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厂矿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中等专业学校:为了在我区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优化、管理、建设一支应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获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把住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专业技能;有利于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逐步建立教师队伍的优化机制,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虽无本地户籍,但高等学校拟聘任为教师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包括: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指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2、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3、应届毕业生;4、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一)教师资格分为七类:1、幼儿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政策分析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政策分析作者:张英花来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4期摘要: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历经过渡、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其实施中出现了政策实施的表面化、缺损和附加性等不良问题,因此,要促进教师资格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必须培养依法执教意识,提高教师资格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提升政策实施人员的素质,加大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力度。
关键词:中国;教师资格制度;政策实施;政策目标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自20世纪以来,教师资格制度因其在保障教师质量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可替代性而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
随着近些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许多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笔者试对当前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做一政策分析,以期促进教师资格制度预期目标的有效实现。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实施进展和政策目标在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以后,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历经过渡、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目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进行。
(一)实施工作的阶段划分1.过渡阶段(1996—1997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不久,原国家教委又出台了《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凡具有教师职务,考核合格,可以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际上对《教师法》实施之前已在学校中任教的人员采取了“老人老办法”的政策。
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 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
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教师资格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2.试点探索阶段(1998—2000年)为积极稳妥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按照教育部党组的指示,教育部人事司1998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自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云南、四川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城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关于主讲教师任课的规定
关于主讲教师任课的规定
教学质量工程已经在我院全面启动。
学院认为教学质量工程的核心问题就是任何抓好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
教师的专业能力、教学能力、对学生的爱心和责任心如何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风建设问题,抓教学质量必须从落实课堂主讲教师和助教制度人手。
为此,经学院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专任教师必须具备主讲教师的资格方能上课。
由于历史的原因,对少数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在08年前获得主讲教师资格,期间只能讲授大专班。
2、高职称、高学历的富有教学经验的专业对口的专任教师优先保证选上本科班级。
3、每位专任教师必须要根据专业背景做到人人进学科,确定1-2门课程的主讲目标,最多不能超过3门课程。
4、建立助教制度。
一般情况下,青年教师(博士除外)在为本科班开课前,一般都要经过一轮以上的辅导锻炼和培养,并经过教研室试讲通过后方可上讲台。
5、定期分批专任教师去设计和建设实践基地单位实践,提高实际工程应用动手能力,以利于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
6、加快部分教师专型。
由于学院专业的调整和本科教育的需要,部分教师面临着转型,学院要创造条件送他们去高校进修。
7、学院的教学任务安排。
先学院内专任(专聘)教师,后校内专任(专聘)教师,再外聘教师。
在外聘教师中注意聘用有主讲教师资格、有工程背景和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在70以下的专业人员,并尽量做到相对稳定。
8、鼓励专任教师多开选修课。
凡教师申报选修课,根据程序需要先报学院审核,再报学校教务处。
城建学院
2006-5-20。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8•【字号】教人〔2015〕501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2015年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根据方案确定的分工及时报送教育厅人事处或省招生办公室自考处。
联系人:张庆丽(教育厅)(0371)69691977周火明(省招办)(0371)68101561河南省教育厅2015年6月28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确保我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要求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和评价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主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
下面从教师资格认定和评价两个方面,阐述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1.资格条件: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应具备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要求,并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经验。
3.审核程序: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资格条件审查、教学能力测试、面试等环节。
审核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
4.发放证书:经审核合格的教师,学校应向其发放主讲教师资格证书,并将其纳入学校教师档案。
二、教师资格评价1.评价依据:教师资格评价的依据主要是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和教师的综合素质等。
2.评价方式:教师资格评价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教学观摩、教学反思、教学案例分析、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等。
3.评价结果:教师资格评价的结果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可以分为合格、优秀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4.周期更新:教师资格评价不是一次性的,应设立固定的评价周期,一般为3-5年。
评价周期到期后,教师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评价,以保证教师队伍的持续发展。
三、培训和发展支持1.培训机制: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于教师资格认定或评价不合格的教师,要有相应的培训计划,帮助其提升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2.专业发展支持:学校应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培训、学术研讨和其他专业发展活动,为教师的进修和提高提供机会和条件。
3.奖惩激励机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对不合格教师进行惩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薪酬和奖金的重要依据。
总之,主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是教师队伍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颁布(可编辑).doc
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颁布(可编辑) 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晋教人字[]号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为了做好我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者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凡户籍或者工作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及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适用本细则。
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时限、从年月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届时教师的职业聘任、职务评聘、评模奖励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任命或聘任与教师资格衔接。
()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凡在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新任用的教师应首先取得与任教学校类别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校级行政领导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推荐参评各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
()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
三、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教师资格分为七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同种类的教师适用于不同类别、层次的学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
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指导下,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定期注册的含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对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5年。
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定期注册的条件(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5.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教师资格制度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即转发了国家
教育委员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技工学 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学校教师职务 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 件。 具体涉及教师职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 面
1.教师职务系列
国家教师职务制度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 学校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 职务、小学教师职务五个系列,每个系列又分 设若干职务。例如,普通中小学设三级教师、 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其中,中学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以及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 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 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பைடு நூலகம்
《教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教师所在的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对教师进行考核的 机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客观、 公正、准确的原则的指导下,在教育行政 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多种评价方法、手段 ,如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参与考核,他 人评价与被考核教师的自评相结合的方法 等等,从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 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四个方面对教师进行 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结构对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资格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 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 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18、19条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 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 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 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有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并实施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下面是关于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的一篇1200字以上的文章。
教师是培养国家的未来的重要角色,在教育和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证教师的专业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公平竞争,国家实行了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提供了保障。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首先要保证教师的基本素质。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丰富的学科知识和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经验。
教师资格制度要求教师参加考试和评审,评估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只有合格的教师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和职称,才能从事教育工作。
这种考试和评审的方式,能够防止一些缺乏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理念的人进入教育行业。
其次,教师资格制度要保证公平竞争。
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分配,以及教育领域的非合理激励机制,导致了教育从业者的不公平竞争。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能够促使教师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面对公平竞争,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教师。
最后,教师资格制度还要加强教师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
教师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
教师资格制度要通过培训和评估的方式,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的提高。
同时,要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的机制,给予优秀教师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之,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的重要举措。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教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制度,保证教师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促进公平竞争,加强教师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管理机制,保证其有效运行。
只有不断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才能培养更多优秀的教师,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教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对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进行规范的法规,明确了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方式、标准、程序等细节,确保教师资格评定的公平公正。
三、部门规章
1.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定,具体规定了教师职业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管理要求等,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
四、政策文件和通知
1.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文件和通知:
如《关于建立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明确了教师资格制度建设的目标、基本要求和实施方案,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
综上所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和通知等,这些法律依据共同构成了教师
资格制度的法律框架,保障了教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和保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讲教师资格是指为获得独立或主要讲授本科课程的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主讲教师资格认证的对象为拟承担我校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主讲教师资格认证条件第三条高校教师申请主讲教师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勤奋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3.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4.具有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能够较好地履行主讲教师各项职责。
第四条非高校教师申请主讲教师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工作三年以上;3.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技术骨干;4.具有社会公认的特殊才能。
第三章主讲教师资格认证程序第五条主讲教师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6月。
第六条申请人填写《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讲师及以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硕(博)士学位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其它相关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报送相应开课学院(部门)初审。
第七条开课学院(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员的教学水平与能力进行考核,通过撰写教案、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给出是否具备主讲教师教学水平与能力的考核意见。
开课学院(部门)将教学水平与能力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教务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向开课学院(部门)反馈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及未通过审核人员名单。
第四章主讲教师资格管理第九条高校专职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1.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造成Ⅱ级以上教学事故的;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5.连续两学年不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的;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1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
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
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
未系统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应按规定补修有关课程,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十一五”时期关于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精神,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经研究决定实行主讲教师资格制度。
一、实施目的确保教师具备独立承担讲授课程的能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素质和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认定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完成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全部内容;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5、身体健康,能正常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三、认定对象及范围1、2007年9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专任教师。
2、学校或学院督导组认为需要重新认定的其他专任教师。
四、认定程序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教师,可随时向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申请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
1、申请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随申请表附上浙江工业大学新教师岗前培训记录表原件;2、申请人同时提交拟主讲课程16学时(含)以上的教案(讲稿),教案经课程负责人或导师审核,报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和申请表一起报认定办公室;3、认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课堂讲课能力考核;4、认定办公室根据试讲结果以及学院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主讲教师资格进行认定;5、认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发文,并颁发《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1、2007年9月1日前进校,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目前在教师岗位上并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认定主讲教师资格采取资格过渡办法。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汇总名单,学校直接发文认定;(2)2007年教学业绩考核成绩为B及以上等级,或近两学期学评教平均成绩均位于学校或学院前60%的专任教师,其中,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汇总名单,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认定办公室认定主讲教师资格,学校发文;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需在近三年(2011年前)晋升讲师后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海南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海南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二)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三)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申请人开课前一学期的第9周以前,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讲稿),经所在专业或教研室审查,并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二)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组织相关专-1-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三)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以及专业或教研室的审查情况,由委员会主任负责签署学院(部)教学委员会的考核意见;(四)申请人填写《海南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经上述审查、考核程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免予办理听课等审查手续。
三、认定的范围和对象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
四、主讲教师职责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2-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鲁教师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3〕1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经教育部批准,我省于2013年起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为做好实施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3年1月23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实施教师资格“国标、省考”,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强化对新任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四条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13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教育部制定并颁布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统一考试科目。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准入和职业发展的管理制度。
通过设立教师资格制度,可以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下面将从教师资格制度的背景、意义和实施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首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中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师队伍的扩大,需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另一方面是为了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和规范,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确保教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通过资格考试和评审等方式,筛选出优秀的教师,使他们具备教学的基本功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它可以规范教师队伍的管理,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
通过建立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考核机制,倡导教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操守,提高教师的教育责任感和职业满意度。
最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和评价体系。
要根据不同学科和年级的教学需求,制定相应的教师岗位要求,明确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其次,要加强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
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思想素质,使之不断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再次,要完善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
通过考试和评价的方式,对教师的岗位聘用、晋升和薪酬待遇进行动态管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最后,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程全员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稳定。
总之,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资格准入和职业发展的管理,才能提高优秀教师的比例,使之成为推动教育事业进步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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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2008]19号文件:
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十一五”时期关于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精神,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经研究决定实行主讲教师资格制度。
一、实施目的
确保教师具备独立承担讲授课程的能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素质和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认定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完成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全部内容;
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正常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三、认定对象及范围
1、2007年9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专任教师。
2、学校或学院督导组认为需要重新认定的其他专任教师。
四、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教师,可随时向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申请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
1、申请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随申请表附上浙江工业大学新教师岗前培训记录表原件;
2、申请人同时提交拟主讲课程16学时(含)以上的教案(讲稿),教案经课程负责人或导师审核,报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和申请表一起报认定办公室;
3、认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课堂讲课能力考核;
4、认定办公室根据试讲结果以及学院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主讲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5、认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发文,并颁发《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1、2007年9月1日前进校,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目前在教师岗位上并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认定主讲教师资格采取资格过渡办法。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汇总名单,学校直接发文认定;
(2)2007年教学业绩考核成绩为B及以上等级,或近两学期学评教平均成绩均位于学校或学院前60%的专任教师,其中,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汇总名单,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认定办公室认定主讲教师资格,学校发文;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需在近三年(2011年前)晋升讲师后认定。
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由所在学院指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教学指导,并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中教学基本技能相关科目培训。
培训后,按照程序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3)在教师岗位上具有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在近三年(2011年前)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按照上述程序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2、2011年9月起,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不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承担教学工作。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学校同时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且不能重新取得主讲教师资格。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