
解 不 要 一 分 钱 赔 偿 仍 然 为 贫 困 困 扰 着 .失 去 独 子 的药 家 鑫 父 母 重度抑郁。或许在死刑执行少 杀、 慎杀 的原则下 , 判处 药 家 鑫 死
和 风 络 论 如锕 彤茂 良婿 确至 动- 是现 夸一 个亟 待 碛 宽 醛 j 题 | 。 ~ 0 。 ≯| 。
关键词: 司法 审判 耐络 舆 论 民意 叠 曩。
薯 0 曩 一
l l 一 叠
0
。 0 l “ 。
行. 在 法 律 上 是 可行 的 。毕 竟 死 立 刑 和 死 缓 刑 在事 实 的认 定 和 法 律的适用上并无实质性差别 . 如 果 没 有 法 律 之外 的 因 素 . 则 更 多 地取决于死刑政策 、 刑 罚 理 念 以及 社 会 舆 论 的 反 应 。所 以 , 在 如 对 司 法 审 判 形 成 一 定 的影 响 .这 种 影 响有 积极 的 方 面 也 有 消极 何 对 待 药 家 鑫 死 刑 的 问题 上 . 我 们 可 以 断定 . 法 院 曾 经 考 虑 过 刀 的方 面 一 些 重 大 案 件 审 判 因 为 网 络 舆 论 的影 响 而 出 现 一 定 程 下 留 人 。但 是 . 面对 一 浪 高 过 一 浪 的喊 杀 声 , 法 院显 然 意识 到 一 必 将 遭 到 举 国舆 论 的 讨 伐 . 而此 时 主 张 宽 度 的 变化 和 不 确 定 性 . 也 引 发 了人 们 的 另 一 种 担 忧 : 司 法 审 判 是 旦 判 处 药 家 鑫 死 缓 刑 . 否 会 因 为 受 到 网 络 舆 论 越 来 越 多 的 干 扰 和 影 响 .而 失 去 其 应有 容 药 家 鑫 的声 音 就 显 得 微 不 足 道 药 家鑫 被 执 行 死 刑 后 . 在 一 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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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为新 闻 自由权 和 其 他权 利 一 样 也是 因
有 一 定 限度 的 , 旦 被 滥用 , 过 限 度 , 一 超 就
会 走 向其 反 面 。因 此 对 媒 体 监 督 这 把 “ 双
见 , 相 对 独 立 的 , 应 成 为 任 何 其 他 的传 播 主流 意 识
形 态 的使 命 。又 要 担 负 着 舆 论 监 督 的 使
命。 媒 体 也 要 加 强 法 律 知 识 的 学 习 。 闻 新
证 据 证 明 媒 体 的 审 前 报 道 造 成 了对 被 告
不 断 加 大 , 中尤 其 其
是 对 司 法 的 监 督 力
2通 过 变 更 管辖 的方 法 将 案 件 移 送 到 .
其 他地 方 的 法 院 审理 。这 样 做就 是 为 了 让
并 在 判 决 书 上 公 开 ;5 ( )对 在 社 会 上 有 重
度 在不 断 加 大 。但是
在 媒 介 对 司 法 的 监
X_V/F. r T _ J V N" AI AO.. E 2 1 ・ ( H  ̄[ - t 0 0 2 下半 月 )
构建司法与媒体间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 , 介 自 媒 就 是 通 过 程 序 方 法 来 保 证 媒 介 和 公 众 不
干 预 审 判 。这 些 方 法 包 括 :
采 访 报 道 ;2 司法 机 构 通 过 新 闻 发 言 制 ()
另 外 .用 立 法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等 。 样 也 就侵 犯 了 这 媒 介 的新 闻 自 由权 ,
造 成 了 司 法 的 不 透 明化 。 面对 这 样 的 不
1 对舆 论 监督 给予 更 为全 面 的认 识 。 . 要 不 能 只看 到 它 的负 面 作 用 , 要 看 到 舆 论 更
质 , 法 官 能够 在 审 判过 程 中不 偏不 倚 , 使 公 正 廉 明 。 力 使 整 个 审 判 工 作 实 现 “ 法 努 辨
析理 , 胜败 皆服 ” 。
刃 剑 ” 应 当 给 其 划 定 一个 合理 的界 限 , , 使
探 求 解 决 冲 突 的 实 际 可 行 的标 准 , 必 要 借 “ 山 之 石 ” 吸 有 他 , 取 法 治 发 达 国家 在 这 方 面 的 制 度 实 践 的 经验 。 这 方 面 , 国有 长 久 的 制度 实 践 , 在 美 并 积 累 了丰 富 的经 验 。
人不利 的判决 结果 , 么 , 那 即应 启 动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予 以变 更 。 我 国 应 该 如 何 构 建 司 法 与 媒 体 的 良
性 互 动 对 法 院来 讲 。
者 是 旁 听 案 件 时 不
准 录 音 、 录 、 像 记 摄
单 位 应 配 备 专 门 的法 律 事 务 人 员 。 时还 同 应 该 提 高 记 者 等 媒 体 人 员 的 法律 素质 。 以 免 对 司 法 活动 产 生 不 必 要 的重 大误 解 。
对 合 议 庭 成 员 的影 响 . 院 可 以 决 定 对 他 法
们 实 行 封 闭 隔 离 , 到 案件 审结 为 止 。 比 直 如 在 美 国 ,对 于 一 些 特 别 重 大 的 案 件 , 法 官 可 以 决定 隔 离 陪 审 员 。 一 些 影 响 很 大 对
要 加 强 自律 , 以 自律 来 保 证 新 闻 自 由 , 以 自律 来 争 取 司法 的合 作 。 同时 . 应 该 保 还 持 新 闻舆 论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 展 媒 体 监 督 拓
务 . 体 规 定 媒 体 可 在 何 时 何 地 以何 种 方 具
式 报 道 案 件 .对 报 道 的 内容 是 否 有 所 限
利 局 面 , 何 使 司 法 如
和 媒 体 进 入 到 良性 互动当中呢? 从 制 度 原 理 上
监 督 给 法 院 的 审判 工 作 带 来 的 积极 影 响 。
司法 的行 为 空 间 。 体作 为 一 种 舆论 的承 媒
载 工 具 ,它 代 表 的 应 是 大 众 的 观 点 与 意
倩
响 . 在 逐 步 采 取 种 也
种 措 施 限 制 记 者 的 采访权 . 比如 记 者 要 采 访 一 个 案 件 , 须 必 得 到 法 官 的 同 意 或
身 的活 力增 强 . 社 对 会 新 闻 的 监 督 力 度
度 等方 式 ,建 立 与媒 体 对 活 的 常 规 渠 道 ;
1 期 审 理 . 到 媒 体 偏 见 的 危 险 消 . 延 直 除 后 再行 审理 。
( ) 法 应 予 公 开 的 司 法 文件 均应 允许 媒 3依
体 机 构 查 阅 ;4 建 立 裁 判 理 由 说 明 制 度 , ()
督 中 , 介 通 过 报 道 媒
司 法 活 动 也 会 或 多 或 少 地 影 响 法 官 对 某 事 件 的 判 决 . 至 甚 最终妨碍 司法公正 , 出现 “ 介 审 判 ” 媒 现
媒 体 要 以善 意 、宽 容 的 态 度 对待 司
法 ,而 不 能 吹 毛求 疵 或 凌 驾 于司 法 之 上 。
大影响的案件 , 司法 机构 应 给 予 媒 体 某 些
特 殊 便 利 , 合 媒体 适 时 报 道 进 展情 况 。 配
对 媒 体 来说 。
被 告 离 开 媒体 、离 开舆 论 渲 染 的 案 发 地 ,
以便 被 告 可 以得 到 一 个 相对 公 正 的 审判 。 3如果 以上 方 法 仍 不 能 消 除新 闻媒 体 .
口 象 。而 司法 部 门 为 了 刘 减 少 媒 介 对 其 的 影
且 可 能 被 媒 体 大 肆 炒作 的 案 件 , 为保 障 司 法权 的独 立 行 使 , 国也 可 以适 当借 鉴 美 我
国 封 闭 隔离 的做 法 ,以保 证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获 得 公 正 审理 。 对 于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果 确 有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