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版”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对原有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同时在经费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本市于1993年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
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原《实施办法》的规定有的与其不相一致,如管理体制等,有的则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
此外,近年来本市在义务教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特色,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体现。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促进本市义务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实现上海义务教育现代化,有必要对原《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经过2007年初,市教委起草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初稿。
此后,市教委多次召开由区、县教育局局长、学校校长和义务教育专家学者参加的意见征求会;同时,就本市义务教育立法需要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十余个相关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10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1 / 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教委基〔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3〕10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策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本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
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应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本部门、中小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五)
需要注 意的是 , 素质教 育作 为一
种 理念 与 法 律 规 定 , 盖 到 义 务 教 育 覆
师职 业道德 规 范》 对 中小学教 师在 ,
爱 热爱 学 生 、 严 第 三 十 八 条 ( 质 教 育 的 的各个环 节。因此 ,对于违反素质教 依 法执教 、 岗敬 业 、 素 总体要 求 ) 育的相关行 为 , 如果需要追 究法律责 谨 治 学、团结协作 、 尊重 家长 、 廉洁
37
规 释 义
式 的统称。当前深化课程 改革 , 主要
是 加 强 课 程 标 准 的 研 究 和 制 订 , 化 深 基 础 型 、拓 展 型 和 研 究 型 课 程 的 实
考试 成绩 以外 ,可试 行参 考 学生成
长 记 录 、社 会 实 践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思想 品德 、 育、 体 音乐 、 美术 、 社 会实践等课程对促进素质教育具有积
教师应 当为人师表 , 恪守职业道
德 ,以 自身 良好 的 品德 、言 行 影 响和 教 育学生。
【 释义】 第一款 主要是 对市教 育行
政部 门规定的职责。
教育教 学内容是教育活动中传授
给学生的知识技能 、思想观念 、行为 习惯的综合 , 括对学生进 行德 、 、 包 智 体 、美等各育的 内容。 课程 是 学校 为 实现 一定 的教 育 目标 而选择的全部教 育内容及实施方
睬 第一款是学校德 育工作 的 义】 规定。德育在素质教育 中居 于首要的
地位。本市针对 中小 学生实际,制定 了 《 海市学生 民族精 神指导纲要 》 上 和《 上海市 中小学 生生命教育指 导纲
设 、 为规范示 范校 建设 、 行 心理健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阳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二)
工作或者居住期 间, 同住的非本市 其
供 的就业证 明材料及其 识别办法 。
户籍适龄儿童 、 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 义务教育 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就业证 明或 者本人身份证 明与居住证 明 , 以及适 龄儿童 、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到 居住地所在区 、 县教 育行政部 门申请 就读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统筹
的适 龄儿童 、少年 。
学校分布 、就 学人数 等因素的制约 , 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考虑到有些 区 域 生源 过 于集 聚 ,在 具体 安 排学校 时,可由居住地所在 区、 县教 育行政
部 门按 照上述 原则,进 行合 理的、灵 活的统筹安排 。
等。对于肢残、智残的儿童 、 少年接
近入学的范 围。由区、县教育行政部
门 根 据本 行 政 区域 内学 校布 局 以及 适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
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 、 少年因身体 状况需要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 其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 由当地 区、 县教 育行政部 门或者 乡镇人 民政
以 了细 化 。
少年和学校分布情况 , 确定各公办小
学 、初 中的招生范 围与招生规模 ,就 近安 排适 龄儿 童 、少年 进入 相应 学 校, 保证辖 区 内符合 规定的适龄学生 都有 相应的学位 。当然 , 就近”只是 “
一
需要 注意 的是 ,“ 适龄儿 童、少
第 二款 中可 以延缓入 学的情况 ,
法 规 释
解读 《 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 (
第一章 就学管理
[ 本章提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国家免费教科书退费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07年秋季起,先郊区后城区逐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的费用。
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2007年秋季郊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退费工作2007年秋季,在有农村地区的10个市郊区县(闵行、嘉定、宝山、浦东、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和农场局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费用(不含作业本费)。
鉴于此前学生已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缴费,因此要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的教科书退费工作。
(一)退费对象上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外省市借读生)。
外省市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符合《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市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借读、有本市学籍的学生。
(二)退费标准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的90%退还教科书费用,具体如下表所示:若实际支出的教科书费用高于上述退费标准,则超出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支付。
(三)退费要求各区县根据上述退费标准和区县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学生数,安排经费,通过学校退款给学生。
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修正)-
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修正)正文:---------------------------------------------------------------------------------------------------------------------------------------------------- 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1985年7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8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小学至初中九年制义务教育,并积极创造条件普及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为普及义务教育做好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展特殊教育,尽可能使盲、聋、哑、残和弱智儿童、青少年受到九年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提前,推迟或提前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到达入学年龄的儿童,不分性别和民族,均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儿童,由父母或监护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
第五条本市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缴学费。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使其抚养的适龄儿童、青少年不间断地受完义务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履行此项义务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处以罚款并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促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儿童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
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单位及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三)
“ 义务教 育教 师规 范后的津贴 补贴平
校学生人数 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 增长 , 保证教职 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 用经费逐步增长。 [ 释义 ] 实施义务教育 ,在 经费投 入上 的支撑有三个方面:一是 人员经 费, 括教职工工资福利 和社会养老 包 统筹 、离退休 人员补贴和活 动经费 、 对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二是维
[ 释义] 目前本 市义 务教育经 费已
全 部 纳 入财 政 保 障 范 围 ,明确 由市 和 区 、 人 民政 府 承 担 ,乡镇 人 民政 府 县
和支持民族教 育。
第 十 九条 ( 准 制 定 ) 标
市人 民政 府及 其 有 关行 政 部 门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制 定 本 市 学 校 建 设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教 职 工编 制 等标准。 区 、 人 民政 府 应 当确 保 前 款 标 县
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 , 加大
对 义 务 教 育 的 投 入 , 证 用 于 实施 义 保
证 法定增长前提下 , 仍无法满足教 师 法定 收入 、 市颁布 的生均公用经费拨 款标准 、 学校教学和安全急需的专项
资金等要求 的,应 当予 以追加预算 ; 其 中由于特殊情况 ( 如学校危房 改造
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 包括教
师教 学所 需办 公经 费 、教 师进修 经
费 、 学 实 验材 料 费 、学 生卫 生和 素 教
第二十一条 ( 项 资金 ) 专
市人 民 政 府可 以根 据 实 际需 要设 立 义 务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 于 扶持 办学 用 经 费 困难 的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章 即是 对 总 则 第 六 条义 务教 育基 本 保 障 内容 的 具体 规 定 。
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29•【字号】•【施行日期】1986.08.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区、县。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市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郊县由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工管理,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视导制度,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做好准备。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每一个适龄儿童、青少年,不分性别和民族,都有接受九年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小学和初中(包括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小学和初中的学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八条盲、聋哑和弱智儿童、青少年接受特殊义务教育。
特殊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教育程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市特殊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划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制订。
第九条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适龄儿童都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
区、县推迟或提前入学年龄不超过六个月。
入学年龄的推迟或提前适用于该区、县学龄儿童的整体。
盲、聋哑、弱智等特殊儿童的入学年龄为七周岁。
实验性学校的儿童入学年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儿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身患残疾的学龄儿童,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验证明,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应免予入学。
上海掀起学习《义务教育法》热潮
为解决 目前城市 中流动人 口 子女 受教育难的现状 , 该法规定 了当地人
民政府有义务为流动人 口子女提供平
听取 了辅 导报 告 后强调 ,要充 分认
务实首先体现 在强调政府 保障 。 该 法第一条 “ 了保 障适龄 儿童 、 为 少 年接受 义务教 育 的权 利 ,保证 义 务 教育的实施 , 提高全 民族素质 ” 的内 容反映 了近年 国家 执政理念 的转变 , 更为重 视公 民 自身权 利 的保 障和公 民 自身的发展 。 二条 “ 第 义务教育是 国家 必 须 予 以保 障 的 公益 性 事 业 ”
维普资讯
学习《 义务教育法》 热潮
文 / 刊 记 者 卢 雁 本
为迎接新 修订 《 义务教育法 》 月 9 了学习热潮 。 月 2 8 3日, 上海 市教 委 特邀教 育部法制办 公室副主任张 文 , 在 “ 教委党组 中心组成 员学习会 ” 市 “ 上海市学习宣传《 义务教育法 》 导 辅 报告会 ” , 上 分别 为市教委 党组及 全
识 学 习宣 传和 贯彻 实施 《 义务 教 育 法》 的重大意 义 , 育系统 的领导 干 教
等接受义务教育 的条件 。
部都 要带头 学 习 、 传义务教 育法 , 宣 人性化突出体现在对教师生存状 进 一步 提 高对 义务 教 育 的地位 和作 态的关心。该法规定 , 建立统一的义 用的认 识 ,努 力提 高 义务 教育 统 筹
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 将教师职务分 为初级职务 、 中级职务 和高级职务 。
实施 水平 。 要将 《 义务 教育 法 》 的学 习、 传纳入教 育系统 “ 五” 法 宣 五 普
规 划 ,作为近 两年普 法的重要 内容 。 义务教 育法 》 完整 、 , 学和 中学两 个系列 的状 况。 承认小 学 通 过深入 学 习《 把握 《 义务教 育法 》 的 的 内容 充分 反映 了义 务教 育 的三 个 教 师在教育教学 中的付出与中学教 师 准确 地理解 、 特性 ,即: 一性 , 统 必须全 民接受 ; 并无差异 , 利于小学 吸引高学 历、 高 重要意 义 和各 项 制度 ,牢 固树 立 依 法行政 、 法治教 的观念 , 依 不断提 高 强制性; 公益性 , 实施义 务教育是 国 素质人才 。 家的公共事 业 , 有非盈利性 、 具 普惠 为提高 义 务教 育 阶段 学校 教 师 素质 教 育的 质量 和水 平 ,大 力推 进 的 工资水平 ,该法规 定 ,“ 师的平 依法行政 、 法治 教 , 动义务 教育 教 依 推 性 的特征 。 务 实还 体现 在对 现 实 问题 的解 均工资水平应 当不低于 当地公务员的 发展 水平 再 上新 台 阶 ,率先 基本 实 决。 一些家长把学龄儿童 送进私塾 学 经是 近年 出现 的新现 象 。从 法律 角 平均工 资水 平。 ”这一表述 与 《 师 教 法》 同, 相 而含义 却有不 同。 近年大 现教 育 现代 化 ,办好 让 人 民满 意 的
最新上海教师编制考试—综合测评——教育法规
上海教师编制考试——教育法规《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1.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2.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3.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4.中等以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5.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教育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义务教育9年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2.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3.校长或者主要的行政人员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4.学校的教学以及其他的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义务教育法》于2009年9月1日开始施行。
2.《义务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律。
3.《义务教育法》实施目标: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不是县级教育部门)为主管理的体制。
5.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延迟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
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规[201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
知
(沪教委规〔2017〕2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1号)的要求,本市免费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有本市学籍的在校生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一、免费教科书的界定
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是指市教委每学期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基础型课程教材(包括教材配套附件材料)、学生用教学资料(如《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寒假生活》《暑假生活》《各学科教学基本要求》等)、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教材。
上海义务教育制度
上海义务教育制度
上海义务教育制度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对于6岁至15岁的儿童和青少年,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培养人才的基础,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
上海市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共9年。
上海市的义务教育实行“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的教育模式。
上海市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求学生必须接受教育,也要求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上海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学校,提供了先进的教育设施和设备,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上海市还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了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了更好的教育服务。
上海市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也要求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家长应该关注孩子的学习情况,积极参与学校的家长会和家长志愿者活动,为孩子的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社会各界应该关注义务教育的发展,积极参与义务教育的建设和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机会。
上海市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基本
的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义务教育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1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1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
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35人左右安排。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六)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分 。 市或 者 区 、 人 民政 府 未 按 照 国 县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 整 学 校 的 设 置 规 调 步增 长 。 4 降 级 。降级 是 指 降低 级 别 。根 . 据 有 关 规定 ,给 予 公 务 员 降 级 处 分 ,
正 。情 况 严 重 的 ,对直 接 负责 的主 管
法》的同时构成违反财政管理 、 物价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的 行 为 , 由上 级 人 民 政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政 部 门 、 财 价
区、县 人 民政府 或者 其教 育行 政部 f@ 学校 分为重 点学 校和 非重 -i J
点 学 校 的 。 由 上 级 人 民政 府 或 者 其
教 育行政 部 门责令 限期 改正 、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 的 , 直接负责的主 对
管 人员 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 员依 法给
予行政处 分。
律 责任按违反不同的法律 规范可分为 民事 责任 、行政 责任 和刑 事责任 三
种 。 采 用 哪 一 种 或 哪几 种 法 律 责 任 , 要根 据 违 法 行 为人 所 侵 害 的社 会 关 系
1 警告。 . 这是一种较轻微 的处分 方 式, 行为人 的行为 已构成行政违法 但 情节比较 轻微 的,予以警告处分 。
职 后 按 降低 一级 以上 职 务 另行 确 定 职
5 根据 实 际需要 ,设立专 项资 .
务 , 据 新 任 职 务 确 定 相 应 的 级 别 和 根
划 、未定 期组 织相关 部 门对学 校校 舍、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 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 法由上级人 依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06•【字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义务教育工作。
本市义务教育工作,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并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行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行办学单位),由自行办学单位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负责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义务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机构对有突出贡献的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工作中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2.24【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
第四条本市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 育发展 的方向性要 求, 是义务教育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在促进均衡的同时,
鼓励 学校从实际出发, 办出水平 、 办出特色。
文 /本刊记者
周 慰
《 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 育法 ) 办法》 以下简称新 《 ( 实
施办法 》 已于 6 1日起施行。这是 ) 月
学校实施对上位法规定的 面实施素质教育 ,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对弱势 群体j } 、 瞳 少年教育权利的 龄 保护。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正性。
22
0 B20 《 6 / 9 上海教育》 0 半月刊
■区县 案例
杨 浦区 :
设 “ 素质教育 ” 一章 , 从思想品德教 教育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新 《 义务 育、 课程改革、 教学活动、 课外活动、 教育法 》 和新《 实施办法 》 的各项规定, 少年的入学需求, 义务教育是一项社会事业 , 需要 社会公益活动 、 l f系等方面对素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 、 评f ¥ ' r 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新 《 实施 质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 。 努力实现就学公正 ; 认真履行各项职 办法 》 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 明确各类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 责, 全面保障义务教育 大力推进义务 的联系制度 , 学生家长应 当积极配合 是保 障法律 、法规落实 的重要保 障。 教育均衡发展 , 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 全
或测试 , 将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作为 入 学条件 和编班依 据 ;占用思想 品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以下简称新《 ( 义 务教育法 》, )由上海第十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九次会议于 2 0 年 2 2 09 月 4日
审议通过的。上海各 区县教育局都积
性要求 ,是义务教育发展必须长期坚 德、 体育、 音乐等相关课时; 利用课
面发展 。 学校应 当组织学生开展与其 法律责任予 以进一步明确和重申 , 同 身心特点相适应 的社会公益活动。 爱 国主义教育基地 、 图书馆 、 青少年宫、 时对新 《 实施办法》新设定 的禁止性 规定均设置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 , 如学
上海市为 了贯彻实施 2 0 0 6年 6 2 儿童活动 中心等社会公益机构应 当 月 9 对 校对学生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二次 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会议审议通过 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发展 的方向
了切实维护和保障这一权利 , 《 新 实施 验 , 要求市和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 组织; 要会 同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做好 办法 》 对各类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的方式部作了明确规定 , 尤其注重
部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 学校按照素 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 质教育要 求开展教育教 学活动 , 并专
持的指导思想。 实施办法 》 新《 要求市 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 和区、县人 民政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 偿补课 ;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 资源 , 缩小城 乡之间、 区域之间、 学校 非重点班;对违反学校管理 制度的学
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 的差距 , 促 生予以开除或者劝退等违法行为都设 动 ,并制订 了区域实施方案。 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并专设 “ 均衡发 置 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 。 制订新 《 实施办法 》既是全面贯 展 ” 一章 , 从经费、 师资、 生源等多方 对于新《 实施办法》 的学习宣传与 上海市教委也提出了 要隶 彻 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 实施 《 义务教 面对均衡发展提 出了具体要求。均衡 贯彻落实 , 育法 》 的必然要求 , 也是上海市义务 不是平均 ,均衡的核心是政府提供的 充 分认识 学 习宣传和贯 彻实施 教育发展形势和上海教育法制建设的 经费、 设备、 师资等各种教育资源应当 《 实施办法 》 的重大意义。 此次修订的 迫 切需要 ,对于贯 彻落实科 学发展 合理配置, 使适龄儿童、 少年享有大致 新《 实施办法 》 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 , 相同的学习条件 ,而不是强制拉齐学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 构建社会 主义和 观 ,推动依法行政 、依法治教 , 促进 极行动起来 , 分别组织进行了学习活 义务教 育均衡发展 , 全面推进实施素 校 的办学水平 。 均衡是全面提高、 全面 谐社会 , 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 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 , 不是机械的平均主 均衡是长 化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 新《 实施办法》 规定 “ 本市 施义 期的、 动态的 , 不同时期有不 同的均衡 各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 务教"- 学费、 f- ' 4  ̄ 杂费”而且将本市实 要求。 , 构 在促进均衡的同时 , 鼓励学校从 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 践 中已行之有效的免收 “ 教科书费、 作 实际出发 ,办出水平、办 出特色 。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高度 , 结合新 业本费”的做法上升为地方 性法规 , 确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事 《 义务教育法 》 ,把新 《 实施办法 》的 保 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所有适龄儿 业的一场 深刻变革 , 实施办法 》 新《 吸 学 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 作为当前教 育 童、 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纳了本市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成功经 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 紧抓好 , 为 精心
育规 律 ,聚焦 课堂 ,聚焦 教 学 ,切 实提 高教 学 的有效 性 。一 是落 实有 效教 学行 动方 案 。二是 加 强教 研组
把新制 度新规定 落到实处
杨浦区将 以此次学习 、 宣传 、贯 基础教育创新试验 区为抓手 , 加强与 彻新 《 实施 办法 》为契机 ,推动杨浦 区义务 教育 各项工 作 再上一 个新 台 阶 。他们的认识和举措有—— 根据 区域 实际 情况 ,对 教育 布 局 的优 化 、 素质 教育 的推 进 、 师队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