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收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豫国税发[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9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郑州个人所得税标准
郑州个人所得税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个人的财产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其个人所得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就郑州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郑州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率。
具体而言,适用税率为3%至45%,起征点为5000元。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其次,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郑州实行的是分类征收。
具体而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预扣预缴或者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纳税。
此外,对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其他所得,郑州也有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具体而言,这些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和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来执行的。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所得类型来合理规划纳税策略,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税法,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保留相关税务凭证和资料等。
总的来说,郑州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来执行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征收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计算。
纳税人应当加强个人所得税知识的学习,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和纳税策略,做到合法合规纳税,共同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郑州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合理规划纳税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
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我省矿产资源情况和资源税征收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具体适用税率按《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三)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修订,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9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各种发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通用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
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发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各级地方地方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发票管理法规宣传,普及发票使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消费者的权利,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发票咨询服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八条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及河南省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细则旨在规范河南省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法和高效。
二、税收对象和范围1. 税收对象:河南省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房地产。
2. 税收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业厂房等各类不动产。
三、纳税义务和税收计算1. 纳税义务:房产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并按时申报相关信息。
2. 税收计算:房产税的计算基础为房产的评估价值,具体计算公式为:房产税额 = 评估价值 ×税率。
四、评估价值的确定1. 评估机构:由河南省税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2. 评估方法:评估机构将根据房产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方法,确定房产的评估价值。
五、税率的确定1. 税率范围:根据房产的用途和评估价值,分别确定不同的税率档次。
2. 税率调整:税务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税率。
六、纳税申报和缴纳1. 纳税申报:房产所有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房产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缴纳方式:房产税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
七、税收优惠政策1. 首套住房税收优惠:对首次购买住房并自住的纳税人,可享受一定的房产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2. 低价房免税政策:对评估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房产,可享受部分或全部的房产税免征政策。
3. 农村房产税优惠:对农村居民拥有的住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房产,可享受一定的房产税减免政策。
八、税收征收管理1. 税务部门职责:负责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
2. 稽查和处罚:对于违反房产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将进行稽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纳税人权益保护1. 信息保护: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二、地税机关依法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将信息用于与税收无关的其他用途。
三、地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申报实现,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18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地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旨在明确河南省房产税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二、税收主体和纳税人1. 税收主体河南省房产税的税收主体为河南省财政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房产税。
2. 纳税人(1)个人纳税人: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包括自有房产、租赁房产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产。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征收范围和税率1. 征收范围(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按照其房产的市场价值计算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按照其房产的市场价值计算房产税。
2. 税率(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市场价值的0.5%。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市场价值的0.3%。
四、征收程序和纳税申报1. 征收程序(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应在每年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在每年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 纳税申报(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应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五、税收优惠和减免1. 税收优惠(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如果是首次购买自住房,可以在前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如果是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可以在前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2. 税收减免(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如果是购买房产用于租赁,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如果是购买房产用于租赁,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对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具体实施的规定和要求。
该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房产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一、征税范围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产。
对于个人住宅,根据面积和地理位置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率。
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个人住宅,根据租金收入进行计税。
二、纳税义务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包括个人和企业,个人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名下房产的情况,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税款。
企业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经营的房产情况,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税款。
三、税率计算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类型和面积进行计算。
个人住宅的税率根据房屋面积分为不同档次,面积越大税率越高。
非个人住宅的税率根据租金收入进行计算,租金收入越高税率越高。
四、税款缴纳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纳。
对于未按时缴纳的纳税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五、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产,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低收入家庭拥有的个人住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对于企业购买的新建工业用房,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房产税。
六、征收管理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将负责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实和核对。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纳税申报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核实纳税人的申报信息。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141号【发文日期】2005-05-31【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重视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了所得税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征管不到位、个别基层单位企业所得税亏损面较高的情况。
为了增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增加所得税收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5﹞64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严禁按一定数额销售收入或按行业全部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检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上传路径: FTPCENTRE所得税处公用目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7〕15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7〕1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提高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构建地方税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规范社会治理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矫正经济负外部性,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证资源资产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预防腐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作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规定,按照项目、范围和标准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目录清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了国家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对现有收费基金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目录清单征收收费基金;严禁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越权减征、免征、缓征、不征,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涉企收费行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30•【字号】豫财税政[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税政〔2000〕21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30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团体及在豫的各类事业单位、武装警察部队以及中央各部委、外省市、非集中缴税的军队单位派驻河南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应税所得,凡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他应税所得是指劳务报酬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等。
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凡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表收入实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代扣汇缴,各单位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性收入应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其税款差额部分由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各单位支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2019-2020河南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19-2020河南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说到河南,小编首先想到的是河南烩面,谁叫小编吃个吃货呢,哈哈。
不过河南也是个颇有历史气息的省会,历经了多少王朝更替,岁月的痕迹在他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河南作为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五千年中华文明史中有三千年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河南历史曾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和浓缩,不仅影响和推动着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而且在今天乃至将来仍然具有巨大的价值。
今天,河南也在大力发展经济,地方政府采用了总部经济招商的形式,吸引外地企业来到当地入驻,享受扶持政策。
(及只是需要注册地址在当地,不需要人才到当地来办公就可以享受到税收扶持政策),主要享受的政策扶持如下:针对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主要适用:商贸行业,劳务行业,建筑行业,医疗器械行业,设备租赁行业等等。
针对入驻到当地的企业,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扶持奖励,按照企业增值税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30%-50%给予企业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总税收的4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总税收的32%。
当月纳税次月奖励,不需要企业提交申请,当地财政直接奖励到企业的对公账户里面。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主要适用缺少进项发票企业,账目利润虚高,高管个税问题,高薪的自由职业者。
当地办理比较多的行业是一些,软件开发类,建筑设计类,企业管理类,建筑监理,造价,等等这块利润比较高的行业。
政策为,核定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及计算企业的利润不需要采用营业额减去进项或成本票的形式计算,直接核定行业的利润率为10%,营业额乘以10%就是企业的利润,然后在按照五级累进制5%-35%计算,在减去0-65500的速算扣除数即可。
算下来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为开票额的0.5%-2.1%。
增值税部分享受奖励是地方留存的30%-50%,增值税部分小规模企业的实际纳税为2.4%-2.64%。
附加税减半征收为0.18%(营业额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用途是解决企业的利润问题,通过利润转移的形式,把利润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上面去,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税金就非常低5%不到,缴纳以后这笔资金就可以提现到法人的私人卡上面自由的支配(不需要缴纳其他的税金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08号【发文日期】1997-10-07【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6年7月12日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豫地税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豫地税发〔2007〕75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在南阳市地税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规范税务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的工作方法指导,规范基层执法实践,规避执法风险。
实践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证据调取问题1.税务机关在调取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有不少于两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由参与取证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
2.税务执法人员在调取书证时,如原件不便调取,可由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掌管这些书证的部门负责人复印有关书证,复印后,由上述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现存于某某处”等字样,并加盖该单位行政印章,或由上述经办人员签字(包括姓名和复印日期)并按指印。
若相对人是公民的,由本人按照上述要求,注明复印件出处,同时签字并按指印,严禁以私人印章代替签字。
对上述复印的书证,应由不少于两名的参与取证的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对有关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实无误后,签署“调取人:××× ×××”的字样,并注明取证日期。
若复印的书证(如帐簿、凭证、合同等)数量较大、不便相对人逐页签字的,应由相对人分类予以装订,并分别制作封面说明,封面说明应包括书证的页数和书证所含项目的总金额,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封面说明上签字、盖章外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相对人是公民的,也应在封面说明和骑缝处签字并按指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河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制定了《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该细则是对《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化和实施指导,旨在明确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等相关事项,以确保房产税的顺利征收和使用。
二、征收范围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河南省内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业厂房等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享有不动产权益的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类型和面积进行分类。
普通住宅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10元,商业用房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20元,办公楼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工业厂房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5元。
对于超过一定面积的不动产,超出部份的税率可能会有所调整。
四、纳税义务人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享有不动产权益的人。
对于多个权益人共同享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各权益人按照其享有的权益份额共同缴纳房产税。
五、征收程序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如下:1.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
2. 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核实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情况。
3. 根据审核结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发出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4.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房产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税凭证。
5. 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房产税的合规征收。
六、纳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缴纳房产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河南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纳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款减免;对于购买新建住宅并自住的纳税人,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房产税等。
河南税收优惠政策
河南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寻找税收洼地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税收洼地,岛屿政策。
中国很多地方都有税收洼地,比如网红税收洼地霍尔果斯、上海、江西、湖北、江苏等等。
现下,最紧俏的税收洼地当属“园区税收洼地”,这些洼地落户在新城市,单一园区规模小,更便捷更安全。
1、可以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落后洼地,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选择税收洼地的最直接目的。
比如以前大部分影视公司都选择落户网红洼地新疆霍尔果斯,是因为那里的企业所得税5免5减半的政策。
当然不同的洼地优惠税收优惠不同,要了解具体哪些税收优惠,最好的办法是咨询专业靠谱的招商服务咨询公司。
2、可以利用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实现节税税收洼地的优势之二,就是利用税收管理上的“核定征收”的办法,也就是利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公司制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合伙制、个人独资制的个人所得税。
3、利用税收地方留成返还实现节税“洼地”的地方财政,为了吸引企业入驻,都会把地方留成税收资金拿出来对企业进行税收返还。
税收洼地可以给予企业的税收返还奖励很高,多的时候时候可以达到节税35%以上。
4、洼地税收优惠享受的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入驻洼地后,享受税后洼地的优惠方式也非常的多,比如办理分公司到税收洼地,以业务分流的形式享受政策;还可以设立新公司,原公司接到业务以后分包给税收洼地的公司以实现节税;还有注册地址的迁移等等形式,都是可行的;另外,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也是很好的一种形式。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节税筹划的意义:一是减轻税收负担。
通过税收筹划使企业达到绝对减少税额负担、相对减少税收比例、延缓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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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收法规汇编(河南税收法规)目录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地方铁路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5)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濮阳市“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6)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7)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9)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0)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漯政〔2006〕30号颁布时间:2006-4-4发文单位:漯河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2004年年底,我市进行了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市区范围发生了变化,原有部分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偏低。
为了统一城市税收管理,合理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漯政〔2004〕56号)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区城市土地等级范围调整为:一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为5.00元。
包括沙河以南、京广铁路以西、澧河以东、人民西路以北的区域。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为4.00元。
包括沙河以南、京广铁路以东、金山路以西、湘江路以北的区域;澧河以东、人民西路以南、湘江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沙河以北、京广铁路以西、海河路以南、太行山路以东的区域。
三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为3.00元。
金山路以东、淞江东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的区域;金山路以西、湘江东路-湘江西路-漯舞路以南、107国道以东、南环路以北的区域;107国道以东、沙河以南、漯舞路以北、澧河以西的区域;沙河以北、京广铁路以西、纬三路以南、107国道以东除二级地段以外的区域;沙河以北、淞江路以南、京广铁路以东、金山路以西的区域。
四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为1.00元。
包括不在一、二、三级地段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的其它区域和市区所辖的建制镇。
以道路为各地段分界线的,道路两侧按走向划分,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统一按该路段最高等级标准执行。
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各走向的第一个应税单位或个人,按该路口最高税额标准执行。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97号颁布时间:2005-4-20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5号颁布时间:2005-1-6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地方铁路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豫税函发[1991]324号颁布时间:1991-12-3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各市、地税务局:近来部分市,地反映对国税函发[1990]1622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地方铁路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车站区内(含线路)用地和车站站区以外的线路用地划分不清,影响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入库,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车站区内(含线路)用地是指构成车站的客货运设备、房屋、站台、仓库、机车库以及到发线、编组线、牵出线、货物线、客运线、三角线(或转盘)煤水线,机车整备线、洗刷线等,车站站区以外的线路用地系指线路正线,正线以车站两端进站信号机柱中心线的为界,外方属区间,内方则属于车站。
请各地税务部门通知后积极做好地方铁路系统土使用税的清理入库工作,对按照规定交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批。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濮阳市“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豫税地[1990]77号颁布时间:1990-11-30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濮阳市税务局:你局濮税地[1990]25号《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省税务局1989年7月18日豫税地[1989]55号文第三条:“对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用地,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中所列土地,是指个人持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你市“房改”中企业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占地,在全国尚未有新的规定前,仍应严格按《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即凡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已核发给个人土地使用证的职工住房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仍核发给职工个人所在企业的,仍由职工个人所在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地[1990]25号颁布时间:1990-3-9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21日国税地字[1989]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为照顾有些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下同)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地,由工商部门纳税。
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2)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凡土地权属尚未确定的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房屋用地,(关于房屋的解释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除上述三项列举的土地征税外,其它集贸市场用地暂不征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四、对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的这类房屋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各类危险品是指国家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九大类。
税务部门对各类危险品范围的掌握按国家有关部门列举的品名,由企业提供有关依据进行划分。
各类危险品的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生产、储运各类危险品的厂房、仓库建筑设计要求规定的安全防范用地,具体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用地情况划分征免界限。
六、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以及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市地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报省税务局审批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豫税地[1990]22号颁布时间:1990-2-21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省局曾于1989年10月28日随豫税地[1989]102号文件下发,现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11日国税地字[1989]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重新设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规格统一用8开纸印刷)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办理。
已经按省局上述文件印刷的“减免税审批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但需在表的备注栏内补充“企业留利”“职工人数”“企业隶属主管部门”三项内容。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税地[1989]129号颁布时间:1989-12-1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最近一些地、市在划分土地等级、审批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反映出一些问题。
有的对建制镇一律不征土地使用税;有的对同一地段内的工业、商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等等,都是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的。
为了认真贯彻税收政策,现对土地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一、建制镇属于中央、省统一规定的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凡设在建制镇的单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已经确定建制镇不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即纠正。
二、同一地段内,不分工业,商业、服务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和生活用地,应执行同一税额标准,不能把工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单列出来,另定税额标准。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个人、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出申请,逐级报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另外,对于县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审批,请各地、市抓紧进行,务于近期内结束,并同时抄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