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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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8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3【实施日期】2012.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贸易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贸易局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为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和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资金用途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贸发展资金可分为项目类资金和非项目类资金两大类,其中项目类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符合我市商贸流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商贸服务业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非项目类资金由市贸易局用于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一)项目类资金对下列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奖励)。

1.杭州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及列入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培育名单的百强商贸企业的重点改造、建设项目;2.列入省、市、区(县、市)商贸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的建设、改造项目;3.商贸服务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的连锁网点、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改造项目;4.列入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电子商务、回收网点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2005]7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3.14【实施日期】2005.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杭政办〔200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依法经商,诚信兴商,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本市零售商的进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规范本意见所称进货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货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一)零售商应当取得有效、完备的营业手续,注册资本(金)真实合法,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零售商作为商品销售的终端环节,要加强对供货商、购进商品质量、进货渠道的审核,禁止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

1、零售商对供货商应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注意跟踪了解、掌握供货商的信用情况。

必要时应对供货商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2、零售商应取得供货商提供的进店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对产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以保证进店商品符合规定的标准。

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产品标志、知名品牌产品的商品,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案存档。

3、零售商应加强内部管理,对进货渠道建立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函[2013]5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大提升大发展,加快实施市场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积极创新服务市场发展举措,大力推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大提升大发展,努力实现商品市场和制造产业、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的两个“珠联璧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促进内需,推动“三城三区”建设和“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完善功能、创新模式、提升业态,大力推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星级化、交易方式现代化、运营管理专业化、物流网络高效化、商品辐射国际化、市场经营品牌化,努力实现从“市场大市”向“市场强市”的转变。

力争通过5年(2013-2017年)努力,实现全市商品交易实体市场年交易额翻一番(达到8500亿元),网络交易市场年交易额翻两番(达到3万亿元);年交易额亿元以上市场超过230家,年交易额百亿元以上市场超过12家;培育省重点市场8家,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6家,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76家;培育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4个。

同时,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合法、规范、有序经营。

三、工作任务(一)促进市场提升发展。

根据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分类推进。

1.实体市场。

(1)提升一批市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特色街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1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特色街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1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特色街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特色街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积极引导和扩大消费,挖掘消费新热点,推动各区、县(市)商业街走特色化发展之路,打造高品质的商业特色街(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0〕41号)精神,现就加大推进商业特色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通过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在全市形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优质的商业特色街网络体系,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街区管理完善、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商业特色街(区),把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成为竞争有序、业态多样、布局合理、运作高效、特色鲜明的生活与创业、文化与经济、历史与现代、传统与时尚、商贸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城市“会客厅”,集“休闲、文化、创业”三位一体的城市“金名片”,实施旅游国际化战略的“新载体”和展示“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的“金橱窗”,成为“生活品质之城示范街”、“生活品质体验点”和全国知名的商旅集群。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定位。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明确商业特色街的布局定位、个性特色、业态规模和发展目标,做到理念创新、规划先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杭政办函[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五日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杭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也是杭州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阶段。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我市要保持体制机制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的先发优势,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更好地实施“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建设“和谐杭州”,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在改革攻坚上取得新突破。

一、“十五”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市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制度创新。

微观市场主体改革基本完成,政府职能转变取得良好进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和坚实的体制保障。

(一)不断深化国企改革,微观市场主体活力增强。

积极推进以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国企改革,初步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

截至2002年,市属工业、交通、商贸、园林、旅游、农业等系统改制企业累计279家,改制面达到99%。

除授权企业集团和公用行业外,全市国有企业已基本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增强了企业活力,奠定了“工业兴市”的体制基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杭政办函[2007]367号•【施行日期】200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7号)要求,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244个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及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85〕218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杭政〔1996〕4号)3.《关于加快发展杭州连锁商业的通知》(杭政〔1996〕7号)4.《关于积极实施农科教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杭政〔1996〕8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96〕11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1996〕20号)7.《批转市劳动局、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1号)8.《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3号)9.《批转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6〕25号)10.《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开发审批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4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5号)12.《批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杭州市纺织化纤工业公司、丝绸〔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6号)13.《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杭政〔1997〕7号)14.《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杭州市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2号)15.《批转市土管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4号)16.《关于建立杭州市城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配备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通知》(杭政〔1997〕15号)17.《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九五”规划的通知》(杭政〔1998〕1号)18.《关于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2号)19.《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1998〕10号)20.《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11号)21.《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12号)22.《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8〕13号)23.《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杭政〔1998〕15号)2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和流通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7号)25.《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8〕18号)26.《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杭政〔1998〕21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1998〕22号)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2号)29.《关于杭州市造地改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4号)30.《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的通知》(杭政〔1999〕11号)31.《关于印发杭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9〕12号)32.《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3号)33.《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34.《关于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的通知》(杭政〔1999〕18号)35.《关于杭州市区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9〕21号)36.《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7号)37.《关于印发〈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5号)38.《关于印发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杭政〔2000〕18号)39.《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3号)40.《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41.《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号)4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5号)4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2002〕7号)4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4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4〕13号)二、杭政发文件4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5〕1号)47.《关于实行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发〔1996〕140号)48.《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限期治理老污染问题意见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48号)49.《关于改善市区大众化早点供应工作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杭政发〔1997〕80号)50.《关于实施滨江区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7〕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杭政发〔1997〕130号)52.《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发〔1998〕178号)5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9〕79号)54.《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生猪屠宰与流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9〕209号)55.《印发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0〕31号)56.《关于加快杭州市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杭政发〔2000〕97号)57.《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通知》(杭政发〔2000〕109号)58.《关于下达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0〕233号)59.《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1〕49号)60.《批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市级资产营运机构重组调整中资产交接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217号)三、杭政函文件61.《印发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2〕88号)62.《关于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的决定》(杭政函〔2003〕49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杭政函〔2003〕51号)64.《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52号)65.《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03〕53号)66.《关于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杭政函〔2003〕65号)67.《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3〕82号)68.《关于抗击非典影响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3〕99号)69.《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常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3〕108号)7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杭政函〔2003〕140号)71.《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4〕52号)72.《批转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5〕136号)73.《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34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4号)四、杭政办文件75.《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2〕17号)7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5〕1号)77.《转发市林业水利局关于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2号)78.《转发市宗教事务处关于开放佛道教寺观建造露天佛像审批权限和程序建议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6号)79.《关于印发杭州市老龄事业九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6〕10号)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6〕12号)81.《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通知》(杭政办〔1996〕22号)82.《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6〕23号)83.《转发市防火委关于〈杭州市十大火险隐患单位确定、整改和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杭政办〔1996〕24号)84.《转发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25号)85.《关于紧急调用部分安居工程房源解决受灾危困户的通知》(杭政办〔1996〕28号)86.《转发市城乡建委等单位关于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29号)87.《转发关于加快解决我市教职工住房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30号)88.《转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交通噪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39号)89.《转发杭州市“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40号)90.《关于转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42号)91.《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1996〕43号)92.《转发市工纠队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工人纠察队第十八期轮换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46号)93.《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1996〕50号)9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在工程建设中重申加强对地下管道设计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6〕51号)95.《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市区专业市场用地情况调查信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7号)96.《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质量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17号)97.《转发市社险委关于免征地方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18号)98.《转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自营企业进出口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0号)99.《关于加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通知》(杭政办〔1997〕21号)100.《转发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控制市区新建商品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3号)10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行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制度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24号)102.《转发市工纠队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工人纠察队第十九期轮换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29号)103.《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外来人口清查整治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30号)104.《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31号)105.《关于进一步明确扶持农贸市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办〔1997〕33号)106.《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充实完善对杭州市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54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农技队伍建设的通知》(杭政办〔1998〕2号)108.《关于转发杭州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8〕5号)109.《转发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对猪肉流通的监控确保市区屠宰管理新机制正常运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7号)110.《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2号)11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5号)112.《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区设置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21号)113.《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茁壮风纪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6号)114.《转发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29号)115.《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31号)116.《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8〕35号)117.《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7号)118.《关于转发杭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40号)119.《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原单位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41号)120.《关于对部分农产品运输实行“绿色通道”等优扶政策的通知》(杭政办〔1998〕45号)121.《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122.《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制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1999〕5号)123.《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4号)124.《关于引进外地优秀人才和吸引外地投资者来杭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1999〕15号)125.《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1999〕17号)126.《关于转发杭州市区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及有关购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18号)127.《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9〕20号)1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7号)129.《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3号)130.《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4号)131.《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5号)132.《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1999-2010年)等十二个农业现代化子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9〕36号)133.《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9号)13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9〕46号)135.《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3号)136.《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建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4号)137.《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当前我市农田种植业结构调整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6号)138.《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组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2000〕19号)139.《转发市农业局、林水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2号)140.《关于市区乡镇改制工业企业“两证”办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4号)141.《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十五”期间种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9号)142.《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2001〕13号)14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7号)144.《关于加快区县(市)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8号)14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5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37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38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4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的意见》(杭政办〔2002〕46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强杭州市信息安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9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02〕5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4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取消办理户口迁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8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5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单位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16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8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我市软件出口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3〕19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4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8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2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2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64.《转发〈浙江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6号)165.《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深入开展洁美杯竞赛评比活动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46号)166.《关于加强拆迁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52号)167.《转发市卫生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灾后防病工作紧急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92号)168.《转发市体委关于杭州市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2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乡镇农技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17号)170.《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80号)171.《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5号)17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制订乡镇民办消防站建设标准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7号)173.《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吸取祥符水厂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0号)174.《转发市农经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33号)175.《关于转发市经委等单位关于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46号)176.《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杭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48号)177.《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62号)178.《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2号)179.《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预测和空岗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38号)180.《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48号)181.《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继续开展“洁美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65号)182.《转发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01号)183.《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15号)184.《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17号)185.《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4号)186.《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9号)187.《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78号)18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覆盖面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83号)189.《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16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号)191.《关于落实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9号)192.《转发市水产局关于杭州市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00号)193.《转发市林水局关于运河上塘河、和睦港排水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37号)194.《转发市城乡建委、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道路整治工作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3号)195.《转发市林水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清淤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9号)196.《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香港、澳门组织和个人购买市区商品房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09号)197.《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15号)198.《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杭州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0号)199.《关于绿化指标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1号)200.《转发市财政局、园文局关于杭州市区绿化造林工作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49号)201.《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5号)202.《转发市药品监督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和“特种”保健用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0号)203.《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6号)204.《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99号)205.《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最佳村”和“卫生最差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8号)206.《转发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关于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40号)207.《转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45号)六、杭政办函文件208.《转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1〕245号)209.《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春季生产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38号)210.《关于加快杭州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5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2011]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1【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实现“十二五”期间我市商贸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通过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快休闲美食业发展等途径,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一)打造“购物天堂”,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1.加快形成城市核心商贸区和若干商圈。

以现有商业为基础,加快改造提升武林广场、湖滨、吴山广场、西城广场、庆春广场等核心商圈,努力构筑现代化、开放型、立体式的杭州商业核心区;以余杭临平、萧山城厢镇、杭州经济开发区高沙商业街、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星光大道和塘栖、良渚、余杭、义蓬、瓜沥、临浦六大乡镇为中心,加快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打造区域性商圈。

2.大力引进国际品牌。

大力发展国际著名品牌连锁专卖店,有序发展大型商业购物中心,鼓励支持大型商场、国际名品街引入更多的国际品牌;推行百货商场错位经营、时尚经营,发挥引领消费的作用。

3.融入城市综合体建设。

积极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综合体的建设,重点抓好一批以商贸服务业为主体的综合体商业业态规划和商业网点建设,增强城市综合体商贸服务功能。

4.深化商业特色街区建设。

提升老街区、培育新街区、创建名街区,加大新一轮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力度,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市)级商业特色街区共同发展的格局,努力打造商业和旅游业相结合、国际知名度高的特色街区;加快杭州延安路的整治改造,优化其商业定位和布局,打造杭州市标志性、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现代化、国际化商业特色街。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5]34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8【实施日期】2005.1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贸易局、信息办、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市贸易局市信息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为有效组织实施《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纲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应用为抓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快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充分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服务于民,促进电子商务与提升生活环境相结合;统筹规划,重点推进,促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和骨干工程的发展;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结合,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社区信息化协调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0]19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7【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市区商品专业市场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以及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齐全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专业市场管理,促进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留市场的处理意见(一)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市场的原则性处理意见。

在国有商业用地上开办的市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二)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的市场的原则性处理意见。

1.在国有非商业用地上开办的市场,实施经营性用地开发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市场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2.对在国有工业、综合等性质用地上开办的市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年限要求,继续保留原用地性质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临时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性质。

同时,用地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土地收益差价,并书面承诺,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按照原用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杭政[200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商贸服务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

【总页数】3页(P1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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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8]23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杭政办函〔2008〕2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快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自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商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相关支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商品专业市场开展“互联网+”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商品专业市场开展“互联网+”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商品专业市场开展“互联网+”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杭政办函〔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商品专业市场开展“互联网+”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战略,加快推动我市商品专业市场开展“互联网+”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商贸流通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信息技术运用和商业模式创新为手段,按照“试点推进、典型示范、整合转型、改造升级”的原则,加快“一号工程”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进度,全面推动我市商品专业市场开展“互联网+”转型升级;积极应对消费新需求、新变化、新热点,促进O2O、城乡流通消费融合发展,努力提升杭州作为区域商贸流通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能级。

二、工作目标分两个阶段推动全市现有的商品专业市场开展“互联网+”转型升级。

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2016年):在各区、县(市)分别选择1—5家条件较好的商品专业市场实施“互联网+”转型升级试点,完成改造的商品专业市场应拥有自主建设的电商网站或整体入驻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且市场经营户入驻比例超过50%。

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2017—2020年):通过试点、示范、宣传、培训等措施有序推进,推动全市商品专业市场开展“互联网+”转型升级,初步形成若干个空间布局合理、信息化程度领先、流通服务水平大幅提高的现代商品专业市场集群,打造传统商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典型和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三、重点工作(一)打造交易平台。

通过商品专业市场自建电商网站、市场经营户入驻该网站,实现商品专业市场与电子商务网站一体化经营;或通过商品专业市场整体入驻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商品专业市场整合行业资源的作用以及第三方电商的平台优势,加快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商品专业市场与电子商务应用互动发展。

杭州市关于商业配套的文件

杭州市关于商业配套的文件

杭州市关于商业配套的文件商业配套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繁荣,杭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业配套的文件。

本文将对其中的几项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关于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提升商业发展质量,增强商业消费活力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旨在推动商业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宜商的杭州。

首先,该指导意见强调了优化商业布局的重要性。

根据市场需求和人口分布特点,明确了商业区规划和布局的指导原则。

通过合理布局,可以让商业资源更加均衡地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提升市民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其次,该指导意见提倡多样化的商业形态和经营模式。

鼓励引进国际一流的商业品牌,同时支持本土商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通过多元化的商业形态,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提升商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另外,该文件还强调了商业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商业区配套停车场、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设施的建设投入,提升市民的消费体验。

同时,鼓励商业企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关于商业用地的政策为了加快商业发展的步伐,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商业用地的政策。

即便是在宝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仍然不断探索创新,优化商业用地的配置。

首先,政府鼓励商业用地向充满活力的商业主题园区转变。

通过将商业用地集中在特定区域,可以形成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商业集聚度,吸引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

其次,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商业地产的开发和建设。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项目,给予相应的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积极投资兴建商业楼宇。

这既可以促进商业发展,又可以为城市带来更多的税收和就业机会。

三、关于商业发展的激励政策政府为了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商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商家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首先,政府鼓励商家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经营模式。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模式的商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其次,政府支持商家开展品牌建设和创新活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商业特色街区称谓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商业特色街区称谓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商业特色街区称谓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杭州商业特色街区称谓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商业特色街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的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对于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改善购物环境、美化市容街景起到了积极作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规范各商业特色街区的称谓,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商业特色街区统一命名如下:
上城区:湖滨旅游商贸特色街区(含湖滨步行街)
清河坊历史文化特色街区
南山路艺术休闲特色街区
下城区:丝绸特色街区(杭州中国丝绸城)(已命名)
武林路时尚女装街区
江干区:四季青服装特色街区(已命名)
西湖区:文三路电子信息街区
拱墅区:信义坊商业步行街
西湖风景名胜景区:梅家坞茶文化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2日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交换、作价出资(入股)和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以及可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其余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三、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转让,适用本办法:(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转移的;(二)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清算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三)因处分抵押财产或抵债资产引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到集团成员单位以外其他主体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杭政[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商贸服务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消费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市商贸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保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一)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

对杭州市内实行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核准后,可由其总部向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并按财政体制进行市、区财政结算,以不影响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盐、音像制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三)优化管理服务。

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和重复检查。

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尽可能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

(四)发展社区便利连锁经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商贸企业培育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9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商贸企业培育名单
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杭州“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实现我市商贸业在“十二五”时期跨跃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百强商贸企业培育计划,对百强商贸企业予以重点关注、扶持。

通过制定百强商贸企业培育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在百强商贸企业中评出前十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百强商贸企业培育跟踪服务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和经营环境。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列入培育名单的百强商贸企业,在项目建设、技术改
造、市场拓展、创树品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在扩大消费中具有主力军作用、在行业提升发展中具有示范作用、在引领消费中具有先导作用、在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中具有推动作用的商贸大企业大集团。

现将百强商贸企业培育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要求,优化我市商贸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自主创新、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商贸业快速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商贸企业培育名单。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6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6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6号建议的答复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大杭州市环保限塑力度的建议》(下6号)收悉。

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塑料购物袋等塑料制品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度使用及回收处置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限塑令”,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一、我市“限塑令”实施情况“限塑令”发布以来,我委及市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限塑工作。

一是以宣传为先导,营造限塑整治的舆论氛围。

市教育局牵头在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市商务委牵头组织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展“限塑令”宣传活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妇联等也以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和妇女为对象开展宣传。

二是加强对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生产环节,通过严格质量执法、加强环保监管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多种手段,淘汰不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将塑料购物袋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抽查目录,每年组织开展多次产品抽检,并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市场“限塑令”管理制度建设、机制建立、措施到位等情况;物价部门积极组织推进商品零售场所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明码标价工作。

同时,我委也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对生产企业和商品零售场所“限塑令”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协同推进限塑工作。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办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办理意见俞梁委员:您好!您《关于有序放宽“住改商”限制、促进“居家创业”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回复如下:关于“住改商”,允许“居家创业”,杭州市自2009年起即已开始探索尝试。

2009年市政府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批复》(杭政函﹝2009﹞200号),允许大学生创业企业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2013年我局印发《杭州市工商局关于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促进创业创新的意见》(杭工商法[2013]70号),允许市区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但上述两项文件,均需要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方能办理。

在杭州市2014年度社会评价意见中,需要“社区盖章”被多次社会评议扣分。

同时根据2014年《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整治社区(村)“牌子多”等问题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66号)和《杭州市规范工作事项进社区(村)准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杭社建[2014]1号)文件精神,杭州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规定了23项事项可以由社区(村)出具证明盖章。

“住改商”,住宅用于工商登记要求社区(村)盖章的事项,没有纳入该23项盖章事项之内。

基于以上原因,关于允许“住改商”的条款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述两份“住改商”文件,分别被市政府于2018年2月1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5日起废止。

至此,杭州市允许“住改商”的所有政策性文件全部失效,“住改商”唯一可行的途径为变更住宅使用性质为商用,需要规划、建设、房管、国土等各部门联合审批,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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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来源:杭州市2011-08-05 10:32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杭政办[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市场建设和发展,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场化市场)是指具备商场硬件设施,组织管理系统完备,以企业为主体进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新型市场。

二、商场化市场的举办应当遵循立足存量、限制增量、分类处置、有序发展的原则,以解决我市市场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主。

三、商场化市场的发展应当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杭州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等要求。

四、新设立的商场化市场要符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商场化市场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进场经营户中企业应占市场经营户总数的60%以上。

2.商场化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举办者应对市场内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

3.商场化市场内应配备空调、电梯、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设置完备的行政、商务、信息化等配套设施,并有专门的客户休闲服务区域,其商业设施和管理服务应达到省文明规范市场四星级以上标准。

4.商场化市场应有独立的网页或网站,有能提供网上展示、展销、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平台,并应适时办理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

五、商场化市场举办场地应当具有相应的土地证、房产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非商业土地确需临时改变用地性质的,须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含有“市场经营管理”项目。

七、商场化市场名称中一般不使用“市场”等字样,可使用“商城、中心”等字样。

八、商场化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户应当签订商位租赁协议,协议文本统一使用省工商局制订的市场商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商场化市场举办者通过租赁营业用房举办市场的,场
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营业用房的租赁期。

九、商场化市场举办者除应当履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消费者维权联络站、“12315”举报申诉联络站;
2.建立市场和经营户财产风险防范制度;
3.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户教育培训工作;
4.建立统一的商品准入管理制度;
5.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并实行先行赔付;
6.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商场化市场应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推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一、商场化市场名称登记申报程序:
举办商场化市场的,由属地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出具同意意见。

市场举办者凭区政府出具的同意意见及申请材料、证明文件等,向属地工商分局提出市场名称登记申请,属地工商分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

十二、商场化市场及经营户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日常监管,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三、继续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鼓励支持现有的商品专业市场向商场化市场转型,不断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十五、本意见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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