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水塘堤坝无过错不应担责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正文开始)1. 引言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疏忽、违规操作等原因,施工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对工程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
本文以水利部工作人员为案例,探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后果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2. 案例一:XX大坝的溃坝事故年月日,位于某省的XX大坝发生了严重的溃坝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施工质量问题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故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缺乏有效监督水利工程施工需要有专业的监理人员实施监督,确保工程符合质量要求。
然而,在此次事故中,水利部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无人发现和解决。
2.2 违规操作在施工过程中,水利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例如,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坝体填筑,使用了低质量的填充土,导致大坝结构不牢固,无法承受水压力,最终发生溃坝事故。
2.3 技术能力不足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全面的水利工程知识和技能,能够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然而,由于技术能力不足,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有效地应对突发状况,导致事故的发生。
3. 案例二:XX渠道渗漏问题年月日,某省的XX渠道发生了严重的渗漏问题,给周边农田造成了巨大损失。
经调查发现,此次事故与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施工质量问题密切相关。
具体原因如下:3.1 设计缺陷在渠道的设计过程中,存在设计缺陷,并未考虑到当地土壤情况和水流压力等因素,导致渠道渗漏问题的发生。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设计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和全面性,未能提前发现设计问题。
3.2 施工工艺不当水利工程施工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和工艺要求,但在此次事故中,水利部工作人员未能正确使用防水材料和施工方法,导致渠道的渗漏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3.3 质量监控不到位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会给工程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安全隐患。
作为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知识,确保施工质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然而,事故时有发生,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两个典型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以警示和借鉴。
案例一:渠道疏浚事故某市水利局负责一个渠道疏浚工程,工程包括渠道清淤和疏浚两部分。
在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的疏浚标准进行作业,导致水流量增加,渠道疏浚不及时。
而随着降雨的到来,渠道出现了堵塞,导致大量的积水,严重威胁农田的灌溉和市区的防洪安全。
这个事故的教训是,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进行渠道疏浚时,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方案,及时进行疏浚。
同时,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天气信息,做好防洪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案例二:堤坝失稳事故某水库堤坝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施工,施工期间出现了严重的堤坝失稳事故。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人员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如使用劣质材料、未进行适当的加固等。
事故发生后,附近的农田遭到水库泄洪的侵袭,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生命威胁。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防止使用劣质材料和违规操作。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共同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性。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典型案例,揭示了水利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作为水利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牢记职责,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总结这些案例,可以进一步加强水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近年来,我国水利工程的发展日益迅猛,然而伴随着工程规模的扩大和施工难度的增加,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也逐渐增多。
作为水利部工作人员,我们肩负着维护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具体案例如下:案例一:三峡大坝护坡失稳三峡大坝是我国重要的水利工程之一,然而,2018年发生的一起护坡失稳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
当时,由于施工人员在坡面处理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导致部分护坡材料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铺设,造成护坡失稳,进而对大坝整体稳定性产生了威胁。
事后,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并对施工监督制度进行了加强。
案例二:某水库溢洪道漏水某水库是一项重要的防洪水利工程,但在2019年发生了一起溢洪道漏水的事故。
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过程中水泥砂浆拌合不均匀,导致某些关键位置的密封性不足,进而引起溢洪道水泄漏。
此事故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水利部工作人员提出了加强施工验收和质量监督的建议,并对工程质量管理流程进行了修订。
案例三:某泵站管道爆裂在某次泵站试运行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管道爆裂事故。
经调查发现,事故的原因是施工人员在焊接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和质量控制不严的问题,导致管道的质量不达标。
这一事故不仅给工程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水利部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加强了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施工操作规范。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施工监督不力、工序操作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等问题所致。
为了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水利部工作人员应有以下几点改进措施:1. 加强施工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流程,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2. 提高工程施工人员的培训水平,加强施工技术和操作规范的学习;3. 对施工人员进行常规的质量安全培训和考核,强化其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4. 加强与监理单位的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5. 完善水利工程施工验收和质量监督制度,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谁破坏,谁修复”或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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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破坏,谁修复”或有法可依
作者:仲田
来源:《善天下》2019年第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不仅正当其时,而且是一次新型的环境责任创新。
有生态损害,就应有生态赔偿。
以往对生态损害所使用的惩处方式,一般是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
这的确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但是“一罚了之”“一判了之”“一撤了之”,虽然进行了责任追究,最終却无法根治环境之殇。
可以说,依法进行生态赔偿,除了“罚”“判”“撤”之外,还要在“修”“治’上想办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是一种有时代价值的司法实践。
从司法层面上为生态修复“保驾护航”,“谁污染,谁治理”不再仅仅是用“钱”治,更在于当事者要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对能修复的要修复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对不能修复的要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价值,应该让更多人享受到“绿色福祉”,因此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走向生态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让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生态化”而不是“金钱化”。
正如有专家指出,这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修复环境就是涵养生产力。
正如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中文口号一样,“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
从理念到实践,从共识到制度,从保护到修复,生态环保之路任重而道远,每个人都是行动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运而生。
而在这一诉讼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如果行为人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
首先,从法理层面看,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如果行为人因为自身的疏忽、故意或者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的破坏,那么让其承担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只有让过错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才能对潜在的破坏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其次,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进行为人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当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过错行为将导致承担赔偿责任时,他们在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就会更加谨慎,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这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目标。
再次,从现实层面来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包括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受到影响的公众以及可能的责任方等。
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在保障受损方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对无过错的责任方进行不公正的处罚,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然而,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准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易事。
这需要明确一系列的关键问题。
其一,如何认定过错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生态环境领域,过错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故意排放污染物,也可能是因为疏忽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这就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是否违反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等因素。
其二,损害后果与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也至关重要。
要证明生态环境损害是由行为人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需要依靠科学的监测、评估和鉴定手段。
2023年成人高等考试《民法》(专升本)模拟试卷一
2023年成人高等考试《民法》(专升本)模拟试卷一[单选题]1.下列子女中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是()。
A.婚生子女B.(江南博哥)非婚生子女C.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D.养子女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继承法中“子女”的范围的知识点。
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在继承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以后,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而养子女则不同,其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单选题]2.当遗嘱人对其财产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应以()。
A.最先立的遗嘱为准B.公证遗嘱为准C.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为准D.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遗嘱的效力的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单选题]3.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姻亲的是()。
A.血亲的配偶B.配偶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配偶的血亲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亲属的种类的知识点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我国法律中比较公认的见解,姻亲主要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单选题]4.民法的渊源是指()。
A.民法的起源与来源B.民法的源流C.民法的最先代表即罗马法D.民法的表现形式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民法的渊源的知识点。
民法的渊源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民法的起源。
故选D。
[单选题]5.某甲临终订立自书遗嘱,内容是:将其遗产100万元中的50万元给其配偶,25万元给其儿子,25万元给其保姆。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的遗嘱()。
A.无效B.有效C.部分无效D.效力待定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遗嘱的效力的知识点。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水利工程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领域,涉及到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然而,由于施工过程中的种种因素,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工程质量事故。
本文将介绍几个水利部工作人员参与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希望引起大家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视,并倡导正确的工程施工理念。
案例一:山区水利工程溃堤事件在某省山区的一条主要河流旁,水利部工作人员负责进行一项大型水利工程的施工。
该工程旨在改善当地水资源利用状况,提高农田灌溉效果。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责任人员未能对原河堤的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估。
当工程尚未完工时,发生了河堤溃口的事故,严重影响了周边农田的灌溉用水。
这一事故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使得许多农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困扰。
案例二:河道清淤工程疏忽导致泥沙外溢在某市的河道清淤工程中,水利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清淤作业。
然而,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挖掘地点周围的河道底部众多堆积的泥沙,导致当挖掘机施工时,泥沙突然外溢,严重影响了河道的畅通。
这一失误不仅给工程带来了延误和额外的清理工作,还对周边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案例三:大坝工程渗漏问题未及时解决在一座大型水坝的建设过程中,水利部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
然而,在大坝建设过程中,发现了一处严重的渗漏问题。
虽然工作人员知道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却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修复。
渗漏问题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了大坝的损坏和出现严重安全隐患。
这一事故的发生不仅对该地区的水资源和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也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威胁。
结语以上是几个水利部工作人员参与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对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
水利部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责任心、专业素养和高度的技术能力,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对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识别、分析和解决,以降低事故风险。
只有全面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库管理人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必担责
水库管理人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必担责水库是国家重要的水资源储备和调节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但是,由于水库的特殊性质和运行方式,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营,保护水库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水库管理人员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必担责的相关问题。
第一,水库管理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水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在水库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水库管理人员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健全水库的安全管理体系。
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岗位人员和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水库周边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水库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二,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水库周边的居民是水库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和潜在危害的直接受害者。
因此,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要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联系,及时向他们通报相关安全信息,让他们了解水库的风险和安全措施,提高他们的应急能力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三,水库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及时防范和处理。
水库的安全问题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水库管理人员需要密切关注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理。
要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研究,及时发现相关安全隐患和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同时,要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建立统一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总之,水库管理人员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是必要的,但是,其不必对所有安全事故负法律责任。
在执行安全管理职责时,如果采取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积极开展周边居民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同时密切关注安全隐患和风险,采取及时的防范和处理措施,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关于鱼塘灾害赔偿的答复意见
关于鱼塘灾害赔偿的答复意见
我们常见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损失,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负责赔偿的,当然具体条款是各地有所不同。
举个例子:XXX地区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说在保险单明确地址的水产养殖场所内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整体鱼塘死亡率达到20%以上(不含20%)或者造成单鱼塘死亡率流失率达到20%以上(不含20%),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暴雨、洪涝、高温、寒潮、雪灾、地震、冰雹、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造成的保险水产品死亡;
2. 遭受上述自然灾害发生溃塘、漫塘导致水产品流失或者逃逸,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XXX地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虾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遭受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高温、寒潮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增氧机和水泵设备故障而无法开启;
2. 由于上述自然灾害事故发生溃塘漫塘的。
XXX明确鱼塘死亡率必须在20%以上才赔,如果是在20%以下是不赔的,但XXX的保险条款没有看到这条。
所以哪些赔哪些不赔,还是得结合各地的条款。
昭通渔洞水库管理局、张泽亮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昭通渔洞水库管理局、张泽亮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云06民终1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春王正云李恩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昭通渔洞水库管理局;张泽亮;陈大秀;昭通市浩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昭通渔洞水库管理局张泽亮陈大秀昭通市浩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泽亮陈大秀【当事人-公司】昭通渔洞水库管理局昭通市浩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昭通渔洞水库管理局【被告】张泽亮;陈大秀;昭通市浩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昭阳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本案事发地点位于苏家院-乐居(渔洞水库专线)K7+200M处,而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2068号民事裁定书记载,在张泽亮、陈大秀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昭通市公路管理部门查证,昭通区地方公路管理段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关于乐居于渔洞水库公路管养情况的说明》能证明2016年4月3日,事故发生时,渔洞水库专用线的管理主体为渔洞管理局,时至2017年农村公路路网结构调整为地方管省。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过错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损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近年来,水利工程在我国的建设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偶尔也会出现一些质量事故。
作为水利部的工作人员,我们有责任及时了解和总结这些事故案例,以便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几起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总结。
案例一:泄洪闸意外故障2018年,某省一条主要河流的泄洪闸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洪水无法及时排出,造成了严重的水患。
事故原因初步调查显示,该泄洪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铸件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在洪水冲刷下产生破裂。
相关责任人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忽视了材料强度的必要测试,且没有经过严格的施工验收程序。
该案例教训: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注重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程序的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材料强度符合相关标准,才能有效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
案例二:堤坝渗漏引发塌方2019年,某省的一座大型水库堤坝发生渗漏,导致堤坝产生沉降并最终塌方。
经过调查,发现堤坝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抗渗措施的施工,同时也没有进行及时的巡视和监测工作。
渗漏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最终导致了堤坝质量事故的发生。
该案例教训:在水利工程堤坝的施工过程中,抗渗措施的执行和巡视监测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施工前应充分了解地质环境,采取适应性的防渗措施,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巡视和监测,保证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避免大的质量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水闸机械故障2020年,某市的一座水闸机械部件发生意外损坏,导致水闸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了下游的排水工作。
经过排查,事故的原因是机械部件使用寿命过长,造成了疲劳断裂。
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周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和更换,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该案例教训:水利工程中的机械设备保养和更换不可忽视。
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2.25•【文号】水监督〔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22〕8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2月25日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间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级实施、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为:(一)责令整改;(二)约谈;(三)情况通报(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问题情况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水利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对其进行约谈:(一)未将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纳入“十四五”有关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河湖长制考核体系;(二)未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十四五”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三)2022年年底前,未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未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未及时完成到规定时限水库的安全鉴定;未组织实施小型水库鉴定成果核查;(四)2025年年底前,未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未及时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五)未按规定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未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实施备案管理并进行抽查;(六)未对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七)未组织编制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八)未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未督促落实市县级资金投入。
工程施工对鱼塘造成损失
工程施工对鱼塘造成损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村地区的鱼塘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损失。
其中,工程施工对鱼塘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这不仅给农民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本文将探讨工程施工对鱼塘造成的损失及其影响。
一、工程施工对鱼塘造成的损失1. 施工过程中的摧毁在进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方往往需要占用鱼塘周围的土地或者利用鱼塘的水资源,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对鱼塘造成一定的破坏。
比如,施工人员可能会在鱼塘附近挖掘土方或者搭建设施,这就可能导致鱼塘水位下降或者土地塌陷,从而影响鱼塘的正常运作。
2. 污染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有时施工方会排放大量的废水或者废弃材料,这样就会导致鱼塘水质恶化,甚至可能引发鱼塘水体的富营养化,进而导致鱼塘鱼类的死亡或者疾病的爆发。
3. 白天施工影响鱼类觅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需要白天施工,鱼塘周围可能会发出很大的噪音或振动,这就会影响鱼类的正常觅食。
长时间的大噪音或振动可能导致鱼类的恐慌,从而减少它们的食欲,这就会直接影响鱼塘的鱼类养殖效益。
二、工程施工对鱼塘的影响1. 经济损失鱼塘是农民们重要的经济来源,一旦受到工程施工的破坏,就可能导致鱼塘养殖业的中断或者损失,这不仅造成农民们的利益受损,也会影响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
2. 生态环境破坏鱼塘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它的破坏不仅仅是影响了农民们的利益,也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一旦鱼塘的水质受到破坏或者鱼类因施工噪音而受到影响,就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甚至加速当地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保护措施1. 加强施工监管在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施工方应该加强监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擅自占用鱼塘周围的土地或者利用鱼塘的水资源,以减少对鱼塘的破坏。
2.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施工方在进行施工的时候,应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鱼塘的影响。
比如,在鱼塘附近设置围挡或者搭建隔离带,以减少对鱼塘水体和鱼类的影响。
鱼塘污染受损谁担责
鱼塘污染受损谁担责作者:暂无来源:《乡村科技》 2015年第7期【案例】庞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
庞某是养猪大户,在其养殖场北侧有一个蓄粪池,猪粪在正常情况下储存在其中。
蓄粪池的北面是赵某承包的鱼塘。
庞家养猪,赵家养鱼,两家相安无事多年。
去年10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雨将庞某的蓄粪池冲毁,溢出的猪粪大部分淌入赵家的鱼塘内,导致鱼塘内的氧气含量严重不足,出现大量死鱼。
经专业人员测算,赵某的损失在1.5万元左右。
在与庞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庞某辩称,猪粪流入池塘是事实,但这是因下雨导致的意外情况,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评析】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此案中,由于原告赵某已举证证明了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如果此时被告能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则其可以不承担责任。
那么大雨是否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呢?《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大雨显然不同于地震和洪水,一般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看待的。
此案中,被告庞某只需平日注意及时清理蓄粪池,下雨前及时采取疏浚等合理措施,污染损害是完全可能避免的。
综上,此案被告庞某既未能够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张兆利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262400。
水利工程项目法律责任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律责任制度一、引言水利工程项目是指为了满足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而进行的工程建设。
这种项目通常涉及水库建设、水渠和水泵站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在进行水利工程项目时,必须制定合适的法律责任制度,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防止发生任何不当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2. 公正原则:水利工程项目的法律责任必须公平、公正地分配。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
3. 明确性原则:水利工程项目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清晰,以便参与项目的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责任的内容1. 违约责任:如果项目中的任何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造成损失或延误项目进展,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安全责任:水利工程项目涉及大量的水资源,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项目的安全运行。
如果因为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环境责任:水利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如果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系统,责任方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4. 合规责任: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
如果项目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整改和修复。
四、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1. 行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措施进行惩处。
2. 民事责任: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五、法律责任的实施机制1. 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给各方解决纠纷的渠道,以促进项目的正常进行。
3. 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法律责任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认识。
农村水利设施赔偿方案
农村水利设施赔偿方案1. 引言农村水利设施是指在农村地区建设的用于灌溉、排水、供水和防洪等相关设备和工程。
由于农村水利设施的使用范围广泛且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水利设施受损或破坏时,需要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针对农村水利设施赔偿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
2. 赔偿标准农村水利设施的赔偿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2.1 设施类型和功能农村水利设施主要包括水井、水渠、水库、水泵站等各类设备和工程。
不同类型和功能的设施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和使用价值,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设施的类型和功能。
2.2 损失程度农村水利设施受损或破坏的程度不同,对农民的影响也不同。
赔偿标准应根据实际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
2.3 维修或重建成本赔偿标准应考虑维修或重建农村水利设施所需的成本。
成本包括劳动力、材料、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费用。
3. 赔偿程序3.1 受损报告农村水利设施受损或破坏后,农民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应包括设施的具体情况、受损程度和可能的原因等信息。
3.2 赔偿评估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受损的农村水利设施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设施的类型、功能、损失程度和维修或重建成本等。
3.3 赔偿协商赔偿评估完成后,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与农民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标准、赔偿金额以及赔偿方式等。
3.4 赔偿支付在赔偿协商达成一致后,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额给受损农民。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4. 赔偿责任在农村水利设施受损或破坏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可以由以下几个主体承担:4.1 施工单位如果农村水利设施受损或破坏是由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失误引起,则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农民自身责任如果农民在使用和维护农村水利设施的过程中发生过失或违规操作导致设施受损或破坏,则农民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河道问题处置责任
河道问题处置责任摘要:一、河道存在的问题1.防洪方面的问题2.植被破坏问题3.污染问题二、解决措施1.加强防洪治理2.恢复植被3.污染防治4.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正文:河道问题处置责任我国河道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正视河道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本文将从河道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河道治理提供一些参考。
一、河道存在的问题1.防洪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河道未得到有效治理,导致河床淤积严重,河床变浅且变窄,影响了船只通行。
河道闸内容水量减少,防洪和排涝能力下降,极易引发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2.植被破坏问题河流上游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加剧,下游河道淤泥堆积,河道堵塞,河床抬高。
在洪涝灾害发生时,无法及时排出水分,无法保障整个流域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
3.污染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流域内工厂企业污水排放、居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农业化肥农药使用等问题,导致河道水质严重污染。
河水污染不仅影响生态环境,还导致渔业资源损失巨大。
二、解决措施1.加强防洪治理对河道进行定期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加强河道两侧的防护林建设,降低洪水危害。
在河道关键部位修建堤坝、分洪枢纽等工程,提高防洪标准。
2.恢复植被在河道两岸及河心岛等地种植植被,提高河道绿化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
鼓励和支持沿岸居民参与河道绿化工作,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3.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加强对企业污水排放的监管。
加大对非法养殖场的整治力度,规范养殖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生活污水治理,推广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污水排放。
4.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同治理。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破坏植被等行为。
提高沿岸居民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参与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
河道治理职责规定(完整版)
河道治理职责规定河道治理职责规定导词:河道职责治理规定河道治理职责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治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治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治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治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辖河道治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治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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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水塘堤坝无过错不应担责
江西瑞金法院判决钟明生、刘来香诉花石村委会等生命权纠纷案
作者:许基福发布时间: 2010-05-11 17:12:20
裁判要旨: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好意筹措资金修复遭毁损的水塘堤坝,确保村民的灌溉用水,不会因此产生超出灌溉安全之外的其他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小孩溺水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9年10月17日,钟明生、刘来香之子钟昌福在花石村三公凹小组的一口历来用于蓄水灌溉,且位置较为偏远,离村庄至少在400米以上的水塘游泳时溺水身亡。
该水塘的灌区包括了三公凹小组等5个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
2006年该水塘因洪水冲刷而溃堤。
当年冬天,三公凹等5个村民小组集体请求当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瑞金市谢坊镇花石村民委员会出资修复,花石村民委员会考虑到群众利益,便牵头筹集资金,对该水塘的堤坝进行了修复。
修复施工时因在塘内取土还适当增加了水塘的蓄水能力。
为了充分利用水塘的功能,三公凹小组此前曾以抓阄的方式安排本小组村民轮流在该水塘放鱼。
2009年度刚好轮到钟其煜放鱼。
溺水事故发生后,钟明生、刘来香以花石村民委员会和钟其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因钟昌福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45940元的50%,即人民币72970元。
【裁判】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瑞金市谢坊镇花石村民委员会作为牵头筹集资金修复毁损水利基础设施的村民自治组织,为了确保村民灌溉需要修复水塘堤坝,增加水塘蓄水能力,其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不应对本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钟其煜作为在主要用于灌溉的水塘轮流养鱼的村民,并未因为养鱼增加水塘的危险性,也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钟明生、刘来香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儿子钟昌福自己在离村庄较远、较为偏僻的深水水塘游泳,并发生溺水身亡的事故,系其自甘冒险的故意行为及原告夫妇监护不力所致,主要责任完全在于其自己及原告夫妇自身。
遂判决:驳回原告钟明生、刘来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江、河、湖、海及历史上形成的用于养鱼、灌溉的水塘,甚至一般的水泊、沼泽及泥潭,只要是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国家有史以来的法律均没有为它们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设定任何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义务,在这些地方发生事故,其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均没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根据。
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零六条对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情况下要么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要么是存在有过错的侵权行为,要么是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
对于本案发生的在历来用于养鱼、灌溉的水塘中游泳发生的溺水伤亡事故,因没有法律和合同设定水塘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修复者负有对在其中游泳的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无法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水塘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修复者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也因在水塘游泳发生溺水伤亡的事故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的情形,所以同样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水塘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修复者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从顾全大局的角度来看,特别是面对今年发生在西南诸省的特大干旱,法律的确不能过于苛求水利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修复者、建造者承担超出其合理注意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水利基础设施,其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修复者、建造者应当负有保障村民或居民在正常用水时不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应当的,但的确不能超出其作为水利设施的功能而要求其在有人下去游泳时也能确保其安全,不发生事故,这可就有强人所难之嫌了。
因为作为水利设施,特别是灌溉设施,主要就是追求蓄水量,蓄水越多、越深,越能彰显其功能。
如果要在蓄水的情况下还要确保游泳安全,这完全就是强人所难。
如果法律支持这样的义务设置,将对于原本还很脆弱的我国广大农村的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修复工作造成更大的艰难局面。
对于在水库、水坝、水塘等水利设施及江、河、湖、海发生的溺水伤亡事故的防范,主要还是靠成年人自己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也有赖有政府和社会增加安全的游泳设施的投入。
眼下,又将进入炎热的盛夏,希望大家注意选择合适的游泳场所,切莫再发生类似本案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