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 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核能与核材料
(2)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及其前体、中间体和装备
(3)导弹、运载火箭及其发动机和附件、飞行器及其发动机和附件
(4)电子设备和软件
(5)激光器及其系统
(6)水下声学设备
(7)特种合金及其制品
(8)高性能材料
(9)计算机及其软件
(10)高技术船舶
2.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技术
(2)涉及民族安全的敏感技术
(3)涉及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敏感技术
(4)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敏感技术
(5)涉及重要军工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技术
(6)涉及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材料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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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如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序号商品名称描述海关编码类别1N,N-二(2-氯乙基)乙胺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211930001 2N,N-二(2-氯乙基)甲胺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211940001 3三(2-氯乙基)胺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211950001 4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31 5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41 6二(2-氯乙硫基)甲烷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5171,2-二(2-氯乙硫基)乙烷(倍半芥气)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618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71 9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81 10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91 11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211 12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氧芥气)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22113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261142-氯乙烯基二氯胂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10000131 15二(2-氯乙烯基)氯胂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10000141 16三(2-氯乙烯基)胂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1000015117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沙林,梭曼)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1000016118二烷氨基氰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1000017119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1000018120烷基亚膦酰烷基-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1000011121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酯,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1000012122石房蛤毒素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30029010001 23蓖麻毒素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30029020001 24三氯化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812104400125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033010001263,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05191000127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18191000128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211960001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9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正丙或异丙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22192900130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29902000131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29903000132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30909023133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30909024134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30909025135含一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合物(不包括地虫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30909027136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333910001 37奎宁环-3-醇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关键前体的化学品29333920001 38氢氰酸(包括氰化氢)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11910001 39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21010001 40氧氯化磷(即磷酰氯,三氯氧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21020001 41碳酰二氯(光气)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21030001 42一氯化硫(氯化硫)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21041001 43二氯化硫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21042001 44三氯化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21043001 45五氯化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21045001 46五硫化二磷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13900010147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37111000148氰化钾(山奶钾)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371910001 49氯化氰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8510020001 50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049030001 51频哪酮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14190010152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18199010153亚磷酸三甲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09011001 54亚磷酸三乙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09012001 55亚磷酸二甲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09013001 56亚磷酸二乙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09014001 57二甲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11100101 58二甲胺盐酸盐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11100201 59三乙醇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21310001 60三乙醇胺盐酸盐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21320201 61乙基二乙醇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21930001 62甲基二乙醇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221940001 633-羟基-1-甲基哌啶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333990301 643-奎宁环酮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化学品29333990401 1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100101二、易制毒化学品2硫酸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100201 3消旋盐酸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100301 4草酸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1004015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2001016硫酸伪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200201 7盐酸甲基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900101 8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900201 9去甲麻黄碱及其盐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4900301 10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可用于制造毒品130******** 11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可用于制造毒品130******** 12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可用于制造毒品130******** 13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可用于制造毒品130******** 14其他麻黄浸膏粉可用于制造毒品130******** 15其他麻黄浸膏可用于制造毒品130******** 16药料用麻黄草粉可用于制造毒品12119039101 17香料用麻黄草粉可用于制造毒品12119050101 18其他用麻黄草粉可用于制造毒品1211909910119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演算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可用于制造毒品3004409010120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可用于制造毒品2932930000121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可用于制造毒品2932940000122异黄樟脑(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可用于制造毒品2932910000123麦角新碱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6100101 24麦角胺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6200101 25麦角酸可用于制造毒品29396300101 26苯丙酮(1-苯基-2-丙酮)可用于制造毒品29143100001 27N-乙酰邻氨基苯酸可用于制造毒品29242990201 28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可用于制造毒品29329200001 29高锰酸钾可用于制造毒品28416100001 30乙酸酐(醋酸酐)可用于制造毒品29152400001 31黄樟油可用于制造毒品33012990101 32苯乙酸可用于制造毒品29163400101 33氯化氢(盐酸)可用于制造毒品28061000001 34硫酸可用于制造毒品28070000101 35甲苯可用于制造毒品29023000001 36乙醚可用于制造毒品29091100001 37丙酮可用于制造毒品29141100001 38丁酮[甲基乙基(甲)酮]可用于制造毒品29141200001 39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可用于制造毒品29224310001 40哌啶(六氢吡啶)可用于制造毒品29333210001 41氯仿(三氯甲烷)可用于制造毒品29031300001 42二氢黄樟素可用于制造毒品29329990501(一)、核材料1天然铀 及其化合物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284410000012贫化铀、钍及其化合物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284430000013铀-235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284420000014铀-233及其化合物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284440901015核反应堆840110000016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包括其顶板)专门设计或制造来用于容纳核反应堆的堆芯840140901017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核反应堆中插入或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0号――关于公布《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0号――关于公布《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0号【失效依据】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99号――关于公布《201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0号)关于公布《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公告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98号),现发布《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2013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四、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3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12月31日附件: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重点旧机电产品一、化工设备8419409090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台8419609010液化器(将来自级联的UF6气体压缩并冷凝成液态UF6)台8419899010带加热装置的发酵罐(不发散气溶胶,且容积>20升)台二、金属冶炼设备8454100000金属冶炼及铸造用转炉台8454309000其他金属冶炼及铸造用铸造机台三、工程机械类8425319000其他电动卷扬机及绞盘台8426200000塔式起重机台842641100155吨轮胎式起重机台8426411090其他轮胎式起重机台8426419000其他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台8426491000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台8426499000其他不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台8426910000供装于公路车辆的其他起重机械台8426990000其他起重机械台8427201000集装箱叉车台8427209000其他机动叉车及有升降装置工作车(包括装有搬运装置的机动工作车)台8427900000其他叉车及可升降的工作车(工作车指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台8428101001无障碍升降机台8428101090其他载客电梯台8428109000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台8428400000自动梯及自动人行道台8428602900非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台四、起重运输设备8426193000龙门式起重机台8426194100门式装卸桥台8426194200集装箱装卸桥台8427101000有轨巷道堆垛机台8427102000无轨巷道堆垛机台8428602100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台五、造纸设备8439100000制造纤维素纸浆的机器台8439200000纸或纸板的抄造机器台8439300000纸或纸板的整理机器台输出功率≤75KVA交流发电机台,千瓦75KVA 台,千瓦375KVA 台,千瓦。
国税总局(2012)2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6-14字体:【大】【中】【小】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
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4.25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2.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03号――公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03号――公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0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1号――关于公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03号)公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8号),现发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9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17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07号――《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07号――《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30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9号――公布《201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10年第1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本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
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1.01•【文号】[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199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和发证机关作了调整,并制定了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现将《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5年1月1日起,取消镍材出口许可证管理,将麻黄素并入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类;增加电风扇、部分棉毛织物为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水泥项下增加水泥熟料。
二、1995年1月1日起,对新增试行配额招标的石蜡、水泥、棉涤纶漂布、兔毛、地毯、鲜蜂王浆(粉),发证机关调整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
三、1995年试行配额招标的共24种出口商品,即:“原木、人参、镁矿及其初级产品、氟石块/粉、大蒜、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蜂蜜、棉漂布、蔺草及制品、甘草制品、羊绒、无毛绒、甘草、水泥、石蜡、薄荷脑(油),棉涤纶漂布、松香及松脂、兔毛、地毯、鲜蜂王浆(粉)”。
关务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10)
关务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10)[单选题]1.因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申报不实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应处((江南博哥))。
A.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B.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C.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D.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③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④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⑤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单选题]3.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一般为()个月。
A.1B.2C.4D.5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临时反倾销措旋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单选题]4.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向海关申报,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之前,向海关申报。
A.14日内;7日内B.14日内;3小时C.7日内,15日内D.7日内;3小时参考答案:B[单选题]5.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A.长期有效B.1年C.2年D.3年参考答案:A[单选题]6.李某于2009年3月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在甲、乙两家报关公司经过累计3个月的报关业务补习后被丙公司聘用,并使用丙公司某报关员的报关员证代表丙公司办理报关业务。
这对这种情况,海关应()。
A.对李某一次记10分B.取消李某的报关从业资格C.暂停李某的报关执业D.取缔李某的报关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参考答案:D[单选题]7.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
最新20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公斤
0202300010
冻藏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2300090
其他冻藏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6100010
鲜的牛杂碎
公斤
0206100090
冷藏的牛杂碎
公斤
0206210000
冻牛舌
公斤
0206220000
冻牛肝
公斤
0206290000
其它冻牛杂碎
公斤
5
猪肉
0203119011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120099
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90011
其他鲜的野猪肉
公斤
0203190019
其他鲜的猪肉
公斤
0203190091
其他冷藏的野猪肉
公斤
0203190099
其他冷藏的猪肉
公斤
020321901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21909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220010
公斤
7
小麦
1001100010
硬粒小麦
公斤
1001100090
硬粒小麦
公斤
1001901010
种用小麦(种用硬粒小麦除外)
公斤
1001901090
种用小麦(种用硬粒小麦除外)
公斤
100190901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公斤
1001909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公斤
8
玉米
1005100010
种用玉米
公斤
1005100090
xxxx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1).xls
1001910001 其他种用小麦及混合麦
1001910090 其他种用小麦及混合麦
1001990001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1001990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11010000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101000090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103110001 小麦粗粒及粗粉
1103110090 小麦粗粒及粗粉
1104230090 经其他加工的玉米
1006101101 种用籼米稻谷
1006101190 种用籼米稻谷
1006101901 其他种用稻谷
1006101990 其他种用稻谷
1006109101 其他籼米稻谷
1006109190 其他籼米稻谷
1006109901 其他稻谷
1006109990 其他稻谷
1006201001 籼米糙米
1006201090 籼米糙米
1006209001 其他糙米
1006209090 其他糙米
1006301001 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1006301090 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5
冻牛肉
第1页
单位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头 千克/只 千克/只 千克/只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千克
序号 5
6
7 8
货物种类 冻牛肉
冰鲜猪肉
冻猪肉 冰鲜鸡肉
海关商品编号
货物名称
0202200010 冻藏的带骨野牛肉
0207141900 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2100 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xx年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xx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xx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6种货物(312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锯材、活牛、活猪、活鸡、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滑石块、轻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石蜡、铂金、锌及锌基合金、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其中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xx年将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砂、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自xx年6月1日起,矾土项下其他粘土不再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六、自xx年1月1日起,取消茶叶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七、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但本条第、、、款规定的除外],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公斤
一氯化硫(氯化硫)
公斤
二氯化硫
公斤
三氯化磷
公斤
五氯化磷
公斤
五硫化二磷
公斤
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公斤
氰化钾(山奶钾)
公斤
氯化氰
公斤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
公斤
频哪酮
公斤
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
公斤
亚磷酸三甲酯
公斤
亚磷酸三乙酯
公斤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18
锡矿砂
锡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19
钨砂
钨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其他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公斤
20
锑砂
00
生锑(锑精矿,选矿产品)
公斤
其他锑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21
煤炭
无烟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公斤
炼焦烟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公斤
其他烟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公斤
其他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头
活乳猪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3
活鸡
185<重量≤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只
超过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只
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珍珠鸡
只
185<重量≤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只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只
公斤
其他金属铈(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 1 - / 135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3 - / 135- 5 - / 135- 7 - / 135三、放射性同位素注释: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除外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9 - / 135(二)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 11 - / 135- 13 - / 135(三)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四)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15 - / 135(五)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17 - / 135(六)天然铀、贫化铀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注释: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a)极限抗拉强度为1.95×109N/m2或更高的马氏体钢;(b)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N/m2或更高的铝合金;- 19 - / 135(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3.18×106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7.62×104m或更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管发第669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0.12.18【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做好2001年出口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外经贸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现将《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除外,简称《目录》,见附件一)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66种(331个8位商品编码)。
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各特办”)发证商品为46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1种。
二、解除对铜及铜基合金(74020000、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一般贸易出口禁令,并取消对该项商品实行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外经贸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同时废止,《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197号)第二条关于铜及铜基合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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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8号公布《2012年出口许可
证管理货物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9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以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机构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
关于加工贸易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按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第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经营者应在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换发新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注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新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第1-28种)中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由商务部授权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
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即使有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2012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