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项目策划组织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8
中建三局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
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系统实用标准化手册簿
总则
1 项目管理方针
1.1 法人管项目:统一项目基础管理模式,强化企业的项目策划及资源集中调控,规企业层面对项目的服务、监督行为,确定企业、项目部层次的责任及相互关系,促进项目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1.2 系统化管理:规项目管理基本流程和方法,以项目管理责任目标为中心,确定企业和项目部工作职责,提高企业行政效率,促进项目部执行效率。
1.3 持续改进:总结、提炼成功经验,改进项目管理制度,优化项目管理体系,建全项目管理考核,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1.4 相关方满意:以技术先进、成本节约、安全文明、过程环保等手段建设完美工程,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员工职业发展自豪感和幸福指数。加强与优秀供应商、分包商的合作与信任,展现中建企业形象及管理水平。
2 手册中心思想“112233”
“1”指:一个核心——“项目成本管理为核心”。建立预算成本、制造成本、财务
核算成本为容的成本控制体系,以标准成本促进生产机制优化,建立并完善施工定额,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工程建设能力的形成与提高。
“1”指:“一条主线”——“项目全过程管理为主线”。项目工作进度全过程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活动的纲要,以此纲要贯穿相关管理职能及事务,促进企业管理标准化。“2”指:“二层管理”——“企业及项目部二个层面的项目管理”。具体表现为企业层面的EPC 工程建设后方保障平台,以及项目部层面的EPC 现场施工管理保证平台。“2”指:“二个纲领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技术与项目管理结合的产物,能保证施工活动有序、高效、科学合理地进行。“合同”是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8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8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
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提交项目安全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参与对所管辖单位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等级进行评定;
八、审核并签署相应的安全监理报告,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质量监理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受监项目质量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动态报告;
三、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督促、指导项目完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措施,检查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参与执行监理旁站,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采取不同的旁站监理方式(全过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验收旁站、定时旁站、巡回旁站、监督旁站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02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项目经理部的基本管理原则、项目规模的划分标准、项目经理部的组建、考核和分配原则、项目经理部的解体以及项目经理的资信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负责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结算后解体。
第三条小型及小型以上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特小型项目可由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个项目经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设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目的性原则;2、精干高效的原则;
3、业务系统化管理原则;
4、弹性原则;
5、一次性原则。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应建立管理和技术人才数据库,根据项目的要求,做好人才储备、培训、调配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模的划分
第七条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一般划分为五个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其划分标准如下: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大型项目
⑴40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24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⑷单项合同额1.5亿元以上的工程;⑸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特大型标准者为大型项目
⑴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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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
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中建三局项目策划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全额承包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项目全额承包治理,提高项目治理水平,依照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项目承包是企业内部责任承包,采纳全额承包责任书的形式。
第三条项目全额承包的原则:目标操纵、基数合理、抵押承包、确保上缴,节约嘉奖,超支受罚。
第四条项目全额承包实行全面责任承包,实施指标操纵,具体指标及奖罚方法应在项目全额承包责任状中明确。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
第二章项目承包治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分公司)与项目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是公司(分公司)派出治理工程项目的一次性治理机构,项目与公司(分公司)之间既有行政隶属关系,又有经济合同关系。
2、项目经理是公司(分公司)在工程项目上的托付代理人,受(分)公司经理托付,履行(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约,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托付代理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分公司)的职责
1、编制项目治理规划大纲,并审核(批)项目编制的项目治理实施规划。
2、选聘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组建精干、高效的项
目治理班子。
3、建立项目成本测算体系,公平、合理地测算项目承包基数,并组织签订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
4、提供项目所需的要紧材料、机械设备、周转料具、资金等生产要素。
4、协调项目与项目之间、项目与外部之间的关系,为项目生产制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为项目办理或提供施工生产必备的法律手续和相关资料。
6、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指导与监督。
7、及时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依照审计结论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进行兑现。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6
中建三局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地区编制《机械设备租赁台班费用定额》,施工项目所需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审定,通过租赁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项目机械设备来源的四种方式:
(一)从本企业设备租赁公司(站)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二)从社会上设备租赁市场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三)分包工程的施工队伍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企业新购的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型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六条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项目不得将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租赁原则
第九条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选择所需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施工项目不得购置机械设备,所需机械设备一律实行租赁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人随机走和独立核算。
第十条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设备,内部调剂余缺,在本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可考
虑向局内部及社会上租用。
第十一条外部租用的设备应实行招租,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招租时应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组织进行。
中建三局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中建三局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建三局项目的成本管理,确保项目成本能够
有效控制和管理,为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成功完成提供有力支持。本
文档内容包括项目成本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成本编制与控制流程、
成本管理工具和方法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一、项目成本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中建三局项目成本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项目成本的严格控制,实
现成本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其原则包括:
1. 成本透明原则:确保成本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透明可控;
2. 成本控制原则:确保项目成本在控制范围内,不超过预算计划;
3. 成本效益原则:确保项目成本的投入与回报相匹配,最大限
度地实现经济效益;
4. 成本优化原则:通过成本分析和优化,找到成本节约的潜力,提高成本效率。
二、成本编制与控制流程
1. 成本编制流程:
(1)收集项目计划阶段的相关数据,包括工程量、人工及材料成本等;
(2)编制项目的成本预算,明确各项费用的预算限额;
(3)编制项目的成本分解结构,将项目成本分解成可管理的各个部分;
(4)设定项目成本的控制指标和阈值,以便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整。
2. 成本控制流程:
(1)使用成本管理工具进行项目成本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2)根据成本控制指标和阈值,及时采取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
(3)定期进行成本的评估和分析,及时调整和优化成本控制策略;
(4)确保成本管理人员的及时沟通和协作,形成成本控制的合力。
三、成本管理工具和方法
为了实现项目成本的有效管理,中建三局采用了以下工具和方法:
1. 成本估算工具:通过专业的软件工具对项目成本进行估算,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7
中建三局项目管理办法(22个doc)57
第十四条项目做好自审工作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组织会审。会审时,由项目内业技术员提出自审时统一的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参加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图纸会审的内容、程序、记录内容应按中建三局企业标准《施工图纸会审》执行。
第五章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项目必须切实地作好技术交底工作,坚持多级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全面、完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对施工环节的技术问题按照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具体阐述。
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项目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必要时,扩大到班组长),并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内业技术员应对工长(工长对作业班组)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重要部位的技术交底。工长对班组技术交底是各级技术交底的关键,必须向班组全体人员反复细致地进行,交代清楚施工任务、关键部位、质量要求、操作要点、分工及配合、安全等事项。
第十九条技术交底应做好记录,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都应签字,并明确记载谁是交底人、谁是接受交底人,谁负责交底,谁就负责填写记录,并负责将记录移交给项目资料员存档。
第六章技术核定与工程变更工作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要求改变设计时,应出具技术核定单,送交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经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按变更要求施工。对人工、材料、工期或其他影响较大的,应报上级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开具技术核定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手续,一般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办理,必须履行正规手续,即请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并有设计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项目经理部的基本管理原则、项目规模的划分标准、项目经理部的组建、考核和分配原则、项目经理部的解体以及项目经理的资信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2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负责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结算后解体。
第3条 小型及小型以上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特小型项目可由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个项目经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管理。
第4条 项目经理部的设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目的性原则;2、精干高效的原则;3、业务系统化管理原则;4、弹性原则;5、一次性原则。
第5条 公司(分公司)应建立管理和技术人才数据库,根据项目的要求,做好人才储备、培训、调配工作。
第6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项目规模的划分
第7条 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一般划分为五个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其划分标准如下: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大型项目
⑴40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24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⑶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⑷单项合同额1.5亿元以上的工程;⑸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特大型标准者为大型项目
⑴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单跨跨度30米
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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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组织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组织治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法。本方法规定了项目经理部的差不多治理原则、项目规模的划分标准、项目经理部的组建、考核和分配原则、项目经理部的解体以及项目经理的资信和绩效治理等内容。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现场治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负责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治理工作,在项目竣工结算后解体。
第三条小型及小型以上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特小型项目可由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托付一个项目经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治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设置应坚持以下差不多原则:1、目的性原则;2、精干高效的原则;3、业务系统化治理原则;4、弹性原则;5、一次性原则。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应建立治理和技术人才数据库,依照项目的要求,做好人才储备、培训、调配工作。
第六条本方法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模的划分
第七条依照施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一般划分为五个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其划分标准如下: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大型项目
⑴40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24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
筑物;⑶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⑷单项合同额1.5亿元以上的工程;⑸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特大型标准者为大型项目
⑴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⑹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⑺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大型以上标准者为中型项目
⑴12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⑹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⑺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中型以上标准者为小型项目
⑴6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⑶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⑹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
5、达不到小型及以上标准者为特小型项目
⑴6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⑵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⑶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⑷单项合
同额200万元以下的安装、装饰工程。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步骤设立:
1、依照企业批准的“项目治理规划大纲”,确定项目经理部的治理任务和组织结构。
2、确定项目经理部的层次,设立职能部门或工作岗位。
3、选聘并按权限审批项目治理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权限。
4、由项目经理依照“项目全额责任承包书”进行目标分解。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组织形式应依照施工项目的规模、结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养和地域范围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中型以上项目宜按矩阵式项目治理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部。
2、远离公司(分公司)的项目宜按事业部式项目治理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
3、小型项目宜按直线职能式项目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
第十条公司(分公司)依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经理的选聘方式可采取:竞争招聘、选择聘任或基层和甲方推举等方式。公司(分公司)项目治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和项目经理共同拟定项目治理班子其它成员。项目经理部一般治理人员由项目经理提名,公司(分公司)项目治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和调配。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且其资格应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特大型、大型项目的项目
经理应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小型、特小型项目项目经理应具有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第十二条特大型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大型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职称。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治理工作,当其负责治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时期且经建设单位同意,能够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局直接经营项目、局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部,经局项目治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由局审批;其他项目经理部,经公司(分公司)项目治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公司(分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各公司(分公司)应按照附件《中建三局项目经理部审批表》的要求填报审批资料,并按照上一条的要求报批。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分公司)应解除项目经理职务,另行选聘项目经理:项目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项目因治理问题造成工期严峻拖延或成本失控;项目在国家、地点政府组织的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在局项目治理综合或专项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引起业主投诉且经上级治理部门协调后仍不能满足要求;项目经理发生严峻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一般应设置以下治理岗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综合工长、现场设计师、专业工长、施工员、打算统计员、内业技术员、机械设备治理员、
材料员、预算员、安全员、质监员、成本员、试验员、劳资员、测量员、文书等。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岗位人员配备既要做到精干高效,又要满足项目各项业务系统治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方式为主的项目经理部定员标准:特大型项目为30-45人;大型项目为20-30人;中型项目为12-20人;小型项目为5-12人;特小型项目3-5人。
第二十条工程分包方式为主的项目经理部必须有项目经理、质安人员、财务人员等,定员标准操纵在3-10人。
第二十一条单独安装、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定员标准:特大型项目为15-25人;大、中型项目为6-10人;小型以下项目3-5人。
第二十二条对特大型项目,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其它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部上面还有总承包治理项目部的定员标准50-80人。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受企业托付,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治理。贯彻执行国家、地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治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履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治理实施规划。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治理。
5、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和安全治理体系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