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
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代建制及试行范围(一)本管理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二)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先试行建设阶段代建方式,再推广到从项目前期工作直至建设实施全过程代建方式。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1、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2、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述所列以外的项目,包括市政道路、水利设施、土地整理及围垦等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三)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和市招投标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二、组织实施部门和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五)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挂靠在市发改委,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对市级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爱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恳切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依据市委、市政府赐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改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依据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确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状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刚好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和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状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样。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的高度统一,营造积极良好的法治环境。
市政府组织对2020年前(不含2020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加盖的通告》(莆政〔2008〕20号)等4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07〕217号)等8件继续有效需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附件2)。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莆政〔2009〕36号)等116件宣布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2020年12月31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3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3.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6件)附件1。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40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44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制定《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4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港口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莆田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港口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根据相关文件设立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配套项目建设和鼓励开展外贸运输、鼓励进出口货物等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开设“港口发展资金财政专户”,统一归集管理涉及港口发展的市级各类专项资金。
当年专户资金使用有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四条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一)市级财政每年从各项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二)上级补助的专项港口建设资金;(三)其它收入。
1、专户的利息收入。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 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资格认定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莆政综[2007]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代建单位名录指的是取得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名单。
第四条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入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乙级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三)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国家及省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有不少于10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工作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已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需经市代建办和市建设局审核后进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方可参加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代建单位名录:(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因违法违规被记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且从业限制期限未满的;(三)近两年内,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曾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以上C 级的。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公开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号)所列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发展重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建设、企业信用担保等方面补助。
第三条各项目资金年度使用额度,由市加快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另行发文。
第四条除明确要求配套资金外,两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性资金补助,或已上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市级专项资金当年度不予安排。
原则上一个企业一年内只享受一项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第六条产业发展规划补助项目一、补助对象: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的市级主管部门或产业办。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一)牵头单位在编制市级产业发展规划前,须报告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二)提交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高等院校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编制并通过专家和有关部门论证的规划书;(三)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编写重点项目招商计划书;(四)按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的金额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一)资金补助申请报告;(二)编制机构资质证明;(三)委托编制协议;(四)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文本。
第七条工业投资补助项目一、补助对象(一)列入市工业办管理的年度市级重点项目企业。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企业。
(三)实施新建和增资扩产项目,且购买技术或主要设备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用地的监管,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受让人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人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动工开发期限是指自土地交付日期起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届满日期或政府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
第六条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建设等方面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相关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动工开发。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交付日期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时间。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动工开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已经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三)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派出施工工程队进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并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建设工期,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工期为二年。
(二)以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同转移,建设工期按原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划拨补办出让并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补充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莆政综[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莆政综〔2012〕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招投标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重点对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名录库、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或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
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依法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挂牌、公开拍卖等形式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在招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文件中故意设定排斥竞争的倾向性条款。
应急工程等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经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人属市直单位的应急工程等特殊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及施工能力的市直国有企业中随机抽取确定。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莆政办[2013]21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莆田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按照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55号)有关规定选择设计单位、签订合同。
设计图纸需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送相关单位审查。
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批复、项目使用功能、设计进度、深度等要求,出具合格的施工图。
因设计缺陷等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立预算编制单位(含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下同)名录库,制定预算编制合同范本。
名录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制。
名录库内预算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承担市级所有财政投融资项目的评审业务。
第五条预算编制合同范本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单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错、漏、重和重大缺陷等误差,导致工程造价与审核造价超过±3%的,按编制质量低劣处理,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扣相应酬金;(二)由于没有按时提供预算编制成果的、没有按建设单位要求补齐有关材料和没有按照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通知进行改正的,扣除相应酬金,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三)对违反约定条款的情形,对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扣分或淘汰出名录库的处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痛点堵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一般交通、水利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工程款监管制度
工程款监管制度是指对建设工程款项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定,旨在确保工程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程款监管制度的要点:
1. 资金监管责任:明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务部门等。
2. 资金流向记录:建立严格的资金流向记录制度,确保工程款的去向清楚可查,包括款项来源、流转途径、使用用途等。
3. 预算监控和核对:对工程款的预算和支付进行监控和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和合同约定。
4. 合同支付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逐步支付工程款,并设置支付阶段和条件,防止过度支付或逾期支付。
5. 资金审查程序:建立资金审查程序,对工程款项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包括资金使用合法性、支付依据和文件齐备性等。
6. 资金专用账户:设立专门的工程款项账户,将工程款与其他资金隔离开,并监督账户资金的流入流出。
7. 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资金使用检查、审计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 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监控、担保和保险等。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工程款的合理、安全、透明和有效使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工程款监管制度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当地法规和规范进行具体操作和落实。
同时,各相关主体应加强合作与沟通,保证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全面落实扩大有效投资的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项目前置手续。
一是简化项目环评手续。
区域或园区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其规划环评有效期内,规划中已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除化工、冶炼类项目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的中小型停车场、除实验楼外的新改扩建学校项目、公交车站、市政道路、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于环保审批手续。
二是精简前置审批要件。
发改部门在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备案时,除涉及饮用水保护地外不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作为前置条件,除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调整为建设单位开工前向水利部门备案,水利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7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9日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拉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圆满完成,在城市公用设施、水利、交通、城乡电网、环保基础设施、美丽乡村、信息通信、安置房等八类基础设施工程、“336”重大产业工程和民生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通过细化落实项目、推动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等措施,促进存量项目扩大投资,促进一批项目开工新增投资,力争年度增加投资78亿,其中:促进114个在建项目增加投资48.1亿;促进93个项目开工建设,增加投资29.9亿。
一、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全市力争完成投资296.5亿元,比年度计划增加57亿元,其中在建项目104个,增加投资38.8亿元;新开工项目81个,增加投资18.2亿元。
(一)加快城市公用设施建设1.目标任务全市力争完成投资96.8亿元,比年度计划增加27.7亿元。
2.投资重点(1)城市综合交通。
一是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
加快推进木兰大道一期工程、滨海大道、白塘路、滨溪北路、木兰溪大道等一批重点市政道路建设,力争完成建设185公里,比原计划新增改扩建城市道路30公里以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莆政综〔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综〔201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31日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深化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为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对依法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容缺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并联审核审批机制。
第三条重点支持一批总投资额大、区域影响力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投资项目,以下投资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管理范围:(一)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安排的重点项目;(二)列入建设美丽莆田年度行动计划的投资项目;(三)列入“五个一批(谋划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增资一批)”的投资项目;(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会议纪要、批示、交办和重点关注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窗受理”审批代办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窗口”(简称“审批代办窗口”),对外提供收件、转办、送达以及导办代办等服务,积极引导项目业主提出并联审批申请,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所需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莆政办〔2016〕18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莆政办〔2016〕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我市贯彻意见:一、加强统筹协调。
政府投资基金要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金良性运营,促进政策目标实现。
原莆田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调整为莆田市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政、金融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研究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统筹协调机制。
二、规范基金设立。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同级政府在同一行业或领域不重复设立基金。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市级设立的投资基金,可由市本级单独出资,也可由市本级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出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可单独出资设立本地区投资基金。
同时,鼓励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聚焦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构建规模合适、结构优化、调控精准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
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莆发改〔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莆田市建设局莆发改〔2007〕398号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计财科、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国建科):为规范代建单位管理,根据《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局制定了《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入选第一批代建单位名录的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联系人:陈剑春联系电话:2293991联系地址:莆田市政府1#楼603室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市建设局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主题词:投资建设名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0月12日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资格认定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莆政综[2007]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代建单位名录指的是取得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名单。
第四条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入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乙级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三)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莆政办[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2〕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08〕20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莆田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2日莆田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为在全市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莆田跨越发展、宜居港城建设。
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方案:一、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是全面推进“诚信莆田”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落到实处;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和工作流程,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信用报告的查询和有关征信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规定;促进信用征信系统信用报告的查询及信用评级、资信调查报告等相关征信产品的使用,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莆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道德保障。
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一)行政管理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要对信用征信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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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的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业主为市直预算单位、市直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包括指挥部、筹建处等非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建设的各类政府主导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包括金融、信托等机构借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审核后执行。
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二章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方式
第六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基建专户支付”二种方式。
第七条项目业主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其建设资金由上级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其他资金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管理。
第八条项目业主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建设领导小组(包括指挥部、筹建处等非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公司,其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管理。
第三章资金审核及支付程序
第九条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支付项目资金的,其审核和支付程序如下:
(一)工程项目乙方(包括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方)根据合同的付款约定、工程量完成情况及监理部门意见,向甲方(业主)申请拨付工程款;
(二)业主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和项目监理等部门核实意见,向主管部门提出支付工程款的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后,业主应在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前七个工作日将真实完整的有效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资料报市国资委审核。
(四)财政部门及国资部门根据业主报送的有效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业主;
(五)业主根据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工程款从项目基建专户拨付到工程项目乙方。
第十条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的,经本暂行规定第九条(1-4点)审核后,支付程序按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支付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申请工程款支付时,应如实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申报表》;
(二)申请第一笔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四)材料设备采购及劳务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报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支付,按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对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未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或提供虚假资料,违规拨付资金,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