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职责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二)资质证书副本;(三)项目经理证书;(四)施工合同;(五)施工组织设计;(六)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质量管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质量事故。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五章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工程项目部员工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部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工程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部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四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部门相关规定,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勇于担当,团结协作,为工程项目部的整体利益服务。
第六条员工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满足工程项目部的需求。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安全,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工程项目部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团队建设,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成工程项目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规定的员工,公司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规定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工作环境与安全第十九条员工应自觉维护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区域整洁、卫生。
第二十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八章工作沟通与反馈第二十二条员工应主动与上级、同事沟通,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积极参与部门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条例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条例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提升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订立。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
二、安全责任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负责。
其职责包括:(1)建立并完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指挥、协调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工作;(3)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实际指挥管理,并督促各参加方加强安全管理;(4)定期组织项目安全培训和演练;(5)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安全报告制度。
2.建筑公司、分包承包单位及员工等各参加方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
3.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进行员和安全管理员等职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三、现场安全管理1.在开工前,应进行安全环境检查,确保施工现场、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全部设备电气线路接地正常。
2.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标志标识,包括施工通道、高处作业区域等告诫标志,确保工人及各参加方能够清楚地了解各种施工作业安全要求,避开人为因素造成安全问题。
3.各项工程材料、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检验检测要求,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过期、损坏等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4.对于各类安全隐患,要适时发觉、报告及处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矫正措施和惩罚制度,督促各参加方依照要求加强防范,推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四、安全培训和演练1.全部参加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需参加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规定。
2.安全培训环节包括: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施工现场不安全监测、紧急情况处理等。
3.施工现场应常设安全演练,进行发生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做到谙习安全应急流程和快速反应本领,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和处置本领。
五、资料和监管1.工程项目的记录资料应真实、精准,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巡检情况等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治理第十六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规范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程、全员、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适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做到诚信守法,依法办事,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应明确,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环节责任的落实和追究,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应健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制定规范、科学、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艺流程。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制定合理的工程验收规程和评价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做好工程材料的采购、检验和验收工作,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各类质量事故,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图纸的审核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规范和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和验收工作,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2.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并及时更新。
二十二、总结与展望
1.本条例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通过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通过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3)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体系,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引进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2)参加国际安全生产会议、展览和交流活动;
(3)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十五、安全生产标准化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为了维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促进文明施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定制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削减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展,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原则和实在实施要求。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依法管理、责任落实、全员参加、持续改进。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范围涉及到全部的建筑施工过程,包括建筑设计、施工图纸订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检验检测、工程变更、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管理,落实人员、资金、物资等各项资源,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订立认真的文明施工规范,并定期更新、完善,确保施工的安全、文明、高效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订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职责、权利和群众参加机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基础设施,实行有力措施对安全器材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更换,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对工地机器设备、材料仓储进行日常检查,除去隐患。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范,对施工现场和作业机械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除去不安全因素。
第十条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发觉隐患适时解决,并应当加强现场警示标志的设置,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重点不安全源需要实行特别防范措施,不安全源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检查和修复使之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内外应当划定安全防护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造成损害。
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强调文明作业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和谐进展,提升施工行为规范化和社会美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2.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三、跨区域施工的安全管理
1.跨区域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程概况和施工计划;
(2)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跨区域施工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3)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当地的安全生产规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跨区域施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法律法规进行。
十四、安全生产的奖励与惩罚
2.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4)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2)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
(3)对在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需要,采用有利于施工安全的设计方案;
(2)在施工过程中,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施工安全性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工程全过程,实行全员质量责任制,依法推进。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一切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五方责任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主要负责承包工程的预算、评审、设计核查、招投标、施工管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把关。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主要负责实施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合理规范、安全施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编制、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过程中把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厂房建设单位应合理选择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工程项目职责制度
工程项目职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总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项目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和更新。
第二章项目总负责人职责第六条项目总负责人负责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以及项目的全面管理。
第七条项目总负责人制定项目时间计划、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项目总负责人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第九条项目总负责人组织项目验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项目总负责人向上级领导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项目经理职责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统筹各方资源,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执行计划、安排人员、分配任务。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组织各部门协作,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跟踪项目进度和成本情况,及时调整计划,保证项目不延期、不超支。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对项目团队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团队稳定运作。
第四章项目团队成员职责第十六条项目团队成员必须按照项目经理的安排和指导,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项目团队成员负责协助项目经理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公司制度和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项目团队成员要积极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为项目的改进和优化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项目团队成员要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项目目标。
第五章其他相关职责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事部门负责项目团队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项目相关合同的起草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法合规。
(二)综合施策,全面管理,追求卓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质量监督部门(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切实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资源开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切实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保证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
(三)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和施工方案。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明确的管理权限。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和人员配备。
(三)与被监督对象保持独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暂停施工、停止使用等措施。
……(以下省略)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模板2. 建设工程施工方案模板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报告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发起、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依法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地方组织。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施工工艺、材料等方面的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要求的达到。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防止违规施工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部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工程质量;(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的职责:(一)工程部: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管理工作;(二)质量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质量评定、质量事故处理等工作;(三)安全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四)材料部: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五)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结算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质量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工程规章制度职责
工程规章制度职责一、总则本规章旨在明确工程项目团队成员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既定目标和标准高效有序地进行。
所有参与项目的团队成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并按照职责要求执行工作。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分配1. 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负总责。
2. 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与实施,解决项目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对技术质量进行把控。
3. 施工队伍:按照施工计划和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4.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并记录工程进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5.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三、工作流程与规范1. 项目启动: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2. 设计与规划:根据项目需求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合理、可行,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3. 施工准备:组织施工人员,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4. 施工实施: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艺标准进行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5. 质量监控:全程跟踪工程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6.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7. 项目收尾:完成项目后进行验收,整理项目资料,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四、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工程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工程法规责任制度
工程法规责任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项目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管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责任内容1. 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
2.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制。
3. 各责任主体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4.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进度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 施工单位应实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4.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操作和事故发生。
五、法律责任1.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履行责任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相关责任主体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方。
工程责任制度
工程责任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工程项目中各级人员的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2. 所有参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工程项目,确保工程按照既定目标顺利完成。
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2.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
4. 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指出质量问题,跟踪整改结果。
5. 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日常管理,包括材料、设备、人员的调配和管理。
三、责任划分1.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负责。
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3.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地执行监理职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
4. 材料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材料的质量和性能负责。
四、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在工程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和个人。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工程部工作责任制度
工程部工作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部内部管理,促进工程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程部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工程部是公司的重要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具有重要的管理职能。
工程部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做到尽职尽责,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工程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工程部负责人是工程部的领导,应带领团队开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证工程项目的按时完成。
工程部负责人应依法行使职权,对工程部的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应遵守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保护工程项目的知识产权,做到保密工作。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露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应加强团队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班,按时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或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定期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增强团队协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如遇到重大问题需要上报,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应关心公司的形象,积极宣传公司的优秀文化和品牌形象,为公司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
第十二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在参与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的专利、发明创作等知识产权属于公司所有,工程部工作人员应主动将知识产权报出,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工程部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将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机具和设备等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得擅自离岗,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施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进行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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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 龙化化工公司企业标准
QG/LH 02.16-2011 项目管理部职责条例
2011-05-10发布 2011-05-10实施
龙化化工公司发布
龙化化工公司企业标准
项目管理部职责条例
QG/LH 02.16-201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管理部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主要工作范围、权限、责任及与各分厂、部室、直属单位关系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项目管理部管理工作。
2 基本职能
2.1负责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组织、协调、指挥施工现场各项工作。
2.2负责编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大纲,经审批后,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2.3审查工程开、竣工报告。
2.4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2.5负责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6审核工程承包商现场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严格拨付工程款。
2.7审核工程设计施工图,监督、检查物资设备的供应情况。
2.8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及时上报处理。
龙化化工公司2011-05-10发布 2011-05-10实施
QG/LH 02.16-2011
2.9参加试车、达标投产工作。
2.10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11主持与基建项目相关的协调会议、专题会议。
2.12协调工程参建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13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组织机构
3.1综合组
3.2工程组
3.3电气组
3.4技术组
3.5经济组
4 主要工作范围
4.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建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4.2建立和完善土建与安装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4.3负责设备招标的组织工作,督办设备到货进度,组织现场开箱验收。
4.4负责审核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方案。
4.5负责审核承建方的施工资质、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
QG/LH 02.16-2011
4.6负责审核土建图纸缺陷及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7负责土建安装施工的过程管理,督办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
4.8按照建设“三同时”标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4.9负责施工材料计划的审批,严格管理材料采购价格。
4.10负责工程各阶段验收管理,隐蔽工程、变更施工等的现场签证工作。
4.11监督监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4.12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审批和管理,协调与指导电气安装。
4.13负责单体试车、联动试车的协调与指导工作。
4.14规范土建与安装施工的内业管理,督办各类内业资料及时归档。
4.15参与设计院技术变更的实施工作,组织设计图纸会审。
4.16按照国家和地方财经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基建项目资金费用计划。
4.17监督合同的履行,组织审批和拨付工程款项。
4.18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检查,审批动土、动火作业。
4.19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处理日常工程进度及质量方面的问题。
4.20负责项目建设印章管理、本部门办公用品发放。
4.2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有益活动。
4.22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QG/LH 02.16-2011
5 权利
5.1对各分厂、部室的有关资料、数据,有索取、使用权。
5.2参与公司基本建设的决策,对各分厂工程建设有业务指导权。
5.3对工程造价不实、资料不全、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有否决和修改权。
5.4对工程的三大控制权: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资金控制权。
5.5对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的有指导、监督、管理权。
5.6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职责工作上发生争执时有调解、仲裁权。
6 责任
6.1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6.2对工程档案及时立卷、归档负责。
6.3 对采购的项目建设物资、设备质量负责。
6.4 对监理公司工作督促不力负责。
7 与各分厂、部室、直属单位关系
7.1为各分厂改扩建施工提供业务指导。
7.2从各分厂、部室、直属单位取得项目管理部相关数据、资料。
7.3从安全部取得工程安全、消防监督的相关审核及批复。
7.4从技术部取得开工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及档案资料。
QG/LH 02.16-2011
7.5从环保部取得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审查检测资料。
8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项目管理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QG/LH29.01-2010《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项目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编审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审定人:
本标准批准人:吴昌祥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