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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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关系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关系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关系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中,第114条和第115条是两个重要的法条,它们分别涉及到非法持有、炮制、贩卖、运输、邮寄毒品以及非法种植罂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那么,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第114条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炮制、贩卖、运输、邮寄毒品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意味着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情况下,持有、炮制、贩卖、运输、邮寄毒品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刑法第114条明确规定了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第115条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情况下,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刑法第115条明确规定了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都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设立的。

虽然它们分别对不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其实质都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刑法第114条主要关注非法持有、炮制、贩卖、运输、邮寄毒品的行为,而刑法第115条则主要关注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这两条法条的出台,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毒品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并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在实践中,非法持有、炮制、贩卖、运输、邮寄毒品往往需要依赖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供应。

因此,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框架。

只有通过同时打击毒品的生产、销售和传播环节,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一.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刑法》对走私毒品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禁毒法律常识

禁毒法律常识

禁毒法律常识篇一:禁毒小常识禁毒小常识1、什么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每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⑴依赖性⑵危害性⑶非法性⑷耐受性3、什么是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事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4、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⑴已满16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⑴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⑶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⑷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6、吸毒会对身体造成哪些损害?吸毒严重损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营养不良;损害呼吸道;损害免疫系统,引起许多疾病的传播和感染;损伤血管;损害神经系统;造成性功能障碍,男性多表现为阳萎、早泄、射精困难;女性多表现为闭经、痛经、性欲缺乏和不孕。

吸毒孕妇分娩婴儿死亡率高;引发多种精神病症状;肾脏疾患。

7、吸毒对家庭有什么危害?(1)危害家庭经济;(2)危害家庭关系;(3)危害孩子的健康成长。

8、吸毒对国家和社会有哪些危害?⑴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⑵严重危害社会治安;⑶严重影响廉政建设。

9、青少年如何防止吸毒?⑴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懂得”吸毒一口,掉入虎口”的道理;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找刺激,赶时髦;⑶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⑷不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

⑸进歌舞厅要谨慎,决不吸食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⑹即使自己在不知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一次,也要珍惜生命,不再吸第二次,更不吸第三次。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构成要件(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应以本罪论。

”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单位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所构成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罚。

2、主体证据的类别及审查:必须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具有包括:自然人户籍卡及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法人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专业技术等级等;被告人前科材料,劳动教养书、戒毒证明、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书等。

(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1、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

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明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这里的“毒品”,只要贩卖人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人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一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

但被人欺骗、利用,不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支付劳务等形式。

运输毒品罪概念及不同行为类型的分析

运输毒品罪概念及不同行为类型的分析
维普资讯
20 06年 o 6月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J u a fS UP o r lo W n L
V 18 N . o. o 3
第 8卷
第 3期
J n ,2 0 u . 06

文 章 编 号 :0 8— 3 5 2 0 )3— 0 0— 6 10 4 5 (0 6 0 06 0
所有 的毒 品 , 可 以是受 雇 为他 人运 输 ; 也 四是运输 工
具 可 以是 任 何形 式 的交 通工 具 , 括人 体 隐藏 、 带 包 携
和 其他方 法 。
维普资讯
肖 洪 : 输 毒 品罪 概 念 及 不 同行 为 类 型 的 分 析 运
短 ; 是 与 人 的关 系 , 可 以 是 行 为 人 自 己 运 输 自己 三 既
收稿 日期 目: 重庆市社科项 目( 5 H 2 02 0 ) 作者简介 : 肖洪 (9 5一) 男 , 17 , 四川宜宾人 ,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 刑
法专业博士生。
流观点 。
的情 况下 , 为毒 品 所 有 人 跨 地 域 运送 毒 品 并 最 终 把
毒 品交 给原 所 有 人 , 这 种 情 况 司 法 机 关 往 往 定 性 对
为运输 毒 品罪 , 而使 众 多运 送者 面 临死 刑 的危 险 。 从
按 照我 们 的观 点 ,这种 不 改 变 毒 品控 制 者 , 直 接 不
域 , 以 国 内 领 域 为 限 , 不 包 括 进 出 境 ; 5 运 应 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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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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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范文运输毒品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一种行为,主要是将毒品输入或输出,具体包括走私毒品的行为。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带来最新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范文,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人董XX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

下面,本辩护人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xxx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所实施的行为是因其法制观念淡漠、一时冲动等因素造成的,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被告人运输毒品,在运输过程中遭盘问,且在盘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其情节符合法定的自首要件,属于自首。

该事实,也得到了控方的认可。

虽然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同时具有《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和众多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在为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虽然具有运输毒品的事实,但被告人本身是受他人指使、雇佣的,其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工具。

被告人被查获后,第一次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就非常清楚地、如实的供述:(一个叫“小红”的男子对我讲,你愿不愿意帮我去云南带点东西,事成之后我给你1万元的好处费……)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为了赚取1万元好处费,由“小红”为其安排到昆明、到西双版纳,之后又由他人为其安排食宿,按照他人的要求运输毒品,进行体内藏毒。

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告人纯粹就是一个受他人指使、雇佣的运输工具。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1)甲卖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其 数量是多少? (2)甲卖给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 罪从严的精神。但是,如果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时,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
2、毒品数量的计算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其中,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限。
(1)仅限于非法行为,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 是出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或特许后从事买卖、运输、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 合法行为。
练习:
甲从毒贩子手中购得毒品30克, 他除了自己吸食外,还将10克加价卖 给其他毒友,并容留他们在自己家里 吸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处罚
根据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注意第四项规定中的包容关系 ,不再另定妨害公 务罪,只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第26章之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26章之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关于本罪的共犯。除了按一般共同 关于本罪的共犯。 犯罪的理论解决本罪的共犯问题以外, 犯罪的理论解决本罪的共犯问题以外,还应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根据 刑法》 349条第 款之规定, 根据《 条第3 (1)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之规定,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毒赃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 毒品、毒赃罪而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根据 刑法》 350条第 款之规定, 根据《 条第2 (2)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刑法》 347条第 条第2 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 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 解释》(2000年 20日 的规定, 解释》(2000年4月20日)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1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年有期徒刑、 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 贩卖、运输、 走私、 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上、 50克以上或者 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 贩卖、运输、 走私、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 贩卖、 武装掩护走私、 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以暴力抗拒检查、 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动的。 动的。

运输毒品罪及其相关犯罪辨析

运输毒品罪及其相关犯罪辨析

人如 果 实 施 了 两 个 以上 行 为 . 如 既贩 卖 又 运 输 的 , 例 应
以贩 卖 、 输 毒 品 罪定 罪 , 表 明运 输 毒 品 罪 的行 为 人 运 这
既可 以是 运输 自己 所有 的毒 品 .也 可 以是 受 雇 为 他 人
基 于 何种 日的 . 只要 明知 是 毒 品 . 为 他 人 运输 、 带 、 仍 携
国 外 或 国 外 运 往 国 内 . 只 要 实 施 了 运 输 行 为 即 构 成 犯
罪分 子 实 施运 输 毒 品 行 为 的 内心 起 因 . 非 犯 罪 目的 。 而
现行 刑 法 之所 以规 定 运 输 毒 品罪 。 将 其 置 于 与 走 私 、 并
贩卖 、 造毒 品罪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 要 是 因为 运 输 毒 制 主
产 生 实 际 危 害社 会 的结 果 之前 .
大 多要 经 过 运 输 这 一 途 径 .因 而运 输 毒 品是 毒 品犯 罪 中非 常 重要 的一 个 环 节 .故 许 多 国 家将 运 输 毒 品 行 为
带, 以及 经 伪 装后 以合 法形 式 交 由运输 部 门托 运 五 是 所谓 运 输 毒 品 罪是 指 行 为 人 以营 利 为 目的或 者 出于 其
}, g 贸 大 学研 究 生 学 院 [ 5 0 4 ga 经 006]
法打 击 的 重点 前 五 种 观 点 的缺 陷就 在 于仅 仅 从 运 输
牢 广 州 市花 都 区人 民检 察 院 [ 180 半 50 0 ]
2 1 年第 4期( 01 司法实务}总第 1 1 , 2 期
毒 品罪 的 客观 方 面 进 行分 析 , 未 揭示 其 主观 特 征 。 并 甚 至 还 有学 者认 为 . 认 定 运 输 毒 品 罪 时 , 键 是 审 查 行 在 关 为 人 是否 明知 自己所 携 带 、 输 的是 毒 品 , 运 无论 行 为人

关于贩卖毒品罪案例及分析

关于贩卖毒品罪案例及分析

关于贩卖毒品罪案例及分析 贩卖毒品罪案例及分析。

在贩卖毒品罪中,每个案件都各不相同,具有⼀定的特殊性,审判⼈员需要针对犯罪分⼦的犯罪情节及案件情况进⾏分析判决。

下⾯⼤律师⽹⼩编为⼤家整理了⼀份贩卖毒品罪案例及分析,让我们⼀起来看看。

【要点提⽰】 本案为⼀起贩卖毒品案,两名被告⼈共同犯罪,向多⼈、多次贩卖各类毒品数⼗克,触犯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重点介绍该选择性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以及何为教唆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连江县⼈民检察院。

被告⼈李福,男,中专⽂化,⽆业,福清市龙⽥镇⼈。

2009年2⽉18⽇因本案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20⽇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被告⼈李某,男,1991年4⽉出⽣,中专⽂化,⽆业,福清市龙⽥镇⼈。

2009年2⽉18⽇因本案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20⽇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2009年2⽉间,被告⼈李福先后七次单独、⼆次指使被告⼈李某将毒品送到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等地贩卖给吸毒⼈员邱某、赵某,共计8。

8克K粉、6粒摇头丸,得赃款1400元⼈民币。

2009年2⽉间,被告⼈李福先后⼀次单独、⼀次指使被告⼈李某将毒品送到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贩卖给吸毒⼈员李某华,共计2。

4克K粉,得赃款300元⼈民币。

2009年2⽉16⽇,连江县公安局琯头派出所民警在连江县官头镇休闲⽹吧抓获被告⼈李福、李某。

从被告⼈李福⾝上搜出K粉13克,摇头丸9粒;从被告⼈李某⾝上搜出冰毒0。

83克,K粉1。

37克。

后从被告⼈李福、李某暂住处搜出K粉3。

91克,⿇古0。

96克,⼤⿇5。

89克。

法院认为,被告⼈李福、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其中被告⼈李福共计贩卖29。

48克K粉、0。

83克冰毒,15粒摇头丸、0。

96克⿇古,5。

89克⼤⿇;被告⼈李某共计贩卖3。

77克K粉、0。

毒品犯罪的4个实用分类解析(涵盖11个罪名)

毒品犯罪的4个实用分类解析(涵盖11个罪名)

前言我国《刑法》和《禁毒法》从法学角度对毒品的定义进行了清晰界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是人类的公敌,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控制毒品扩散蔓延趋势,是全人类的共识。

同时,打击毒品犯罪必须沿着法治轨道进行,充分保障刑事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方能彰显司法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这其中,尽职、专业、高效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以自己的专业法律服务帮助刑事被追诉者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无辜者被错误追究,同时,也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促使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进步。

专业需要专注,专注体现专业。

随着我国及国际毒品犯罪趋势的发展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深入扎实作好毒品犯罪辩护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是故,笔者将结合毒品犯罪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我国现行有关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对毒品犯罪辩护问题进行相关深入研究,以期对加强毒品犯罪辩护效果有所裨益。

本篇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的开篇之作,旨在从理论上对毒品犯罪及个罪进行简单梳理,为更好开展毒品犯罪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分割线箭头动态一、毒品犯罪的概念及分类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毒品这类特殊物品的管理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即第347—357条,共有11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356条、第357条是关于毒品犯罪的总结性规定,包含毒品的概念、毒品数量计算规则、毒品再犯制度。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特殊再犯制度指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PT教学课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PT教学课件
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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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是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 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 不实行数罪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
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论是否获
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
犯罪对象是毒品。—— 3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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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 毒品而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的。 走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 非法收购毒品。 运输: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 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 到彼地。 制造 :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
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对涉案 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 案件。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 进一步作成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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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犯的认定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刑法第349条第3款之规定 二是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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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 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 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 认为是既遂。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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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运输毒品罪与⾮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众所周知,在国际上不管是哪种毒品犯罪都是打击的重点,各国对于毒品都是深恶痛绝的,毒品犯罪主要有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法持有毒品罪等等,⾮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为⼈不以进⾏运输毒品犯罪为⽬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存在的,才能以⾮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以下关于运输毒品罪与⾮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运输毒品罪与⾮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1)⾮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2)只有⾏为⼈不以进⾏运输毒品犯罪为⽬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存在的,才能以⾮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构成⾮法持有毒品罪的特点(1)⾮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为⼈对毒品事实上的⽀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为,也可以表现为随⾝携带等动态的⾏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

因此,应避免将凡是随⾝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地的⾏为,均认定为“运输”⾏为;(2)对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认定,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供依法不能定案。

只有当被告⼈的⼝供与同案其他被告⼈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的⼝供与同案被告⼈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综上所述,⾮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为⼈不以进⾏运输毒品犯罪为⽬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存在的,才能以⾮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您关于运输毒品罪与⾮法持有毒品罪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或者是还有其他⽅⾯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店铺的⽹站进⾏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七节⾛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 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 (三)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教唆未成年⼈⾛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条⾮法持有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法持有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四⼗九条包庇⾛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的,为犯罪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的区别

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的区别

裁,以防止这些毒品对持有者本人或者他人产生精神 “ 污 染”二是刑事证据法上对没有证据证明持有者实施了其他 ; 的毒品犯罪,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补漏性 的制裁措施。司法实践中, 第二种情况往往带有普遍性。 三、 非法持有、 运输、 贩卖毒品行为之间的法理分析 “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 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 的, 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 系牵连犯。” 牵连犯在刑法理 论上作为处断上的一罪 ,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广
(一) 同一主体多种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 民法院于2000年1月5 日 一7 日在广西南宁召开
运送, 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送, 还可以是既随身携带又
乘坐交通工具运送等等。 二、 非法持有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 “ 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 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
的全国 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南宁会议纪要” 中明确“ 对行为人同 一宗毒品实施了 两种
即是如此。 立法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有二 : 一是刑事实体 法上对这种未经合法授权而持有毒 品的行为予 以刑事制
一、 运输的基本含义和本质
“ 运输” 一词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表述为“ 用交通工具 把物资和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 其中隐含的基本 。
精神是,运输” “ 行为体现了中介的特性, 运输并非行为之目
送毒品的行为。” “ ,运输毒品罪, 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 利用火车、 汽车等交通工具, 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 将
毒品从一个地点运往另一个地点的行为。 从这些表述中可 ”
以分析出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于运送,即非法地将毒品
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 这里强调的运送 , 具有代为 运送的意蕴 , 即运送的中介性、 居间性之特性, 而非本人实 施其他犯罪所必需。至于运输的方法可以是随身携带徒步

什么是走私毒品

什么是走私毒品

什么是⾛私毒品毒品是不能够在市⾯上流通买卖,但这么多吸毒的⼈依然可以买到毒品,这就是依靠⾛私毒品来完成交易的了。

⾛私毒品也是违法的⾏为,⼀旦⾛私毒品犯罪嫌疑⼈被抓捕将会判得很重。

那么,什么是⾛私毒品?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故意实施⾛私、贩卖、运输、制造的⾏为。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四周岁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对于被利⽤、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四周岁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对于被利⽤、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是被⼈利⽤⽽实施了⾛私、贩卖、运输、制造的⾏为,就不构成犯罪。

⼀般是以营利为⽬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的。

认定对于⾛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私毒品罪。

⾏为⼈在⼀次⾛私活动中,既⾛私毒品⼜⾛私其他货物、物品的,⼀般应按⾛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私罪,实⾏数罪并罚。

⾏为⼈故意以⾮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但⾏为⼈不明知是毒品⽽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为⼈在⽣产、销售的⾷品中掺⼊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一共十二个罪名,分述如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

须注意的有: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

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

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

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

处罚(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持有毒品违法⾏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法持有毒品却没有⽤毒品来进⾏交易,跟真正⽤毒品来进⾏犯罪之间还是会有相应的区别,⽽很多⼈就会关⼼这两者的区别,想要去弄清楚这到底是怎么样⼀回事。

为了避免⾃⼰出错也想要去提前了解清楚相关危害。

店铺⼩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法持有毒品违法⾏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也是与⾮法持有毒品最相关连且易相混淆的罪名,准确区分三个⾏为⽅式,实践中有着⼗分重要的意义。

要做到这⼀点,还得从犯罪构成上着⼿。

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

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的⾝体健康。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三者均为⼀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主观⽅⾯,三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明知是毒品⽽故意犯罪是三罪的共同点,如果不明知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运输毒品的⽬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将毒品进⾏运输。

没有这种明确的⽬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种⽬的不能被证明⽽⼰,不影响该罪名的成⽴,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这是三罪的重要区别,即: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法持有。

客观⽅⾯,⾮法持有毒品罪有⾮法持有毒品的⾏为,贩卖、运输毒品罪⼀般也有⾮法持有毒品的⾏为,这是三罪易于混淆的⼀个重要原因。

所谓持有,是指⾏为⼈对毒品事实上的⽀配和管领,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携带等。

它不要求⾏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为⼈将毒品握在⼿中或放在⾝上。

同时,持有是⼀种持续⾏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以说明⾏为⼈事实上⽀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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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什么是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

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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