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初审(二级及二级以上)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81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813号)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为有效调控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规模,提高建筑产业集中度,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有关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资质审批规定1、新申请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自2012年1月1日起,审批新申报的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时,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其中,建造师(含临时)不少于标准规定的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2、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申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含增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云建建[2007]159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云建建〔2007〕159号)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省外入滇备案建筑业企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业管理数据库,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全省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云统发〔2006〕1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07年度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审查的有关资质及资格(一)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到期的审查换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质证、基础工程机械备案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企业内设试验室(预制构件企业、预拌砼企业、施工企业内部材料)资质证、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审查合格换证)。
(二)资格类别: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资质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质检员上岗证、注册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上岗证、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上岗证、统计信息管理员上岗证。
二、审查内容及合格标准(一)建筑施工企业1.及时按要求上报2006年季报、年报和2007年季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合格;3.经安全考核合格的项目经理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要求;4.经安全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员达到下列要求:特级企业1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三级企业2人以上;5.经考核合格的专职质检员达到下列要求:特级企业1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三级企业2人以上;6.企业负责人经安全考核合格并达到下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3人以上;7.统计信息管理员2006年度考核合格;8.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除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特种专业承包企业外,已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和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发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
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由住建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是对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响应,基本体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总体利好表现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对于大家一直关注是否取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可以推断是不会取消的,而且根据两次通知间隔时间推断,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增加,大家可安心备考,早日通过考试。
各专业细化分析新标准颁布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仅就总承包资质分析):1、人数较多的专业,但需求量没有变化的:公路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公路资质要求本专业。
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2、需求量增加较多的专业:机电、市政新标准中多个专业要求有机电一建,需求量自然增加。
市政专业一建数量比公路略少,但市政企业远多于公路企业,并且近几年资质审批中,公路资质审批数量也远少于市政资质,东部省份一年能过10多个市政资质,也就过一两个公路资质。
市政资质原来不要求本专业一建,现在要求了,市政企业数量众多,要全部换成本专业,需求数量也就增加了。
3、需求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多的:水利水利一级原来就要求本专业一建15个,新标准没变化;水利二级资质要求6个一建,但水利二级资质的企业不如市政多,水利一建需求数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增幅那么大4、需求数量可能减少的专业:建筑原标准除了公路、水利资质,其他的资质都不要求本专业一建,好多企业资质本专业一建也就占三分之一,因建筑一建人数众多,价格适中,都用建筑专业一建来补充数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
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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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是取消主项资质规定,打破资质序列限制
管 理 规 定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1
取消企业主项资质的规定和 只能增项5个专业承包资质 的限制
2
打破资质序列限制,允许三 个资质序列可以相互申请
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是注重动态监管,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管 理 规 定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合并资质
4项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建筑防水工程
防腐保温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电子工程
电子智能化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水上交通管理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
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混凝土
资 质 标 准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预拌商品混凝土
电信工程
水工建筑 物基础处 理工程
堤防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
通信工程施工 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和 河湖整治工程
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并入总承包资质
12项
水工大坝 工程
水工隧洞 工程
火电设备 安装工程
炉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园林古建筑工程
古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变更名称
5项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民航空管及机场 弱电系统工程 输变电工程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 弱电系统工程
送变电工程
3
取消类别和级别
资 质 标 准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选10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转,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8年8月1日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相关概念、管理流程、资质分类、申请条件、评定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相关概念1.建筑行业企业资质:指建筑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企业的识别、等级和范围,是企业能否从事相关业务、承揽工程、签订合同、获得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2.资质等级:指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的评定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等。
资质等级越高,表明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经营能力越强。
3.资质证书: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认定证书,用于证实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有效期为3年。
二、管理流程1.资质过渡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原有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2.资质分类和范围审核:企业可以选择向省级或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资质管理机构初审和复审后,确定资质等级和范围。
3.资格认定和发证:符合资格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认定申请,查验材料符合要求后,颁发资质证书。
证书规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4.变更和注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变更已有的资质等级和范围,也可以提出注销资质认定申请。
三、资质分类1.建筑施工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企业。
2.建筑设计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设计的企业。
3.建筑工程勘察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勘察的企业。
4.建筑工程监理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监理的企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川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京建法〔2015〕7号
理人员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申请本通知第(六)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
(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许可机关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许可机关,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审查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核查;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及企业工程业绩情况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首次申请除外),许可机关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及现有行政信息资源,及时核查企业市场行为,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十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将审批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企业。
(十二)申请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等有厂房、技术装备要求资质的,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资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接受理的由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核查),重点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技术装备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附件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湘建建〔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15〕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贯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领会《实施意见》精神,督促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实施意见》。
我厅将于近期召开全省宣贯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执行《规定》及《实施意见》的几点说明(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受理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新设立企业资质申请及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我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docmaap)进行打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时限、审查要点等,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审查要点可按照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要点执行。
(三)各类建筑业企业各项申请应按照《实施意见》及其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试验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证建筑从业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评估。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等级第五条建筑行业从业者的资质按照不同的专业、技术、经济实力等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建筑行业从业者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越高。
第七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按照企业的规模、实力等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越强。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从业者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十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一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资质审核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合理限制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资质审核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资质要求进行,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四条资质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资质管理部门有权对资质申请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对已经获得资质的从业者和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从业者和企业的评估和检查工作,确保评估和检查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
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5、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销售房屋投诉面积与销售房屋面积之比)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50%以上;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建物[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京建物[2008]21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建设部新出台的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意见,我委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等四项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
其中,将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变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并划分为三个子项。
现将修订后的四项程序性规定予以发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1(2).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消防、供电、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1(3).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2.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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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初审(二级及二级以上)
一、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初审(二级及二级以上)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名称变更或者资质证书编号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二)、企业法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任职文件(原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地址等其他项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经济类型变更需提供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文件。
注:1、各区(市)县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需报当地建设局受理。
2、变更时请带上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报系统网站下载
七、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资料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件在承诺期内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审批件按承诺时限办结。
不予批准的,书面告之理由。
(三)上报件由省建设厅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及通告、审批件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审批意见并发布批准通告。
(四)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企业信息卡在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
说明:1、上报件: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初审后,需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的专业承包资质(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及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
2、审批件: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及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八、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审批
十一、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是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