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本土化探究
论刑罚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
论刑罚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引言在刑罚的使用上,如何平衡维护社会正义和尊重被罚者的人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只有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刑罚的谦抑性,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本文将围绕“刑罚的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展开讨论。
一、刑罚谦抑性的要义谦抑性是指对于被罚者和社会来说,刑罚在使用上应该谦虚和抑制自己的力量,以减少对被罚者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影响。
刑罚的谦抑性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要义。
1.尊重被罚者的权利刑罚标题是惩罚罪犯,但在使用上,应该尊重罪犯的权利。
新时代下,我们要以保障人权、维护公正为宗旨,以依法惩罚犯罪为目标,建立公正高效的刑罚体系,让刑罚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2.遵循罪犯的人权在实施刑罚时,应当尽可能地遵循被罚者的人权。
尊重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
我们应该从反犯罪宣传教育、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最大限度保障被判罚者的权益。
3.实现社会公正和平衡刑罚谦抑性的实现需要考虑到社会公正和平衡。
刑罚只有在谦抑性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惩戒效果,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坚持“犯罪与刑罚相称”的正义原则,不断完善刑罚法律,及时纠正错判冤狱,打击刑事犯罪,实现社会公正和平衡。
二、刑罚谦抑性的实现路径为实现刑罚的谦抑性,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改革国家司法制度,建立权力平衡机制,避免司法不当干预,保障公正司法。
同时,推行依法审判制度,建立公正、透明的审判机制,使刑罚执行时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刑法制度的完善,及时纠正错判冤狱,关注民事犯罪,严肃查处经济犯罪,同时关注环保、食品药品等安全领域犯罪,建立完整的犯罪防控体系,让刑罚在实施中更加合理、合法。
3.加入国际刑罚体系加入国际刑罚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犯罪打击和反腐斗争,应对跨国犯罪与经济犯罪。
同时,在国家层面上多一些持续的宣传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的法制教育,让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浅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
厉性和震慑性 ,也 要求 其拥有蕴含道 德伦理 和人文关 怀 的 “ 柔 性” 。刑 法的宽容性 主要 指的是刑法的处罚程度 ,要求刑罚 的制定 和适用要尽 量 平 和 、轻 缓 。 二 、刑 法 谦 抑 性 的 功 能 ( 一 )在刑 事立 法方 面 ,对 刑 法适 用 的限 制都 是 通过 明确 写入 法 典 、确立刑事法律制度来达到 的。这表现 了我 国刑法 立法 目的中谦抑性 特点表现 在 :我国刑法第 1条规定刑法立法 目的是为 了惩罚犯罪 和保护 人 民。此外 。刑 法第 l 3条 犯罪概念后的但书又 中规定 :“ 情节显 着轻微 危害不大 的 ,不认 为是犯罪”,这也是 我 国刑事立 法 中对 刑罚谦 抑性作 的具 体 回 应 。 ( 二 )刑 事司法方面 1 、在实践 中坚持 “ 存疑 时采取 有 利于被 告” 的原则 。具体 来说 , 就是 以下几点 :如果犯罪事实不 明且 的确无 法查清时 ,则不 能定罪 ,即 要有 实质的程度严重 的侵 害危 险发生 ,才能认 定为犯罪 。而且 ,这种实 质 的侵害危险的程度必 须是严 重 的,刑 法不理 会琐 细之事 。3 、当犯罪 事 实的程度介于重罪与轻罪之 间时 ,应当认 定为轻罪。 2、坚持严格的解释原则 对具体 的刑 法条文进 行解 释 ,禁止 扩大 刑 法 的使用范 围,严禁类推解释 。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 尽 量采用 非 刑 方式进行处罚 ,可 以通 过其他法 律或通 过其他 途径 可以解决 的行 为 , 就 不要运用刑法进行处罚 。谦抑 源 自于刑法本身的严酷性 ,所 以刑法若 要 发挥其应有价值 ,谦抑 就应 当与刑 法的严惩作用同时显 现 ,刑法谦 抑 性 可以更加有效提 高刑法进行惩 治犯 罪的司法效果 。 三 、我 国刑 事 政 策应 该 贯 彻 实 施 谦 抑 性 理 念 自古 以来 ,我 国法制 方面都奉行 重刑主义 ,可 以说重刑 主义 的思 想 根深蒂固 。而 目前 ,我 国正在 面临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 的大趋势 ,随之 带来 的必然 问题是犯罪行 为的大量增加。因此正确的做法应 该是严格 控 制对犯罪行 为的适用条件 ,在可以不适用刑罚时候就能达 到预防 和惩 治 违法犯罪行 为的时候 ,就排除刑罚的适用。具体而言有 以下几点 : ( 一 )重新配置刑罚 资源,限制死刑 ,加 重 生刑 。我 国 目前刑罚 所 面I 临的问题 ,不是 刑罚 过重也不是刑罚过轻 ,而是刑罚 的轻重失 调。我 们应 当明确一点—— 重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 的威慑作用 。犯罪学理论 告
谦抑是刑法的本色
谦抑是刑法的本色什么是谦抑呢?谦抑就是指迫不得已,或不得不为之。
这有点类似谦虚的意思。
我们为什么要谦虚呢?有一个回答非常好,就是谦虚至少不会引发别人害你,谁会伤害一个很谦虚的人呢?但是,谦虚与展现有时也并不矛盾,其界限就是迫不得已。
刑法的适用要遵循谦抑主义,这是一个基石一般的准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从实务来说,这主要是因为适用刑法的思考过程是一个入罪和出罪相结合的思考过程,如果思考者丢掉了谦抑主义,就等于丢掉了出罪这个尺度,这基本上就不是训练有素的刑法人的思维了,也会导致很多枉法情形的出现。
在积极刑法观占有优势的情形下,更应该在适用时注重运用刑法的谦抑主义去加以中和。
积极刑法观的主要表现是注重行为无价值论,注重增加危险犯,认可法益模糊或抽象化。
行为无价值论的基因是一种伦理刑法、行为人刑法,只不过后来引入法益因素加以限制,因此,至少说,行为无价值论比结果无价值论更接近于主观主义。
结果无价值论因为是一种裁判刑法,因此比行为无价值论要更属于客观主义。
危险犯的增加导致实害犯悄然发生了变化。
所谓实害犯是指没有实害就不构成犯罪,但是现在也不一定了。
例如,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罪过形式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就不一定。
该罪同时规定了严重危险可以入罪,如果把该罪理解为过失犯,等于说实害犯也被危险化了。
如果把该罪理解为故意犯,又与故意概念不符,即行为人对后果的发生难以说有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似乎又像是过失犯。
因此,有人认为该罪是模糊罪过形式。
法益的模糊化或抽象化也是一大情况。
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这是共识,不论是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都是认可的。
但是,有的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出现了模糊化或抽象化的情况,会给认定带来困惑。
例如,高空抛物罪,这个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呢?估计相当多的人会回答为公共安全。
其实,非也。
第十一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把高空抛物罪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一章,那么这个罪保护的法益就很模糊了或者至少很抽象了。
我国刑法谦抑性的多维度理解与价值研究
我国刑法谦抑性的多维度理解与价值研究刑罚是我国各项法律中最为严格的一种,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有着极强的震慑作用。
谦抑性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指刑罚的过程更为人性化,慎用刑罚措施,将人道主义运用其中。
本文就刑法谦抑性进行了多维度的理解,并对其中蕴含的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
谦抑主要针对于处理事物的方式而言的,即谦虚低调,谦卑退让。
随着国家和人文主义的发展,即便在最为严厉的刑法中,也主张人文关怀,多一些宽容,少一点严苛的束缚。
一、刑法谦抑性的多维度理解刑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
(一)有限性刑法是我国众多法律中的一种,不等同于全部法律,它只适用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就是说刑法适用的调控范围是有限的,即便一些人触犯了法律,在依法处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不构成触犯刑法条例的,刑罚手段就不适用于这些人。
一般来说,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理的行为,才能依法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例如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且甲方对乙方动手,若乙方未受伤或是轻微伤,甲方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未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此可见,在诸多的违法行为中,危害性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这就是刑法的有限性。
(二)迫不得已性刑法同其他法律是相互关联的,但刑法的处罚主要针对于危害性达到刑法规定范围的违法犯罪人员。
一般来说,在实施法律处罚的过程中,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将某些行为通过刑法的法律条例进行约束,或是对当事人进行刑罚处理。
例如我国主张婚姻自由平等,男女双方均享有结婚或离婚的权益。
夫妻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并要求离婚的,属于婚姻法的管理范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使用暴力手段并导致人身伤害的,则需要依据刑法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三)宽容性人道主义是刑罚处理中宽容性的表现,即便是针对违法犯罪人员,也应当给予相应的人文关怀,在进行刑罚处理时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和尊严,不属于刑法涉及的领域,相关职能部门不应进行干涉,同时在处罚的过程中也应本着较宽和的刑罚手段去处理。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
”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
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
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
②与上两名学者相似思想的梁根林教授则主张,所谓的刑法谦抑性,指的就是应当将刑法当做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终防线,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调整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运用较轻手段的时候,就尽可能的避免运用较重手段。
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以国家的权力为着重点。
例如林山田认为刑罚虽然也体现了最后手段,但是却明示了主体即为国家职权的行为。
王明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贯穿整个的刑事领域当中,国家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来对刑法的调控程度与范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④对于抑制性含义的论述,许道敏博士主张,刑法的抑制性主要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在运用刑罚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刑法来进行自我压抑,两一方面,就针对于人民而言,其有权通过运用刑法,来限制国家对于刑罚权的行使。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目的和功能,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刑法具有一定的谦抑性,这种谦抑性对刑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对于司法秩序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其目的与功能上。
刑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然而,相比其他法律领域,刑法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刑事罪行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与此同时,刑法也注重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刑法制定和执行的谦抑性,使得刑法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又能兼顾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保持了相对的平衡。
其次,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上。
刑法量刑是刑法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刑法在量刑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刑相适应,即犯罪的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太轻也不能过重。
这就要求刑法的量刑必须慎重和平衡,不能过度惩罚,也不能过度宽容。
刑法的谦抑性还表现在对犯罪责任认定的审慎和公正上。
刑法追求的是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审判,以确保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
刑法在确立犯罪责任时,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指控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有助于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上。
在执行刑罚时,刑法通常首先考虑非刑事方式(如缓刑)或替代刑事方式(如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事惩罚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的不利影响。
只有在非刑事方式和替代刑事方式无法恰当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刑罚方式。
这种谦抑性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
然而,刑法的谦抑性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对犯罪行为的谦抑性,可能导致刑罚过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行为。
其次,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受到挑战,引发争议和不满。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罪与刑的关系。
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然而,近年来人们对刑法的过度滥用、过度严厉的倾向引发了对刑法的重新思考。
本文将就刑法的谦抑性进行探讨。
一、刑法与社会控制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刑罚,来对违反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然而,刑法的本质并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因此,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即在追求惩罚的同时,要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纠正以及预防再犯等方面的功能。
二、刑法的谦抑性的重要性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和保护。
刑事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各种原因和社会背景。
过度严厉的刑罚不仅对犯罪人本身造成伤害,也很难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纠正。
而刑法的谦抑性则更有助于引导犯罪人认识错误,为其提供改正的机会,促进其在现实生活中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三、刑法的谦抑性的界定要谈论刑法的谦抑性,首先需要明确其界定。
刑法的谦抑性既包括对犯罪人的刑罚设定上的谦抑,也包括对犯罪人的保护和教育上的谦抑。
在刑罚设定上,应当坚持刑不过当的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避免刑法滥用和过度严厉。
在保护和教育上,应当关注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为其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四、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需要在刑罚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倡导和落实。
对于刑罚设定,应当加强社会舆论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以达到合理、公正、谦抑的刑罚制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避免滥用刑罚权力,注重法律的实效性和人权的保护。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供更多的专业帮助和社会支持,为犯罪人的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条件和机会。
刑法的谦抑性研究论文
刑法的谦抑性研究论文•相关推荐关于刑法的谦抑性研究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因此,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文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行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引言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止冤假错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立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行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行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用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刑法的谦抑性是一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而不是只是适用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行为属于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而犯罪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行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如果该行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一条例,则不能够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法人以及公民的切身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行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对任何犯罪行为,在法律使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逾越这条红线的权力。
这一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体现。
通俗的来讲,该原则就是:对于任何犯罪行为,不论犯罪实施者的政治面貌、社会地位、家庭背景、财产状况以及才能如何,都必须接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依法接受制裁,任何人没有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力。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
”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
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
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
②与上两名学者相似思想的梁根林教授则主张,所谓的刑法谦抑性,指的就是应当将刑法当做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终防线,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调整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运用较轻手段的时候,就尽可能的避免运用较重手段。
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以国家的权力为着重点。
例如林山田认为刑罚虽然也体现了最后手段,但是却明示了主体即为国家职权的行为。
王明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贯穿整个的刑事领域当中,国家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来对刑法的调控程度与范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刑法的谦抑性之探讨
刑法的谦抑性之探讨世界刑法改革运动经历了由刑法万能、刑法工具论和迷信刑法到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理念的转变。
刑法的谦抑性由此得以出现并发展。
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并非刑法规范的范围越宽泛,设定的刑罚越严厉,犯罪的数量就会越少,希望用严刑峻法来遏制甚至消灭犯罪的作法并不奏效。
任何刑法的设立都必须是罪刑相当、刑罚公正。
严刑峻法不仅不能收到与刑罚支出成本相适应的刑罚效益,还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刑罚负面效应。
刑法的谦抑化趋势是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共识。
在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作为舶来品,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有所发展,但主导我国刑事法制现实的刑法价值观仍然是法律工具论。
刑法的谦抑性并未深入人心,众多法学家学说在理论上对刑法的谦抑性有所解读,但是在国家的立法政策上缺乏实质性的落实。
加强对刑法谦抑性理念的重视和研究可以打破我国传统重刑思想的思维模式,同时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法治国的理念要求我们的法律能有效地保障人权,极具严厉性的刑法更被要求能达到这个标准,由此对刑法谦抑性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事法治的文明,可以有效的保障人权,更有能推动我国法治国家的加快建设。
标签: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一、刑法谦抑性概述(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刑法謙抑性”这一词语的最先提出者是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在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生活利益之时,并不是一定要直接适用刑法,采取其它社会手段却能达到效果才算是理想,如果在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能够充分地予以行使,或是其它社会统治手段太过强烈时,那么就有必要动用刑法,对其予以调整。
这就称之为刑法的谦抑性。
”国内学者对该概念不一而足,各有侧重,大都强调严格控制刑法之恶的扩张,并使刑法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一个恰当的纬度之内,同时降低刑法的处罚程度,从而保障市民社会中公民的个人权利。
(二)刑法谦抑性的历史渊源1.西方刑法谦抑性的历史演变专制社会时期,西方国家当时的刑法存有基于身份的不平等性、罪刑擅断、刑罚残酷、法律与宗教道德不分离等不足之处,具有谦抑精神的法律少之又少。
人文关怀视角下的刑法谦抑性原则研究
人文关心视角下的刑法谦抑性原那么研究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原那么主要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人文关心的视角对刑法的谦抑性原那么做了相应的分析,以此来提升司法的温度,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人文;刑法;谦抑性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刑法的谦抑性原那么,具体来说就是在发动刑法的时候不能够将所有的违法行为作为处分的对象。
换句话,就是说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刑法的适用原那么是不会使用的。
从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刑法的谦抑性原那么主要有以下几个流派:平野一龙认为:纵使社会人的行为遭到了侵害,或者说是犯罪人的行为威胁到了其他人的相关利益,这样的情况之下,也不能直接的对刑法进行运用。
在条件或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使用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这样的解决方法往往是比较合理、理想的。
也就是说,当某项犯罪发生的时候,如果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缺乏以解决或者说对于这项犯罪行为来说,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过于强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才会对刑法的适用性原那么进行考虑,而这就是所谓的刑法的谦抑性。
从这个层面来说,刑法的谦抑性原那么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刑法具有补充性,补充性主要指的是公民的平安事项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或者是其他手段对其不能进行控制的时候才会考虑刑法的适用性;其次,刑法具有不完整性;第三,刑法还具有一定的宽容性,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社会对公民的自由与尊重,具体来说,就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如果说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这个时候刑法的适用原那么就会被进行使用。
我国的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来说谦抑性原那么主要指的是能够根据相应的规那么或者是其他的处分范围来对其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一项犯罪行为,使用其他手段不能够对其进行很好的解决。
应该优化处理,不能将其定义为犯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就轻不就重的原那么。
陈兴良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陈兴良教授看来,刑法的谦抑性原那么主要指的是能够凭借较小的付出而获取比较大的社会效益。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范,它既要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尊重个体人权,维护人道主义原则。
因此,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谦抑性,即要充分考虑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追求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人权保护、惩罚与教育、刑罚的个别化三个方面分析刑法的谦抑性。
一、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权保护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上。
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利益,但又不能丧失对罪犯人权的关怀,应避免刑罚的过度严厉和滥用,以免给罪犯带来过度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刑罚需要以合理、适中的力度进行,使罪犯可以在刑罚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人权保护。
同时,谦抑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社会的公正利益和个体的人权利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
二、刑法的谦抑性与惩罚与教育的结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上。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惩罚手段,旨在以合理的惩罚来阻吓和惩治犯罪行为,同时也要使罪犯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引发其内心的矛盾和悔悟,进而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惩罚罪犯的同时,给予其改造的机会,以期实现其二次社会适应和回归。
因此,在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在惩罚的力度上保持一定的谨慎和克制,尽量减少刑罚对罪犯的伤害,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促进罪犯的道德转化和再教育,实现刑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个别化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刑罚的个别化上。
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个体原因,刑罚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疑罪从无的原则等因素进行个别判定和处理。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判定罪名和量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杜绝虐待和歧视的现象,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严。
结论:刑法的谦抑性是为了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个体人权,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刑罚与教育的结合,以及刑罚的个别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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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衡量一国法制建设和刑法发展的重要标准,也是一国法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犯罪方式,例如醉驾、飙车等行为,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上述行为规定为犯罪为,这对我国刑法谦抑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谦抑性的释义关于刑法的谦抑性,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一一少用甚至不用(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社会效益一一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就是刑法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并且在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的基础上,将那些适用其它法律和较轻的制裁不足以抑制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处罚的原则。
上述两个观点虽有不同之处,但其对于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含义却有统一的认识,即认为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的必要性,同时认为刑法具有补充性和最后手段性。
二、正确认识刑法谦抑性与犯罪化趋势的关系刑法谦抑性与我国目前涌动的犯罪化思潮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这是一对可以调和的矛盾。
刑法谦抑性作为当代刑法价值理念之一,在实务界对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谦抑性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谦抑性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保持清醒、理性的认识。
同时在谦抑性思想的指导下,适度的犯罪化,使刑法“有所为”也是可取的。
其主要理由有:(一)现实根据。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治现状,虽应重视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但提倡适度的犯罪化才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刑事立法的正确方向。
(二)我国当前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实行经验立法,忽视前瞻性的超前立法。
虽有其落后的一面,但却与刑法的谦抑性在实质和实际上不谋而合。
(三)提倡刑法的谦抑性,并不等于会使刑法进步,更不等于会使中国的法治进步。
认为刑法很好的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就能使刑法进步乃至法治进步,是一种对法治的误读,更是在鲜活的当今中国现实面前站不住脚的看法。
浅论税法的谦抑性
浅论税法的谦抑性一、“谦抑性”的法学理念分析日本刑法学者最先将谦抑一词应用在刑法理论中,在日语中,“谦抑”代表的是个人的性格和处事,指的是个体能够养成谦逊的态度,进而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感。
大意是一个人如果看到比自己身份低微的人,不应当说出过分的话,作出过分的行为。
同时,从刑法中引入“谦抑”词汇,侧重的则是国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对个人应当采取节制的态度。
随着谦抑理论的发展,“谦抑原则”逐渐作为刑事定罪的基本原则,还有另一个名称即必要性原则。
大致意思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刑罚的使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代替刑罚,即在惩罚方面付出最小,但是能够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即目的在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按照谦抑原则,如果刑罚规范中的禁止性内容,可以通过民事、商事以及经济等其他手段,对一些行为进行控制和方法时,就不应当使用刑事处罚。
在税法中,采用刑法“谦抑原则”,其主要是在税法中的利用,指的是税法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特质,在国家刑事税收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对税收权力有所收敛,同时对私权有所敬畏。
税法的物质制约性,从本质上而言,具有谦抑性基因,税法均衡纳税主体存在两个相互对立的纳税主体,税法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谦抑性。
二、“税法谦抑性”的概念分析税收和税法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分别为古代、近代和现代。
根据历史经验证明,税收是形成税法的基础,税法是形成税权的基础。
市场经济形成之前,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国家。
即此时,有税收,但税收的主体并不是国家。
在古代和近代的阶级社会,法律对立性十分明显,因此税法仅规定纳税人义务是税法的重心。
“税法谦抑性”的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统治意识。
从真正意义上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国家和君主相互分离,税收作为一种较为重要的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
如果不能够依赖税收,那么政府也就不存在核心机构。
此时国家职能无法履行,也无法支持国家的发展。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阶级矛盾和阶级对立的逐渐变小时,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对一些利益做出了妥协和让步,反应在了整个税法。
浅析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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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的谦抑性
薛 文 玉
( 1 1 0 0 3 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 宁 沈 阳 )
摘 要 :本 文 将从 刑法 谦 抑 性 的概 念及 历 史 渊 源 、在 我 国 调整 范 围 ,很 多 国外 刑 法 调整 的对象 在 我 国都 属 于 行政 法 的 管 刑 法 中的体 现 、实现 途径 三个 方面来 阐述 其 内涵。 辖范 围 ,这 充 分 反 映 了刑法 谦 抑 性 的要 求 。如 果再 进 一 步 要求 关键 词 :谦抑 性 ;非犯罪 化 ;非刑 罚化 “ 非 犯罪化 ” ,未 免显得 有些 矫枉 过正 。随着社 会生 活 的发展 , 为 了保 护个 人 、集体 和 国 家 的法 益 ,我们 反 而 需要 将 某 些 新 出 刑 法 的谦 抑 性 概 念 及 历 史 渊 源 现的危 害行 为规 定为犯 罪 ,如严 重 的网络 违法行 为 。 刑 法 的谦 抑性 ,又称 谦 抑 主义 、谦 抑 原 则 ,是 指 对 刑法 的 “ 非 刑 罚 化 ”有 两层 含 义 :第 一 ,在 已经 将某 种 危 害 行 为 调 整 范 围 和刑 罚 的适 用 加 以 限制 ,以达 到保 护 法益 和 尊 重人 权 认 定 为 犯 罪 的情 况 下 ,能 不适 用 刑 罚 ,代 之 以其 它 训诫 手 段 , 的 目的 。 换 言之 , 能不 用刑法 规范 的行 为 , 就 适用 其他 法律 调整 ; 就不 适 用 刑 罚 ;第 二 ,必须 适 用 刑 罚 时 ,能适 用 较 轻 的刑 罚 , 能 适用 轻刑 的行 为 ,就尽量 适用 轻刑 而非重 刑 。 就不适 用较 重 的刑罚 ,也就 是所 谓 的 “ 轻 刑化 ” 。 典 型 的谦 抑 性 原则 起 源 于 启蒙 时 期 的人 文 主 义思 想 ,资产 我 国刑 法第 三十 七条 规 定 , “ 对 于犯 罪 情 节轻 微 不 需 要判 阶级 新 兴 派在 与封 建 专 制统 治 对 抗 的过 程 中 ,开 始肯 定 人 的力 处刑 罚 的 ,可 以 免于 刑 事处 罚 但 可 以根 据 案件 的不 同情 况 ,予 量 ,宣传 人 权 和人 性 。这 一 思想 体 现在 刑 法 领域 就 是 主 张废 除 以训诫 或者 … …” 。这是 法学界 为大 多数 人承认 的 “ 非刑罚 化 ” 酷 刑 ,适 用 较 为轻 缓 的 刑罚 。 近代 法 学先 驱 格 劳 秀斯 就 曾经 明 在我 国刑法 中的体 现。 确提出过 “ 只 有罪 大 恶 极 的人 才 应该 被 处 以死 刑 。” 但 这并 不 纵 观 国 内外 刑法 ,在 “ 非刑 罚 化 ” 的措 施 方 面 ,笔 者 有一 是 说 谦抑 性 就 是一 个 完 全 的舶 来 品 ,无 独有 偶 ,我 国古代 也 发 些 建议 。 展 出相 似 的理 论 。早 在 周朝 , “ 明德 慎罚 ” 就成 为 了立 法 的 主 首先 ,人们 应 当 转变 重 刑 优 于轻 刑 的 想法 。根 据统 计 ,在 导 思 想 之一 。儒 家 学 派在 董 仲 舒提 出了 “ 德 主刑 辅 ” 这 一主 张 适 用 死 刑这 种 重 刑 的 国家 的犯 罪 率并 未 低 于 已经废 除死 刑 的 国 之 后 ,更 是 将 以德 治 国 这~ 理 念发 挥 到 极致 。董 仲舒 认 为 ,德 家 。事 实上 , 大 多数 犯罪 者为某 种危 害行 为 ,并 非不 畏惧刑 罚 , 教 可 以使 百姓 自 觉 遵守 封建 礼仪 , 从而 “ 不令 而行 , 不 禁而 止 ”。 而是抱 有不 被发 现 的侥 幸心 理 。 近 现代 以来 , 日 本 学者 平野 先生 最先使 用 “ 刑 法 的谦 抑性 ” 其 次 ,尝 试 在 刑罚 执 行 过 程 中实 施 “ 非 刑 罚 化 ”。 就是 将 这 一概 念 ,并 把其概 括为 “ 刑法 的补充 性 、 不 完整 性和 宽容性 ” 某些 情 节较 轻 的 或者 由于 某些 特 定 原 因难 以执 行 、不 宜 执 行 的 三个方面。张明楷教授认为 ,这三点都可 以由补充性来概括 , 犯 罪 ,不 执 行 刑罚 ,代之 以罚 金 等其 他 手段 ,典 型 的就 是 台湾 即只 有 在其 它 规 制手 段 不充 分 ( 如 行 政 法 ),或 者 其 它规 制 手 的易 刑 处 分 ,这样 “ 既避 免 了短期 自由刑 的弊 端 ,又 考 虑 到受 段 过 于强 烈 ( 如私 刑 ),才 可 以代 之 以刑罚 。 执 行人 的 困难处 境 ”。 二 、谦 抑 性 于 刑 法 中 的体 现 再 次 ,通 过 建立 统 一 明 确 的量 刑 标准 来 规 范法 官 的 自由裁 我 国现行 刑 法 第 三条 规 定 了 “ 罪刑 法 定 原 则 ” ,该 原 则 对 量 权 。在 互 联 网 时代 ,一 些 恶性 案 件 经 过媒 体 传播 往 往 会 众 而 刑法管辖 的范围作 出了限制 ,即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周 知 ,甚 至 引 起群 民激 愤 、欲 除 之而 后 快 。可 是 ,正 如 马 克 昌 为 的 ,才 可 以定 罪 处 罚 。另外 ,即使 是 在刑 法 的管 辖 范 围 以 内 教 授 所 说 ,如果 把 民愤这 一 模 糊抽 象 的概 念作 为 量刑 因素 ,不 的危 害行 为 , 也 不一 定都适 用刑 法 。 第 十 三条 的 “ 但 书 ”中写道 , 但 会 造 成 司法 擅 断 ,而 且会 影 响 法 官 的独 立 审判 。 所 以 ,公正 “ 情节 显 著轻微 危害 不大 的 , 不认 为是 犯罪 。”这种 适用 上 的 “ 定 的审 判需 要 通 过立 法 、司法 解 释或 立 法解 释 等 手段 建 立 一 个 明 量 限 制 ”毫 无 疑 问体 现 了刑 法 的谦 抑 性 。我 们还 注 意 到 ,在 刑 确 可行 的量 刑标 准 。 法 分则 规 定 的许 多 罪名 中 ,都 要 求 达到 某 种 金额 和 程度 才 可 以 最 后 ,宜 继 续发 展 社 区矫 正 制 度 。社 区矫 正 在 西 方 国 家 由 适用 该条 文 。 来 已久 , 比如英 国的社 会 服 务 命令 。 这种 制 度使 犯 罪 人 在社 区 谦抑 性 的另 一个 体 现就 是严 格 限制 适用 死 刑 。在 2 0 1 1 年 正 中接受 教育 改造 , 不 与社 会隔 离。不但 节省 了 国家的 司法资 源 , 式 实施 《 刑法 修 正 案 ( 八 )》中删 除 了 盗窃 罪 等 十 三种 非 暴 力 还 解决 了犯 罪人 可 能 会有 的经 济 困难 ,最 重 要 的为 其 在 刑满 后 犯罪 的死刑 罪名 ,并 规定 7 5岁 以上 的老 人原 则上 免死 。另外 , 重 返社会 创造 了有 利条 件 。 在《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中,除了拟取消九种非暴力 、 总 之 ,刑 法 是把 双 刃 剑 。它 的 补充 性 、严 厉 性 等 特征 决 定 非致 命 性 暴力 犯 罪 的死 刑 罪名 ,还拟 提 高对 死 缓 犯 执行 死 刑 的 其 必 须在 穷 尽 了行 政 、道 德 等其 他 手 段之 后 作 为最 后 的保 障手 标准 。上 述发展 都体 现着 刑法 的谦抑 性理 念越来 越 深入人 心 。 段 出 现 。在 建立 法 治 社会 的过程 中 ,刑法 必 须 发挥 其 谦 抑性 才 三 、谦 抑 原 则 的 实现 途 径 能 真正发 扬其 积极 作用 。 作为刑 法谦 抑性 的实 现途径 , “ 非 犯罪 化”和 “ 非刑 罚化 ” 参 考文 献 : 成为 现代 国家刑 法改 革 的两 大 主题 。 [ 1 ] 张 明楷 . 论刑 法 的谦 抑性 . 法 商研 究 , 1 9 9 5( 4 ). “ 非 犯 罪化 ”是 指将 以前 为刑 法 所调 整 的危 害行 为 排 出刑 [ 2 ] 刘 咏 ,王雪 琪 . 论刑 法 的谦抑性 . 中州 大学学报 , 2 0 0 7( 4 ). 法 的适 用 范 围 ,转 而 采 用 其他 的手段 予 以惩 诫 。 张 明楷 教 授认 [ 3 ] 平 野龙 一 . 现代 法与刑罚 . 岩 波书店 , 1 9 6 5 :2 1 — 2 2 为 , 目前 在 我 国主 张 “ 非犯 罪 化 ”是 不 合适 的 。原 因有 三 ,一 [ 4 J 冯 爱玲 . 刑法 的谦抑 性研 究 . 中国政 法 大学 ,2 0 0 5 . 来 我 国刑法 已经 将犯 罪限定 在最 小 的范 围内 ;二来 ,西方 的 “ 非 [ 5 ] 叶 慧娟 . 论刑 法 的谦 抑性 . 郑 州大 学 , 2 0 0 3 . 犯罪 化 ”早 已成 为历 史 ,现 在 反而 出现 将某 些 一 般违 法 行 为规 [ 6 ] 黄丹 , 论 刑法 的谦抑 精神 . 复旦 大学 , 2 0 1 2 定 为 犯 罪 的趋 势 ;三 来 ,西方 的 “ 非 犯 罪化 ” 也不 是 批 量 的将 赵麟 龙 . 论 刑 法的谦 抑性 . 广 州大 学 , 2 0 1 2 犯罪 “ 非犯 罪 化 ” ,而 是针 对 某 些 “ 无 被 害人 ” 或 者 “ 自己是 作 者简 介 : 被害人 ” 的特定 犯罪 。 薛文玉 ( 1 9 9 0 , 1 2 - ) , 女, 江 苏南 京人辽 宁 大学 法学 院在 读研 究生。 笔 者 非 常认 同这 个 观点 。 我 国刑 法本 身 已经严 格 限定 了其
论刑法的谦抑性问题
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问题我国刑法的谦抑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刑法的适用应当以最低限度为原则,同时应遵循人权保障,切勿过度惩罚。
这种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重人权,以及降低司法机关对公民的不当限制。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谦抑性问题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下面,我们将通过讨论三个相关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2019年的“梅州毒糖案”。
该案是一起因家族内斗引发的恶性杀人案件。
主要犯罪嫌疑人制作并放置了有毒的糖果,导致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审议判决时考虑了公民人权和防止过度惩罚的原则,最终判处主犯死刑,但并未判处其余参与者死刑。
第二个案例是2020年的“涉黑涉恶”案件。
该案涉及到多人在长时间内从事涉黑、涉恶活动,涉及到极为恶劣的罪行。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考虑惩罚时,坚持了谦抑原则,对涉案人员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逐一判定,判处的刑罚依然遵循最低的限度。
并且法院严格执行司法程序,保障了人权。
第三个案例是2021年的吴英案。
该案是我国历史上罚款额度最大的案件,涉及数亿元罚款。
尽管该案中的罪行极其恶劣,但法院在宣判时也同样考虑到了谦抑原则,只判处了服刑期和罚款等刑罚,而没有采取过度的刑罚。
总的来说,我国刑法的谦抑性问题的确十分重要,它保障了人权,维护了社会正义。
然而我们也需认识到,对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比较严格的惩罚,不能严加惩罚的一些恶性犯罪将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共安全。
因此我们需认真分析、慎重判定。
此外,我们需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每个案件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细致而客观的调查,根据具体案情量刑,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不同情况的刑法适用应有差异,刑法的适用要考虑到罪犯的主观过错、犯罪情节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情况。
当然,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我国也需要探索更加科学和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
例如,适当采用社区矫正,让罪犯在社区服刑和接受社会服务,以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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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谦 抑 性 理 念 是 人 类 在 漫 长 的 历 史 进 程 中几 经 沉 浮 后 的 理 性 选 择 ,其 本 质 在 于 针 对 重 刑 理 念 下 刑 法 擅 断 性 、 意 性 和 残 酷 性 的批 判 和 反 思 。 人 类 恣 在
是 刑 法 的 宽 容 性 , 者 可 以 说 是 自 由尊 重பைடு நூலகம்性 。 使 市 或 即
民 的 安 全 受 到 侵 犯 ,其 他 控 制 手 段 没 有 充 分 发 挥 效 果 。 法 也 没 有 必 要 无 遗 漏 地 处 罚 。 ”1 谦 抑 性 概 刑 p 在 念 引 入 我 国 之 后 ,刑 法 学 者 对 谦 抑 性 概 念 进 行 了诸 多探 索 和界定 。甘雨 沛教 授所 称谦 抑 主义 是指 “ 慎 重 ” 事 , 大 解 释 为 压 缩 、 化 的 含 义 。 [ 兴 良教 从 扩 简 4 1 陈 授 在 限 缩 性 的 基 础 上 予 以 更 为 深 刻 的 阐 释 : 刑 法 的 谦 抑 性 。是 指 立 法 者 应 当 力 求 以 最 小 的 支 出 — — 少 用甚 至不 用 刑罚 ( 用 其 他 刑 罚 替代 措 施 )获取 最 而 , 大 的社 会 效益 —— 有 效 地 预 防 和控 制 犯 罪 。翻 观 纵 中 外 学 者 之 于 刑 法 谦 抑 性 理 念 的 界 定 。 谦 抑 性 在 内 涵上 主要 融括 以下几个 基 本点 :
着 眼 于 谦 抑 性 的 字 面 含 义 ,谦 ” “ ” 味 着 谦 “ 、抑 意
逊 , 敛 。 意 味 着 创 制 刑 法 时 必 须 考 虑 各 种 社 会 因 收 这 素 ,并 将 刑 法 介 入 社 会 生 活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确 定 在 最 佳 限 度 之 内 , 理 确 定 刑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即 刑 法 的 合 此 限 缩 性 。刑 法 谦 抑 的 核 心 理 念 是 在 于 反 对 基 于 报 应 刑 论 和 情 感 宣 泄 的滥 用 刑 法 。力 求 将 刑 法 的 启 动 和 适 用 限 定 在 必 要 和 可 控 的 范 围 内 。 在 权 利 属 性 日益
首 次 明 确 提 出刑 法 谦 抑 性 概 念 并 使 用 这 一 词 语
的是 日本 学 者 平 野 龙 一 。 他 认 为 刑 法 谦 抑 性 应 该 具 有 以 下 三 个 含 义 :一 是 刑 法 的 补 充 性 。 即 使 是 有 关 “ 市 民 安 全 的 事 项 , 有 在 其 他 手 段 如 习 惯 的 、 德 的 只 道 制 裁 即 地 域 社 会 的非 正 式 的 控 制 或 民 事 的 规 制 不 充 分 时 , 能 发 动 刑 法 。第 二 是 刑 法 的 不 完 整 性 。第 三 才
度 介 入 , 克 为 刑 法 的 准 人 设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标 准 , 帕 即“ 为 在大 多 数人 看 来 , 社会 的威 胁 是显 著 的 。 行 对 从 社 会 的 各 重 要 部 分 来 看 是 不 能 容 忍 的 :对 这 种 行
为 科 处 刑 罚 符 合 刑 罚 目的 ;对 这 种 行 为 进 行 控 制 不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h i c t n I l c fPoie o ie s o r a o An u Vo a i a l l o l fc r o Co e e c
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本土化探究
王 聪
( 东大 学 法 学院, 东 济南 2 00 ) 山 山 5 10
刑 法体 制探 索 的过程 中 “ 蒙 主义思 想家 和刑 事古 启
典 学 派 学 者 , 立 足 于 理 性 主 义 、 自 由主 义 和 个 人 主 义 , 出罪 刑 法 定 、 刑 均 衡 、 罚 人 道 三 大 原 则 ” 提 罪 刑
【】 2
,
推 动 了刑法 谦抑 性理 念 的萌 发和 完善 。
会 遭 遇 水 土 不 服 的 尴 尬 境 地 。 者 着 眼 于 此 , 抒 己 笔 略
见 , 求 对 问 题 的研 究 有 所 裨 益 。 以
一
、
刑 法 谦 抑 性 理 念 的 语 境 内涵
彰 显 的 现 代 社 会 ,刑 法 的 作 用 仅 限 于 维 持 社 会 必 要
的 生 存 条 件 , 私 法 的 完 善 为 公 民 权 益 的 维 护 提 供 了
刑 罚 对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侵 扰 的 自然 恶 性 与 刑 罚 功 能 的有 限 性 , 罚 的 限 缩 更 显 必 要 。 如 学 者 所 言 一 份 刑 正 份 最 少 量 自 由 的 结 晶 形 成 惩 罚 权 。 如 果 刑 罚 超 过 了 保 护 集 存 的 公 共 利 益 这 一 需 要 ,它 本 质 上 就 是 不 公 正 的 。 罚 越 公 正 , 主 为 臣 民保 留 的 安 全 就 越 神 圣 刑 君 不 可侵犯 , 给 臣 民的 自由就越 多 。 是 限缩并 不意 留 但 味 着 无 限 制 的 抑 制 .社 会 的 和 谐 运 转 需 要 刑 法 的 适
【 摘 要 】 法 谦 抑 性 理 念 内发 于 刑 法 法 益 保 护 和 人 权 保 护 机 能 谐 和 , 括 了 限 缩 、 充 、 济 和 轻 刑 的 基 本 刑 融 补 经
理 念 。 眼 于 此 , 本 土 化 的视 角探 究 刑 法谦 抑 性 的 理 念 的 价 值 内 涵 、 用 土 壤 以及 建 构路 径 。 助 于推 进 我 着 以 适 有 国刑 事 法 治 建 设 。
“ 法 如 双 刃 剑 , 之 不 得 其 当 , 国 家 与 个 人 刑 用 则 两 受其 害 ” Ⅲ, 基 于 此 种 对 于 刑 法 机 能 的 双 重 性 反 思 , 法谦 抑性 理 念顺 势 而生 , 刑 日益 成 为 全 球 刑 法 改 革 的 主 导 。 在 和 谐 语 境 下 的 当 代 中 国 , 法 谦 抑 性 而 刑 理 念 的 本 土 化 实 践 既 有 着 广 阔 的 适 用 空 间 . 也 难 免
【 键 词 】 法 谦 抑 性 ; 国 化 路 径 ; 罪 化 ; 犯 罪 化 关 刑 中 犯 非 【 图 分 类 号 】 9 41 1 中 D 2 .0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 1 12 1 ) 3 0 3 — 4 文 1 71 5 0 (0 10 — 0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