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完整)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2012-09-09 23:29:32)标签:职称改革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方案分类:相关文件附件1: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牛仁亮(副省长)张平(副省长)副组长:张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东福(省教育厅厅长、省高校工委书记)成员:王云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卓玉(省教育厅副厅长)任在刚(太原市常务副市长)刘志宏(晋中市常务副市长)常建忠(运城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主任:王云龙(兼)办公室副主任:薛春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王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附件2: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尽快在我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人员分类和过渡政策1.在制度开始实施之前,现有的中小学教师将按照原职称分类进行划分,分为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三个级别。
2.高级教师职称的比例将逐步减少,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的比例将逐步增加,以适应新的职称制度。
3.在过渡期间,现有的高级教师将有机会申报新的职称,并参加评审。
4.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代表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5.评审结果将根据每个教师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级,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同时,评审结果将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师资培训和发展1.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向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评审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教师的认知和掌握程度。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评价和教育理念的更新。
3.培训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自主学习等形式,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4.培训费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保教师能够参加培训的公平性和保障性。
5.培训成果通过考核、论文或教学实践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达到一定培训成果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激励。
三、激励政策和措施1.根据教师的职称和教学质量,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包括工资增长、职称补贴、福利待遇等。
2.对于优秀的教师,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学科竞赛奖等,鼓励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3.推进教师评价体系的建设,将教师的教学质量、教育研究成果等作为评价指标,以激励教师积极努力。
4.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指导和支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教学创新等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核心竞争力。
四、顺利过渡的保障措施1.收集和整理过渡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解答和解决,确保教师的权益不受损害。
2.设立过渡期教师维权机构,协助教师处理评审结果不满等问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力度,向广大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和过渡办法,提高教师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促进的顺利进行。
教师资格转评
教师资格转评
教师资格转评是指教师在职业生涯中,因工作单位变动,或者因晋升职称需要,从一个学校转到另一个学校,或者从一个职称转到另一个职称,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转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1.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教育教学能力;
2. 符合拟转评职称的评审标准;
3. 在原学校已经转正定级;
4. 在原学校已经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如果想要进行教师资格转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明材料;
5. 转评申请表。
在申请转评时,需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上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和职务聘书。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一)过渡人员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具体办法(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程序(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榆林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个人申报(5月中旬)单位组织个人填写《榆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年(卷),期】1996(000)004
【摘要】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教人[1995]110号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恃定条件和身份,标志着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品德、知识和能力。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9.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承接省级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过渡期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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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过渡政策
教师资格证过渡政策
教师资格证过渡政策是指在新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为已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提供的一项过渡性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原有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可以按照新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要求,进行新一轮的考核和评估,以获得新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已经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需要积累相应的教育教学经验,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适应新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3. 对于在过渡期内没有获得新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可以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聘用单位需要在招聘和考核中给予特别的考虑和支持,同时加强对这些教师的培训和指导,以帮助他们适应新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
综上所述,教师资格证过渡政策是为了保护和维护教师的职业权益,帮助教师适应新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实施。
- 1 -。
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
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
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
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五)证书号码是15位“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六)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机构”名称无对应选项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不得选择相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或近似的认定机构名称)。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2012-09-09 23:29:32)标签:职称改革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方案分类:相关文件附件1: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牛仁亮(副省长)张平(副省长)副组长:张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东福(省教育厅厅长、省高校工委书记)成员:王云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卓玉(省教育厅副厅长)任在刚(太原市常务副市长)刘志宏(晋中市常务副市长)常建忠(运城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主任:王云龙(兼)办公室副主任:薛春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王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附件2: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尽快在我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教资面试过后认定流程
教资面试过后认定流程教资面试是教师专业资格考试的一项重要环节,是国家对教师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
参加教资面试考试的考生需要了解教资面试的认定流程,这样才能在后续流程中安心等待结果。
一、面试结束后认定流程的时间安排教资面试是分多轮进行的,一般至少需要3轮面试。
面试结束后,教育部门会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确认面试结果,整个认定流程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
考生可以通过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查询。
二、认定流程的具体步骤1.审核教育背景在认定面试结果之前,先要对考生的教育背景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面试要求。
这一步骤需要审核考生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并对其所学专业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2.认定面试结果教资面试是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进行的,学生成绩和面试表现都会对其是否能够通过考试产生影响。
认定面试结果时,需要对笔试和面试的具体得分进行整合,计算出最终得分,并与设定的合格分数线比较,最终得出是否通过考试的结果。
3.确认是否符合评审条件通过核查考生的资格条件和考试成绩,确认其是否满足参加教师招聘和使用的条件。
如果考生没有提供真实材料,或者不符合招聘和使用条件,那么将会取消其通过考试的资格,并通知其准备下一次面试。
三、认定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材料准备齐全参加教资面试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时需要注意,需要按照要求将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准备齐全,并确保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否则会因为材料不完整而被认定无效。
2.特别关注认定结果通知认定流程中需要特别关注认定结果通知。
如果顺利通过了认定流程,那么通知会告诉您通过的具体结果以及后续的培训和证书颁发安排,如果不幸未能通过,相关通知会告诉您下一步需要做的事情,以及可以在哪个时间段再次参加面试。
3.认真阅读并遵守通知要求教资面试认定流程结束后,需要认真阅读所颁发的证书,其中包含了考生的姓名、专业、学历、学位等信息,以及颁发机构和颁发时间等信息。
同样,参加面试的考生还需要遵守颁发机构所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完成证书的领取、公示等环节。
关于职称过渡办法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职称过渡办法的通知关于职称过渡办法的通知全县公办学校、私立学校、局机关各股室:根据饶人社字[2012]331号文件精神,现把职称过渡办法通知如下:一、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是:(1)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2)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3)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4)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时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按现行的职称体系实行对应过渡,专业技术职务按实际聘用的层级过渡到相应的岗位等级。
四、学校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审查,统一填写《上饶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收集核对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聘任证书并上交。
五、教师本人对学校填写的《上饶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签字。
六、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挂编于政府人才交流中心的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七、填表有关内容说明1、层级、任教学段:指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2、等级:原中高、小特高为七级。
原中一、小高为十级。
原中二、小一为十二级。
原中三、小二、小三、为十三级。
3、上交最高级别的资格证书,上交最高第一次发的聘任证书。
4、职称过渡人员指工资关系在你单位有职称的所有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
八、审核时间:县城学校必须在2012年11月29日前准备好。
乡(镇)学校必须在2012年12月5日前准备好。
具体时间审核待通知。
附:一、上饶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doc二、上饶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doc 上饶县教体局职改办2012年11月26日第二篇: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确保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要求,现就我省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教人[1995]110号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28日教人〔1995〕110号)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标志着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品德、知识和能力。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标准,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教师资格过渡,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申请和认定资格过程中,严禁乱收费。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司联系。
附件: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二、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略)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在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十二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必须是《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统称在职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统称其他人员)。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依照《教师法》和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
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
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
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五)证书号码是15位“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六)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机构”名称无对应选项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不得选择相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或近似的认定机构名称)。
教师资格证过渡办法
附件3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江苏省定于2014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
为实现省考和国考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过渡办法。
一、过渡期从2014年起至2016年年底。
二、2014年及以前参加过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只有一门成绩合格证仍在有效期内(指2013年及以后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可以再参加一次我省于2015年3月(具体报名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考试大纲和考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补考成绩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其他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补考。
三、过渡期内,教师资格申请人为我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免考对象(详见附件),以及已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双科合格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测试合格、规定材料齐全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2016年起,我省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笔试,只有一门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需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全部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 1 -五、按过渡条件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申请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仍须提供拟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才可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但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则不再需要提供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六、在我省或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七、2017年起,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包括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对应的2014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实现中小学教师现职称(职务)向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平稳过渡和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凡在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人员,都要按改革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过渡工作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各地人社、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汇总表》(附件一)。
(二)个人申报。
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附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单位公示。
申报单位对过渡人员提交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书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过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目的教师职称制度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顺利过渡到新的职称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过渡期间的在职教师。
三、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评价标准公正、科学。
2.稳定就业原则:原则上保持教师的岗位稳定,不因职称而降低教师的工作稳定性。
3.师德师风原则:本着以德为先,注重教育教学实践的重要性,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给予相应的评价和重视。
四、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三年,自制定本办法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评定人员条件对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过渡评定条件如下:1.师范类毕业生原评定为初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2.非师范类毕业生原评定为初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3.已持有中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4.已持有高级职称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新的评定标准重新评定职称。
六、评定流程1.教师须在过渡期限内主动申请参加职称评定,填写评定申请表,提交评定材料。
评定申请表和评定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2.教师职称评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3.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新的评定标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发展进行评估。
4.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师进行分类评定,确定教师的新职称级别。
5.教育主管部门将评定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并将评定结果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评定依据教师的职称评定将遵循以下原则和依据:1.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教育教学领导和管理能力等。
2.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教师师德、教育教学规范、教师业务素养等。
3.教师的职业发展:包括教师的学术成果、教育教学成果、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自我发展等。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问题解答A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问题的解答各有关单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是我市开展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工作直接影响今后我区开展的教师职称评聘及细化完善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工作。
为确保本次职称过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或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作出解答,供大家参考。
未尽事宜,请继续加强沟通。
一、关于过渡对象的问题:(一)幼儿园老师、公办学校的临时聘用教师、民办学校自聘的教师是否需要进行职称过渡?答:我局所发的《通知》规定:过渡对象为在学校、幼儿园和各种教育机构等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照本办法过渡。
但省、市有关部门后来下发了一份补充通知,要求幼儿园老师、公办学校的临时聘用教师、民办学校自聘的教师要参照有关办法一并过渡。
(二)已经转正暂未认定或评定职称的(研究生)教师,试用期的教师要不要登记?答:在学校、幼儿园和各种教育机构等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才需要登记,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是不存在职称过渡问题。
(三)在学校工作,但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是否需要登记过渡?答:取得职业类(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教授)职称资格,并在中小学(含职中)任教的人员,要进行登记,“过渡后“的职称名称不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教授)。
其他系统的职称(如财务、医疗等)也进行登记,但不需要过渡为新的职称名称。
(四)教辅人员,如图书馆理员,助理馆员,需要过渡吗?答:只要是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在编在职人员,无论他在什么岗位或转了什么岗位,也需要过渡。
(五)过渡后的职称名称是“高级教师”还是“中小学高级教师”?答:过渡后的职称名称统一冠以“(学科)中小学*级教师”,如:“中小学高级教师”。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的填写(一)镇教育局人员、幼儿园教师的任教学段、学科如何填写?答:(1)“镇教育局人员”按调到教育局前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2)“幼儿园教师”学段填“幼儿园”,学科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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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略)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年0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18日(中央法规
国家教委关于组织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和教师认真学习和
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8日 教人〔199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已颁布施行。这是贯彻《教师法》、《教师法》的重大措施,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证。
教师资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于明确担任教师工作的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进一步认识教师的社会地位,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做好《教师资格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组织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教师深入开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学习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等因素,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在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的同时,全面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进行教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教师队伍建设“九五”计划和长远规划统一考虑,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育系统要作出表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干部要充分重视,加强对《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使教育系统广大工作人员,特别是教师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意义。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组织在职教师和学校中符合教师资格过渡条件的其他人员认真学习《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通过对广大教师资格的认定过渡工作,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敬业奉献精神教育,使他们进一步肩负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重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பைடு நூலகம்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多做贡献。
四、要结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进行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解决城镇学校教师超编、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不足的矛盾。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从社会上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教师聘任、职务评聘等工作也要结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进行。
五、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检查指导。国家教委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各地要及时、认真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好作法、好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国家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