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党建活动经费怎么用?现在有了新规定
党建活动经费怎么用?现在有了新规定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7年第20期日前,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办法》共7章27条,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提出,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备案审批管理。
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办法》第十条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包括中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
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
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
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
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8篇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8篇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一)1. 经费使用原则: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费使用应以支持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工作和制度建设为目标,确保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2. 经费使用权限: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权限分为预算编制权限和支出审批权限。
预算编制权限归属于上级党组织,支出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掌握,各级党组织和下级单位需按职责范围履行相应权限。
3. 经费使用程序:经费使用程序包括编制计划、提出申请、审批批复、支出支付等环节。
各级党组织应按照计划需求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审批批复,并通过审批后的支付凭证支付相关款项。
4. 经费使用范围: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的组织活动费、党员教育培训费、党风廉政建设费、组织制度建设费、党员发展费等。
各级党组织在使用经费时应按照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二)5. 经费使用审核:对于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申请,财务部门有义务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经费计划的合理性、申请依据的合法性、支付方式的合规性等。
财务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请上级党组织进行审批。
6. 经费使用监督: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监督由党组织、党员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党组织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党员有权举报和监督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进行跟踪监控,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 经费使用追溯:对于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嫌违规行为的情况,经核实后应追溯责任。
对于申请经费的相关人员,应负有合理、合法使用经费的责任。
对于审核、批复、支付等环节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负有相应的审核、审批和支付责任。
8. 经费使用记录: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做好记录,包括资金来源、用途、金额等。
经费使用记录应按要求存档,并保留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阅。
各级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党建活动经费由院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党总支)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总支部)上年度上缴党费的60%的比例划拨。
基层医疗机构的基层党建活动经费计入本单位成本。
第二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党员活动室配套完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党员活动室的更新完善。
(二)党员“七一”表彰费,主要用于党员七一表彰。
(三)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外出参观考察费,主要用于党员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费用支出。
(四)党支部书记培训费,主要用于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以上第(一)至(四)项费用由党委组织部控制,其中第(一)项费用,可由各党支部(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规划实施。
(五)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费,主要用于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六)开展党建活动费,主要用于党支部(党总支)党建活动和聘请教师授课等费用的支出。
(七)资料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学习所需资料等费用的支出。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审批(一)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支部(党总支)活动的专项经费,由院党委负责管理,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二)党委组织部于每年2月份将当年的党建活动经费核拨给各党支部(党总支),并报财务科备案。
各党支部(党总支)应将本单位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中,于每年3月底前将党建活动计划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具体活动,策划主题鲜明、有创新、有模范带动作用的党建活动。
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职业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进1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两学1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20〕32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行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中共**职业学院委员会管理的单位,包括各2级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展开的“3会1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份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2章计划管理第3条各基层党组织展开党建活动,应当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情势、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讨论。
第4条各2级党组织应汇总并审核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5条基层党支部展开党建活动,活动方案要报所在2级党组织审批,各2级党组织组织展开的党建活动,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各2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之外展开的党建活动范围、时间和数量。
展开党建活动,要严格依照审批后的活动方案履行,不得随便更改活动方案内容。
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其他资金展开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批准。
第3章经费管理第6条各基层党组织展开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的原则。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标准:各党总支每一年党组织工作经费的基数均为20000元;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党总支上年度年终教职工和学生总数,依照在编教职工每人每一年200元,学生党员100元/人,学生每人每一年10元的标准核定,列入年度预算的标准划拨年度党建活动经费。
第7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二、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
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
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七)党建品牌的打造;(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章》、《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办法。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获得、使用、账务处理和
督查核查,应当执行本办法。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拨款,基层党组织自得资金,有关组织、单位捐赠的经费,主要是用于开展党建工作,充实党员服务对象用于支付党建活动经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应当实行严格的发放、使
用和核算管理;加强财政审计,方能防止损失、节约开支,避免腐败行为。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在党组织决策会议上审议经费使用进
展情况和财务状况,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和活动经费管理规定,及时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
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
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
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
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2017年8月1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
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
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
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
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
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
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
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
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
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
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
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
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工作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管理领域。
为了保证建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建立和完善建经费管理办法,以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公开和高效。
建经费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经费来源和分配原则
建经费应来源于企业或组织,不得从个人中获取。
其中,企业经费应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行统筹分配,社会组织经费应根据组织的规模和财务状况进行适当分配。
并且要坚持合理分配、公平分配和限额分配等原则,确保资金分配合理公正。
二、经费使用范围和用途
建经费应当用于发展员、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员素质和组织纪律监督等方面,同时还应注重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员工培训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建经费不能用于个人消费、购买禁品和禁止消费等方面。
三、经费管理机制和职责分配
建经费管理为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机制和职责分配。
具体而言,要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管理,建立严格的经费审批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查。
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的预算控制制度、流程审批制度、申报审核记录制度等。
四、经费公开和监督机制
建经费是企业或组织的公共资产,应依法公开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经费公开和监督机制方面,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公示制度,加强网络监督和舆情管理,涉及经费的负责人要及时回应、说明。
总之,建经费管理办法是建工作的关键性文件之一,直接影响建工作的开展和组织的发展。
要加强对建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视和规划,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深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推进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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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
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