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_0111文档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省工作顺利进行;(三)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合格人才。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第七条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核工作;(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四)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领导组织决定,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法治宣传有哪些规章制度
法治宣传有哪些规章制度一、法规宣传教育一、法规宣传教育,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基础工作。
在我国,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都有义务对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如举办法治讲座、举办法治展览、播放法治宣传片等等。
法规宣传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宣传宪法、宣传法律法规和宣传法治精神等。
这些内容都是法治宣传工作的重点和重要内容。
首先,要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全国各族人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宪法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权利,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保障人民行使权利。
其次,要宣传法律法规,普及各种法律法规是推进法治的基础。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
最后,要宣传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一种尊重法律、依法行事的思想与人文之美。
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都有义务对全社会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如举办法治讲座、举办法治展览、播放法治宣传片等等。
依法行政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包括宣传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如何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如何保障社会的稳定等。
宣传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让市民了解政府依法行政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可以让市民了解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该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宣传政府如何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可以让市民了解政府在处理市民合法权益问题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和程序;宣传政府如何保障社会的稳定,可以让市民了解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阐述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总则主要包括条款的适用范围、宗旨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适用范围涵盖了全省范围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宗旨是确保全体公民了解法律、学会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基本原则则包括依法治国、普法优先、全民参与、分类施策等。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1.法律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使公民了解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
2.社会公序良俗的宣传:依法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倡导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友善相待的社会文明标准。
3.法治宣传教育的宣传:强调法治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加深人们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认识。
4.法律法规的解读:解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使公民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5.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让人们亲身体验法律的力量和公平正义,加强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三、宣传教育方式与渠道3.大型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如法律文化节、法治宣传周等,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4.学校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课程,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四、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与机制1.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顺利开展。
2.公民责任:公民对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积极参与,切实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
3.组织机构: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和职责,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实施。
4.奖励与惩罚措施:制定奖励与惩罚措施,激励各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对故意违反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旨在加强全省范围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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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5年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5修正)(2001年1月1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法规。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省实际出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三)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四)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公民法制意识,促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就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一、背景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制宣传法规体系,但是由于人们对法制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许多人对于自己的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都缺乏实际的认识。
此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因此,专门出台一项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推进中国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内容该条例共分六章,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职责、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援助等内容。
下面分章节具体分析:第一章,是总则。
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阐述了本条例制定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是法制宣传教育资源。
重点关注法制宣传教育资源的保障和利用。
例如,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明确法制宣传教育义务、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平台等。
第三章,是法律知识宣传普及。
着重围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如推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律文化创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
第四章,是法律援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例如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公益法律援助服务等。
第五章,是法律宣传教育互联网平台和新闻媒体。
界定了法律宣传教育互联网平台和新闻媒体的种类和职责。
例如,强化媒体报导的法律教育性、组织开展新闻媒体走访基层等。
第六章,是监督和保障。
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保障和管理机制。
例如,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评估制度、建立政府和社会发力机制等。
三、实施效果近两年来,各地对该条例的实施情况也已逐步明朗。
整个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认识和理解得到了提高,很多人都有了很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安徽省法律法规
安徽省法律法规安徽省法律法规一、概述安徽省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东部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五个省份的边界交汇处。
安徽省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是中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权益,安徽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指导和监督社会活动。
二、主要法律法规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准则》:该规章是依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组织工作和会议活动进行规范。
它包括会议的召集、议事日程的确定、决议的表决、会议记录的保存等内容。
2. 安徽省政府规章《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该规章规定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条件,以及公开后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它的出台旨在促进政府工作透明化,加强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与沟通。
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旨在规范土地的使用、转让、征收、补偿等事项,保护土地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的利益。
在安徽省,该法律法规被认为是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4. 劳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律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秩序。
安徽省也依据该法律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如《安徽省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
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安徽省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省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安徽省还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6. 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律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和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021年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30题)
2021年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30题)一、单项选择题(8题)1.根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下列哪个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B )A.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B.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C.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D.各级党委宣传部门2.根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的是( C )。
A.新招录的公务员B.某县党委办公室主任C.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D.居委会主任3.《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正式施行的时间是(B )。
A.2015年10月1日B.2015年12月4日C.2015年12月31日D.2016年1月1日4.根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D)。
A.法律专业人员不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B.公民没有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C.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只是政府部门的责任D.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5.根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C )A.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B.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C.立法、司法、执法不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6.根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A )学校落实法治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
A.指导、监督B.协调、指导C.监督、管理 D 督促、指导7.根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A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A.协调、指导、检查B.督促、协调、指导C.指导、检查、督促D.检查、指导、督促8.对不履行《安徽省法治宣传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A ),责令限期改正。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学校安全是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
改善学校安全, 提升学校教育安全水平, 确保学生和教师的安全, 对学校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教育厅为进一步改善学校安全状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二、总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安全保障为基础, 坚持以预防为主, 以规范管理为手段, 坚持系统化原则, 以及坚持持续改进原则,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二)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安全防护措施, 增强学校安全能力。
(三)坚持区域化管理, 统筹安排学校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护体系, 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形成学校安全防护的社会共护。
三、校园安全(一)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加强安全管理, 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二)完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强化安全防护措施, 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三)加强安全培训, 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一般教师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加强校园安全意识。
(四)强化学校安全宣传,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 提高学校安全水平, 提升社会安全意识。
四、责任落实(一)教育行政部门应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学校安全事务有序进行。
(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确保学校安全支出在各项财政资金中的经济占比, 并及时落实。
(三)各级学校应认真落实学校安全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的制度和机制, 强化安全管理能力。
(四)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管理, 依法履行职责, 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定期组织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现象。
(二)学校应当全面推进学校安全建设, 并开展定期自查,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安全设施, 提高学校安全水平。
2023年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最新版
2023年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防控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校舍和其他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发展、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地震、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2024年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合肥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合肥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就该报批的法规是否符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在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2024年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均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
本省地方性法规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的其他文本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以标准文本为准。
(一)常务委员会、十名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提出立法议案,并决定下列议案或建议是否列为立法议案:
(一)五名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法规及公告全文应于法规通过后10日内在《安徽日报》上刊登。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或决定由有关市自行颁布。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1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2011年10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永铸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省人大常委会对“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作出决议十分必要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这为新时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今年是“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启动之年。
国家已决定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5月至7月,全国大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六五”普法决议。
8月26日,省委、省政府转发了《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执行,推动我省“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为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对“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决议十分必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我省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决议,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保障措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安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安徽建设,显著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有必要在全省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决议如下: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全民普法工作。
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传得开、用得上,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工作导向,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突出重点内容,深入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阐释好宪法精神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深入宣传民法典,全面提升民法典普法质量和效果,让民法典深入人心;深入宣传与依法行政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宣传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乡村振兴等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提供良好法治保障;深入宣传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安徽建设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安徽省安全规章制度文件
安徽省安全规章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省公民的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编制、颁布、执行和监督工作由安徽省公安厅、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安徽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民和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实施本规章制度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公民和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公民和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场所、环境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公民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公民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十条公民和单位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民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民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公民和单位应当遵守关于消防、交通、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安全预防第十四条公民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防范的重视,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公民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的管理,确保人员行为规范,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公民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公民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公民和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22日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条例》普法宣传资料
条例》普法宣传资料条例普法宣传资料简介条例普法宣传资料》旨在向公众传达有关我国条例法律的基本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本资料将重点介绍条例的定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机构等内容,以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条例法律。
条例的定义条例是在法律体系中属于比法律更具体和具体的一种法规。
它是由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根据法律制定并经有关程序审议通过的。
条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特定领域的规范和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的作用条例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通过规范各类行为和活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管理以及调控社会事务:条例为各个领域的管理和调控提供了规范和依据,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都可能存在相应的条例。
公众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了解相关条例,遵守并善用条例法律。
条例执行机构条例的执行工作由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政府和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监督和保证条例的实施执行,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保证条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结语条例普法宣传资料》通过介绍条例的定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机构,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条例法律,增强法治意识。
我们希望公众能够积极学习和应用条例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请注意:本资料仅作为普法宣传资料参考,并不对条例法律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具体法律问题应当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
*请注意:本资料仅作为普法宣传资料参考,并不对条例法律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具体法律问题应当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
*。
安徽省法律法规
安徽省法律法规安徽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调节公民间关系的基础。
第四条安徽省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宪法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第五条安徽省各级人民及其工作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必须执行法律,不得有超出法律范围的行为。
第六条安徽省各级人民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立法第七条安徽省立法工作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规定地方性法规。
第九条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法定职权:(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省范围内的法律;(二)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三)审查市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四)决定安徽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五)决定安徽省主要行政机构的任免;(六)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七)其他应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经常性组织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
2.法人:指法律认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3.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被法律认可的组织。
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安徽省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安徽省各族人民行使立法权。
5.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务工作。
(继续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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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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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_0111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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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
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
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属于这一类。
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中国古书上所说的“命有司,修法制"《礼记·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设范立制,使人们有所遵循的意思。
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词。
《管子·法禁》上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
《商君书·君臣》上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
所有这些,虽然都把“法制”与依法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
中国古时的“法制”,说到底只是一种“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