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辽宁省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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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带状地形测量(图面宽度<20cm)
1.3
11
地形图修测
1.1
12
覆盖或隐蔽程度>60%
国家计委 建设部 2002年1月7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 录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水文地质勘察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内试验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14244 4210
1109
1478
2364
1:200 比例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 1.8,其余比 例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 2.0
1016
1354
1864
785
1047
1440
607
809
1113
km
468
625
860
362
481
665
2698
3372
5733
地面测量实物工作收费附加调整系数表 表 2.2-3
良好,隐蔽地区面积 ≤20%
一般,隐蔽地区面积≤40% 困难,隐蔽地区面积≤60%
较好,植物低矮,比高 较小的梯田地区
一般,植物较高,比高较 大的梯田,容易通过的沼 泽或稻田地区
困难,密集的树林或荆棘灌木丛林、竹 林,难以通行的水网、稻田、沼泽、沙 漠地,岭谷险峻、地形切割剧烈、攀登 艰难的山区
地物 稀少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 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 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 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 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项目勘察收费明细

项目勘察收费明细

附件1各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岩土工程勘察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勘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受省住建厅委托,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结合我省岩土工程勘察市场具体情况,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标准(试行)》。

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标准(试行)》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2014年7月10日《辽宁省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标准(试行)》一、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内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除外)收费。

二、本标准是工程勘察企业在我省参加招投标或签订勘察合同时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可作为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合同审查和市场监管时的参照标准。

三、各勘察企业不得以低于本收费基价的80%进行投标和签订勘察合同。

四、为鼓励和推动勘察、设计技术创新,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勘察收费可在本收费基价的基础上进行上浮,收费上限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具体额度可由业主单位和勘察企业商定。

五、各勘察企业要保证提供的勘察成果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的勘察深度和质量,并为业主单位提供高水平的勘察成果和优质的勘察服务。

六、本标准规定的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中包含了钻探、取样、常规原位测试、常规室内试验等实物工作费、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收费、测量放点费、勘察文件制作费、税金及验槽、验收等后期服务综合收费,不包含平整场地费、青苗赔偿费、水上作业手续费、调遣费等。

勘察工作中如遇特殊试验项目可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本标准所称常规原位测试、常规室内试验,是指在勘察过程中,为满足国家、地区、行业规范标准所必须进行的、非发包方和设计单位特别要求的测试和试验工作。

七、根据勘探难易程度,地层等级划分为以下五类:岩土工程勘探地层复杂程度表注:1、分类时应根据地层情况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 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

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上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上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总则 1、总则2、工程测量 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3、岩土工程勘察 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5、水文地质勘察 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7、工程物探 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8、室内试验 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9、煤炭工程勘察 9、附表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11、电力工程勘察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附录13、铁路工程勘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4、公路工程勘察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5、通信工程勘察16、海洋工程勘察总则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函〔2018〕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函〔2018〕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函〔2018〕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函》收悉。

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及性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经依法批准的具有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功能齐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收取。

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财政已拨付业务经费的,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财政未拨付业务经费确需收费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性质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取的交易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须提出申请,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性质为企业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

每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招投标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三、实行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建设工程交易量、交易额、交易服务费收费额及支出额等情况报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地质勘察收费标准

工程地质勘察收费标准

工程地质勘察收费标准————————————————————————————————作者:————————————————————————————————日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地质勘察收费实用标准

工程地质勘察收费实用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岩土工程、测绘、勘察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标准》

《岩土工程、测绘、勘察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标准》
含量
>50%的 卵(碎)石层,混
凝土构件、面层
粒径>100nnnx含量>50%的卵《碎 石)层、漂 (块)石层
岩石地层
极软岩
软岩
较软岩
较硬岩
坚硬岩
注:岩土的分类和鉴定见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岩土工程勘探实物工作收费基收表表3 — 2
序号
项目
计整
单位
收费基价〈元)}
勘探
项目
深度Dim)
长度Um)
1:5000
1071
1530
2295
1:10000
536
765
1148
1:25000
268
3S3
574
1:50000
134
191
287
h2
带状工程地质测绘
附加调整系数为1-3
3
工程地质洪雌与 地质测绘同时进行
附加调整系数为1-5
3岩土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
计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复杂程度表表3-1
岩土类另
'J
取土、水、石试样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3-3

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基价(元)
取样深 度W30m
取样深 度>30m
1

±
锤击法厚壁取土器
静压法厚壁取土器
试样规格
中=8卜100mm L=15O—200mm
<T>=80^100mm
L= 15 0*^2 00mm

40
65
50
95
敞口或自由活塞蒲壁职土
S
L=800rnm
310
460
探井取土
100

辽建发 [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辽建发 [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

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㈠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录新标准对勘察设计取费的影响New Standard’s Impact on Reconnaissance and Design Expense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由四部分组成: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以及动态费用,勘察设计费是“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一项。

民航机场建设项目在概算编制时通常对勘察设计费采用下述公式进行计算:勘察设计费=工程费用×勘察设计费系数在2002年3月之前,民航机场建设项目在概算编制时一般取3.5%作为勘察设计费系数,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复也多在3%~3.5%左右。

2002年3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下文简称新收费标准)生效,新收费标准使得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水平有较大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有多大,目前在业界尚无统一的认识。

本文选定几个机场项目和指标进行新旧收费标准之下勘察设计费的对比分析,试图总结出新收费标准之下民航机场建设项目概算中勘察设计费取费系数的范围。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勘察设计2015年重点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勘察设计2015年重点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勘察设计2015年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辽住建[2015]3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勘察设计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住建〔2015〕33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现将《辽宁省勘察设计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今年的勘察设计监管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1日
辽宁省勘察设计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常态,再有新作为;主要任务是:提高设计水平,加强市场监管,推动技术进步,促进行业发展。

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新常态;勘察设计企业要适应“勘察设计业务减少、勘察设计收费全面放开”新常态;勘察设计人员要适应“主管部门对借证挂证容忍度降低、对个人质量责任全周期追究”新常态。

全省勘察设计工作在2014年全面建章立制的基础上, 2015年重点安排以下十项工作:
一、大力推行勘察设计招投标,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下发《。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3]2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02.14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
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21号2003年2月14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3 岩土工程勘察3.1 技术工作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表表3.1-1注: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见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利用已有勘察资料提出勘察报告的只收取技术工作费,技术工作费的计费基数为所利用勘察资料的实物工作收费额。

3.2 工程地质测绘工程地质测绘复杂程度表表3.2-1工程地质测绘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3.2-23.3 岩土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岩土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复杂程度表表3.3-1岩土工程勘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 3.3-2取土、水、石试样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3.3-3原位测试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3.3-4原位测试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续表3.3-4岩土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实物工作收费附加调整系数表表 3.3-5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4.1 岩土工程设计4.1.1 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要求,现场踏勘,收集分析已有资料,调查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情况;编制岩土设计文件,绘制施工图,提出试验、检测和监测方案;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4.1.2 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岩土工程设计复杂程度表表4.1-1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表4.1-2注:1.该表采用插入法计算;2.岩土工程设计收费不足0.5万元,按照0.5万元计算收费;3.岩土工程概算额>2000万元时,级按照费率3.5%、Ⅱ级按照费率4.5%、Ⅲ级按照费率5.0%计算收费;4.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4.1.1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的价格。

4.2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4.2.1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技术工作岩土工程检测监测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4.2.2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实物工作岩土工程检测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4.2-1岩土工程监测复杂程度表表4.2-2岩土工程监测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4.2-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关于下载执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关于下载执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关于下载执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关于下载执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
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住建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年版)的通知》(建质函〔2020〕149号)。

请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自行下载,并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厅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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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辽宁省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标准》
的通知
各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岩土工程勘察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勘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受省住建厅委托,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结合我省岩土工程勘察市场具体情况,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标准》。

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标准》
2014年7月10日
《辽宁省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内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除外)收费。

二、本标准是工程勘察企业在我省参加招投标或签订勘察合同时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可作为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合同审查和市场监管时的参照标准。

三、各勘察企业不得以低于本收费基价的80%进行投标和签订勘察合同。

四、为鼓励和推动勘察、设计技术创新,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勘察收费可在本收费基价的基础上进行上浮,收费上限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具体额度可由业主单位和勘察企业商定。

五、各勘察企业要保证提供的勘察成果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的勘察深度和质量,并为业主单位提供高水平的勘察成果和优质的勘察服务。

六、本标准规定的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中包含了钻探、取样、常规原位测试、常规室内试验等实物工作费、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收费、测量放点费、勘察文件制作费、税金及验槽、验收等后期服务综合收费,不包含平整场地费、青苗赔偿费、水上作业
手续费、调遣费等。

勘察工作中如遇特殊试验项目可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本标准所称常规原位测试、常规室内试验,是指在勘察过程中,为满足国家、地区、行业规范标准所必须进行的、非发包方和设计单位特别要求的测试和试验工作。

七、根据勘探难易程度,地层等级划分为以下五类:
岩土工程勘探地层复杂程度表
2、岩石坚硬程度等级(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按《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定性划分。

3、尾矿及其他工业废渣堆积坝勘察中堆积体的地层等级可确定为Ⅱ类地
层,初期坝及子坝人工填土及原始地层的类别可按表中实际类别确定。

4、沈阳、丹东、营口地区圆砾的地层等级可确定为Ⅱ类地层。

八、根据不同地层等级确定勘察收费基价如下:
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单位:元/米
注:
一挡收费乘以1.2的系数;
2、静力触探试验100元/延长米;
3、抽水试验孔钻探单价按表中基价乘以2.5的系数(含观测孔材料费),抽
水试验900元/台班。

4、根据不同场地复杂程度及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如下:
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系数值。

九、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
×附加调整系数。

十、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超出份数
需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工本费。

十一、本标准未规定的勘察项目,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十二、受省住建厅委托,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工程勘察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我会调查认定后,提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本收费标准由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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