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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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为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名录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4、2023年度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报告5、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6、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7、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申报书8、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申报汇总表9、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2月27日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1),制定本指南,并对2023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一、资金分类“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分为2类。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教〔2021〕314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五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项目名称 川沙民间故事
淀山湖传说 崇明俗语
申报地区或单位 浦东新区 青浦区 崇明县
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3项)
序号 编号 184 Ⅵ-12 185 Ⅵ-13 186 Ⅵ-14
项目名称 太极拳
卢式心意拳 打花棍
申报地区或单位 上 海 鉴 泉 太 极 拳 社 、浦 东 新 区
普陀区 闸北区
七、传统美术(5项)
香囊制作技艺 风筝制作技艺 簖具制作技艺 老大同香糟制作技艺 乔家栅糕点制作技艺 下沙烧卖制作技艺 清真菜点制作技艺 精制花茶制作技艺 青团制作技艺
申报地区或单位 上 海 图 书 馆 (上 海 科 学 技 术 情 报 研 究 所 )
上海博物馆 上海市收藏协会 上海海派玉雕文化协会 上海云丽莎艺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亚振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紫东阁艺术馆 上海市房地产学校 上海市房地产19 Ⅹ-17 220 Ⅹ-18
项目名称 珠算
三林老街民俗仪式 朱泾花灯会
申报地区或单位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 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 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申报地区或单位 上海市珠算心算协会
浦东新区 金山区
—5—
项目名称 碑刻传拓及拓片装裱技艺
青铜器修复技艺 犀皮髹饰工艺
金银玉石镶嵌技艺 传统建筑营造和装饰技艺 传 统 家 具 制 作 技 艺 (海 派 家 具 制 作 技 艺 、明 清 家 具 榫 卯 制 作 技 艺 )
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埿金彩塑
传统铜香炉铸造技艺 錾刻技艺
古书画装裱技艺 古船模型制作技艺 沉香香品制作技艺
序号 编号 187 Ⅶ-30 188 Ⅶ-31
项目名称 海上书法 上海牙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发展**市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行政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文社图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文化部将于2007年6月进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这对于建立健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条件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材料(一)申报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关于申报程序(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2023-11-08CATALOGUE目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0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传统文化、习俗、活动、技能、手工艺品、相关的工具、装置、手稿、表演艺术以及与之相关的场所和实践等。

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独特性、传承性、活态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点。

定义与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旅游、手工艺品制作等,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经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区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

社会和谐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类别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如中国的剪纸、书法、中国武术等,日本的茶道、花道等,印度的瑜伽等。

这些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

分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分布02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评定的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依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艺术表现、民族特色、地域特征、传承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的流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公示等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评定的标准与流程03专家委员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应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工作。

评定的组织与机构0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等国家级机构负责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02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各省市文化厅(局)、地方艺术研究院等地方机构负责评定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原则、程序、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内容。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附件2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2009年版)项目名称:项目类别:申报地区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印制二○○九年二月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一、注意事项(一)封面的“项目类别”按以下标准填写:民间文学,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音乐,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共10类;“申报地区或单位”填写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或市属单位名称;“上级主管部门”一栏,市属单位填写上级主管单位名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可不填。

(二)本申报书可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目下载,表格各项栏目可根据内容自由扩展版面。

(三)凡在各项栏目中没有纳入的其他重要内容,可在第六项后的“备注”一栏中说明。

(四)表格一律用电脑填写,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

凡填写内容不实、有虚假成分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填表说明(一)第一项“项目简介”栏目中,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做到文字简练,叙述清楚,准确无误。

(二)第二项“基本信息”的“所属地区或单位”中,填写区(县)名或市属单位名称;“保护单位”栏目中,应填写具体承担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

“法人”栏目中,应填写保护单位的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栏目中,须填写保护单位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三)第三项“项目说明”的“基本内容”栏目中,包括:1.项目基本情况;2.具体表现形态。

“传承谱系”栏目中,要填写项目清晰的传承脉络。

“代表性传承人”栏目中,区(县)填写经区(县)专家委员会确定的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市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该项目的重要传人。

(四)第五项“项目管理”的“已采取的保护措施”栏目中,应包括已经采取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各种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五)第六项“保护计划”的“保护内容”栏目中,保护计划应包括确认、建档、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等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表项目代码:H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别:传统礼仪与节庆项目名称:责任单位:主管部门:文化体育旅游局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一、注意事项1.填写“项目代码”时,请按照以下标准填写代码:濒危民族语言文字(A),民间文学(B),传统音乐(C),传统舞蹈(D),传统戏剧(E),传统曲艺(F),传统体育与游艺(G),传统礼仪与节庆(H),传统美术(I),传统手工技艺(J),传统知识与实践(K),传统医药(L),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M)。

2.在各项栏目中没有纳入的其它重要内容,可在“备注”一栏中说明。

3.填写表格时请使用电脑。

凡填写内容不实、有虚假成分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填表说明1.第一项“项目简介”栏目中,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做到文字简练,叙述清楚,准确无误。

2.第二项“项目说明”的“基本内容”栏目中,包括:1、项目基本情况;2、具体表现形态。

“传承谱系”栏目中,要填写项目清晰的传承脉络,“代表性传承人”栏目中,要填写已正式命名的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第四项“项目管理”的“已采取的保护措施”栏目中,应包括已经采取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各种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4.第五项“保护计划”的“保护内容”栏目中,保护计划应包括确认、建档、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等内容。

具体可参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的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5.第六项“责任单位”栏目中,应填写具体承担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责任单位。

每个申报项目只能填写一个责任单位。

“法人”栏目中,应填写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的姓名。

“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栏目中,须填写责任单位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一、项目简介本项目是传统礼仪与节庆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该项目流传于何处,有何传说,以及其主要流程等将在下面的调查表中详细说明。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附件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财教[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4日)废止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用于地方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2
•【字号】沪府发[2009]27号
•【施行日期】200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沪府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市文广影视局制订的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45项)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5项),现予公布。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要求,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上海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45项)
四、曲艺(无)
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5项)
二、民间舞蹈(无)
五、民间文学(无)
六、杂技与竞技(无)
九、传统医药(无)
十、民俗(无)
注:本扩展项目名录的序号、编号均为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序号和编号。

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 建管委审批流程

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 建管委审批流程

在上海市范围内,有许多优秀的历史建筑,它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是城市的历史见证和文化符号。

作为这些历史建筑的管理者,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管委)负责审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以确保其历史价值得以传承和保护。

本文将对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建管委审批流程进行深度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一、审批流程概述上海市建管委审批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最终批准等环节。

申请人首先需要向建管委提交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历史建筑的基本情况介绍、维护、修缮和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以及维护、修缮和保护的具体方案和预算等内容。

建管委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审批流程详细介绍1. 申请阶段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向建管委递交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的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包括历史建筑的名称、位置区域、建筑年代、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介绍,以及维护、修缮和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维护、修缮和保护的具体方案和预算等内容。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历史建筑影像资料和现场勘察报告等材料。

2. 审查阶段建管委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专家将会就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专家团队将根据历史建筑的建筑史、文化价值、建筑风格、现状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分析,确保审批工作的全面和深度。

3. 公示阶段经专家评估通过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将在建管委官方全球信息湾及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示计划内容。

公示期限一般为15天。

此举旨在让社会各界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的透明和公正性。

4. 最终批准阶段在公示结束后,建管委将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最终审批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和保护计划。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推荐申报第七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推荐申报第七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推荐申报第七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沪文旅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推荐申报第七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工作的通知沪文旅发〔2023〕53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相关单位:为推动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局”)现开展第七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第七批市级项目”)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一)项目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项目范围包括: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二)项目标准1.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2.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3.体现文化多样性和中华民族创造力;4.体现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和红色文化特点,与上海城市文化发展相融合;5.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推荐申报流程(一)遴选项目区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第七批市级项目,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论证,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推荐。

每个区推荐项目数量不多于6项(浦东新区不多于10项)。

市级单位申报第七批市级项目,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报。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申报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申报
• 科学价值:指该遗产所反映的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 展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
2、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 表性
不是只要存有该项遗产就可以申报,而是要 看这一地区的该项遗产是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即使申报扩展项目,也要符合相应标准。
3、是否具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范围内世代相承、活 态存在的特点
5、同一项目从不同角度重复申报:某技艺项目已入 选又申报其工具;不能忽视项目的整体性,完整 的东西不断人为地细化,类似这种拆开来报的项 目不会再批。
申报工作中的问题
1、重申报、轻保护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中的严重认识问题。其中,申报动 机和目的受市场经济观念干扰较为严重。
2、重申报、轻普查在较大范围的地方基层仍 然是难以解决的难题。其中,在资金投入 方面有诸多困难,普查与申报有时严重脱 节。
1、有悠久的历史,至今还能活态传承; 2、横向比较,表演形式上应有典范性,有较
高的文化艺术价值;
3、文化内涵丰富,支撑着活动或项目,而不 单是一种艺术形式;
4、濒危。
四、把握相关政策
1.注意维护我国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维 护国家利益 少数民族的项目、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 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与周边 国家共同拥有的项目会给予关注。
突出文化内涵,淡化宗教色彩,选取其音乐、舞蹈等艺 术表现形式(如佛教音乐、道教音乐、某些祭祀舞蹈 等),有的着重考虑其文化表现形式,有无群众性文化 活动;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俗项目,本着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有重点地选取;
对一些有积极意义的民间信仰、民俗方面的项目,取 其民间信俗形式、取其健康有益的积极意义(如关公信 俗),要妥善处理。
2、录像片内容:
• 第一部分:概述(1-3分钟) 概括说明申报项目的显著特征,及其社会和自然 环境。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演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条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省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条件与流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条件与流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条件与流程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条件已列入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1、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2、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4、具有鲜明特色,在街道内有较大影响。

申报材料1、申报报告: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向区文体局提出本街道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街道办事处意见。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6、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10分钟录像片(限DVD)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所有的文字解说均须打上字幕),并达到技术要求。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仿宋_GB2312四号字体A4纸打印、一式8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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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能够反映某种城市工商产业的发展脉络,作为人类社会变革时期工作领域见证的;
(十)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城市化、或缺乏保护措施、或文化移入而面临消失危险的。
第四条 申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者应当制订该项目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下列措施,具体进行保护:
(四)传播:利用节庆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目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识与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目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目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前五项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本市设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为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保护工作。每年的11月底前,申报主体向市文广局提交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市文广局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工作不力,造成遗产名录项目破坏、损失的,由市文广局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直至报请市政府予以除名。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汇编手段,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领域,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民群众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本办法所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指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七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并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区(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将本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推荐,参加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
第五条 申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申报项目未来一段时期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一)被列入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杰出价值的;
(三)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上海地方人文特色的;
(四)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用,以及文化交流重要纽带作用的;
(五)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水平的;
(六)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
(七)能够见证过去某一重要文化事象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供认知一个群体文化发展史或一个地区文化发展史的相关方面的;
(八)能够标志某个社会群体在某一历史时期的精神认同,某个行业的地方学术、技艺流派、代表人物和标志机构,同时可以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略)
3、申报书(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6日 16时10分 6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文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文广影视[2006]1221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相关单位:
评审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和分类小组长若干名,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每个分类小组不得少于五名。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推荐建议。
第十一条 市文广局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市文广局将公示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提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建议名单,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四条 对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入选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四)市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广局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第八条 市文广局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市属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由市文广局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智库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频资料:对申报项目进行直观形象的叙述;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请主体。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有关各方可协议联合申报。
第十八条 市文广局设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职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推进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究、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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