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用地电力规划综合负荷密度指标及 KV公用配电站选站的设置要求 规市字〔 〕 号
天津市住宅小区配电原则
天津市住宅小区配电原则天津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一、开发企业申请业务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及配套小公建: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标准:多层住宅10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用户提出多路供电的多层住宅)110元/平方米。
二、开发企业申请业务工程范围工程范围:1、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2、高层住宅: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注:收费标准不含施工路由、赔偿费用及表计费用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的配电要求一、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简易流程●受理客户的用电申请;●现场勘查,根据客户和电网情况,确定供电方式、供电方案;●根据供电方案进行电气设计;●收取相关费用(1:4:4:1);●进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办理接电事宜;●建立客户用电资料档案。
二、多层住宅小区的供配电1、供电方式:外环线以内应以电缆方式供电。
城镇居民稠密区宜采用电缆供电,其它地区可采用架空线供电。
新建居民区公用配电变压器最终装接容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确定。
2、配电站:多层新建住宅区采用土建配电站或预装式配电站供电。
土建站原则上独立设置。
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防火要求时,也可进入建筑物内设置,宜与区内的公建设施相结合综合考虑。
10千伏线路内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土建站内,一般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内设置一个土建配电站(小区整体考虑)。
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允许采用预装式配电站方式供电。
多层住宅区内的10千伏中压配电网必须采用环网接线。
3、配电站的选址:参照供电半径的要求(150米),应接近负荷中心、满足末端客户的电压质量。
天津住宅小区配电原则
幻灯片1住宅小区配电原则--天津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幻灯片2主要内容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的配电要求幻灯片3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开发企业申请业务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及配套小公建: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标准:多层住宅10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用户提出多路供电的多层住宅)110元/平方米幻灯片4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开发企业申请业务工程范围工程范围:①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②高层住宅: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注:收费标准不含施工路由、赔偿费用及表计费用幻灯片5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简易流程:●受理客户的用电申请;现场勘查,根据客户和电网情况,确定供电方式、供电方案;根据供电方案进行电气设计收取相关费用(1:4:4:1);进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办理接电事宜;建立客户用电资料档案。
●幻灯片6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的配电要求多层住宅小区的供配电●供电方式:外环线以内应以电缆方式供电。
城镇居民稠密区宜采用电缆供电,其它地区可采用架空线供电。
●新建居民区公用配电变压器最终装接容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确定。
幻灯片7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的配电要求配电站●多层新建住宅区采用土建配电站或预装式配电站供电。
土建站原则上独立设置。
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防火要求时,也可进入建筑物内设置,宜与区内的公建设施相结合综合考虑。
10千伏线路内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土建站内,一般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内设置一个土建配电站(小区整体考虑)。
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允许采用预装式配电站方式供电。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规地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各区县局(处)、各有关部门:《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高速环路外侧绿线范围内的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
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先后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
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部门、转供电经营者对转供电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影响了清理规范工作进度。
为进一步扩大清理规范效果,确保国家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析转供电清理规范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
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
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
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
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电价执行的方式。
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供配电系统 (5)4.1 负荷分级 (5)4.2 负荷计算 (5)4.3居住区供电 (6)4.4 配套设施 (8)4.5 配电装置接地 (10)4.6 电能计量 (10)4.7智能化要求 (10)5 设备选型 (12)5.1 中压设备 (12)5.2低压设备 (13)5.3直流电源系统 (14)5.4计量表箱 (14)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 (16)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 (20)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33)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区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0.3 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4 配电室将10(20)kV变换为220/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2.0.5环网柜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0.6环网箱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负荷性质的确定负荷容量统计居住区供电配套设施配电装置接地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10(20)kV配电设备低压设备计量表箱直流电源系统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施工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对原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管理方面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废止原因及政策衔接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8〕531号目前按《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831-2018执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地字〔2009〕23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5〕306号)执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名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09〕40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简化规划许可工作措施的通知》(规业字〔2018〕180号)执行。
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1〕146号目前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执行。
5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目前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5号)执行。
天津住宅小区变电站设置原则
天津住宅小区变电站设置原则:
一、高层住宅小区,每5万平米住宅及商业网点(很小的商业门脸)设置一座土建黑号变电站,变电站供电半径在150~200米左右。
多层住宅,允许设箱变,每1万平米住宅及商业网点(很小的商业门脸)设置一座黑号箱变。
二、住宅配套的消防水泵房、中水泵房、自来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换热站等单体容量小于160KVA的,可由附近黑号变电站供电。
三、住宅配套的消防水泵房、中水泵房、自来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换热站、地库、物业用房、服务用房等单体容量大于160KVA的,需自建红号变电站。
红号变电站供电半径为150~200米左右。
装机容量630KVA及以下的变电站可采用箱变,否则应建土建变电站。
四、黑号变电站原则上应建在地面上,可以和公建合建。
红号站建议建在地面上。
建在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五、黑号变电站位置、大小、供电方案应由电力局设计。
红号站变电站位置、大小、供电方案应报电力局审批。
db34_t 1469-202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db34_t 1469-202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1. 引言DB34_T 1469-202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是为了规范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性而制定的技术标准。
本文将从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及验收等方面进行论述。
2. 设计要求2.1 设计原则居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安全可靠、合理经济、便于管理和维护。
2.2 设计依据设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确保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2.3 设计内容供配电系统设计包括进线、变电站、配电房、低压配电装置等设备的选型、布置和参数设计,同时应合理考虑负荷特点和预留扩容空间。
3. 设备选型3.1 进线设备进线设备应具备对外界短路电流、过载电流等异常情况进行自动切断和保护的功能,并具备远程监控和通信接口,以便运行人员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3.2 变电设备变电设备选型应根据居住区负荷特点和容量需求确定,并具备过电压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以确保供电可靠和居民用电安全。
3.3 配电设备配电设备应选用性能可靠、寿命长、维护方便的产品,并具备远程监测和智能控制功能,提高供电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4. 施工要求4.1 施工组织施工人员应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组织施工流程,确保各个环节有序进行,并严格按照电气安装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4.2 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接线、调试等工作均需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和线路的连接牢固可靠。
4.3 安全保障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相关安全规范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佩戴相关防护用品,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5. 验收要求5.1 设备验收供配电设备的验收应由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合格、性能可靠,并能够满足设计和用户的需求。
5.2 系统验收供配电系统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包括检查主干线路和支路的接线质量、电气参数等,并进行系统运行试验,以确保系统符合技术标准和用户需求。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 (3)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3)第一章一般规定 (3)第二章总体规划 (11)第三章专业规划 (16)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17)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19)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22)第七章村庄建设规划 (2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6)第八章居住用地 (26)第九章公共设施用地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28)第三节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28)第四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29)第五节体育设施用地 (30)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31)第七节教育设施用地 (32)第八节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2)第十章工业用地 (33)第十一章仓储用地 (33)第十二章城市绿地 (35)第一节一般规定 (35)第二节公园绿地 (35)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37)第四节附属绿地 (39)第十三章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0)第十四章防灾设施用地 (42)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3)第十五章建筑间距 (43)第十六章建筑退让 (45)第十七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46)第五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8)第十八章给水工程 (48)第十九章再生水工程 (50)第二十章排水工程 (51)第二十一章供电工程 (54)第二十二章通信工程 (57)第二十三章燃气工程 (59)第二十四章输油管道工程 (62)第二十五章城市供热工程 (63)第二十六章管线综合 (65)第二十七章附属设施 (70)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70)第二十八章城市道路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道路网布局 (71)第三节城市道路 (72)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 (72)第五节道路横断面 (74)第六节道路净高 (74)第七节其它规定 (74)第二十九章城市轨道交通 (75)第一节线路选线 (75)第二节线路敷设方式 (76)第三节车站分布与选址 (76)第四节车站建筑及设施 (77)第五节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78)第六节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 (78)第七节交叉工程 (78)第三十章公路 (79)第三十一章铁路 (80)第三十二章站场工程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公交场站 (82)第三节长途客运场站 (82)第四节机动场停车场 (83)第五节加油站、加气站 (84)第三十三章其他规定 (85)第一节公共交通停靠站 (85)第二节人行系统 (86)第三节道路竖向 (87)第四节其他设施 (87)第七编证后管理 (87)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87)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88)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90)第八编附则 (9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8•【字号】津政发[1997]33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33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城市电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本市城市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加强城市电网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电网,是指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包括电缆线路,下同)、电力专用通讯设施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城市公用供、配电网络。
用户专用和内部自用的供电、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市城市电网规划、建设、改造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电网建设应遵循电网建设与城市开发、建设协调发展,电网与电源配套实施,科学、合理规划和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
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一)指导拟订全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二)审核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三)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城市电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四)协调解决全市性城市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电网规划、建设、改造、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电网规划、建设、改造中的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本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物价、公用、市政、公安、邮电、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建筑配电设计参数标准规范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补充说明(讨论定稿)前言《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于2009年发布执行,截止2017年,该技术导则在指导我市有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供电可靠性不断增长的需要、促进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 结合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以及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不违背原有技术导则的前提下,对原技术导则进行补充说明。
本次补充说明的主要内容是:1、补充、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2、新增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3、根据长沙市地理位置及电力负荷增长的需求,对配电容量配置原则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地下车库有充电桩时的容量配置要求;新增了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电缆截面配置原则;细化了公用变电所的供电范围。
4、根据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需求,新增了开关站双电源的接入,配套增加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根据不同小区建设规模及用电需求的不同,对原来居住区的典型供电方案进行了细化,明确了A、B等三类供电方式。
6、明确了居住区环网室、开关站、配电室的所址选择原则。
7、统一了开关站、环网室、配电室内高低压柜等设备的选型原则,对高、低压电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也进行了统一的要求。
8、新增了配电网自动化系统。
9、新增配套土建通道建设要求。
一、补充、更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094.1 电力变压器GB/T 10228 干式变压器技术条件和要求DL/T 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GB/T 11022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984 高压交流断路器GB/T 22582 电力电容器低压功率因数补偿装置GB 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GB 16926 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DL/T 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选用原则GB 3906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DL/T 522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B 代码)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1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 架空绝缘电缆GB 12527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DL/T 5220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401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Q/GDW 514 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Q/GDW 1738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 11184 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参考文献《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配电站房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电缆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架空线路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群)建设典型设计》《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二、补充的部分术语和定义1.公变开关站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关站。
《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前言为优化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网络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保证电能质量、提高配电网设备的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
使其具有满足负荷需求的可发展性和运行灵活性;配电网的设计、建设、改造进一步规范化和标准化。
按照天津电力公司领导的要求,供电部在征求规划、运行、设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配电网的发展、建设、改造以及城市的发展实际,对原《天津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改为《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以下简称技术原则)。
修订后的技术原则应作为今后天津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依据。
天津电力设计院、城东供电分公司、供电承包公司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了本技术原则的修订工作。
本技术原则重点规范了配电网结构,确立了以电缆环网为主的城市配电网的发展目标、规定了选择0.4-10千伏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确定了高层住宅的供电方式和计量方式、改进了城市10千伏电力客户接入配电网的方式、提出了配电馈线自动化的实施原则。
确保今后天津市公用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的工程设计,应能够满足5-10年中期的发展规划。
力求达到满足规划期内负荷增长不引起配电网重复性建设的目标。
原则中涉及到的城市配电网一般指中心市区、滨海新区及各郊县的中心城镇的配电网。
除以上区域外的农村地区为农村配电网。
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天津电力公司所属的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建设、改造工程和城市中接入公用配电网的客户业扩工程。
市区配电网遵照执行,农村配电网参照执行。
主要参照、引用标准、规范、文件天津市建委建科(2000)619号文件,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GB12325-90《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50053-94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404—1997《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GB 3804-90 《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GB/T 17467-1998《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4208-84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JGJ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GBJ-45-82《高层民用建防火规范》。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附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为了配合省公司《关于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的规定》的执行,结合保障性住房的用电负荷特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以及量入为出的原则,针对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对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原文]第五条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可按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选择。
二、[原文]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10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63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
三、[原文]第十条1. 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补充规定]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
鉴于保障性住房的区域负荷密度较低,经计算在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四、[原文]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津发改规划〔2017〕921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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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津发改规划〔2017〕9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结束——。
天津住宅小区配电原则(1)
幻灯片1住宅小区配电原则--天津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幻灯片2主要内容●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的配电要求幻灯片3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开发企业申请业务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及配套小公建: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标准:多层住宅10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用户提出多路供电的多层住宅)110元/平方米幻灯片4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开发企业申请业务工程范围工程范围:①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②高层住宅: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注:收费标准不含施工路由、赔偿费用及表计费用幻灯片5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基本原则●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的简易流程:●●受理客户的用电申请;●现场勘查,根据客户和电网情况,确定供电方式、供电方案;●根据供电方案进行电气设计●收取相关费用(1:4:4:1);●进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办理接电事宜;●建立客户用电资料档案。
●幻灯片6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的配电要求●多层住宅小区的供配电●●供电方式:外环线以内应以电缆方式供电。
城镇居民稠密区宜采用电缆供电,其它地区可采用架空线供电。
●●新建居民区公用配电变压器最终装接容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确定。
幻灯片7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的配电要求●配电站●●多层新建住宅区采用土建配电站或预装式配电站供电。
土建站原则上独立设置。
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防火要求时,也可进入建筑物内设置,宜与区内的公建设施相结合综合考虑。
10千伏线路内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土建站内,一般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内设置一个土建配电站(小区整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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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用地电力规划综合负荷密度指标及10KV公用配电站选站的设置要求
规市字〔2012〕302号
为规范住宅项目规划设计,依据《天津市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并参照《天津市超高层居民住宅建筑公用电力配套技术规定》,对原有《天津市居住用地电力规划综合负荷密度指标及10KV 公用配电站选站的设置要求》(规程字〔2009〕946号)进行修订,作为《天津市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电气设计部分)》出台前规划设计的依据。
一、各类居住项目,规划单位建筑面积电力综合负荷密度指标
(一)综合负荷密度指标
多层建筑(6层以下):50瓦/平方米;
设置电梯的多层建筑(6层以下):65瓦/平方米;
中高层建筑(7层以上12层以下):70瓦/平方米;
高层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100米):80瓦/平方米;
超高层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根据实际负荷需要计算。
(二)各类民用居住项目的规划范围内,当小型商业、公建和配套设施等负荷密度有可能超出规定值,且规划期间难以确定时,在选择配电站数量和计算变压器最终装建容量时,可在上述综合负荷密度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0%计算裕度。
待施工阶段确定后,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可以向下微调。
二、规划居住区配电站的选站原则
(一)配电站进楼设置
1.配电站进楼设置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
2.建筑物有地下2层的,须设置在地下1层,同时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
3.配电站进楼应具有独立的维护和电器设备搬运通道。
楼内设置的配电站应满足配电设备的消防、通风、防水、降低噪音、电磁屏蔽、搬运、维护通道等要求。
(二)独立设置的土建配电站
1.独立设置的土建配电站应满足对负荷的供电半径要求,其外立面和色彩宜与居住小区整体景观相协调。
2.独立设置的土建配电站,应临近可通行设备运输车辆的小区道路。
3.独立设置的土建配电站规格参照下表进行规划。
注:*箱变建筑面积按照其基础占地考虑。
*楼内设置的变电站进楼设置的四台干变配电站点占地参考面积为220m2,由于构造柱、承重过梁及轴线具有不确定因素影响,其面积仅为参考值,具体占地面积和电缆通道和竖井等附属构筑物应根据实际区域建筑构造和报建情况进行调整。
(三)箱式配电站
1.对于多层居住区、多层与高层、中高层复合型居住区,箱式配电站可以与土建配电站混合设置,但土建配电站应位于高层、中高层供电区域。
2.高层、中高层、超高层居住区不设置箱式配电站。
(四)配电站进出线通道
1.配电站站址区域进出线电缆,其管线综合应能满足各类
管线相互接近的规范要求,满足进出线最终规模。
2.配电站供电区域,室外采用直埋敷设方式,室内进楼应采用专用的沟槽、电缆桥架和竖井等敷设方式。
三、配电站变压器容量及数量
(一)为超高层居住建筑供电的土建配电站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得超过800KVA;为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供电的土建配电站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得超过1000KVA;箱式配电站变压器最大容量为630KVA。
(二)每座配电站中变压器数量不得超过4台,箱式配电站只配置单台变压器。
(三)配电站数量根据实际负荷需要计算。
四、低压供电半径
居住区配电站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配电站距负荷端(建筑物)最远线缆距离: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区室外土建配电站、箱式站低压线缆距离不宜大于200米;高层居住区室外土建配电站线缆距离不宜大于150米;超高层居住区低压线缆距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